第一,會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幼兒的行為樣態、裁罰的基準,這也是提案人非常關注的重點,這也會因應兩法的修正條文,之後會在相關的子法就相關的樣態來作定義跟相關的例示,後續對於相關的情節會依照輕重來訂定罰則的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