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準時開始。我雖然提早半個小時來開電扇,但還是一樣熱(笑),這個位置就是這樣,剛剛演習,還不能開燈。

  • 冷氣還在作調整,但是我們就儘量有效率的跳過主席致詞,就繼續往下,看能不能儘量控制時間。

  • 我們進入報告事項。

  • 歷次協作會議摘要報告,首先請法務部報告序號9「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尊重警察工作之專業,共同營造我國精緻司法的願景」。

  • 序號9的部分,目前還是沒有進度,以上報告。

  • 接著是序號27,「全台國家森林公園、樂園,開放持有『狂犬病注射證明』、『晶片證明』之寵物進入」,請農委會。

  • 本案目前在5月8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4條的規定,預告明訂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這個公告已經參採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徵詢意見,預告六十日結束之後,我會彙整外界的意見辦理公告,在實施前會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以上。

  • 序號28,「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後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之規定。改為休假,得以時計。」請人事總處。

  • 大家好,有關於序號28,目前沒有最新的進度,謝謝。

  • 序號30,「開放單身女可以合法施行『人工受孕』及『試管嬰兒』」,請衛福部。

  • 這個議題當初是有延後兩個月來回應,所以會在6月12日前把回應公開,業務單位正在陳核正式回應內容,內容準備的內容很長,約有word檔20頁,像小論文一樣。

  • 序號31,「超額徵收之稅款-歸還於民」,請財政部報告。

  • 主席、各位夥伴大家好,財政部就這一個議題來講,目前能做的是加強宣導作業,我們透過公務服務機關各種研習、辦講習及中央機關的各種晉用人員宣導相關概念。

  • 另外,對外的部分我們另外做了三個懶人包,包含了「稅收超徵紅包」、「稅收超徵用去叨位」、「三分鐘讓您瞭解稅收超徵的影響」,我們這三個懶人包,加強在網頁、FB、LINE等等來廣為宣導。同時,國庫單位也辦有獎徵答活動,參與者也有四千人次,這個議題我們目前著重於加強宣導,整個案子預計在6月25日做綜整回應,以上報告。

  • 序號32,「開放蘇花改多車種通行」,請交通部。

  • 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有關第三十二次協作會議。機車通行蘇花改的部分,公路總局目前正在辦理長隧道通行機車條件的研究,對於蘇花公路安全的部分,公路總局的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有請他們來檢視機車容易肇事地點的改善作業,針對照明不足的部分,增設路燈或者是其他的改善作為,並適時宣導蘇花公路的災害應變措施。

  • 考量當初協作會議當中,與會者都是聚焦在蘇花改開放機車的案子,我們公路總局目前正在辦理長隧道通行機車條件的研究,初步評估這一個研究案的時程比較長,需要一年以上,所以建議這個案子由公路總局自行列管追蹤,以上報告。

  • OK,沒問題,請繼續。

  • 序號33,「請支持立法強制托嬰中心及幼稚園等設立線上監視系統(併入第36次)」,這個案子我們之後是不是併入第36次的案子一起處理?

  • 先看兩個主題的部會是否同意?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好像都沒有什麼意見。

  • 序號34,「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加入規範,禁止它用或可選擇的印出商品優惠」,請財政部。

  • 大家好,財政部第二次報告,有關於這一個議題,在財政部來講比較大範圍的部分,第一個是電子發票節能減紙的推動,最初的結論是,如果持有電子發票載具的話,預設不列印交易明細,但一些大賣場事實上跟民眾使用的習性及交易量來講,那這個部分會還是維持;至於無載具或有紙本作業需求者,業者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亦可列印交易明細。

  • 第二,推動雲端發票的部分,事實上他們的販賣業者,他們很需要的是統一行動支付業者的支付AP所開的規格,他們用的POS系統,如果是統一規範的話,這個在介接的部分就會比較容易,並不是各種工具都要開放不同的介接。

  • 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到支付平台業者,我們將來會發文給金管會、經濟部及財政部一起研商,研析支付API的規格如何訂定的問題。

  • 當天協作會議引發很多參與者的爭論,也就是熱感紙是不是禁用、有毒及不能回收的問題,有關於這部分的定義就有勞於環保署就這個部分來作後續的研析,以上簡單報告。

  • 看環保署有沒有要補充?

