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可以先掃QR code,大家可以輸入sli.do,就是1090804,我已經在上面跟大家問好了。今天的第一個議程是有關於退輔會,大家會想說怎麼會有退輔會的案子,這個是退輔會在上次月會後有自提案子,依照我們的規則,且具有時效性,所以直接先跟退輔會來作了工作會議,經過工作會議討論之後,因為這個議題是有關退除役官兵憑證觀光旅遊,就是有關於退伍的軍人去公部門的遊戲場所,出示會有一些優惠,或者是對軍官有尊榮的待遇,這部分先請退輔會的文漢PO來說明一下前因後果。

  • 政委、各位PO大家午安,謝謝政委辦公室在7月13日邀集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召開工作會議,就以所涉及的法令、可能的方向及各部會的立場來作討論,最後決議有兩個方向,第一個採用編列預算的方式來做,但是經過跟會計部門討論,估算跟編列經費都不容易,所以我們就比較傾向暫時放棄這個方向,我們以修法的方向來走。

  • 現在進入公民營或者是公辦民營觀光休憩區或者是文教區減免的優惠,主要還是受規費法的規範,當然有些是作業基金,因此我們想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的方向來作為推動的方式。

  • 現在又有個限制,因為現在的輔導條例配合國防部募兵制的推動,正進入修法程序中,已經進到行政院去了,所以後續的規劃是以輔導條例的再修正案作為推動的一種手段,我們也不排除用其他的方法,我們後續在推動修法的時候,我在這邊請各部會的幫忙,因為衡量國家當權的處境,募兵不容易,我們為了營造社會尊重退除役官兵的氛圍及符合國家尊崇及照顧退除役官兵的旨意,我們希望藉小小的方式來提升募兵的意願,後續如果進入提案修法的時候,請各部會給我們多多支持,以上報告。

  • 意思是目前已經有一個初步的想法,是放在輔導條例第6章裡面,等於是多一個條文,目前沒有特別需要請其他部會草案或者是要往哪一個條文去修了?

  • 我們希望往修法的方向走。

  • 所以還沒有很具體的文字出來?

  • 隨時需要其他部會的朋友們一起集思廣益或者是一起想一想怎麼樣讓這件事對社會比較接受等等的話,就隨時跟我們說。

  • 謝謝副座,下個議程是國發會這邊有要修訂「Join」平台的要點,我們這邊請國發會的高分跟大家說明一下。

  • 主席、各位PO大家好,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實施要點,105年9月10日上架,有搭配公共政策網路提議事項,後來調整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歷經了三次的調整修訂。

  • 這次的調整修訂,因為我們實際上簡訊只有通知國內的手機門號,沒有到國際的,所以這個部分他們一直有在反映是不是可以附議這塊,我們可以用技術上的方式來處理,現在人在國外,一定IP是國外的,不會是國內的,可能用這種機制來處理,但是還是要透過電子郵件來驗證,真正的程序後面會再做討論。

  • 另外一個是行政院公報網的作業要點,因為那個涉及到各機關的考評分數,各機關一直有聲音出來,所以一直訂得具體一點,所以這次會朝這兩個修訂。也希望各PO在月底前針對實施要點修訂的話,可以給我們納入一起處理,以上報告。

  • 目前只是初步規劃,就跟剛剛一樣,目前有文字或者是還沒有?

  • 剛剛的提醒是以國外的IP來判斷,不過國內的人要用一個VPN來取得國外的IP是非常容易的事,反過來也是如此,所以可能很難只用IP的網段來當作人是不是在國外的判斷。

  • 我也理解目前合作的電信商不可能吸收寄簡訊到國外的費用,所以某種身分認證的方式是OK的,因為國發會最近也有上線Mydata的平台,Mydata本來就已經有自己的身分認證的方式,包含TW FidO、自然人憑證等等,或許也可以考慮讓它比較習慣這種整合性的登入,因為Mydata的數量可能比起「Join」是千分之一不到,如果大家比較習慣整合式登入的話,對於Mydata比較習慣使用,也許有好處,謝謝。

  • 有關於歷次協作會議摘要報告的列管,目前有七案。

  • 序號53是有關動物使用人藥案,主辦單位有衛福部及農委會,先請衛福部。

  • 主席、各部會先進大家好,本案有關於說明一是在7月2日召開會議的決議,上次的月會已經有報告過了,說明二是本部食藥署已依據說明一的決議,在7月16日發文請藥商來進行調查,有關於轉攻動物治療使用之常用人用藥品品項跟數量,預計會在10月份再跟農委會更進一步研商,以上報告。

