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因民眾的提議訴求,勞動部已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公開綜整回應,未來各項訴求如有相關進度,會再適時更新網站內容,以上是第 120 案的辦理情形。
最後提案訴求五「對於客訴要建立相關規範,平台懲處外送員,需提供正確的資訊給外送員」部分。如果外送員與平台業者發生契約紛爭時,不能透過企業內部申訴管道妥為處理,得向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請求協助。此外,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機車外送交通安全指引」規定,業者應建立申訴機制,當從業人員對交通事故與違規之處置有疑義時,設有覆核之聯繫窗口,且未完成覆核前,應暫停所做處置。
第二個議題「商業管理」部分,訴求二「敦請平台改善系統派單的機制」,由於系統派單機制是企業內部經營的模式,基於尊重市場經濟與產業發展,政府不宜介入業者的商業模式。但為了維護外送員的工作及交通安全,勞動部於 4 月 19 日邀集平台業者、產業工會代表、交通部、金管會與地方政府召開「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修正研商會議,後續循法制程序辦理修正作業。交通部公路總局也於「機車外送交通安全指引」,要求業者必須按照勞動部訂定的「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辦理。
提案訴求四「薪資計算訂定相關規範」部分,考量現行各家外送業者的做法不同,為了使外送員能獲得合理報酬的資訊,勞動部現正研析相關規範與制度,以作為未來研議的參考。
針對提案訴求三「平台與外送員簽署合約,需經相關機關審查」部分,基於私法契約自治原則,非屬受僱勞工的契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約定。
120 案協作會議已經於今年 4 月 25 日召開完畢,針對提議人的訴求,勞動部也已經綜整經濟部、交通部意見,於 5 月 30 日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公開回應參採的情形。首先,有關「工作權利」政策參採的情形,在訴求一「立專法規範平台,保障外送員工作權利」部分,因為這項訴求還是涉及商業管理、外送員的工作權益、食品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分涉不同部會主管權責,尚須審慎研議。未來在召開相關外送平台會議時,仍會邀請相關產 / 職業工會、平台業者與相關協會共同討論。
此外,考量到這些訴求還是涉及到商業管理與道安的問題,所以也洽請經濟部、交通部提供現行做法等相關內容送本部綜整,再次感謝經濟部、交通部的配合與協助。最後,PDIS 小組於 3 月 24 日召開本案協作會議第一次工作會議,就協作會議的議程、簡報內容、邀請利害關係人對象、人數進行討論與確定。
本案於今年 4 月 25 日召開協作會議之前,本部會前工作事項包含,於 3 月 3 日先與提議人及利害關係人以視訊方式,進行提案訴求釐清。後來本部經提案訴求分析,為了使協作會議更能聚焦討論,本部於 3 月 21 日電洽提議人溝通,也獲得提議人同意將 5 項訴求,聚焦在商業管理、工作權利兩項議題進行討論。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勞動部就序號 120 案進行報告說明。本案是民眾於 110 年 12 月 30 日提議,於今(111)年 2 月 27 日通過附議成案,也於 3 月 7 日經過各部會開放政府聯絡人投票後,納入 PDIS 的協作會議辦理。
考量這個提議人所提的外送員工作權益的問題,本部都有相關的規劃與處理的進度。目前本部已經依照參與平台的要點規定,我們規劃是預計在 4 月 12 日之前,會進行訴求的可行性評估,會與提議人跟相關利害關係人來召開一些諮詢會議,我們也會依規定在兩個月內,也就是 4 月 27 日之前,將政策參採的情形公告在「Join」平台上。因為這個是涉及勞動者權益保障,勞動部已經有相關的作業期程,是不是建議由本部自行處理就好,暫不納入 PDIS 小組的協作會議,以上說明,謝謝。
至於,提議人所訴求類勞工專法的部分,因為考量世界各國目前並無類勞工的專法,而且國家對於類勞工專法的各界意見相當分歧,我們必須要持續廣納蒐集意見、審慎研議。
有關於提案人所提的外送員工作權益的保障議題,近來因應平台外送的發展,勞動部已持續透過勞動法規,像 5 月 1 日要施行的災保法,我們都已經說明了,凡從事勞動者,都可以由雇主或者是勞工本人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來獲得相關的保障,我們也持續研修相關的行政指導,保障外送員的勞動權益跟職場安全。此外,我們也透過方案的檢查來督促平台業者能夠落實安全衛生的自主管理,降低職業災害的發生。
當日會議的討論結論,其實提議人跟提議人邀請的利害關係人都已經同意,我們現階段聚焦討論外送員工作權益上較常遇到的問題,包含薪資不任意調價、品牌業者的黑箱計薪、外送員跟平台業者的勞工認定,希望利用法制來保障外送員的工作權益。
本案是民眾在 110 年 12 月 30 日提議,在今年 2 月 27 日附議成案,本部在接獲成案通知以後,就在 3 月 3 日跟提議人、提議人邀請的利害關係人,我們透過視訊會議先釐清提案人的訴求,本部跟提案人對話後,也瞭解提案人關心的議題是面向比較廣的,包含平台經濟的產業發展、管理,還有平台外送員的工作權益。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勞動部針對「Join」平台「提點子」的序號 1,「敦請政府立專法保障外送員工作權益」來進行簡要說明。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勞動部第二案嚴懲五萬名逃逸外勞的進度,本部簡單說明一下。本案 PDIS 小組已經在 1 月 12 日召開第三次的工作會議,勞動部已依該次會議決議,規劃並籌備協作會議相關事宜,目前本案規劃暫訂於 3 月 25 日召開協作會議,有關本案最新辦理進度回應說明、徵詢提案人參與協作會議等相關說明,目前簽核作業中,於完成簽核後,可立即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公告。有關這個案子整體回應內部簽核作業期程過久,我們會再檢討,並注意辦理時效,以上說明。