  • 有關於熱感紙能不能回收的問題,本署近日已經到國內紙廠,再去瞭解整個造紙的過程,熱感紙因為含有顯色劑,因此在加熱的過程容易產生無法控制的黑斑,造成品質不佳,整批的成品不會被買家所接受。

  • 目前業者還是會儘量從廢紙中把熱感紙挑出來,以避免紙張產生黑斑的問題,目前還沒有解決黑斑的辦法。

  • 為了促使廢棄物資源永續循環,廢棄物除須不斷處理之外,也希望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唯一熱感紙在尚未高質化的處理技術之下,以能源回收的方式妥善處理為優先,因此有關熱感紙無法回收的理由,未來本署將會對透過一些適當的管道來對外界說明,以上。

  • 是不是有可能在這一案的連署綜合回應當中,是不是把一些基本上不需要額外研究就已經知道的事實提供給財政部回應的資料,謝謝。

  • 對不起,我想確認一下,因為我猜金管會PO是第一次聽到這個案子跟他們有關係,不曉得會後是不是財政部透過任何的公文形式也好,讓金管會的PO可以瞭解他們有關聯的地方。

  • 其實那一天協作會議當天就請他正式發文給金管會,問題他們是整個案子正在簽核中,所以連文都還沒有出去,這是我早上才問到的題目,這比較不好意思,後續金管會收到公文再作研析,將來就會再發。

  • 請問序號9,也就是法務部PO,及序號28的人事總處PO,關於這兩個案子目前停止的原因,是否可以說明,謝謝。

  • 因為立法院並沒有提這個案子出來討論,所以我們沒有辦法進行,以上報告。

  • 有關於序號28,目前考試院是預計排入全院審查,但還沒有確切的審查日期,謝謝。

  • 還有序號30,有關於剛剛有提到20頁的大概內容,是否可以跟我們分享一下協作會議有參採及後續要討論的點有哪一些。

  • 4月13日的協作會議很大一部分著墨在衛福部提出來的資料證據力上的檢視與質疑,會後也再有許多與會者提供後續的資料,因此這一段期間國健署花了多時間,重新仔細審視CRC兒童權利公約、大家提出來的資料,也有再搜尋更多國際上的資料,故,主要是在資料蒐集上做了比較多的整理。

  • 目前看到的初步回應,針對這一個議題,基本上還是比較在資料整理的階段,還不到直接做出方向決議,目前的狀態是這樣。

  • 謝謝。接著是序號32,剛剛有提到會針對機車肇事地點的部分改善作業,想請問肇事的地點大概是哪一些部分?

  • 公總沒有先提供給我,如果有的話,我請他們會後再提供具體的地點。

  • 這樣問的原因是,當天在討論蘇花改隧道的機車是否可以通行,交通部PO有提到會做一年的研究,所以想問肇事地點是不知道要針對舊的蘇花公路或者是新的長隧道做?

  • 針對舊的部分改善,因為他們原始的設計是新的蘇花改是讓這一些大貨車去行駛,讓機、慢車去走蘇花公路,因此是走原本的蘇花公路。

  • 瞭解。雨蒼是不是有一些問題?

  • 當時的研究報告是針對未來如果臺灣要推行長隧道通行機車時,規劃時應該要先滿足哪一些條件,進一步才是檢討新的蘇花改有沒有機會通行長隧道。

  • 我知道,我只是要問。

  • 序號9的部分,因為剛才是說立法院目前還沒有提案,不過我稍微看一下,其實是有的,是5月25日院總第64號委員提案第22153號跟第22154號,他們提的就像之前法務部所說要改法院組織法,所以去改了法院組織法,基本上是廢除掉《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改名叫《刑事偵查互助條例》,包含獎懲權及處理其他的,大概這十七個委員,我看起來是有包含在他們的草案當中,也許可以稍微對齊一下,他們提的版本跟我們之前的討論裡面,有哪一些是有涵蓋到的。

  • 當然這個還沒有排進委員會,未來如果要綜合回應也是等立法院處理完再說,至少可以先請業務單位做一下功課,謝謝。

  • 關於序號34,有關於財政部PO,剛剛有提到三個繼續研議的部分,第一個是有關於用載具者預設不印的,我們在當天的協作會議就有產出的解法,後續財政部在這一個部分實際的執行會如何做?因為用載具印應該是商家本身自己的約束,不知道財政部就這一個部分的角色大概會怎麼樣定義及後續執行?

