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背景上,我們瞭解到部份學校確實有其發展需求的困難。故是不是是用輔導的方式,使學校在管理規範上能夠尊重家長也能夠兼顧學生的需求?第二,這個提案的標題與內容事實上有一個落差。也就是,反映的標題是本部的權責,但是反映的內容卻已經涉及學校校規的權責。管教規範是校內的權責,校方沒有逾越行政指導的情況下,我們建議用輔導的方式,使學校能夠修正出合理的使用規範,這情形很像人民在反映地方政府開罰單的時候,反去要求修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一樣,因此我們建議還是從輔導的角度去輔導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