所以勞動部希望透過協作會議,進行跨部會及公私部門的協力,共同規劃、訂定轉銜機制、流程及個案處理的目標,我們也希望能夠納入醫療單位說明個案醫療狀況,還有離開矯正機關後的聯繫方式,以增進轉銜的服務效能。因為本項議題涉及跨部會合作議題,因此匡列權責機關除勞動部之外,還包括法務部、衛福部、內政部等,以上說明。
勞動部為提供更生受保護人相關就業資訊、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等相關服務,我們必須要掌握更生受保護人的所在地、現況、就業意願及聯繫方式等資料,但是在相關的轉銜會議時,我們發現因為個案資訊不甚明確,導致勞動部很難掌握到個案的狀況,提供最適切的服務。
勞動部為協助更生受保護人就業,已於104年將更生受保護人納入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的特定對象,另就業服務法第31條亦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必須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主席、各部會代表大家好,勞動部所提的票選議題為「如何改善更生受保護人復歸社會轉銜機制」,針對這項提案內容說明如下:法務部為加強毒品施用及精障更生受保護人復歸社會,依110年3月訂定實施計畫及109年6月12日召開的會議決議,矯正機關及地方檢察署於保護期滿或執行監護期滿前,需邀集觀護人、治療院所醫事人員,及當地衛政、社政、警政、勞政、更生保護會及相關人員召開復歸社會的轉銜會議。
對。
因此本案建議依勞動部規劃的期程,並由勞動部自行召開會議向提案人、利害關係人溝通說明,建議不要列入協作會議,謝謝。
另外,本案也提到學齡前幼兒補助3,000元議題,本部會將洽詢提案人所獲得的意見或想法,轉由教育部、衛福部研析,並邀請教育部、衛福部共同參與諮詢會議,就政府目前的作法向提案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說明。
本案於10月26日達5,000人附議門檻後,本部也依規定於11月2日將初步的規劃與時程公告於Join平台,另規劃於11月底前邀集提案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部會召開諮詢會議,最後會依預定的期程於12月26日前,將政府的正式回應公告於Join平台。本部已與本案提案人取得初步聯繫,也獲提案人回覆,屆時會由他本人或Yahoo團隊派代表出席會議參與討論。
關於民眾這項提案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罰則,以加強企業托育社會責任乙項,經查本部曾於105年就本項議題邀集勞、資、政、學共同會商,與會人員表示照顧兒童的責任屬家庭、國家及雇主三方責任,雇主是扮演支持性的角色,不應轉由雇主負擔,也不宜增訂罰則處罰。本部將就這項建議案向提案人、相關利害關係人說明企業托育政策及作法。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勞動部代表就「企業托育玩真的 政府請明訂罰則」一案進行簡單報告說明。
再來,東、西吉廊道這個部分佔南方四島3%的區域範圍,如果可以補助,幫助漁民未來的生活,這樣也是很好的方式,但是政府如果拿不出保障的辦法,這個是很慎重的問題,很開心今天可以來參與今天的會議,希望可以為我們的海洋、生態與漁種都可以共同受保護。
而這一個協作會議就是要聽多方的意見,是要替未來的漁民討海可以更長久的時間,希望今天利用這一個機會可以提供意見,我們也不希望東、西吉廊道來作完全禁漁,而影響漁民生活的時候,這樣也不好,如果未來有做成政策,我們也希望政府要拿出辦法來保障漁民的生活,要如何補助,就是轉型並讓他們賺更多的錢,這個是重點。
政委、縣長好,各位縣長的鄉親及媒體大家早安,我想大家這幾年很重視環境海洋生態的問題,有人提案說要做東、西吉廊道完全禁漁區,基於要保護魚種的問題,很開心行政院可以利用有人提案的方式,然後來辦理這一個協作會議。
大家好,我是內政部綜規司,開放政府聯絡人的陳慧玲,謝謝。
另 因本案還涉及考試院銓敘部、人事行政總處業管,本部已於今年5月3日將彙整資料函送其他的權責機關參考,供其規劃完整的配套制度、或修法、施政的參考,以上報告。
目前本案辦理進度為:涉及研修《工會法》部分,本部已列入這次《工會法》修正議題之一,本部將持續聽取各界的意見與建議,以作為修法參考。
本案經過會議研商後提出四個建議方案:方案一,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充實現行公務人員之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方案二,修正《工會法》,允許公務人員籌組工會;方案三,針對公務人員對結社權另立新法;方案四,維持現制,惟需具體改善工作條件。
本案於106年2月成案後,本部已於3月16日邀集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考試院銓敘部等相關單位,召開「公務人員籌組工會之可行性評估研商會議」,並依規定於3月31日前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供回應說明。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勞動部代表就序號一「公務人員可合法組工會案」辦理情形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