  • 主席、各位先進,有關農委會的辦理情形,請大家看到第三點,誠如剛剛衛福部的代表有提到7月2日兩個部會的次長都已經先溝通過了,並且10月份來召開會議,針對動物醫療用的藥品取用人藥的相關品項來作釐清跟確認後續的處理方式。

  • 此外,不是很經常使用的品項,也是有需求,我們到時也會一併來檢討未來的處理原則,我們在7月22日已經到「Join」平台去把相關的會議決議摘要更新在整個平台上,以上補充。

  • 下一案是序號55。

  • 有關於相關專業人員鐘點費的部分,我們請教育部。

  •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教育部報告:本案經人事行政總處於今年2月7日函請本部釐清相關事項後,部裡已於7月28日正式函復,並提供「調增兼任特殊教育專業人員鐘點費及放寬支領時數之補充說明」資料,以上。

  • 後續還要再等人總回覆嗎?

  • 先進入下一案。序號60案,有關於特殊教育學校老師的每週教學節數的草案,請教育部。

  • 本案已於上週五(7月31日)完成發布,以上。

  • 恭喜,解管。

  • 下一案食鹽案,請教育部。

  • 本案,本部食藥署刻正進行鉀-40的宣導單張製作,另外有關於鉀-40安全性的相關資訊,也放在本部的食藥署官網的闢謠專區中

  • 已經放上去了嗎?

  • 請食藥署再說明。

  • 宣導單章的部分,目前製作中,但是食藥闢謠專區有闢謠的資訊。

  • 但我沒看到。我只看到一天吃五顆以上的奇異果可以治療口瘡。奇異果滿不錯的,但是這邊闢謠講的是自體免疫系統,不是補充維生素C就好了。

  • 如果你有放上去,覺得可以回應到協作會議,我是不反對解管。

  • 關鍵字打「低鈉鹽」。

  • 這是2017年的,這個跟標示是不太一樣的事情,這邊講的事情是人體可以自行調節體內的鉀濃度,之前的爭點是我們在食品的外殼上是不是要用文字或是QR code或者是別的方法讓大家瞭解到這件事。

  • 除非現在有個方法把這個轉譯到QR code等等,而且也覺得這可以說服上次協作會議的朋友,大家只要一看這個就可以看懂,或是覺得……因為這個目前看起來第一點大家都不爭執,第二點其實不是當時協作會議的主要爭點,第三點是搭機往返台北跟紐約一趟,這個很棒,但是因生理代謝機能是大家希望食藥署、國健署大家希望可以講得比較清楚的地方。

  • 所以依我的理解,這是當時討論的基準點,並不是當時討論想要產出的東西。當然如果你們覺得這樣子很夠用……以我當時在協作會議聽起來,好像不是這樣子。

  • 協作會議後來決議需要做的資料,我們目前還在製作中,我們有產出一份宣導資料,目前還沒有呈核完畢。

  • 是不是等呈核完畢,網路上也可以再更新,等呈核完畢完的資料的兩邊更新,然後再解管。

  • 第67案是故宮的說明卡有一個畫話展,我們請故宮。

  • 主席、PO先進大家好,螢幕上是8月2日才出版的故宮文物月刊文章,主題是說明卡。今天報告的是67案的協作會議,緣起是故宮在4月至7月於北部院區舉辦的「話畫-說明卡探索記」的展覽。本院書畫處與教育展資處的同仁跟PDIS小組合作,邀請了多位民眾參加,在聽取了策展人精彩的導覽之後,針對展覽的說明卡片提出了許多面向跟各種角度的看法,並且以工作坊的形式,讓大家親手做出屬於自己的說明卡。

  • 當然除了協作會議之外,針對這個展覽我們也做了一些深度訪談,也包含實體與線上版的問卷,可以說蒐集了相當多的觀眾意見。那麼由於說明卡的展覽,即使從全臺灣各大博物館的角度來看,都是很具實驗性的創舉,因此故宮同仁在進行資料的蒐集彙整與分析之後,會將產出的結果,以專文的形式發表在實體的刊物出版品上,也會有線上版本的形式。

  • 螢幕上的這篇文章算是打頭陣,希望這個主題,不僅能對於博物館界有所啟發,也能對於來訪博物館的一般民眾,在參觀展品時能夠更加心領神會,由於我們之後陸續會有文章產出,到時可以提供給大家參考,所以建議是不是可以解決列管。

  • 解管沒問題,這個很有意思。我們是不是有個部落格的文章,這個看要不要作者來分享一下?

