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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在昨天臨時通知大家,會議室的位置有一點不夠,請大家將就一下,大家不敢坐在政委的隔壁,我就跑來坐政委的隔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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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還是有1.5公尺,大家都有目測1.5公尺的能力,如果沒有人的話就要戴口罩,非常感謝辛苦的技術同仁及幕僚團隊在裡面,我們本來在貴賓室的系統弄成一個系統可以直播的系統,今天應該是有youtube連結的,我們瞭解大部分的PO及團隊也是在遠端,所以如果遠端的團隊有要加入的話,我們就把連結提供在包含像sli.do或者是PO chat,很感謝教育部昨天有看到一份公文推薦我們用的 Jitsi Meet,也就是那一套系統有放在sli.do上,作為一套大家對於zoom有疑慮的快速因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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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用chrome的話,可以同時有九個人上線,是很穩定的數字,所以如果剛好碰巧有同事或者是長官或者是署官對zoom有一點過敏的話,可以無痛轉移的工具,以上是跟這一次的會議沒有什麼關係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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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之前有投票51勞動節中小學生應放假一日,我們開過工作會議,教育部有再跟提案人聯繫,我們後來決定沒有要召開協作會議,後續的辦理情形,先請教育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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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說明有關於5月1日勞動節中小學學生應放假一日的部分,經與提案人聯繫,他的提案的動機,其實是起因於教育部在今年因應小年夜的彈性放假,學生1月23日是寒假,沒有補課的問題,後來基於親子作息的部分,我們在2月15日的補班日,也調整為是要上課日,這樣造成在學校現場的一些爭議,提案人是老師,他覺得我們這樣子的提案,基於親子作息同步的訴求用意,希望5月1日勞動節也是希望家長放假、學生要上課,基於教育部當時2月15日親子作息同步,要求5月1日勞動節的學生要放假,因此他的幾個提案動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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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我們原本是原訂3月3日開工作會議,4月17日要進行協作會議,經過3月3日工作會議的討論,我們也確認其實勞動節目前的屬性,其實並不是全國放假日,而是勞工的法定休假日,學生的放假日也是按照中央的相關規定,教育部並不能自己來決定學生可以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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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由的起因是因為2月15日的彈性調整的機制而起的,所以我們大概要把焦點放在這邊來做回應,3月6日提案人聯繫之後,他的重點確實當時是從2月15日的提案而衍生的,對於5月1日勞動節這一件事的放假有其期待,但是有說這並不是教育部來作處理,所以對於4月17日不再開協作會議的這一件事表示是認同,也表示針對勞動節放假的這一件事,也許還是會另循管道來做一些反映,針對今天5月1日勞動節的回應,針對2月15日的相關緣由來說明,也希望能夠藉這個機會在平台上跟老師表達致意,感謝老師這樣的辛苦,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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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在平台上還沒有看到取得共識,因為上面只有講說2月5日有提案人電話聯繫,但是我不確定你們剛剛講的這個討論或者是共識是2月5日做成的,或者是稍候才討論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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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3月6日的通話,我們會後續再補在這個平台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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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們自己有找一個時間是4月17日,所以等於已經有一點改變議程方向跟提案人的共識,想必一定要在4月17日以前,在平台上做一個綜合回應,不然所有的人如果只看「Join」會覺得黑心,沒有通知提案人,我們4月17日什麼事都沒有發生,但是中間的轉折,甚至你把剛剛報告的書面或是逐字稿直接拿去用,我只是提醒有一個必要,也就是在4月17日之前,在平台上瞭解這個議程重新設定,也就是探求提案人之真意,這不是我們強迫他的,而是他在電話當中主動告訴我們的等等,這個措詞不只是感謝老師,等於是一個議程變更,所以看是不是有可能在接下來十天之內,把這樣的綜合回應放在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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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依照這個期程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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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放在這個紀錄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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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歷次協作會議摘要報告。現在序號53,有關於獸醫使用人藥,請衛福部、農委會,我們先請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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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報告,本案經與權責單位確認之後,目前進度是在農委會這裡提供的相關意見,我們已經轉請藥師公會來作參考,但目前還在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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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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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們防檢局已經擬出辦法、草案,看起來是藥師團體還是有意見的,所以我們有再邀集獸醫師團體來作協商,獸醫師團體也提出一些意見,這一些意見現在請食藥署再來跟藥師團體溝通,目前是還沒有接到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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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還沒有接到回覆」是指藥師我們知道非常忙、辛苦,是還沒有能量來處理這個,或其實已經有協商了?