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經費的來源,依照公職選罷法第13條的規定,中央的選舉是由中央政府來編列,至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部分是由各級地方政府編列,目前外界也有認為在國庫的支出甚鉅,而且候選人經常有帶職參選的情況,造成競選費用補助領取,所以也有建議要取消候選人競選補助跟作制度性的修改,因此中選會提出這個題目,希望透過多元意見有助於在修法的過程中使這個制度更完善,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先進,中選會報告,中選會所提的題目是檢討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助制度,這個說明是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的規定,候選人除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之外,其他的候選人是區域及原住民的部分,只要得票數達到規定的門檻就可以達到每票30元的補助,這是屬於公費選舉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