  • 這部分是我們辦公室的同仁撰寫的部落格,「說到故宮,一定不會想到說明卡」,這個文章會放在PDIS的網站上,大家可以在會後的時候再上去閱讀,我們這邊有剪了一支簡短的影片,在這個場合上可以播給大家看。

  • (播放影片)

  • 那天有討論之後,帶大家去看展場,策展人有為大家說明,大家還有經過共創。大家會覺得說明卡可以符合這個展品,這個是創作人在做說明的畫面,後來回來之後,對不起我講太慢了……

  • 這個滿有意思的,其實我們之前跟故宮合作過那麼多次的協作會議,這是很自然可以引起大家的興趣,雖然還是有爭議,但是就不是這麼結構性的,比較不是經濟或者是環境、交通等等的這些議題上的爭議,所以很適合拿來作為新的協作形式探索,我覺得這個滿有意思的,謝謝補充說明。

  • 繼續回到列管的部分,接下來是到68號,是有關於高等學校以下幼兒園閩南語師聘用資格的辦法,我們請教育部。

  • 大家好,教育部這邊說明,在5月份的協作會議後,部裡已於6月及7月分別召開研商會議,本案將依會議研商結果增列過渡條款後,進行後續法規審議事宜。

  • 也就是一開始主要的訴求是八年以後的日落或是日出,看你怎麼看,在這個條款加上去,真的很棒,謝謝。

  • 接著是基本廢棄物處理再利用辦法,我們請經濟部的PO。

  • 大家好,經濟部報告,本案協作進行的形式是結合了部裡面草案法案研商會議,在網路上網友留言及會中提出來的意見,包含為了推動循環經濟要擴大再利用的範疇,還有民眾比較關心的,有關於電弧爐查跟脫硫無機污泥的這些相關管制、限制,在法案後期的修正都參採了意見。

  • 本案在109年7月15日進行了法規預告程序、發布施行了,建請可以解除列管,謝謝。

  • 沒有問題。

  • 接下來進入8月份的協作議題與討論,這次總共有11個議題,部會提票選案有6則,「Join」上面有5則,我們先請部會提的票選會。第一個是中選會,請中選會為大家說明一下。

  • 主席、各位先進,中選會報告,中選會所提的題目是檢討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助制度,這個說明是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的規定,候選人除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之外,其他的候選人是區域及原住民的部分,只要得票數達到規定的門檻就可以達到每票30元的補助,這是屬於公費選舉的一部分。

  • 至於經費的來源,依照公職選罷法第13條的規定,中央的選舉是由中央政府來編列,至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部分是由各級地方政府編列,目前外界也有認為在國庫的支出甚鉅,而且候選人經常有帶職參選的情況,造成競選費用補助領取,所以也有建議要取消候選人競選補助跟作制度性的修改,因此中選會提出這個題目,希望透過多元意見有助於在修法的過程中使這個制度更完善,以上報告。

  • 有沒有其他的部會想要補充的?

  •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這邊是內政部報告,因為這個議題主要涉及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修正,所以內政部這邊要提供一些意見,針對中選會的提案,本部認為不適合作為協作議題,理由總共有以下三點:

  • 第一,提案的內容是考慮國庫支出甚鉅、屢有帶職參選的情事,所以要來取消或是修正競選費用的補助制度。有關於帶職參選的部分,其實本部在今年4月30日召開過「選舉罷免相關制度修法座談會」,邀請了一些學者專家,還有立法院黨團、臺灣基進跟相關的行政機關針對這個議題討論,多數意見都是認為追繳帶職參選並當選的人其原本職位的競選費用補貼,跟我們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原始立法規定是不符的,兩個會有不當的連結,所以還是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第二,競選費用補貼制度其實是公費選舉的一環,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賢能之士因競選費用過於龐大,導致參選怯步,或者是在募集競選經費的過程中,使利益團體進入政治運作、輪為金權政治,所以目前補助制度還是有其功能存在的,所以如果要改的話,會牽動到整個公費的選舉制度。如果要調降數額的話,因為是涉及到候選人參選權益的變更,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我們再回過頭來說,這個制度在78年創制跟80年的時候,從10元拉到30元,其實這兩次的修法提案都是由立法委員自己提出的,或是按照他們的意見來辦理的,所以如果要修正、調降的話,似乎比較不適合由行政機關提出、主導修正草案。

  • 第三,內政部在109年6月11日函報行政院審查的公職選罷法的修正草案,並沒有把競選費用補貼的費用納入,已經經過內政部的政策決定了,再加上修正草案於上個禮拜經行政院羅政委審查,也是確定了這個修法方向,因此內政部認為目前這個提案沒有提列邀集協作的迫切性跟必要性。