只是雙方還沒有辦法凝聚出具體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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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的結果是目前防疫期間,所以進度有一點暫緩,但是他們會持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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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所以要趕快實名制3.0上線,讓藥師減壓,藥師才有空來處理這案的意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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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序號55,有關教育人員鐘點費,請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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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案,這個案子我們調增特殊教育人員鐘點費非偏遠地區,每小時1000元,偏遠地區是1100元,這個公文在去年12月13日有放到行政院,行政院人事總處有彙整相關單位的意見,在2月7日函覆本部,請本部就相關的意見釐清,並補充說明,主要的意見是包括支給的對象、數據及適用的地區,因為涉及到相關的適用法規,目前本部在研處當中,預計在4月中重新報行政院,這是目前的進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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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重新函報的動作是還在內部作業,等於還沒有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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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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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60是有關於特教老師每週教學節數,也是請教育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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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在今年2月24日開過協作會議以後,從去年3月27日至今年24日,包括這次的協作會議有開過八次的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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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經有相關確認的條文,也廣納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這個條文不需要報到行政院,所以我們目前草案出來、文字有出來,我們近期會再邀法制相關的專家來檢視相關的意見,預計在4月移送到本部的法規會來審議,法規會審議過後,提部務會報通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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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沒有預告的必要,這個就直接發布,回「Join」講一下,我們這邊就可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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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62案,也是教育部的案子,有關於校園志工的一些規範,請王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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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在1月17日開過協作會議,本部也綜整協作會議的事項,在2月20日邀集提案人及相關的團體來召開會議討論相關的規定,規定在校外人士進入高級中等以下的學校協助教學或活動的注意事項,也參採相關人員的修正,會中達成的建議要修正,包括對於校外人士的一些定義及學校必須提供相關的訓練,還有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一定要原授課的老師在場,課程教材必須經過學校的審查,校外人士也應該遵守相關的課綱跟法規的規定,學校也必須要遵從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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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修正的草案,在3月30日邀集提案人跟相關人員進行研商,整個法案確定以後,我們可以直接發布,循程序發布就可以了,不需要提我們的法規跟部務會報來審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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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時我記得在「Join」上,你們已經有逐點說哪一些協作會議參採的東西已經進來了,所以如果你們發布,當然回去「Join」講一下是很好的,但如果跟當時的逐點回應是一樣的,其實也沒有更多的,我覺得也不太需要再放一個新的,在「Join」上有一個編輯,然後多加一行「已於○月○日……發布」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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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國道內側車速解除速限,我們請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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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報告,有關於後續高公局的討論之後,有規劃有關於更多元的宣傳管道,並持續辦理宣導項目,包含資訊可辯標誌、服務區域LED看板,或者是海報紅布條的方式會進行宣導,進行宣導之後車道有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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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會利用大數據的分析,會篩選國一、國三,前十大慢速車占用內側車道的路段,作為業務精進的參考,以精進道路運作效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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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高速公路局跟國道公路警察局每一年都會召開聯繫會報,會在這個會報上討論慢車管理及執行取締的相關議題。