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青年創業的部分也想要有這種模式的話,可能要在經濟部或者是相關主管機關另外立法,透過這樣的模式來推動、鼓勵或者是補助這些青年的創業,以上補充。
主席、各位代表大家好,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租賃小組第二次發言,一般所謂的「包租代管」,依照 107 年公布施行的租賃專法裡的規定,是針對住宅租賃,並沒有涵攝到住宅以外的部分。所講的包租代管業都是從事住宅的包租、轉租及住宅租賃的委託管理,所以青年代表所提到的青年創業的空間用包租代管的方式,因為不是租賃住宅,所以沒辦法適用目前包租代管的相關規定。因此,目前營建署所推動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也是針對住宅的部分,透過包租代管的模式,來照顧弱勢的住宅需求,這也是為何營建署所推動的社會住宅是規定在住宅法裡面。
至於是不是有某些地方可能真的跟市場行情有比較偏離的狀況需要去檢討,這部分我想我們把這個意見帶回去給營建署來做進一步的回應跟說明,以上。
至於提到發現包租代管租金也跟市場行情漲的狀況。據我所知的是,營建署對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租金水準,也就是有針對六都、非六都訂有租金評定的原則,依這原則規定,租金要怎麼樣的補助,或者是包租代管訂的租金水準,都訂有相關機制去評估的。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我這邊是內政部地政司,剛剛青年與會代表所詢問有關社宅包租代管部分,其實在部裡面的分工上,主要是營建署所負責。因為所牽涉的是社會住宅的政策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部分訂有相關的計畫,對象有分一般戶、經濟弱勢戶跟社會弱勢戶,這在住宅法裡面都有相關的規定。
政委、署長及各位與會先進代表大家好,我是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小組的組長廖慶安,請大家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