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準時開會,大家新年快樂。很高興新的農曆年,很多部會是新的 PO,初次這樣子開會,我們的即時留言板有投影出來,如果掃得到的話,隨時都會議在會議當中用匿名或者是筆名的方式提出想要討論的事項或者是回饋等等,我們在協作會議也是這樣子舉辦,我們請致翔開始我們的議程。

  • 首先是當前辦理中的協作會議,序號 89 基地台案目前進入第 10 次的工作會議,92、96、97、99、102、114 進入工作會議,88、109、111 進入會前會。序號 102 嘉義舊監案將在下個禮拜六(2 月 19 日)辦理協作會議,我會把直播連結寄給大家,有興趣可以上去觀看。

  • 接下來是歷次協作會議的摘要報告,上次會議結論提到交通部廢除車安中心的案子,如果有回應的話就不再列管,請交通部幫我們口頭回應一下處理的情況。

  • 這一題我們已經上網公開回應了,我們會跟車安中心配合參考國外的案例,進行相關的法規修正,謝謝。

  • 接下來是序號 98,預告修正國家公園法草案,請內政部。

  • 協作會議因為兩造的意見比較歧異,我們會再就多元意見交流與對話,還沒有結論與共識,這次也請林務局提供相關的就業自主管理試辦計畫的相關經驗,會議過程中動保團體與專家學者對於試辦的方法與過程有一些疑問,這個部分我們也會再請教林務局,未來我們自己試辦可行性規劃當中會加強各項研究調查監測的研究方法及論述的嚴謹性。

  • 會後,我們也很感謝 PDIS 這邊協助作全文的紀錄上網,我們在「眾開講」留言平台的部分,也提供全文的會議紀錄網址供各留言者觀看,之後我們會將相關的意見再納入修法的參考,謝謝。

  • 謝謝,這個草案提請的時程大概是?

  • 這個草案的部分雖然目前全文修正 7 章 42 條,但是大部分的留言都是對於第 23 條的開放原住民族狩獵的部分有疑問,我們內部也陳到長官研析,這部分因為全文修正的內容非常地多,所以我們也許會就社會比較關切的罰則跟開放原住民狩獵的部分再做部分的修正條文,我們預計是 2 月份送部法規會,再循法制作業程序報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

  • 不過,如果是部分條文修正的話,在罰則的部分因為最近有一些立委就議題有關心,因此這一個部分我可能會再作整理。

  • 理解,那我們在這邊就解除列管,謝謝。

  • 接著是序號 113,有關預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環保署。

  • 就溫管法的修正草案備受各界關注,環保署這邊也在去年 12 月 20 日、22 日、23 日召開三場次的現場會議,也配合線上直接問答的方式與直播來進行,我們在「眾開講」上網的過程中,也有民眾有留言,留言的內容中有 mail 我們都主動聯絡三場次的協作會議,也提供相關會議的資訊與連結。

  • 其中有一位先生有參與兩場次的會議,相關的意見都納到記錄中。陳先生所提的意見非常多,很多條文都有提出相關的意見,我們都有進行回應,其中像陳先生有提到有關於溫室氣體查驗跟與國際連結等等的內容,我們也都在條文之中,也有提出相關的說明,其他的內容也有作相關的回應。

  • 目前溫管法的修正草案,針對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綜合說明,我們都已經作回應跟上網了,相關的意見也納入參採回應,而相關的修正草案已經在 2 月 7 日到行政院,建議本案同意解除列管。

  • 好,這樣看起來可以解除列管,謝謝。

  • 接下來有一個報告案是農委會曾經在序號 86 號辦理台茶風味輪市場行銷價值,後續在協作會議由農委會聯絡經濟部標檢局修正了茶葉國家標準,請農委會說明。

  • 政委、PDIS 小組、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茶葉改良場報告,本場在 109 年 12 月開放政府聯絡人協作會議提升臺茶風味輪市場行銷價值案,這個案子除了透過協作會議邀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士協助臺灣特色茶風味輪的修訂外,剛剛提到了修訂茶葉的這個國家標準。

