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也是保障個人資料使用跟地方政府在登入育兒津貼的正確性,因此目前還是要由申請人來作主動提供的需求,以上。
另外,在育兒津貼的部分,有關於發放的額度,因為子女次序的額度是不同的,像第二胎的小孩或者是第三胎的額度是不同的,所以目前戶政資料儘管有一些資料的取得,但是申請人在家庭差異的這一塊,是有重組家庭跟監護權的問題,有一些資料是沒有辦法在現有資料當中取得,為了避免衍生爭議,所以我們目前還是讓申請人自行填載子女的次序,也主動提供佐證資料作為審核的一個依據。
另外,民眾 0 到 2 歲也有衛福部的育兒津貼,如果已經領有衛福部育兒津貼的幼兒要再領 2 到 5 歲的部分,是可以透過資料的介接來進行發,就不用再提出申請。另外,在育兒津貼的部分,目前之所以還是會覺得由民眾來提出申請是有一些考量的,因為目前申請資料當中有一些是申請表,還有要指定匯款的帳戶,這個資料其實是提供給區公所來作登入資料的依據,像指定帳戶這個部分就沒有辦法由政府機關直接取得民眾的資料。
教育部先補充一下,有關於國發會所提的育兒津貼線上申辦跨機關服務整合的部分,有關於這部分在目前育兒津貼申請的程序,我們分為三個部分,可以親自送到區公所或是郵寄、線上申請,目前在線上申請的部分,我們已經透過行政的簡化流程,像有先跟財政部取得綜合所得稅的資料,本身教育部也有育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的資料來作蒐集,這部分已經先取得,簡化申請人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會針對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的部分來作調查、認定與公告機制更完善的處理,這部分能夠具體回應陳請人的訴求,以上。
第一,會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幼兒的行為樣態、裁罰的基準,這也是提案人非常關注的重點,這也會因應兩法的修正條文,之後會在相關的子法就相關的樣態來作定義跟相關的例示,後續對於相關的情節會依照輕重來訂定罰則的基準。
在 5 月 12 日也邀集提案人、附議人進行相關的說明,也根據提案人、附議人的關注重點,在會中跟他們說明目前相關修法的進度,後續也會透過我們強化教保服務機構處理不當對待幼兒案件的機制,提供更為友善安全的教保服務環境,會從兩個做法來作強化。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教育部就 124 案說明,這案「一起支持教育現場零虐童,懇請連署支持」的議案,主要是要抑制教保服務機構的虐童違法行為,這同時也是目前幼教現場各界非常關注的重點,教育部為了回應這個關注的重點,所以已經有擬具幼兒教育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修正案,在 5 月份已經進到立法院進行審議。
我們也會持續督導地方政府,也就是落實幼兒園的相關稽查及管理措施,還有教育部建置不適任的管理通報機制,也會有改進,像全國教保資訊網的部分,有建立裁罰資訊專區可以配合來修正,所以可以針對有虐童事件發生的時候,可以作查詢,以上。
第三個,有關於幼兒園管理機制的部分,我們整體提高相關的罰則,像幼兒園發生的超收,以及不當對待對待,也提高了罰鍰的額度,針對民眾的訴求,其實在兩法修正公布之後,我們都可以就民眾的訴求來達到呼應。
