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不過因為這是「Join」平台的協辦,跟院管考的業務協辦畢竟還是有點不一樣,因為我們這邊的協辦是要去推動了,我知道你們是獨立機關,並不是由下而上來更改政策,但是這邊所列的協辦其實只是主責要回應的部會,他的責任不是執行責任,而是說明責任,就是當要說明的時候,可以請你們作為協辦的說明責任機關去提出兒少法第46條怎麼具體運作等等的部分,就是只讀取、而不寫入的責任,雖然寫成協辦機關,也許我們可以檢討一下怎麼改,但跟院管考的協辦機關其實真的是不一樣的意思,這邊是純粹說明責任而已,還是麻煩你們繼續掛著,但是我們在這邊很明確說不會變成宣導、宣傳、製作宣傳品或是業配等等,當然業配是不可以的,這些莫名其妙變成通傳會的事,我們也在這邊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