  • 沒有迫切性有聽懂。但因為協作的提議名稱是「檢討」,並不是一定要馬上形成修法的法案,但是我也有聽到內政部主要的論點,其實是以省國庫的錢來為正當性,當然不是很好的角度,我也滿同意的,但是不是完全不能檢討,因為對我們來講,利害關係人複雜或是多方意見分歧就可以提出來了。

  • 接著是外交部的提案,外交部總共提了兩個案子,我們先請外交部來說明。

  • 政委、各部會的先進大家好,外交部這次提了兩個案子,主要因為外交部跟民眾最相關的是NGO團體向外交部申請補助。第二個是領務局的相關業務也有相關,所以第一個案子是在線上申請網站上的優化系統,NGO網站自95年12月就已經完成了線上申請補助,但目前要增設服務的項目,就是補助案件的紀錄查詢或是補助案件的成果報告書公開上網,NGO的國際事務會也有提出把目前臉書平台建置也提供未來可以一併列入協作會議的參考項目。

  • 第二個案子,領務事務局目前有申請網路預約申辦護照的功能,提供給民眾網路作申辦護照的申請。

  • 再者,申請的過程中,也有申辦護照網路的填表,目前認為這個表格對於民眾來講,不夠精簡,我們未來也是希望可以簡化整個預約的流程,以利民眾快速瞭解並操作該項的便民措施。

  • 第一個我理解要跟NGO協作、相關的民眾。第二個主要想要的對象是?

  • 第二個是民眾在申辦護照的時候有兩個功能,是網路預約申辦護照的功能。

  • 就是專門為了要申辦護照的朋友。看其他的部會?都還好,好,那我們往下。

  • 請原能會來說明。

  • 政委、各位與會的長官大家好,原能會特別提到強化核能電廠除役管制及資訊公開的議題內容,我國商轉的核能電廠,目前核一廠已經進入除役階段,目前的核二及核三分別預計於2012年、2014年於運轉執照屆期後,也會進入除役階段。

  • 依台電公司的除役計畫規劃,除役期程長達二十五年,所以為了維持良好的除役品質,才能可以確保整個除役作業可以順利完成,整個除役的作業可以分為用過燃料移出、廠房拆除、偵測及場址復原的四個階段。

  • 目前由於核一廠的乾式貯存設施無法啟用,所以反應爐的燃料無法退出,現在還沒有辦法進行整個除役拆除的主要作業,台電公司目前是針對其他的設備來規劃進行拆除作業。

  • 未來在核一廠的乾式貯存設施啟用之後,反應爐用過的燃料退出,台電公司才會開始規劃設備拆解、建築物拆除的作業,包含拆除反應爐、其他安全設備的大型組件。事實上整個拆除作業的範圍非常廣泛、複雜,包含核安、輻安、工安及廢料的管理,整個管制上也跨及了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的權責分工。

  • 尤其是在拆廠階段,廠內的工程作業也會比一般的運轉時來得頻繁,也會比較多,所以整個工安、廢棄物、環境監測等管理是在整個除役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管制事項。

  • 原能會目前為了公共參與本會的業務,已經成立全民參與委員會,也聽取各方的意見,針對除役管制方面的作為,本會依據資訊公開的原則,已經在本會官網設立核能電廠除役專區,公開本會對於核能電廠除役的動態消息。

  • 在除役作業審查期間及審結前拜訪里長舉辦說明會,舉辦核二廠的訪查活動,聽取里長、地方民眾、公眾團體的意見納入審查及後續管制的一些參考。像目前核一廠的除一階段,我們也會適時邀請公眾團體來參加現場訪查,讓大家瞭解到除役作業的狀況。

  • 考量民眾對於核電除役管制的關心,為了使除役管制資訊能夠公開、更加周延,推動跨部會的整合,可以更完整呈現政府對於核能電廠除役的管制作為,可以降低民眾對於核能電廠的除役疑慮,以上報告,謝謝。

  • 被點名的三個協辦機關有什麼想法?

  • (無意見)

  • 都還好我們就往下。

  • 下個提案是國發會,請國發會說明。

  • 國發會這邊有個提議,提議名稱是雙語資料庫學習資源網取得外部資源授權模式合意性的研議,提案的說明就簡要三點報告:

  • 第一,本會是依據行政院2030年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來建置雙語資料庫,這部分是網羅政府跟民間的免費學習資源,還有一些資源來提升國民聽說讀寫的英語力。

  • 第二,為了要豐富政府機關跟民間的免費英文學習資源,現在目前總共有四種的合作授權方式,第一個是基本連結、第二個是標題連結、第三個是普遍連結、第四個是內容嵌入的方式。

  • 第三,為了要周延本網站合作授權的使用方式,同時也豐富我們網站的內容,所以希望邀集相關的PO能夠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作為網站持續的修正跟參考,以上報告。

  • 這個在資源運用上多有限制,可以比較具體一點嗎?