另外,他們也希望就目前幼教的相關法令來提高相關的罰則,可以遏止不當虐童的違法行為,教育部目前的辦理情形可以分以下幾點來說明:首先,我們目前在幼兒園相關法令,也就是幼兒照護法,在今年 3 月已經送到立法院,在 4 月 18 日、20 日、21 日已經在教文會審查,其實這一次幼照法跟相關條例的重點是要回應各界的期待,也就是要強化幼兒保護規定,其實第一個修法的重點是這些幼兒園園內有發生不當虐童事件的罰則,明訂這個違法行為的態樣,針對這些不適任教師消極資格的情形,我們跟教師法做了一致性的處理。未來修法完成之後也會強化不適任人員的管理機制。
各位與會先進,就序號 1 的部分來說明,我們大概是在 4 月 25 日有致電民眾,針對民眾所提的訴求,像幼兒園的部分,民眾是希望可以推動幼教相關法令的改革,可以落實稽查跟法令的執行,接著是希望在稽查法令之外,建置不適任的公告跟處理機制,可以讓家長跟學校來查詢。
這個議題衍生到現在的狀況,如果他們一直有這樣的訴求,其實目前我們的實際稅收,並沒有達到原本的預估額度,目前其實補助不管是教保費或者是導師費,人數也因為逐年成長,如果目前課稅沒有增加,來回應這個問題在教保費調整的話,是要額外增編政府的預算,我們認為跟當時課稅配套措施的精神不符,未來這個議題視國家財政整體狀況來研議,以上教育部補充。
當時教保員是沒有教保費,所以新增,原本是0到新增900,所以其實當時是1,000元跟900元的差距,所以是跟薪資稅收是有差別的,其實兩者的補助額度並沒有太大的差距。
教育部要特別說明,其實這個經費的來源,主要是當時我們取消國中小跟幼兒園的教職員工免稅的課稅配套,所以當時有這個經費,是當時課了教育人員的相關稅,所以當時增加課稅的收入是放在教育現場的改善,當時經過設算,教師的稅額跟教保員也有不同,當時認為這樣的狀況,所以把原本教師的導師費是2,000元變成3,000元,也就是多一千。
另外有一個觀點,也就是教師是有教師證,要經過實習、教學、演示,所以整個程序不同,就有這樣的差別。
提案人的訴求是認為教師、教保員,基本上都是在幼兒園服務,同工不同酬,會認為老師費比教保員的教保費高,所以希望可以提高。
主席、與會先進大家好,教育部說明,我們的提案人提到教保員的導師費可以提升嗎?這個緣由是目前幼兒園的教育現場,目前有教師跟教保員,其中的一個差別是教師有教師證,教保員沒有,在教師跟教保員除了薪資之外,教師每個月有一個導師費,教保員是教保費,是屬於職務加給。
這週跟他溝通。
我確認一下,是不是只要提案人答應不要開協作,這樣說明就可以?
因為這議題後來有些媒體看到會很期待這結果,但我們無法回應勞動節要不要改為全國放假日,他們轉而期待這件事時會讓焦點轉移,如果可以回到原提案會比較好處理。
因為學生放假本來就要有假期安排,而五一勞動節早已有一些機制,像是軍公教或老師可以請家庭照顧假來解決親子不一致的問題,這是我們可以在這提案去論述,親子一致論述很好,但有哪些配套措施來改變。
了解,但原有的寒暑假就是親子作息不一致,這也是提案人當時的訴求,寒暑假已有「不一致」。
有時候潤年時間不一定,可能落在寒假有時候,如果是在寒假本來就不用上課,但不在寒假就不會不一致。
這個我們都知道,當時擇定二月十五日也是一個問題,座落到寒假還是其他天會有不同結果,決定哪天補班或補課會有都會有不同的結果,以後不管哪種結果,我們內部也要有常態性因應,而不是每年變來變去,使大家無法應變。
人總一通知我們就發文給地方政府,是說會有親子不一致要先安排,總處好像都五月一日通知,我們也都配合來文告知,都是提早幾乎學期到一年,依照作息是沒有問題的,我們只是因為剛好調整造成這效應。