  • 為什麼要修訂茶葉的國家標準?因為原來的中華民國 CNS179 的茶葉標準是在 109 年修訂,他在發酵茶的部分只收錄了烏龍茶跟包種茶,但是臺灣部分的發酵茶在歷經百年工藝的演進,已經發展出非常多元,而且深具地方特色的特色茶,所以我們希望可以透過這個協作的平台來協助我們把其他的茶類一起納入國家標準,來提升臺灣特色茶的能見度。

  • 我們整個修訂的歷程在這邊報告,在 12 月 1 日提議通過之後,PDIS 小組立即在 12 月 9 日邀集相關部會,也就是經濟部來召開第一次的工作會議並且訂定工作期程,之後我們跟標檢局這邊,就歷經展開包括修正條文的建議、建議案的起草、由標檢局這邊對本案利害關係人徵求的意見,由本廠修訂相關條文的內容之後,在 110 年 7 月 21 日召開了第一次茶葉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的審查建議案,終於在第二次的國家標準,也就是在 9 月 17 日通過了條文的修正。

  • 之後於 110 年 11 月 9 日,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審定通過這個案子,然後在 110 年 12 月 7 日,經濟部標檢局已經受標第 11020051100 號函正式公告,從整個歷程經歷一年多才完成修訂,未來我們也會跟經濟部這邊持續依茶產業發展的需求作滾動式調整與建議。

  • 在這邊特別感謝經濟部標檢局的團隊,特別是承辦李先生的協助,讓我們的茶葉國家標準可以順利地修訂,更感謝唐政委辦公室跟 PDIS 小組積極協助並作跨部會溝通橋梁,讓政策的推動更加順暢,以上報告,謝謝。

  • 經濟部有沒有補充?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在進入討論事項之前,PDIS 有一個簡要的報告,今年度 PO 的工作大致上都換完了,循例會在 2 月 24 日那一天會辦理新 PO 的簡單講習會,所以我們會儘快發通知給今年度新任的 PO,希望大家可以的話,先把時間保留下來,時間是 2 月 24 日的下午。

  • 另外,3 月 3 日當天的下午,我們會舉辦所有 PO 的交流會,跟去年一樣,也就是提供一個場合讓大家互相認識跟簡單交流,舊任 PO 請保留 3 月 3 日下午,新任 PO 請保留 2 月 24 日跟 3 月 3 日的兩天下午,以上說明。

  • 接下來進入協作會議討論的部分,首先是部會自提案,原民會提案有關於原住民族納入民間意見之做法,這個案子是免票選的自提案,請原民會說明。

  • 原民會會提這個題目,主要是因為會裡面在作施政的時候,希望能夠提高民眾對於原住民族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參與度,今年最近行政院也有推動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也有提高公開參與的精神,我們剛好也有想到行政院開放政府聯絡人的機制,裡面就有公開參與、民眾參與的部分會結合,與現行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的工作項目來結合,作為會裡面在跟原住民族民間團體交流政策制定討論的平台。

  • 這次的提案是針對原住民族的議題選取,還有實際上運作來作示範,以便後續的年度,他們透過這次的示範來瞭解運作機制以後,之後他們有類似的提案,就可以透過這個平台來跟原民會來作提案的討論,如果有涉及到其他的部會就請其他的部會一起參與。

  • 本月的輪職自提機關是原民會、科技部。但因為原民會是自提免票選了,所以科技部提案併入下一次的投票,接下來進入票選案,請國發會說明。

  • 「Join」平台 2 月份協作議題,建議總共有六則,這六則都是由民眾提案、附議成案的議題,以下簡要說明:

  • 第一則是「應公告臺灣詳細外來種名錄,並將游蕩伴侶動物對生態影響納入十二年國教課綱」,權責機關是教育部跟農委會。

  • 第二則是「搶救抱卵母蟹、保護漁業資源,要求農委會修改現行管制辦法,全年禁止捕撈抱卵母蟹」,權責機關為農委會。

  • 第三則是「拯救臺灣特有罕病 FAP,呼籲加速 FAP 罕藥健保給付」,權責機關為衛福部。

  • 第四則是「特需視覺中心與特別門診」,權責機關為衛福部。

  • 第五則是「請行政院檢討開放公園水域、水庫、漁港等公共設施,鼓勵全民親水並進行水域安全教育,全面提升國人水性」,權責機關有內政部、經濟部與農委會。

  • 第六則是「不反對雙國籍,但散布中華民國應接受他國併吞或侵等言論應註銷國籍」,主辦機關為內政部,協辦機關為陸委會,以上。

  • 首先是「應公告臺灣詳細外來種名錄,並將游蕩伴侶動物對生態影響納入十二年國教課綱」,權責機關是教育部跟農委會,先請教育部。

  •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教育部就這個案子,其實現行課綱已經有相關的做法了,建議免列入協作的議題,詳細具體的現況做法跟內涵,我們這邊請國教署來補充說明。