  • 因為都是使用民間的免費資源,有些授權的方式,有些圖片可以採用,或是標題是不是可以取得,又或者更進一步,就是logo是不是可以使用,如果現在目前沒有經過民間業者的同意,我們都可以使用免費的圖片或是文字來作連結,對我們的網站內容並不是非常豐富,我們當然是希望有好幾種模式、合作的方式能夠讓這個網站的內容可以更豐富、生動。

  • 接著是勞動部的提案。

  • 主席、各位先進,勞動部針對校外實習制度有提案,主要是實習制度的內容跟課程的內容有高度連結,但實習的課程是透過做中學、學中做的方式去進行,所以常常使得實習生的身分定位、相關權益會被受社會關注。為了周延保障這些學習生的權益,希望在教育部完成專科以上學校校外的實習及學生權利保障法,討論一下是不是有其他的作為可以保障這些實習生的勞動跟相關的權益,以上。

  • 有沒有要補充的?教育部。

  • 教育部補充說明,本部技職司已研訂「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且已邀集學校代表、產業代表、專家學者、部會代表、法規學者代表及權益團體代表召開37場次會議後擬訂,並經去年2月函報行政院後,院裡也於4月、8月及10月召開審查會議,目前正依照審查會議的結論進行相關資料補充,故不太確定勞動部提出協作的用意,因為都已經進到院的審查程序了。

  • 這邊是有寫在立法三讀生效前的類似過度階段措施,或是你們想要對這個法本身來做什麼更改?

  • 立法前是不是有其他的作為?

  • 就是在法規命令、行政措施層級往這個方向做,因為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三讀。

  • 接著是有關於「Join」平台提案,請國發會說明,再請部會表達意見。

  • 8月份協作議題國發會建議共五則議題,四則是民眾提議成案的議題,一則是法規草案預告,以下簡單說明:

  • 第一則,人類免疫缺乏病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之提案,主辦機關是衛福部。

  • 第二則,公務機關使用誤餐費,應採蔬食低碳,並進行飲食減碳評核,這個主辦機關國發會的協調會議,主辦機關為環保署,協辦機關為教育部、衛福部及農委會。

  • 第三則,訂定4月28日為兒童保護日,這案也是經過協調會議,主辦機關是衛福部,協辦機關為內政部、通傳會及教育部。

  • 第四則,推動臺灣手語納入語言早療,權責機關、主辦機關是衛福部。

  • 第五則是法規草案預告,題目是預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及適用通關代碼之草案,權責機關為衛福部,以上報告。

  • 先請衛福部對人體免疫處理。

  • 主席、各位部會的夥伴大家午安,有關於「提點子」的案子,這個名字就是講愛滋病,其實基本上第21條,跟各位說明一下有關於權益保障的內容,其實是有關感染者本身的一些內容,這個講的是如果明知自己為感染者,但隱瞞與人從事不安全的性行為,就會有一些刑責上的問題。

  • 這個提案的人認為現在有一些藥物治療上的進步了,所謂的藥物治療上的進步也跟各位報告一下,有關於愛滋病的治療,基本上現在是可以治療,只要有治療的人,其實活得跟我們一樣久,但問題在於還是需要終身服藥,所以就這個條例本身,其實應該是說會有相對的人,就是感染者跟另外性伴侶的一些牽扯,所以這個提案,基本上我們這邊的評估是,確實有一些爭議性。

  • 不過這個提案提到一些醫學的實證,現在病人一直吃藥,病毒量測不到,傳染給別人的機會很小,所以提案裡面有提到不安全性行為的內容,所謂的不安全性行為在法律第21條也有提到由衛福部來作公告什麼是不安全性行為,大概是這樣的內容,所以感染者的想法,法律上應該可以做一些修正。

  • 因為我們自己的內部評估,這個內容其實是高度的醫學專業,跟其他的部會比較沒有牽扯。在溝通的部分,基本上衛福部疾管署已經有跟感染者的權益促進會也有過一次會議的討論,民間團體有一些自己的看法,這樣的看法我們彼此間也瞭解,所以我們認為可以透過這樣的保障條例,也有個保障會的委員,也有廣納民間團體的人,所以還是透過原來的機制,我們想說對於刑責上,就是判斷兩個人間有一些法律糾紛時,有些醫學實證的內容,讓長官更清楚,這部分我們會來做,也會朝這個方向來執行,所以基本上我們目前的執行進度是到這裡,以上報告。

  • 所以意思是你們想要去改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的層級,而不是提法律的修法,是嗎?