這個議題預計在4月中旬以前,會回應到「Join」平台上,我們建議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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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回應的內容就是你剛剛講的那一些,我建議這邊提到「以大數據分析篩選」等等,你光這樣講,沒有講說要去哪裡看數據,其實對車流沒有說服力,其實有很多來底下留言的人有他自己的一套算法,並不是怎麼樣的算法一定對,而是如果篩選出什麼東西的話,建議還是用某種方式,不管是open data放在PDX或是放在小的試算表檔案都可以,建議綜合回應的時候要附連結,讓大家知道國一、國三前十大的內側路段怎麼算出來的,這個我理解簡報裡面都有,只是很難說請網友連到這個簡報去看第15頁,這是很困難的事情,我建議只要有這一種量化的東西,在回應稿裡面附超連結,其他當然沒有問題,綜合回應之後就可以解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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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進入討論協作的事項,這次有請國發會蒐集這個月份的協作議題,先請國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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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協作議題建議有三則,一則是民眾的提案,兩則是法規草案預告,民眾提案的部分是「建請教育部修正『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使學生能夠正當於校內使用手機」,這個提案已超過2,100人附議了;第二則是法規草案預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的草案」;第三則是「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我們會選擇這兩則,建議原因為民眾在「眾開講」此二議題討論上比較熱議,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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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提點子」的第一則提,先請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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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有一點冗長,請主席容許教育部先作介紹規範綠起。在100年的時候確實有訂定「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但在105年的時候,因為寶可夢影響中等以下學生校校園學習的情形,因此在社會各界的要求下,教育部研議了校園行動載具的使用規則,將手機擴增為行動載具以期能符合社會需求。經過三年的修正意見及參考各校提供的案例以後,在108年6月11日,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的使用原則』函覆立法院,並在同年6月函發各相關單位,請各校依此訂定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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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依上述原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教育部目的是希望進入校園之後的各方人員(如教職人員、學生及家長)在校園使用行動載具時能相互尊重。各校所處的環境不一樣,所以教育部採原則性規範,只要在不逾越行政指導的原則下去訂定各校使用手機規範,教育部原則上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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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為上述原則頒布之後,確實有一些學校是採用學生自治管理方式,也獲得了學生的認同。但部分的學校因為校園、社區環境及管理上的要求(如家長、教師的要求),要求的原因是希望未使用手機的學生不受干擾,所以對於手機的管理方式比較沒有辦法符合學生的期許,但是我們再看原則裡面,這些學校並沒有逾越我們所要求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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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有相關的學生在不同的場所反映出不同的意見,教育部為要解決此一問題,本部國教署在今年2月21日召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規範訂定建議事項,並發給各個高中以下的學校,提供各校訂定管理規範和參考使用。也就是說,這個案件在提案反映前時,已經進行處理了。本部在這邊有幾個建議,因為高中職每一個學校都有他的特色,比如上課時間,每一個學校訂定的就不一樣。用教育的目的來講,我們是為了要培養健全的公民,所以無論是家長、學生及學校的三方意見都相同重要,所以如果當教育措施造成不同的意見時,我們要深究在不同意見下的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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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背景上,我們瞭解到部份學校確實有其發展需求的困難。故是不是是用輔導的方式,使學校在管理規範上能夠尊重家長也能夠兼顧學生的需求?第二,這個提案的標題與內容事實上有一個落差。也就是,反映的標題是本部的權責,但是反映的內容卻已經涉及學校校規的權責。管教規範是校內的權責,校方沒有逾越行政指導的情況下,我們建議用輔導的方式,使學校能夠修正出合理的使用規範,這情形很像人民在反映地方政府開罰單的時候,反去要求修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一樣,因此我們建議還是從輔導的角度去輔導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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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本部訂定的行政指導都是採彈性原則,是為因應各校有其差異存在。如果按照提案來訂定及要求學校,上述兩個原則在部分的學校裡面已經採納而且適應良好下,現在教育部要強加制定校規,然後要求各校一體適用,我們將使已適應的學生失去自治成長機會,也失去行政支援教學的美意。因此綜上所述,因本案已由本部的國教署正在處理類似的案件也已發函,目前各校正在修訂相關規範,故不要因為部分的個案影響大部份學生的權益,因此在這建議不宜列入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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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確認一下聽到的,我們會選協作議題是利害關係複雜、多方意見分歧、公共參與熱烈,這一些當然都符合、滿熱烈的,但是教育部主要的論點是沒有跨部會協作的需要,這個是教育部的事情,而且教育部本來的想法,其實比較像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每一個學校有什麼東西,不要有行動電話不應用於遊戲或者是上網,學校訂出來的規範,不能說鼓勵學生用來遊戲、上網,這個是大家雖然電競已經是一種智力運動了,總不能體育課的時候,大家打電競,所以這個時候還是有一些是不建議學校在規範裡面納入的字樣,剛剛提醒我們的是,不希望因為這個提案變成好像給教育部壓力,很像在這裡把更多不應該規範的東西寫進去,因為這個跟教育部平常的強度有違,因此在這個情況之下,教育部已經有一套做法來處理現在冒出來的這一些個案,覺得沒有跨部會協作的需要,我聽起來