  •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目前現行課綱當中,其實依據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的課程綱要當中,對於自然科學領域的學習內容的相關主題當中,其實已經包括了人類活動跟生物活動多樣性的場域、生物多樣性的保育,還有對人類重要性等等的相關學習內容,都已經在這裡涵括了。

  • 另外,針對重要議題的部分,總綱都有針對課程的設計要事先融入相關重要的議題,可以在各個學習領域、各個學科當中可以作適切的融入,學校可以透過主題跟融入式教學的方式來針對動保學習活動的部分,可以透過校內的課程或者是現行的彈性學習時間來進行學生授課的部分。

  • 有關於動保教材編撰的部分,我們也編撰了動保教育教材的部分,並且透過相關前導學校,就是透過國中小、高中的部分來適行的試教與推廣。動保推廣的部分,歷年來從 108 年學年度開始,每年都辦了相關徵文競賽的活動。另外一個部分,我們每年持續補助學校針對關懷動物生命教育計畫的部分,來進行一些相關的補助,包含學校成立相關的社團或是辦理相關活動的部分,給予學校適當的經費補助,因此這部分其實我們都依照動保法的相關規定與課綱的相關規範,目前都在這邊。

  • 對回應提案人有信心就是了,瞭解,謝謝。

  • 有關於這個提案,其實農委會在今年 1 月 10 日的時候已經有邀請提案人來開會、釐清提案人的訴求,那一天提案人開會之後主要有四點訴求,其中三點是有問教育部的,教育部剛剛已經有他們部分的辦理情形來作說明。

  • 有關於農委會的部分,有一點是他們希望能夠每一年公開臺灣詳細外來入侵種的名錄,以及游蕩犬貓造成社會生態及人生安全的資訊,有關於外來種的部分已經有這個名錄了,而且在臺灣物種名錄的網站上已公開了。

  • 另外,游蕩犬貓造成這一些危害的統計資料,這部分我們在蒐集相關的資料之後也會公開,而且辦理的情形會在月底之前上網把辦理情形來作回應,所以這個提案,我們在相關的行政作業上都可以回應,也就是我們認為這個案子應該不需要再透過協作會議的召開來作釐清、回應,以上。

  • 接著是「搶救抱卵母蟹、保護漁業資源,要求農委會修改現行管制辦法,全年禁止捕撈抱卵母蟹」,請農委會。

  • 主席、各位先進,有關於這個案子,這個提案者是政大教育系的同鄭副教授僚,連他在提案之後,於 110 年 12 月 28 日署達附議 5,000 人之後,農委會在漁業署今年 1 月 5 日就直接提案人聯繫,1 月 6 日隔天就到政大辦公室來作意見交換。

  • 我們在今年 1 月 24 日就已經開了所謂意見交流的座談會,邀請提案人、地方政府、漁會及專家學者,還有一些關心的公民團體來共同討論。有一個結論是,對於鱘蟹捕撈量的變化、洄游生態、捕撈作業的情形,事後還要待討論釐清。

  • 這些座談會,我們事後有發新聞稿,座談會的過程其實都滿平和的,也都滿理性溝通,其實建立了一個很好的對話橋梁,就漁業產業團體與公民團體間建立了對話橋梁,彼此也充分瞭解彼此的想法,我們預定在今年 2 月底會召開一次討論,因此我們建議免召開協作會議。

  • 接下來是「拯救臺灣特有罕病 FAP,呼籲加速 FAP 罕藥健保給付」,請衛福部。

  •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本案建議毋須納入協作會議,主要的說明如下:對提案人所提案的罕見疾病是「家族性澱粉樣多發性神經病變」,目前的治療藥物其實有通過衛福部食藥署的登記,因此藥商在國內須確保藥物供應無虞,所以不會有藥物取得困難的情形。