  • 也算是法律,只是不到大法律的修改,是在這個法律授權,衛福部解釋什麼是不安全性行為。

  • 我理解,但是我的意思是層級是要送立法院或者是預告就可以了?

  • 我們會做公告。

  • 就是法規命令層級,這樣我瞭解了,謝謝。

  • 有關於公務機關使用誤餐費應使用蔬食低碳,先請主辦單位環保署。

  • 政委、各位與會的先進讓環保署說明,這個提案人提案是公務機關使用誤餐費,應該採用蔬食低碳餐進行飲食減碳的檢核。署裡面在7月3日就收到相關的附議門檻,之後陸續跟提案人有進行聯繫確認相關的議題、建議的內容,環保署這邊認為不需要納到後續的協作平台,理由是溫室氣體跟排放的清冊彙整上,我們署內都有掌握,農業部門的排放佔全國1.8而已,如果考慮飲食在溫室氣體在減量上扮演的角色,環保署認為整個主軸要聚焦食材是否在地,是不是當地的時間上也是對的,這樣才可以減少整個溫室氣體在食物運送、交通運輸或者是食物冷藏的碳排的排放量。

  • 透過共餐的方式來減少剩餘食物來達到減碳的目標,其實相關的內容環保署也有納入到政策當中來推動、執行,有關於蔬食不是主要影響排碳量的因素。蔬食概念的推廣上,是透過軟性的訴求方式搭配簡單易懂的宣傳,讓社會大眾也可以理解跟接受,其實經過這幾年的各單位、地方政府的推動,其實有些縣市,像台中、台南、高雄、金門等等都將蔬食的推廣會納入到地方的自治條例去,像每天會選一天來進行蔬食日的推動,對於這項提案,其實署已經跟提案人聯繫,明天就會邀提案人、相關部會,像教育部、衛福部及農委會來進行討論。

  • 過程中我們也會在過往減碳上的作為及整個政策來跟提案人說明,看看提案人有沒有其他的意見納入後續推動的參考。

  • 另外,蔬食的議題其實相關的機關推動多年、也有成果,健保署建議毋須納入協作會議,我們會持續推動相關的政策內容,以上環保署說明。

  • 不好意思,我確認一下我聽到的,你剛剛說蔬食不必然等於低碳,就是這兩個不想要作連結,好比即使是蔬食,但是因為非當令,像蘆筍的運送之類的,可能到最後產生的碳排放比肉多,要看它的平均值,不是蔬食平均比較沒有低碳,因為平均起來是有?

  • 是否低碳會從源頭開始,例如耕作的方式、有無打包及減少廚餘,其實都跟節能減碳有關係,我們會整體來作考慮,並不是從蔬食上。

  • 所以同意低碳餐,不會把蔬食跟低碳來做連結。

  • 這有三個協辦,有沒有協辦機關要作說明的?接著進入下一個案子,訂定兒童保護日,請衛福部。

  • 主席及各位先進大家好,這個提案其實是臺灣很大的兒保團體-家扶基金會所提出,他們提到在2013年訂了4月28日的兒童保護日,透過一些記者會、數據分析及兒保的家庭故事,讓社會大眾來重視兒少保護的觀念議題。

  • 本部在7月11日已經有跟提案人-家扶基金會做一些溝通,理解他們期待把會內的兒童保護日拉高到國家層級,可以喚起公私部門及社會大眾對兒少保護的重視,之後部裡面有作過一些討論,因為兒少保護的宣導、推廣,是非常政治正確的議題,我們也是一直持續納入每年度的工作計畫辦理,不管是透過拍攝影片或者是宣導的管道託播,甚至是在每年的4月30日國際不打小孩日,我們有透過衛福部的粉絲專頁張貼PO文,向民眾宣導正向管教的理念,另也持續編列經費來推廣113保護專線;綜上,有關於4月28日的兒童保護日同樣也是期待達到加強兒少保護宣導的力道與效果,我們部裡面認為這個內容比較單純,社會各界意見並不是這麼分歧,建議我們跟相關的協辦機關共同研議,我們在9月11日之前做出正式的回應即可,以上報告。

  • 協辦機關有沒有要說明的?