  • 目前還沒有進一步的消息,我會再傳mail。

  • 討論事項:107年第2季開放政府政策協調聯繫會議(以下簡稱季會)預定於107年7月中旬召開,請各部會提出擬於季會討論之議題。這個部分是我們在之前PO制度運作以來,我們常常跟PO建議說如果有需要向上管理的部分,我們就利用季會提出來,讓各位的長官知道開放政府工作推動上,有沒有需要授權的地方,或者是哪一些案子需要透過跟次長的溝通會比較順利一點,所以今天第一次藉由這樣的議程設計,讓大家可以在會議上或sli.do上討論。

  • 為了讓各位放心討論,季會議題的逐字記錄,原則上不記名,謝謝。

  • 發言同在sli.do上的意思。是不記名,不是不紀錄。

  • 這邊不只是討論案,其實報告案也可以,像這邊講的數位外交,其實一部分也是由我們PO有參加,好比像接下來去紐約,像國發會及農委會的朋友都會跟著一起當講師,等於把這一套試著輸入到紐約市政府,之後加拿大也有來邀請,因為各位的次長可能以後會接到類似這樣的出差之類的單子,所以把外交的意義讓大家至少有一個憑據,比較能夠引用這個,讓大家在辦理行政事務上的幫助。

  • 同樣的,如果有任何覺得我們這樣子提出來之後,大家會比較好做事,都歡迎來月會的時段提出來,我們接下來排到季會當中。以上。

  • sli.do的朋友說「這次追蹤問得比較細,也滿好的,辛苦了++」,感謝芳睿。

  • Peggy想要瞭解其他部會的做法,有設立第三級機關PO的經驗,第二個是想瞭解其他單位有做開放政府相關培訓的經驗。有農委、財政,內政有嗎?

  • 有的自己講一下。

  • 我們同仁先前有特別請教過財政部,所以是特別想瞭解非財政部以外的其他幾個單位的狀況。因為我們部最近有在思考想要開始建立所屬機關的PO,但是要處理到什麼程度,其實還有一點難拿捏。slido上兩個問題是搭配著,我們想要建立署的PO,也因此想要為了建立署PO去培訓,想先聽聽看其他部會的經驗與建議,會對我們執行很有幫助。

  • 因此除了財政部之外,有沒有其他的單位可以跟我們提點一下?

  • 農委會先分享一下。我們現在完成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實施要點」,讓三級機關也有PO,算是完成法制化,但是還沒有實際run過,因為還沒有在本會擴大主管會報(全部所屬單位的正副主管都會在的場合)來跟大家報告這一件事,會本部這邊,主委與業務單位大家也支持,但是三級機關大部分的正副首長還不知道(只有漁業署等開過協作會議的機關比較有概念)。這個想留到我從美國回來之後,也就是6月份下旬的擴大主管會報再來講。

  • 目前在農委會本部,我是大PO、銘錦她是小PO,互相搭配推動很順暢,之後的三級機關也會希望用這樣的方式進行。但根據經驗,通常大PO可能會是他們的發言人,也就是副主管或副首長,他們也許平常不負責執行層面,而是讓小PO來做,也沒關係,反正就是制度先建立起來。

  • 農委會長官算很勇於嘗試新的治理工具,在處理很多公共事務的議題上,像是專家會議、公聽會、直播座談、黑客松、工作坊、共識營、公民咖啡館等形式的活動辦了不少,但真正的協作會議形式運用得還不多,所以在6月之後,會鼓勵業務單位多多操練幾次,用協作會議的方式。

  • 目前有幾個開過協作會議的單位慢慢比較能接受。以農委會來說,長官在這方面的支持是有的。

  • 有實施要點不錯,因為至少有依據。

  • 看看有正在想或者是有想要討論的朋友嗎?這個有到季會可以分享的程度?

  • 請自行決定,有需要的話。

  • 培訓的部分,我這邊有接觸兩個案子跟大家分享。

  • 原民會最近有請我去,幫他們講一個下午開放政府的原則,效果還不錯,原民會的參事也借這個機會在會內的各單位指定小PO。

    另外,交通部公路總局有找我跟芳睿幫他們規劃三個梯次課程。所以如果有培訓的需要,找PDIS的任何一位同仁都可以做分享,規模可大可小,從半天到三天都可以。

  • 我們是這樣:大家覺得缺什麼,我們就補什麼。這個是不用擔心的。

  • 看大家有沒有這個階段想要討論季會的議題?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還好的話,這三個就收起來,這個要點反正我們開完月會之後,所有的sli.do留言會放回去。

