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第46條賦予本會的責任是網路通報的溝通平台,像涉及可能跟電信業者有關的,像網路可能需要電信業者作一些協助,還是要相關權責機關依兒少法來做出相關的處分之後,由我們通知相關的電信或是網路平台業者,這部分還是要請兒少法主管機關來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