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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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要補充的是,第一,在6條6款裡面的整個原則之下,事實上只有一句是「上課時間需關機,未在教師指導下非學習不得使用」和手機相關,學生要求是上課時間要我們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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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本部未反對上課手機使用但一定要為教師導下學習需要,這兩點是學生質疑但這也是多方學者的意見,事實上本部僅要求上課非學習不得使用,就這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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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被反映的是:部分學校在處理的時候是採用統一收手機保管,這是學校的管理內規,這一個部分事實上在本部的原則裡面並沒有被提到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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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原則是「儘量關機」,有一個排除條款是碰到臨時的時候、向老師報告的時候,同意才開機,你們是管的是開機、不開機,當然收手機也是關機的一種方法,但只是在實務上比較容易引起衝突,並不是每一所學校都把手機當作教具來使用,這個我們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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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他們也想要對這個原則,其實並不完全是您剛剛講的標題跟內容違反,這個內容是如果可以如同標題所講的,把5-1這邊翻掉,這樣學校就不可能收手機了,只是這個就跟教育部的規範強度有違,這個規範強度會比100年的時候強,我想並不是提案人的邏輯有什麼問題,而是會造成這個拘束力強度高過或者是教育部想要的強度,聽起來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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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有關於「眾開講」法規預告的部分,第一個是有關於高級中等小學閩南語師資培育的草案,請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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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及各位先進,這個辦法目前已經公告了,我們在訂定辦法及草案的時候,這個意見已經在草案之前討論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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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做背景報告,108課綱實施之後,列有本土語的新課程,包括閩、客、原、台灣手語及閩東語等為國家語言,因此我們開始做正規師資培育,正式開課是109學年度,也就是從今年8月1日起各師資培育大學開始培育本土語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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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土語教學,主要是由教師通過本土語語言中高級以上認證,或是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有關閩南語師資培育,從109學年度起,由適合培育系所如台語語文系所,作正規師資培育,預計需三年或四年,可以有正規師資培育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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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訴求,對於高中教閩南語的老師,希望在六年之後,如果沒有取得合格、正規的師資課程,將不得再任教閩南語,在實務上是有困難的,因為要一個正規的老師再修四十個學分,取得閩南語教師證,這個在實務上是有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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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建議在正規師資的能量還沒有出來之前,我們的正規老師受過很好的教育專業訓練,也有語文的基礎,在學校裡面還是可以繼續教,尤其目前受少子化的影響,國中及高中教師的職缺是非常少的,所以沒有辦法新聘類似像這樣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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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希望本土語教師在職前培育階段,採雙專長培育,除了本土語言,例如閩南語之外,能再加修另一專長,像是國文、社會領域或是其他等,這樣比較符合教育現場需求,也能提升本土語的教學成效,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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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想國家語言發展法第9條,除了國家語言列為固定課程之外,接下來下一句話是「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所以意思是如果這個學校決定用當地原住民族語言教物理、微積分,事實上是可以這樣教的,按照國家語言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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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剛剛講讓現有的老師能夠充分獲得國家語言的本土語言能力,我想這也是呼應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精神,並不是只有專門上那一節課,那一節課如果學校課發會都同意的話,可以用當地的優勢語言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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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很多留言的朋友,並不是要馬上修改,而是有一個理想性,也就是等師資充裕了,這個辦法是不是有可能往更好的方法去修正等等,因為目前看起來這個辦法,我想從教育部的立場,只要狀況變好了,我們辦法重新修,重新公告就好了,因為在民間的話,這是管語言發展法通過之後第一次跟大家這樣子對話,所以大家會有一種是不是多寫一些理想性的東西進去就可以達成期許等等的狀況,所以也許協作的標的不一定是辦法的內文,說不定是說明欄或是政策配套的東西,我自己的看法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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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開講」第二則是有關於保險業設立業的分支辦法,我們請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