  • 芳睿有一個動議,不過動議是到動議再來處理,我們先看大家有沒有什麼要討論的?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下一個。

  • 事項二,107年6月協作會議討論及投票,請國發會說明。

  • 6月份建議的協作議題總共有四個:

  • 第一,「1.成立臺灣歷史建物保留區,收容因故無法原地保存的歷史建物」,這一則到今天總共有超過4,800多的附議,主要是在網路社群動員,所以附議算是滿快的。

  • 第二,「2.2019年起公家機關、公私立學校、校內自治單位舉辦之室內外活動不得供應免洗餐具,民間企業往後也應比照」,關於這一則在立法院的開放國會也有提出來,請大家一起來連署,我不曉得是不因為這個原因,到今天已經有超過4,380位的連署。

  • 第三,「3.白牌機車行駛快速道路」,雖然這個議題到今天只有2,590個人附議,但提議的是路權平等為一個社群,他們的動員力滿快的。

  • 第四,「4.修訂紀年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第5條第2項第4款、增列第5款增列警察、消防人員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一天」,主要是增列警、消人員,警察節、消防節要放假,訴求者覺得可以提升警、消的士氣。關於這個議題,在最近三天除了風傳媒、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其實都有在報導,因此這個附議速度非常快。

  • 依照107年2月的開放政府會議決議,我們每個月要提一個未成案的議題來徵詢是否納入協作,在6月份我們選定「下修民法之完全行為能力人年齡至18歲」,因為先前有將近五個類似的相關提案,徵詢過法務部之後,法務部的回覆是說這個議題不建議納入協作會議,因為在105年8月的時候已有透過民調來作問卷調查,超過六成的民眾表示不贊成。

  • 但我們會覺得提案者的訴求,除了行為能力下修到18歲以外,例如開戶或者是手機門號,又或者是勞動契約,這一些相關的問題,到現在還是需要依照民法20歲才可以自行處理。因此關於這幾個問題,相關部會是不是可以有相關的解套方式,像手機辦門戶都還要請父母幫他辦理,像開戶也是一樣需勞師動眾,以上報告。

  • 我想我們先處理一個比較程序性的議題,這個未成案議題的事情,我的做法會跟上次一樣,因為我們開放政府聯絡人選的案子,還是利害關係複雜、多樣分歧,目前收到的是有做過一次民調,然後贊成的比較少,但是這好像比較難對抗這一件事值得討論,所以我不曉得法務部是不是有額外的說明?我也同意最後的主責機關不列入投票就不列入投票,只是要比較對齊為何這個不適合協作,或者是兩、三年前反對的人比較多,這個比較困難。

  • 法務部報告,剛剛承辦同仁已經就法務部的立場也有做簡單的說明,我有看一下之前所做的民調,裡面分得很細,有效樣本的部分、調查的結果也分析得非常完整,所以我可能也沒有辦法很詳細地跟大家報告。

  • 事實上有贊成的理由跟不贊成的理由,所佔的百分比都有列出來,我跟業管單位在溝通,法務部的立場是說,這個案子假如成案我們再來考慮是否進入協作,現在基本上還沒有成案,要就還沒有成案的部分,馬上進入協作的話,事實上會有一些顧慮跟困難度,不知道主席或者是主管單位對這個看法。

  • 我來之前,我們業管單位給我很簡單的意見,還有附民調的結果給我,我想我還是必須要表達一下,也就是說:「按照民法的年齡規定跟各國國情、風俗習慣、身心發展的程度度都有關係,屬於各國立法政策的問題。假如真的要調降年齡會涉及到實務與法制重大變革、對社會帶來的衝擊及影響的層面會比較廣泛,因此法務部針對這一個議題在105年做了剛剛所說的民調,調查的結果33.8個民眾表示贊成,不贊成的超過六成(61.7%),而且目前也沒有任何的跡象顯示我國有調降民法成年年齡的迫切需求」。所以針對這個議題,法務部裡的立場是希望不要進入協作;成案之後我們再來做進一步的討論,以上報告,謝謝。

  • 簡單來講,並非不適合協作,所以這是為什麼不寫的理由,法務部認為等社會關注是不是再更多一點——我聽起來是這樣——再來討論是比社會關注還沒有那麼多的時候來得好,我聽起來是這樣子,是這樣嗎?