我們之前不會覺得作息不一致影響很大,長久以來寒暑假也是作息不一致,後來行政院也宣佈未來小年夜常態性調整放假,可能因考慮交通輸運配套等,我們接獲家長陳情反映,因此基於親子作息同步考量而做的決定,例如國中小有比較小的小小孩,可能有十二歲以下或幼兒園,而站在親子作息不一致的立場來看,有人會擔心孩子誰照顧,我們因為這樣的聲音才做改變。當初要不要做這決定我們內部有很多評估意見,但最後為了親子作息同步去調整了上課日,我們也都知道太晚宣布會造成的結果,可是當時基於親子作息同步以減少風險,最後折衷結論就是做了2月15日調整上課這件事,之後因為收到很多意見,也知道調整這件事贊成的人不會有意見,反對的人可能因為原定假期被調整而出來反對。事後回想,要不要調整也有不同聲音,但調整對弱勢家庭無法請假的家庭,也許真的能協助到。但我們也知道有些人還是會到找爺爺奶奶去協助照顧,也不是那麼嚴重,這個政策效應之後最大原則還是要及早溝通。太晚宣布再怎麼樣好的政策都會應變不及,會有負面效應。
我們本來沒有要調,因為1月23日是寒假,學生本來就不用補課,後來是行政院宣布未來年度小年夜都要調整放假,擇期補班,又考量補班日家長上班、學生在家,年紀較小的孩子恐無人照顧,基於親子作息同步可減緩一些風險,就像目前防疫照顧假的機制。
2月15日是因為小年夜而起,確實是在一月才決定以親子作息同步去調整那天要補課,後面整個作息做調挪,讓未來面對小年夜的調整,我們知道行政院有定調以後可能都會提早,基於親子作息同步的考量,教育部才會緊急做這決定,未來年度如何配合小年夜調整,我們會提早對外公佈。
為什麼這議題由教育部主政是因為提案人講到五月一號學生要不要放假,其實教育部不能做決定,因為我們對各級學校放假日在國定紀念日跟舉行紀念辦法都是依中央規定,如果五一勞動節沒有放假,我們也不能處理學生放假,五一勞動節的假期屬性一定要先定位,不然不能回應這個問題。
我們不是說一定要討論這議題,但如果要討論5月1日學生要不要放假,一定與這個相關。對教育部來講五一當天因相關對象適用法規不一,長久以來在現場會有不一致,也知道以前有討論過,內政部也針對這件事蒐集過意見,那如果有些意見的話也可以納入考量對話一下。
當時我跟這提案人對話,因為疫情影響,2月15日的問題已經取消,詢問他提案是不是沒有意義了,但他也覺得五一勞動節這可以討論,這是他的一個要求,他仍然對五月一日的議題覺得可以討論。
去年全教產、全教總也有爭取五一勞動節要全國放假這件事,所以這是不是一個議題,我們在作後續分析,有分法律面等層面,因為他是教師代表,歷年都有人提到勞動節放假是一個紀念,內政部或勞動部或許可以說明為什麼要放假,以教師提案人來說,他會覺得軍公教都是廣泛勞工,廣泛的工作者,這個議題他也會覺得可以思考五一勞動節是不是可以把它變成全國都放假。
對。
主要應是針對2月15日補課一事而衍生5月1日。
主要是針對親子作息同步,希望國中小學生配合其父母親放假,並沒有覺得老師一定要放假,老師可以到學校去,並帶自己小孩過去照顧。
我們在2月5日有與老師對話,他針對五一勞動節這件事是訴求學生放假,但他沒有認為老師要放假,目前五一的狀況是學生跟老師都要上課,造成部分老師自己的小孩沒有人照顧,反而要去照顧當天放假的勞工父母的孩子。為什麼小孩會沒人照顧?因公立幼兒園老師多適用於公保,私立幼兒園教師多適於勞基法,公立幼兒園五一當天仍提供教保服務,私立幼兒園則依作息規劃之習慣及家長照顧需求自行決定是否提供教保服務,如果當天提供服務者,會依勞基法採工資加倍發給,或調挪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休假,也就是說可能有些幼兒園在當天會放假,所以有些現場老師如果在私立幼兒園放假狀態下,他的小孩確實沒人照顧,還要給阿公阿嬤照顧。剛提到幼兒園對象差異比較大,國中小比較多是公立,當然也有像警衛屬於適用勞基法者,依照勞基法聘雇的人員,但目前現場也都配合的還OK,可能會事先調查動向,如果他們配合加班會給加倍薪資,或是去調挪放假日。