  • 主席、各部會的PO大家好,本案就法源及提案人的訴求、通傳會的權責並無牽涉,本案是毋須列本案為協辦機關。另外說明一下,提案人提到所謂的媒體宣導,我在這邊還是要跟各位PO提醒一件事,預算法62條之1施行已經快要10年了,政策宣導不得使用置入性行銷,還就是要依照政府採購法的程序來辦理採購。

  • 通傳會並不是政府的媒體宣導機關,各位可以看到文化部公視國際頻道事件引起軒然大波,各位PO看了之後應有警惕,我們在辦理相關案件的時候,絕對要依照預算法的規定來執行,所以這個跟通傳會本身並沒有任何所謂相關的權責關係,敬請主席裁示,謝謝。

  • 國發會協調的時候用什麼方式來說?真的只是宣導,或者跟線上的通傳比較相關的部分有關?或者真的只是因為提案人提到宣導?

  • 因為民眾的提案訴求有提到媒體跟宣導,當初通傳會宣導不宜納入,衛福部也認為要釐清相關的訴求以後,因為協辦的部會才可以來做回應。

  • 所以衛福部這邊,現在有什麼需要通傳會做的?我們的規則是主辦機關講得很清楚要協辦機關協助什麼,像滾雪球一樣,是沒有辦法拒絕的,但是跟提案人釐清之後,主辦機關發現確實沒有協辦機關需要協助之處,我們隨時都可以解列,他們在平台上不管是加減乘除都是非常容易的事情。

  • 不好意思,衛福部補充報告一下,業務單位後續跟提案單位有作一些釐清,提案單位有提到期待NCC這邊,針對一些傳播對兒少不良的資訊,可能會影響兒少身心健康的網路資訊等等,可以有更強化的管理作為,所以才建議通傳會納到協辦的機關。

  • 不過網路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這個是通傳會的業務嗎?

  • 依照兒少法第46條的規定,網路上的部分還是應該要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權責機關處理。通傳會是依照廣電三法,也就是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來規範特許業者有線電視、無線廣播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

  • 兒少法第46條賦予本會的責任是網路通報的溝通平台,像涉及可能跟電信業者有關的,像網路可能需要電信業者作一些協助,還是要相關權責機關依兒少法來做出相關的處分之後,由我們通知相關的電信或是網路平台業者,這部分還是要請兒少法主管機關來釐清。

  • 我瞭解。所以現在公開招標,現在是台北市電腦公會,就是iWIN的平台,現在等於你們很類似匯流排的角色,iWIN之後還是到衛福部、文化部、教育部、經濟部等等的機關?

  • 不過匯流排的角色可能還是跑不掉,因為要本於權責,去把剛剛的那句話,因為我們是有逐字稿,你們作為匯流排的角色及如果要加強任何關於這部分需要經過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會議程序等等,就是iWIN的東西,如果你是作為主責機關,就是非得回應不可,那當然是不妥當,但是如果是作為協辦,就是在程序上說明民間的組織如果想要更改分案標準的訂定、爭議內容的審查,說不定也知道,但是連署人未必知道,這個本於你們跟iWIN的關係給你剛剛的文字,我覺得並不是很麻煩到NCC,而且絕對不是當作宣傳部的意思。

  • NCC補充報告,這個案子如果是以個案角度來講,目前都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不管是在廣電媒體上或是在網路上,目前其實都有相關的規定。我們可以協助答覆說明,但是列成所謂的協辦機關部分,我們會裡的主管單位認為這個……

  • 我理解。不過因為這是「Join」平台的協辦,跟院管考的業務協辦畢竟還是有點不一樣,因為我們這邊的協辦是要去推動了,我知道你們是獨立機關,並不是由下而上來更改政策,但是這邊所列的協辦其實只是主責要回應的部會,他的責任不是執行責任,而是說明責任,就是當要說明的時候,可以請你們作為協辦的說明責任機關去提出兒少法第46條怎麼具體運作等等的部分,就是只讀取、而不寫入的責任,雖然寫成協辦機關,也許我們可以檢討一下怎麼改,但跟院管考的協辦機關其實真的是不一樣的意思,這邊是純粹說明責任而已,還是麻煩你們繼續掛著,但是我們在這邊很明確說不會變成宣導、宣傳、製作宣傳品或是業配等等,當然業配是不可以的,這些莫名其妙變成通傳會的事,我們也在這邊確立。

  • 有沒有其他的部會要說明?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有關於推動臺灣手語納入語言早療。

  • 主席、各位大家好,衛福部社家署代表說明,這案民眾建議推動臺灣手語納入語言早療的部分,主要的訴求是希望政府可以運用相關的機構、資源培訓與教學的老師,讓孩子在早療的階段也可以讓具有流利手語的專業人員來進行教學,這案的提案訴求已經很明確了,沒有需要再進行釐清內容的必要。