  • 今天業務同仁都有一大本,我想應該有電子檔,如果有公開的話,把電子檔的連結,我記得2011年法務部自己有提出這一個案子,當時為了要符合國際公約等等,相關的連結,至少會後提供給致翔,我們在今天的逐字稿釋出的時候,你剛剛提到的東西,我們至少讓在看逐字稿的朋友有東西可以點、看,這樣會比比較抽象的數字來得清楚。

  • 我們在sli.do上有提到我們有一個「非Join平台」的案件,我們非常希望可以納入協作,所以拜託大家可以投給我們,詳細的資料在sli.do上有。

  • 主題是我們國家關於新一代健保卡的規劃,我們的健保署一直有在規劃把健保卡升級,也寫了計畫,希望將原本的實體卡再換成一張有更多功能、功效的實體卡片。這個計畫行政院交由國發會來審查計畫,國發會主委於4月20日審查時,有提到是不是有更前瞻的規劃,像現在很多人是用手機,是不是有可能針對那一些想要做比較前瞻使用的人,讓健保卡也有數位憑證化、完全無卡化的選項。就像高鐵可以沒有紙本票,直接用手機一樣,健保卡是否應有數位憑證這類更前瞻的新規劃。

  • 同時,國發會也認為應該要納入更多民眾的聲音,我們部接受到國發會以上的指示方向後,因此從4月10日到今天,過去一、兩個月我們有拜訪過政委,署長、副署長都有來討論過,到底該怎麼繼續進行這個新一代健保卡的規劃。

  • 過去有做一些民意調查,有接近20%的民眾,他們對於數位憑證是有興趣的、願意嘗試的,經過討論,我們健保署內或許可以用協作會議的方式來瞭解民眾、不同利害關係人考量的面向是哪些,什麼樣的行動憑證模式是合適的。

  • 這個議題比較大,所以沒有期待一次完成,可能是系列的協作會議,會開幾場還不確定,但預定6月份會有第一次,所以在這邊就提出來。

  • 背景上就我所知,PDIS一直有提及希望「Join」平台的案件之外,還有更多非「Join」平台的案件部會能自己提出,在這個背景下,有三個我認為此案合適協作的原因:第一個,這個議題在滿政策前期,所以討論的方向跟受到的限制相對較少;第二個,健保卡跟全臺灣的民眾都相關;第三個,也牽涉到跨部會,這個議題本來在國發會審查、科技部等也有關,同時也有跟財政部做一些意見交流,他們也覺得未來的報稅,健保卡做的改變,報稅也會有一些調整等等,基於上述原因覺得合適協作,再請大家多多投給我們,拜託。

  • 確實有一些跨部會的意義,即使剛好不是你提到的各部會,只要有在用健保卡,也是當然的利害關係人,如果感興趣的話,是可以考慮。

  • 我們先回到國發會一開始建議的那幾案,看看其他PO們有沒有想要提出討論的?也就是適合或者是不適合協作的原因。

  • 我想講一下我個人對這幾個案子的判斷,第一個案子的脈絡是臺灣覺得很多古蹟會自燃的問題,比如已經斷電的建築物會電線走火燒起來,所以這個可能是背後非常多人會在意的相關問題。

  • 第二,有關於白牌機車快速道路在之前的案子有談過相關的部分,所以到時會需要參考。

  • 第三,有關於法務部未成案下修年齡的這一案,我比較想要瞭解的是法務部除了民調之外,有沒有請老師有做一些質化的研究?因為這個部分有提到會產生很嚴重的衝擊,而衝擊到底是什麼,有時我們講這樣子,其實大家都會很疑惑,因為政府說衝擊很大的時候,到底是什麼衝擊,這個部分有質化的研究說哪一些部分被衝擊到?

  • 沒有關係,我們還是按照序號,來看文化部的朋友(有沒有想要提出來)?

