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是教育部的兩個案子,按照協作會議議題處理原則,我們同一個主辦機關在辦理某一個協作會議之後45天之內,可以不連續辦理同一個,如果因此而未召開就按照實際的需要來作順延,我想因為這兩個都是教育部的,教育部可能自己要先參考投票結果,先決定我們選哪一個來當作協作會議案,另外一個再按照情況順延,因為兩個都過半,事實上是教育部有選擇權的,我們並沒有一定要特別處理校園行動電話,我理解爭議相當高,我也理解教育部顯然已經在處理一個程度,或者是閩南語的師資培育,這個看起來是理想性,對話的空間比較大,當然社會上的爭議就沒有像行動電話這麼大,這個就看教育部的選擇,像保險設立分支機構再做即時「Join」上的綜合回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