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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主席、各位先進報告一下,因為目前這個修正案,有關於保險業設立與財政機構的辦法草案,目前是在預告中,目前這個草案是在設立之後有過兩次修正,這個涉及保險公司的營運管理,從107年跟保險業者研商溝通,彼此就這個議題充分討論,考量監理的需求及兼顧實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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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是「眾開講」有特別提到異地辦公的場所,現在目前在草案當中是保險業的總公司或者是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如果不夠使用,可以增設一處的辦公處所,這個並不是現行防疫採行異地辦公的備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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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現行防疫異地辦公的備援機制,業者統計的資料裡面,選了四個地點,甚至也有六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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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草案當中,只限一處,如果這個分支機構的營業處所,像原來的營業處所需要一百個空間,現在的分支機構業務比較好,需要增設到兩百人的時候,一個選擇換一個辦公地點,換比較大,可以收納兩百人的;另外,在短期間要在比較大的空間有困難的時候,我們可以讓它方便一點,也就是可以設這個區域的異地辦公室,容納這個分支機構,今天在台北有一個分支機構,或者在新竹有一個分支機構,新竹只有設一個異地辦公,不限一處,這個分支機構可以設另外一個異地辦公的機構,不可以再增設第二個,但是每家分支機構都可以有一個異地辦公的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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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地方民眾的建議是,防疫期間是不是在辦公上或者是防疫措施上,是不是避免交互感染、不限於一處,這應該是屬於誤解,這是正常營業的情況之下,否則分支機構跟營業處所的話,沒有報核准的話,就是會跟民眾發生糾紛,因為金融機構是經過高度監理的,這個是核准機關設立的處所,因此跟各位先進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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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的建議是,這個修正的草案是設保險公司內部運作的管理,沒有設一般民眾的權益,目前修正的草案在預告的中間,在預告期間屆滿之前,當然業者或者是公衛都會提供一些建議,我們會就這個意見再進行溝通、瞭解,所以金管會的建議是本項預告的修正草案不宜列入109年4月協作會議的議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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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理解一下,您剛剛提到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疫情持續支應,還有災害放就作業要點之類的,那一些都是現成的東西,我們現在在討論這個辦法,比較是內規,跟民眾的權益是無關的,如果只看這個字樣的話,很像這個辦法位階比較高,會壓過指引跟要點,但是事實上只是管轄不同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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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遇到還有幾天,我們看到底下民眾有相同多的誤解,所以這可能是我們的錯,而不是民眾的錯,如果有一、兩個民眾誤解,可能還是個別的人,如果都是所有的人誤解,應該是我們溝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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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我們今天的投票結果如何,是不是可以在上面有那個陳請文字的綜合回應,像有二十七天,第二個是疫情發展的時候,現成就已經在中央疫情流行指揮中心給指引之前,就已經有防救作業要點了,那個是疫情要看的作業要點等等,那個也可以引導一下討論的能量,不然大家會覺得還要等二十七天,不知道疫情到哪裡去了,不管今天的投票如何,都是給你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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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部會的說明。這次是三個議題,今天的票數是二至三票,其實就已經先幫大家用好四個選項,現在是到2點37分,現在投到2點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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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選一個,但是那個是兩至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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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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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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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請教育部修正「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使學生能夠正當於校內使用手機。 2.預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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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是教育部的兩個案子,按照協作會議議題處理原則,我們同一個主辦機關在辦理某一個協作會議之後45天之內,可以不連續辦理同一個,如果因此而未召開就按照實際的需要來作順延,我想因為這兩個都是教育部的,教育部可能自己要先參考投票結果,先決定我們選哪一個來當作協作會議案,另外一個再按照情況順延,因為兩個都過半,事實上是教育部有選擇權的,我們並沒有一定要特別處理校園行動電話,我理解爭議相當高,我也理解教育部顯然已經在處理一個程度,或者是閩南語的師資培育,這個看起來是理想性,對話的空間比較大,當然社會上的爭議就沒有像行動電話這麼大,這個就看教育部的選擇,像保險設立分支機構再做即時「Join」上的綜合回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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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結束之前再提醒各位,輪流提自提案的部分,大家在6月底以前提出,還是希望大家可以分散一點,不要全部集中在6月或者是7月的月會,這樣子會有議題的群聚,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