  • 針對提案人的訴求,希望能夠納入健保給付的部分,因為政府已經訂有相關的規範及審議的程序,在 1 月 20 日與提案人釐清會議上,我們已經有充分地說明,該藥物已經過共擬會議的審議,決議暫無法納入健保給付,審議的意見,這部分等一下可以請健保署再說明,所以提案人基本上是非常充分瞭解,衛福部已經有跟提案人聯繫,未來會在平台上再作充分的回應與說明,所以本案建議毋須納入。

  • 主席、各位先進長官好,有關於 FAP 罕藥納入健保給付的部分,健保署補充說明一下,一個藥品是不是可以納入健保給付,依照健保法的規定,是要由各利害關係人共同組成藥物給付項目、支付標準的共同擬訂會議來共同決定,之前 FAP 的罕藥有上健保署提出申請,我們也依照程序,有先針對醫療科技的評估,評估相對療效、成本效益與財務衝擊,並且提到專家會議上來討論,及共同擬訂會議上的討論。

  • 最後的決議是考量到這個藥品長期的療效、副作用尚不明確,而且藥物的治療費用很高,對健保的財務衝擊很大,所以暫不納入給付。但是後續廠商如果備齊相關的資料,提出更加的科學實證、財務方案的話,都可以跟健保提出申請,我們都會儘速依照流程來辦理,以上的考量跟進度,也在 1 月 20 日的訴求會議上向提案人詳細說明,以上補充。

  • 接著是「特需視覺中心與特別門診」,請衛福部。

  • 衛福部報告,有關於這個提案建議免列提案,主要是因為這個案子在過去曾經有一個視覺復能的眼科計畫,當時是一個獎勵計畫,有補助醫院辦理,後來在 109 年、110 年疫情的關係,有稍微停頓一陣子,但是持續有檢討改善當中,目前我們在規劃上,也就是今年度已經在內部的審查會議有通過這個後續辦理的計畫,即將會擴大執行,會有一個中心、試辦據點。

  • 有關於目前的這個規劃,我們已經有跟提案人聯繫過了,訴求也是在於希望有持續計畫,鼓勵醫院來執行,因為這個案子審查過,他也能夠瞭解我們的狀況,所以我們也會持續再辦理這個計畫,因此建議這個地方可以免列提案,以上說明。

  • 接著是「請行政院檢討開放公園水域、水庫、漁港等公共設施,鼓勵全民親水並進行水域安全教育,全面提升國人水性」,權責機關為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先請內政部說明。

  • 內政部三點說明:

  • 第一點,這案涉及到內政部的部分,主要是針對公園的部分,請營建署督導各縣市的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來刪除禁止滑船項目的字眼,這個是第一點說明。

  • 第二點,規劃當中的多元用地,主要是提供民眾日常休憩活動的空間,另外依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有關於公園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其實是屬於地方自治的權責。另外,地方自治條例的研議,也是地方政府及立法的職權,這部分我們瞭解的狀況,全國大概有 10 個直轄市、縣市在自治條例當中有禁止滑船的行為規範,但是其實有但書的規定,經過主管機關公告,也可以從事滑船的活動,不在此限。

  • 第三點,有關於公園的部分,水塘的部分主要是供觀賞及蓄水的功能,這部分如果沒有牴觸憲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話,事實上還是屬於地方自治的權責,所以民眾建議的部分,因為主要是涉及地方的權責,所以這部分我們內政部近期會邀請各縣市政府有針對滑船禁止自治條例的縣市來研討,相關研討的結果,部裡面也會在期限(3 月 18 日)之前將正式的回應於平台上公開,以上是內政部的報告。

  • 接下來請經濟部。

  • 本案跟經濟部有關的是水庫設施的水域開放問題,這個案子經過水利署的評估,有關於水庫使用的相關規範是依照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在不影響設施操作、飲用水的安全情況之下,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這次提案人也提到一些申請的流程、相關規範的一些問題,經濟部本於權責,在所管的範圍當中跟提案人溝通,進行相關的意見交流。

