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1 月 20 日其實也有跟提案人聯絡,我們預計在 2 月下旬或者是 3 月初就會請縣市政府來召開交流與會議研商,其實經濟部的代表有講說這三個屬性比較不一樣,我們建議各部會處理,這樣比較周全一點,謝謝。
其實從去年行政院吳澤成政委也一直在開會,我們在輔導低度利用漁港轉型或是釋出的規劃,所以等於如果低度利用漁港若提供出來之後,可以作一些輔導轉型為水域遊憩的棲地供民眾來親水使用。
第二點,目前其實在很多漁港裡面,其實有開放一些地區,可以讓民眾來釣魚,不管是第一或者是第二類漁港都有訂這些之後,都可以開放民眾來釣魚。
農委會報告,有關於漁港的部分,漁港法第 3 條其實有規定漁港是主要供漁船使用的港口,漁港法第 18 條其實有規定在漁港區域內,不得有危害安全或者是妨害船舶航行的行為。
這些座談會,我們事後有發新聞稿,座談會的過程其實都滿平和的,也都滿理性溝通,其實建立了一個很好的對話橋梁,就漁業產業團體與公民團體間建立了對話橋梁,彼此也充分瞭解彼此的想法,我們預定在今年 2 月底會召開一次討論,因此我們建議免召開協作會議。
我們在今年 1 月 24 日就已經開了所謂意見交流的座談會,邀請提案人、地方政府、漁會及專家學者,還有一些關心的公民團體來共同討論。有一個結論是,對於鱘蟹捕撈量的變化、洄游生態、捕撈作業的情形,事後還要待討論釐清。
主席、各位先進,有關於這個案子,這個提案者是政大教育系的同鄭副教授僚,連他在提案之後,於 110 年 12 月 28 日署達附議 5,000 人之後,農委會在漁業署今年 1 月 5 日就直接提案人聯繫,1 月 6 日隔天就到政大辦公室來作意見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