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部會的PO大家好,本案就法源及提案人的訴求、通傳會的權責並無牽涉,本案是毋須列本案為協辦機關。另外說明一下,提案人提到所謂的媒體宣導,我在這邊還是要跟各位PO提醒一件事,預算法62條之1施行已經快要10年了,政策宣導不得使用置入性行銷,還就是要依照政府採購法的程序來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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