  • 但因為這題的討論範圍當中,感覺在各個部會主管的範圍當中是各自處理的範圍,經濟部這邊可能會有一個建議是,如果是以協作會議的方式來進行的話,因為水庫、漁港跟公園水域其實調性與功能性都不太一樣,是不是由個別部會與提案人聯繫需求,在目前現行規範之下,滿足其需求並進行回應就可以,以上報告。

  • 接下來請農委會。

  • 農委會報告,有關於漁港的部分,漁港法第 3 條其實有規定漁港是主要供漁船使用的港口,漁港法第 18 條其實有規定在漁港區域內,不得有危害安全或者是妨害船舶航行的行為。

  • 第二點,目前其實在很多漁港裡面,其實有開放一些地區,可以讓民眾來釣魚,不管是第一或者是第二類漁港都有訂這些之後,都可以開放民眾來釣魚。

  • 其實從去年行政院吳澤成政委也一直在開會,我們在輔導低度利用漁港轉型或是釋出的規劃,所以等於如果低度利用漁港若提供出來之後,可以作一些輔導轉型為水域遊憩的棲地供民眾來親水使用。

  • 另外,1 月 20 日其實也有跟提案人聯絡,我們預計在 2 月下旬或者是 3 月初就會請縣市政府來召開交流與會議研商,其實經濟部的代表有講說這三個屬性比較不一樣,我們建議各部會處理,這樣比較周全一點,謝謝。

  • 接下來是「不反對雙國籍,但散布中華民國應接受他國併吞或侵等言論應註銷國籍」,請內政部。

  •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內政部說明,民眾的訴求是指散布中華民國接受他國併吞或侵略的言論應註銷國籍,這一個部分因為人民的言論自由是憲法當中所保障的,在不得已的情況,例如像避免緊急危難,才會施予相關的限制,也要符合相關的比例原則,包含手段必須要有助於目的的達成,還有侵害的程度要最小及侵害的損害要小主要達成的利益。

  • 我們知道這個國籍是國家跟人民間的歸屬關係,是所有權利義務的基礎跟根本,所以如果撤銷人民的國籍,這可能影響他的權益,這個損害可能是相當大的。

  • 就我們所知道,部分的國家,因為參加了恐怖組織或是參加他國軍隊,才有撤銷國籍的情況,這個情節是相當地重大,我們也知道世界人權宣言、無國籍狀態公約,都有敘明任何人的國籍都不可以剝奪,因此針對提案者的訴求,其實是希望不要有人有不當的發言爭議,針對這部分如果有違反相關的法令,應該是依現行的法令來處理就可以了,所以從上面的法令跟實務面,我們建議不要納入協作會議,以上報告。

  • 以上六個「Join」平台的票選案說明完畢,有沒有主協辦機關想要補充的?如果我沒有的話,請選務人員開啟投票系統。

  • (投票進行中)

  • (開啟投票結果:「請行政院檢討開放公園水域、水庫、漁港等公共設施,鼓勵全民親水並進行水域安全教育,全面提升國人水性」連署案、「搶救抱卵母蟹、保護漁業資源,要求農委會修改現行管制辦法,全年禁止捕撈抱卵母蟹」連署案)

  • 現在選出來 2 月份最高票的是兩案,包含「搶救抱卵母蟹、保護漁業資源,要求農委會修改現行管制辦法,全年禁止捕撈抱卵母蟹」、「請行政院檢討開放公園水域、水庫、漁港等公共設施,鼓勵全民親水並進行水域安全教育,全面提升國人水性」,因為兩案都是最高票,所以兩案進行辦理。

  • 剛剛有提到三個部會希望也許可以用分別的形式來辦理,就是不一定是單場,而是分別辦理,我也覺得可能在規劃的時候往這個方向,稍微思考看看,未必要全部都同場討論。

  • 這兩案的權責機關,等一下會後請留下來跟我們討論第一次工作會議的辦理事宜。

  • 接著是有今年度新版的提案表與辦理情形表,因為過去一年 (110 年) 來,相較於 109 年自行提案的內容,已經相對早期的品質好,為了再精進大家提案內容,我們簡單修正了提案表,希望各機關可以藉由填表的過程中,可以明確思考過案件性質、內容與方向。投票時也可以可以比較不依賴現場說明,而是看提案表就可以瞭解這個提案的內容。