  • 這個議題我們署在109年7月14日成案以前邀集相關的單位、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利用會議的形式來確認提案人的訴求,在會議上也決議了後續的規劃方向,目前已經有完成個案量的盤點、相關資源的盤點,進行後續的座談規劃,在109年8月17日會召開會議會邀請提案人、相關的單位針對後續本案具體的做法來進行確認,毋須再透過協作會議來收各方的意見,建議這案不列入協作會議,以上說明,謝謝。

  • 就是已經非常充分收斂了。

  • 下個也是衛福部的案子,請衛福部。

  • 衛福部食藥署說明,我們在109年7月15日有預告修訂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查驗的條件及適用通關代碼的草案,這個草案最主要食藥署瞭解到目前國外的網路購物或是以國際油包輸入食品的方式盛行,為了避免假借自用的民意輸入之後,在非實體店面來販售規避食品輸入查驗,而衍生到可能的食品衛生安全,所以修訂適用免輸入查驗通關代碼。

  • 這邊有個消費者,民眾可能比較關切的是,對於一般食品有訂定每日的合計限量,而這個合計限量訂定為6公斤,所以消費者對於這個規定有比較多的意見。

  • 的確在7月15日公告之後,我們陸續有收到一些從「眾開講」的部分,有收到將近81則,到了7月21日到168則。但是在這當中可能有消費者需要澄清的部分,我們後來又採用懶人包的方式澄清,也就是其實並不是超過,馬上對消費者就必須要處罰,如果超過的部分,消費者還是可以透過申請查驗的方式來通關。

  • 7月31日我們澄清之後,到8月4日為止其實目前收到的反映並沒有很多,所以以這個議題來講,在協作會議有幾個要項:第一個是選擇具有利害關係的部分,針對這個部分關切的主要以消費者或是可能平常在跑單幫,就是一次帶很多,然後規避查驗在網路上販售的這個人。第二個,這個意見其實根據我們這樣子從7月15日到目前為止,其實整個意見上來講,大家比較能夠知道我們在管理的內容。第三個,目前整個討論的熱度也逐漸減少,在跨部會的協作部分,主要是衛福部針對輸入查驗這部分的規定,所以綜整這四個以協作會議要求的方向來講,我們其實不建議列入協作會議。

  • 簡單來講,你們評估這個比較不會有再有比較大的爭議。

  • 目前比較不會有比較大的爭議,我們根據這些意見也會綜整考量來決定是不是有需要調整的部分,以上。

  • 確實網路的聲量有減少,但是如果是看正負情緒比例的話,那個好像也沒有變化多少,當然聲量減少就是大家關心別的事情,這也是可能的,但不管有沒有進入協作,可能還是要有比較好的綜整回應方法,就是讓大家看了之後,可以心情變得比較好一點,不管最後的決定怎麼樣。

  • 跟主席說明一下,其實我們在第一次新聞稿的時候,我們其實觀察到假借自用名義輸入的問題,所以以「眾開講」的資訊來講,其實不見得可以反映出這個實際的情況,所以對於既得利益者在面臨管理的強度,反映會比其他人強烈。

  • 當然如此,要修這個是因為有這些朋友假借這個名義,我們在網路上留言,也不是給一定是當事人看的,很多是給旁觀者看的,在回應的時候縱使無法說服他,就要把完全跟他不相干的人看了之後不會覺得你的態度對不相干的朋友不利,這個是綜整回應最主要的事,我知道你們有處理如果是自用、不會發等等,這個是防禦性的,但是主要是這樣子其他人不假借這個名義的人到底會有什麼好處,就是會有怎麼樣比較有秩序的經濟環境之類的,還是要想一些比較有公共利益的方式來這樣子講,我只是提醒而已,並不是要用什麼方式來寫。

  • 今天11個案子都請各部會說明,全部的投票數是6至11案,請PO投3分鐘。

  • (投票結果:「網路護照案」、「核能電廠除役管制資訊公開案」。)

  • 前兩名同分,都是76.4%,分別是外交部的網路護照案,以及原能會的核能電廠除役管制資訊公開案。

  • 大家在拍照的同時,我同時說明一下,在辦協作會議的時候,會前都有一個叫做沙推會議的流程,但是沙推很像是敵對關係的感覺,所以我們近期會用「主持演練」來通知大家,並不是取消這個流程,名字上這樣會比較好,跟大家說明一下。

  • 以後是叫做「主持流程演練」還是就叫做「主持演練」?

  • 所以就叫做「主持流程演練」,要怎麼簡寫就交給大家了。

  • 我想有參加的朋友,連署人也好、利害關係人也好,當然都不是當成敵對關係。演練的目的,是讓主持的能力可以集思廣益一下而進步。這在類似像辦護照的這種事尤其是這樣子,不是把來辦護照的朋友來當作敵對方,大家或早或晚都是要換發護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