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青年創業的部分也想要有這種模式的話,可能要在經濟部或者是相關主管機關另外立法,透過這樣的模式來推動、鼓勵或者是補助這些青年的創業,以上補充。
主席、各位代表大家好,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租賃小組第二次發言,一般所謂的「包租代管」,依照 107 年公布施行的租賃專法裡的規定,是針對住宅租賃,並沒有涵攝到住宅以外的部分。所講的包租代管業都是從事住宅的包租、轉租及住宅租賃的委託管理,所以青年代表所提到的青年創業的空間用包租代管的方式,因為不是租賃住宅,所以沒辦法適用目前包租代管的相關規定。因此,目前營建署所推動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也是針對住宅的部分,透過包租代管的模式,來照顧弱勢的住宅需求,這也是為何營建署所推動的社會住宅是規定在住宅法裡面。
至於是不是有某些地方可能真的跟市場行情有比較偏離的狀況需要去檢討,這部分我想我們把這個意見帶回去給營建署來做進一步的回應跟說明,以上。
至於提到發現包租代管租金也跟市場行情漲的狀況。據我所知的是,營建署對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租金水準,也就是有針對六都、非六都訂有租金評定的原則,依這原則規定,租金要怎麼樣的補助,或者是包租代管訂的租金水準,都訂有相關機制去評估的。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我這邊是內政部地政司,剛剛青年與會代表所詢問有關社宅包租代管部分,其實在部裡面的分工上,主要是營建署所負責。因為所牽涉的是社會住宅的政策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部分訂有相關的計畫,對象有分一般戶、經濟弱勢戶跟社會弱勢戶,這在住宅法裡面都有相關的規定。
政委、署長及各位與會先進代表大家好,我是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小組的組長廖慶安,請大家多多指教。
因此,我們認為這個建議、提案,目前不宜全面推動,另外,立法院今年 5 月 12 日時已經有排審租賃條例的修法,部分黨團及立委也有提出租賃條例要全面實價登錄的提案修法,審查結果為條文保留待朝野協商,既然立法院對於租賃是否全面推動實價登錄部分已有討論了,是不是可以在修法提案中來作進一步處理,而不列入本次提案,以上說明。
內政部目前掌握的租屋市場資訊,主要包含不動產經紀業的租賃實價登錄,還有包租代管資訊,以及營建署的租金補貼案件資訊,內政部已經掌握一定程度的租屋市場資訊,目前朝針對這些租賃資訊來進一步整合分析,未來我們將針對租賃市場的訊息來作進一步的對外發布,以促進租屋市場資訊透明化。
另外,租賃專法在 107 年制定施行,已建立包租代管的專業服務制度,提供房東加入包租代管在稅捐上優惠,希望引導房東將繁雜的租屋管理交給包租代管業,由專人來協助服務,同時也可以享受租稅的優惠,用漸進的方式,讓房東願意主動將租屋的資訊揭露出來。
租賃實價登錄並不是萬能,也不是租賃資訊透明化的唯一方法,如果租金的價格、訊息全面實價登錄沒有完整的配套,可能會造成定錨效應,也就是刻意登錄較高的租金行情來引導炒作整個區域租金行情往上走,因此,基於以上的考量,我們認為在現階段,還是希望透過財政部針對加強租賃所得的查核,或者是繼續研議對於房東租屋稅捐是不是有一些引導的優惠,讓房東主動願意面對租屋的事實,並對租賃所得來進行申報。
我們認為這部分必須要搭配相關的稅捐引導措施,因為房東出租房屋不願意被揭露的主要原因是希望在稅捐上可以節省租賃所得課稅,如果政府強制實價登錄的話,勢必會造成房東因害怕租賃所得事實被揭露,不願把房子提供出租,不然就是把增加的稅賦負擔透過調漲租金轉嫁由房客負擔,可能會造成整個租屋市場租金往上推升,不利租屋族。
這個議題其實之前已有跟財政部作過溝通,剛剛有提到的不動產交易全面實價登錄,主要因為不動產買賣過戶是物權行為,透過物權移轉須辦理登記的機制,政府得以全面掌控有無辦理實價登錄。但因為租賃為債權行為,只要雙方合意,這個租約就成立了,這部分也沒有強制要作進一步的登記,所以如果是個人房東自行出租的房子,在實務上其實是很難掌握租賃事實,因此即便要求全面實價登錄,如果刻意規避申報登錄時,稽查上一樣是相當困難,行政機關所要耗費的稽查成本非常高,所以現階段如果貿然推動的話,恐怕會變成徒具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