  • 提案表中明列公部門有關機關是哪一些、私部門有可能涉及的民眾是哪一些,再來如果這個案子票選上的話,希望這場協作會議可以做到什麼樣的改變或是達到什麼效果。

  • 事前填列有助於第一次工作會議時,減少大家對協作會議、各業務單位在內部簽呈與準備提案時,中間理解的落差,如果有任何修正建議,可以現在提出來。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我們在會前都有寄給大家,就不在這裡停太久。

  • 另外,剛剛那個提案表是頭,這個辦理情形表是尾。當一個案子辦理結束後,不管是「Join」平台的票選案,或者是部會的自提案,在月會會報告最後的辦理情形以及解管。目前可能需要很熟悉我們哪一個案子在哪一個月會第一次出現、哪一次最後出現,才能瞭解整個案子的始末,因此這張表的目的,希望取代使用者要自行去查找案件始末的過程,透過這張彙整表,就可以知道發生什麼過程、為了什麼原因解管。簡單來說,我們希望透過這張表來促進整個協作會議在辦理的資料開放情形,讓它更容易閱讀,以上。

  • 在座一樣如果沒有要提出意見的話,還是開放到這個禮拜五為止,禮拜五下班之前,大家有任何文字上、版面上或者是其他的建議都可以再提出,如果沒有的話,我們會在這禮拜五定案,就隨本次的會議紀錄發給大家。

  • 另外,因為有些機關已經在走自提案內部的簽呈了,所以 3 月份還是新舊版的提案表併用,但從 4 月份開始就一律使用新的提案表,以上說明,謝謝。

  • 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這邊新增一個議題,PDIS 主持團隊希望能夠針對歷來處理過的協作議題,如何作影響力評估,請專案顧問皓婷說明。

  • 各位 PO 大家午安,我簡單說明一下影響力評估,其實協作會議在即將屆滿五年,序號 1 的協作會議是在 2017 年 3 月,非常謝謝各位 PO 歷年來的付出與努力。

  • 在這幾個月我們一直在思考協作會議的回顧與展望,相信無論是新 PO 或者是舊 PO 跟我們一樣很好奇,如何量化協作會議的影響力,瞭解影響力後也可以讓我們更好、更進一步瞭解如何讓協作會議變得更好。

  • PDIS 在今年跨出小小的第一步,製作了協作會議影響力評估表,我們預計先找 10 個部會 PO 來幫忙封測,找一個案子來填寫,當然在填寫的過程中,也非常歡迎大家給予我們回饋跟建議,讓這個影響力的評估表變得更好。

  • 可以將這個表格是用開放政府的四大精神,是透明、參與、課責、涵融來分類,我就不在這邊贅述比較細緻的內容,但是會後致翔會再用這個表格給大家,不知道 PDIS 夥伴或者是現場的 PO 想要詢問或者是補充的地方?

  • 這邊補充一下,剛剛皓婷有提到為何要做影響力評估,其實我們常常會被問到辦了這麼多場的協作會議以後,到底跟原來沒有辦協作會議有什麼差別,或者是辦了協作會議跟普通的會議有什麼差別?我們當然會講一個很好的故事,不管是神豬的案子或是茶改場的案子,我們都會把協作會議的過程講得很清楚,如果我們的指標是開放政府是不是有做得比從前更好,是沒有一個比較容易說出來的東西。

  • 第二個,其實我們已經累計了 100 場以上的案子,其實是所有 PO 通力合作的結果,光從某一個部會的故事來講,其實是有一點不太公平的,因為那個是累計的結果,不光是在國內,國外的人也會問開放政府在唐政委跟各部會的工作之下其實做得很深、很廣,到底比沒有開放政府或者是推動開放政府之後的改變是什麼?

