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代表大家好,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租賃小組第二次發言,一般所謂的「包租代管」,依照 107 年公布施行的租賃專法裡的規定,是針對住宅租賃,並沒有涵攝到住宅以外的部分。所講的包租代管業都是從事住宅的包租、轉租及住宅租賃的委託管理,所以青年代表所提到的青年創業的空間用包租代管的方式,因為不是租賃住宅,所以沒辦法適用目前包租代管的相關規定。因此,目前營建署所推動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也是針對住宅的部分,透過包租代管的模式,來照顧弱勢的住宅需求,這也是為何營建署所推動的社會住宅是規定在住宅法裡面。
j previous speech k next spe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