這個提案人是老師,經聯繫提案人提及提案源起係因今年1月23日(四)小年夜放假,造成2月15日(六)要補上班,這件事對國中小學生來說,本來沒有受影響,因為1月23日適逢寒假期間,沒有補課的問題,但後來因為教育部接獲許多家長建議希望親子作息同步,在這樣考量下,教育部緊急做了2月15日補課的調整。提案人對此不滿,因為很多老師在2月15日已有行程安排,連帶思考五一勞動節也有親子作息不一問題,才會有這樣的提案希望學生能放假一天。
我們依照這個期程來補充。
這個是3月6日的通話,我們會後續再補在這個平台上說明。
這個案由的起因是因為2月15日的彈性調整的機制而起的,所以我們大概要把焦點放在這邊來做回應,3月6日提案人聯繫之後,他的重點確實當時是從2月15日的提案而衍生的,對於5月1日勞動節這一件事的放假有其期待,但是有說這並不是教育部來作處理,所以對於4月17日不再開協作會議的這一件事表示是認同,也表示針對勞動節放假的這一件事,也許還是會另循管道來做一些反映,針對今天5月1日勞動節的回應,針對2月15日的相關緣由來說明,也希望能夠藉這個機會在平台上跟老師表達致意,感謝老師這樣的辛苦,以上說明。
這個案子我們原本是原訂3月3日開工作會議,4月17日要進行協作會議,經過3月3日工作會議的討論,我們也確認其實勞動節目前的屬性,其實並不是全國放假日,而是勞工的法定休假日,學生的放假日也是按照中央的相關規定,教育部並不能自己來決定學生可以放假。
教育部說明有關於5月1日勞動節中小學學生應放假一日的部分,經與提案人聯繫,他的提案的動機,其實是起因於教育部在今年因應小年夜的彈性放假,學生1月23日是寒假,沒有補課的問題,後來基於親子作息的部分,我們在2月15日的補班日,也調整為是要上課日,這樣造成在學校現場的一些爭議,提案人是老師,他覺得我們這樣子的提案,基於親子作息同步的訴求用意,希望5月1日勞動節也是希望家長放假、學生要上課,基於教育部當時2月15日親子作息同步,要求5月1日勞動節的學生要放假,因此他的幾個提案動機是這樣。
在教育現場,提議人也有提到,5月1日勞動節因為是勞動,其實在軍公教是廣義的勞工,所以也希望藉由這樣的反映,讓大家對於勞動節的放假的部分來做思考,以上說明。
所以衍生他們認為2月15日的調整上課並不合理,如果要調整的話,應該是5月1日勞動節會比較合適,這個是緣起。
教育部說明,51勞動節中小學學生應放假一日,經跟提議人溝通之後,瞭解到提議人的考量,因為我們今年在年初的時候,1月23日有因應小年夜的放假,1月23日的放假,2月15日是上班族的補班,當時因為2月15日在國中、小學生裡面,其實本來就是寒假,本來沒有調整的機制,後來在1月,接到家長的反映,所以後來在2月15日,決定把學生調整來上課,也是以親子作息同步論調來對外說明,所以也衍生很多學校的老師或者是有一些學生會認為這樣子的機制,讓他們覺得太趕,或是這樣的機制,原本學生沒有補課、調課的機制,因為親子作息同步,因此要求調整上課。
剛另外成果部分,教育部近年也善用新媒體,就是FB推播的方式來做成果展現,同時既可以達到政策宣傳,也可以達到相關文件太多的問題,以上跟大家分享。
教育部國教署國中小組不是藝術教育領域業務的主管單位,但是我想就行政的部分跟大家分享,有關學校公文的部分,其實我們近年致力於減少,希望各部會不要都是用公文的方式來轉知相關的訊息,像剛剛副司長提到像新媒體或者是各種多元管道,希望用這種方式,避免學校接受到過多訊息,造成行政的困擾。
大家好,我是教育部國教署國中小組的科長蔡宜靜,今天主要會與會與實踐教育相關的議題有關,我們是負責實踐教育相關法規的解釋跟辦理情形,以上。
我想還是要強調,這還是涉及到非常多的問題要作考量,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