  • 有一個最大的問題是很難用 KPI,比如假設 KPI 是「有多少民眾參加」,每次開會大家都要用遊覽車載人來,這不是很好的評估方式,所以皓婷跟壹雯才針對了四個開放政府的核心概念去發展出一些問題跟指標,我們當然想像中可以打出有或者是沒有,又或者是一至五級分的情形。

  • 大家會很擔心打分數是不是要評比,我們目前還沒有要做這件事;大家會問說做了這件事有沒有什麼好處?大家以後如果問你,請問衛福部辦過這些協作會議之後,開放政府對外的影響有多少的時候,你除了有很好的故事可以說之外,也有一個很明確的數據可以提供,我們現在或是可預見的未來,並沒有要用這樣的表來評比各部會,或是評比各位 PO 的工作績效,完全沒有的。

  • 但是反向的操作是,如果長官問你「過去一年我們部會的 PO 做得好不好」,你發覺經過這個表評估之後覺得滿好的,你跟長官說明的時候,也就是知道按照 PDIS 所做的影響力評估,其實我們影響力評估的狀況還滿好的,簡單來說,我們是在試營運的狀態,試圖做出一個讓大家除了說故事之外,也有一個比較有證據的方式來說明開放政府各部會做的情形怎麼樣。

  • 接下來施作的情形有幾個方向,一個是皓婷所說的,我們所有的東西會先封測,當然一定會找已經辦過協作會議的 PO 先試填看看,大家填的過程中,就會知道這個問項是好或者是不好。

  • 接下來會有一個半開放式的封測,會在某一些協作會議開始試著讓除了 PO 之外,參與的包含業務單位同仁、民眾、利害關係人,大家來填填看這個結果是怎麼樣。這個過程中就可以知道我們心目中覺得開放政府辦得很好的協作會議跟最後填出來的結果差距會是怎麼樣,說不定是表錯,或者是我們主觀認為的開放政府並沒有客觀上做得這麼好,但是我們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打算要普遍來使用,第一個是指標還不穩定,第二個是每一個議題並不是均值的,有些利害關係人相對議題比較少、比較集中的,是不是可以在一定的狀況下評估是不知道的,但是我們覺得從說故事到循證治理是一個過程,所以才會有做這個影響力評估,以上報告。

  • 在座各位有要針對這個題目給出意見嗎?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往下走。今天會議最後,國發會有臨時提案。

  • 參與平台每年針對參與的公民調查參與情形,其中有一項指標,對參與平台的政策影響力的看法,指標只有單一項而已,以半年內有參與平台活動的各界民眾,大概平均有 5 成左右的人認為政策影響力 5 成,所以這個協作會議影響力指標比較穩定的時候,可以納入到後續參與平台的調查指標。

  • 今天有三個項目的報告,第一項,是成案後回應討論的部分,我們實際上成立平台有幾次的改版,但是實施要點在 106 年修訂時就已經調整了,成案之後,在回應前是持續開放討論,經過幾次的改版,也就是成案前跟附議截止前,開放討論區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附議截止後到回應期間,像延長回應兩個月或者是半年,也就是像教育部 9 點半上學一案,我們就遺漏掉這部分,沒有持續開放討論。

  • 因為上個月民眾有打電話來,說成案後依照要點是要開放討論,因為成案後跟回應前還是要持續開放討論,所以民眾在成案回應期間討論區是開放的,提醒在回應的處理期間還是要持續關注討論區。

  • 於參與平台回應參採後,還是開放民眾有三天的時間回饋意見,這也是比較特殊的,但是沒有規定在實施要點當中。

  • 第二,「嚴懲五萬名逃逸外勞,縮短逃逸造成的照護空窗期,這個主辦機關是勞動部,協辦機關是衛福部跟內政部,本件是去年 9 月 24 日就成案,回應是到 11 月 23 日,但是附議人是在 11 月 29 日有來電反映為何沒有依照期限回覆,後來有通知勞動部公告展延期限(到 1 月 23 日)。因為未在 1 月 23 日前回應,提案者在 1 月 26 日與昨天都有寄信來反映,內容寫得比較嚴重一點,我們是建議沒有在規定期間內,建議還是作展延公告,說明目前處理的進度到哪一個程度,要展延到何時等等讓民眾瞭解,讓所有關心的附議人可以瞭解實際上政府並不是沒有在處理,資料全部都是公開的,這樣會比較妥適。

