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協助更生受保護人就業,已於104年將更生受保護人納入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的特定對象,另就業服務法第31條亦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必須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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