  • 第三,「反對移轉投票跟不在籍投票」,這件主辦機關是中選會跟內政部,因為提案的訴求中不是具體指明公投法或選罷法這麼明確,一個是中選會、一個是內政部,他們的意見實際上有在做,但我要提的這個問題是,這個案子實際上到上個月快成案時,因權責機關未上平台檢核,才趕快通知上去檢核確認,但是權責機關建議要撤案,但是可能隔了幾天就要附議成案。

  • 我們建議為了避免快要成案或者是成案後還要撤案的情形,比如今天大概 4 點 30 分會檢核新提案,如果進去附議的話,今天晚上 12 點後前台就可查詢到,同時也會送一封信給各部會,各部會如果隔一天對這個提案進入附議認為有疑義、不應該進入附議,請各部會在進入附議後近期內回覆給我們,我們再評估要否直接撤案,目前由管理機關撤案的有三案,實際上都是由部會回饋給我們,所以我們希望掌握時間,如果提案附議成案了,然後又說依照要點撤案,對政府機關的形象比較不好。

  • 目前的狀態是什麼?

  • 目前有關於公投法的部分,因為公投法因此送到立法院審議,中選會會就進去審議的過程中來簡要說明,但是提案並不是這麼明確有關於公投法跟選罷法,因此還是要跟提案者確認到底談的內容,如果是公投法的話,就跟他實際說明已經在立法院審議。

  • 所以還沒有聯絡他?

  • 這樣的話,我想至少要先聯絡。如果沒有聯絡的話,其實是說不過去的;現在的問題是誰聯絡的問題,因為雙方都主張不是自己該聯絡的事項,通常這個情況之下,我們確實是可以在未必要訂出單個主辦機關的情況之下,等於雙方 PO 就先瞭解一下狀況,其實不是你們聯絡了,就表示必然會接,而是至少先讓他知道國發會這邊貼出來這兩段的內容,我覺得沒有這個就撤案的話,其實提案的人跟連署人是不可能接受的,所以如果你說明完之後,他自己覺得程序性的回覆,他瞭解了,說不定你們也不用那麼擔心必然是你們要處理的事。

  • 政委,我的意思是,因為國發會臨時動議,被動議的機關要不要說明一下?

  • 我理解,我只是先解釋,聯繫提案人跟所謂決定主協辦,不需要有前後關聯。我們先請內政部。

  • 不好意思,內政部 PO 發言,因為這個案子業務單位已有跟國發會說明,原本是要找業務單位來這邊簡要說明的案子,因為國發會在電話中有表示由中選會這邊統一彙集內政部跟中選會的意見,再正式回應與對外公開,然後再撤案之類的,就是讓這個案子結案,並沒有要直接先撤案,就是還是要有一個流程跑完,這是我先前所知道的流程,以上報告,謝謝。

  • 中選會報告,就公投不在籍的部分目前已經送到立法院審議,所以這一個部分當然會跟提案者說明,原本是想說在網路上直接作說明,建議如果再跟提案人聯繫的話,中選會這邊可以配合辦理,謝謝。

  • 理解。因為你的檢核是「未敘明」,但是說不定你聯絡他了,他就敘明他的範圍也包含未來的公職人員、因為他擔心公職人員等等,這個時候你就很難去隱藏他的提議了,對不對?因為他的範圍就進入未來的狀態了,所以我覺得至少先瞭解是比較好的。

  • 第二案勞動部有要說明嗎?

  •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勞動部第二案嚴懲五萬名逃逸外勞的進度,本部簡單說明一下。本案 PDIS 小組已經在 1 月 12 日召開第三次的工作會議,勞動部已依該次會議決議,規劃並籌備協作會議相關事宜,目前本案規劃暫訂於 3 月 25 日召開協作會議,有關本案最新辦理進度回應說明、徵詢提案人參與協作會議等相關說明,目前簽核作業中,於完成簽核後,可立即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公告。有關這個案子整體回應內部簽核作業期程過久,我們會再檢討,並注意辦理時效,以上說明。

  • 瞭解,主要是有貼出期程,所以我覺得有修改的時候,之前大家可能會擔心若有更新,就幾千人又收到信,但是實際上有更新,總是比沒有要來的好。

  • 還有其他的機關要討論臨時動議嗎?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沒有的話,我們就準時結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