  • 文資法與建築有關的共有七個類別,具有古蹟、歷史建物、文化景觀、聚落建築體、紀念建築、史蹟六類,這六類中全臺灣目前有2,300處左右,基本上只要登錄到這六類,不管是縣市古蹟、歷史建築這一些類型,完全受文資法的保障,他的提案可能不在這2,300個案子裡面,因為都受文資法的保障,不管是調查、研究、保存、維護,文資法都有一套制度,甚至損壞都有追究的制度。

  • 可能講的是還沒有進入到文資審議具有文資價值(部分),目前文化部有一個制度叫做「列冊追蹤」,所以我們現在加強的是列冊追蹤的行為,經過提報以後,如果有進入文資審議,沒有成為具有文化資產身分的這一些建築物,可能不列冊追蹤,一個列冊追蹤,我們就會課予縣市政府在定期期間內對建築物檢視,如果價值提升了,再提古蹟審議委員會,如果價值有滅失的話,那可能解除,就是有一個完整的程序在做。

  • 第二,這個訴求大概有兩個,一個是異地保存,第二個是建材銀行,我們目前有補助台南市做建材銀行的計畫,台南市有很多傳統建築或拆下來的建材可以移到這個地方去,下次再利用的時候可以選可不可以用。再者,台中市目前也在推,我們看各單位的類型不一樣來推。

  • 第三,講到異地保存的問題,異地保存其實不管是跟國際潮流或是文資法都有所扞格,國際在趨勢,布拉格憲章都是講整體保存強調在地化,因為任何一個古蹟跟歷史建物與定著力是有相當的歷史淵源,你把它通通拿走之後會變成商品式的,這在專業來講是不強調遷移。再者,於文資法的規定,我們也希望是原貌保存,因為有在地情感的關係,就是法規國際潮流的部分。

  • 如果是異地保存會面臨幾個問題:第一個是地點不好找,如果各縣市要找一個地點更難;第二個是臺灣的建築形式、類型太多,從清朝一直到現在,涵蓋的層面有木結構、磚瓦結構,甚至水泥結構,這樣不同類型的建築物放在一起保存,很難看出保存的意義。

  • 再者,異地保存可能還面臨一個問題,像木結構,比較好的木結構建築拆過去大概是60%、70%可以原件裝上,這個沒有問題,但是磚瓦結果剩下30%。

  • 鋼筋混凝土的遷移會很大,其實臺灣有幾個例子,大家可以參考,像木結構的部分,目前新北市在做「五股手浪堂(音譯)」,早期台北市做的「古厝」,磚結構是最近吵得很兇的「三井倉庫」,另外新北市有「劉氏宗祠」,鋼筋混凝土是中山橋,中山橋敲到現在還擺在那個地方,其實我們在台中車站月台拆除的時候,也是鋼筋混凝土的結構,我們希望它能夠保存,但是拆除的效果,根本沒有辦法保存。

  • 另外,剛才講到異地保存,如果全國只剩一個,就會產生管理機關的問題,因為我們現在大概分為國定跟縣市定,國定沒有問題,縣市定有身分的沒有問題,但是沒有身分的,各縣市拆了以後到其他的縣市,能否取得到身分,不知道。我們就講北投車站,當年拆到臺灣民俗村去,就永遠不會拿到身分,這個是很現實的問題;沒有拿到身分以後,未來的保存維護,哪一個機關來負責,這個可能會有問題。像現在北斗奠安宮剛好是在彰化,而且臺灣民俗村也在彰化,從北斗遷到臺灣民俗村以後才取得歷史建築的身分,現在他們要頒回去,但頒不回去,臺灣民俗村現在有一點荒廢,這個事情非常麻煩。

  • 另外一個很重要的,這個大部分都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財力有無辦法來負擔這樣的經費?其實文資法並沒有規定不能價購跟徵收,但是我們面臨到地方政府的理由是財政困難,因此現在整個修復工作,文資局補助縣市政府是從50%到90%,依財政比例的層次,從50%至90%,才能維持整個保存體系的運作。

  • 有以上的困難,因為我們覺得很重要的是,整體保存、原地保存才是文化資產保存的真正意義,報告完畢。

  • 簡單來講,這一案聽起來提案內容跟文化部至少目前以文資保存法的意旨而言是相反的,即使進入協作,想必也是說服式或互相說服式的協作,這邊(文化部)覺得還是可以談嗎?

  • 其實我們都是跟這些單位在談,我們從上個月開始,全國辦了十三場的文化資產論壇,從分區論壇到全國文化資產論壇,其實我們有面對這一個議題對談,如果有需要的話,我們就可以找這一些團隊直接對談,這個沒有問題。

  • 並不反對協作,只是目前這個方向不會輕易鬆動,聽起來是這樣(笑)。第二案。

  • 這個議題我們請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代表來回應。

  • 我們最近大概在2月的時候,有一個記者會、新聞,我們針對免洗餐具、購物用塑膠袋、外帶飲料杯及塑膠吸管的部分,有規劃2020至2030年要管制的項目。

  • 其中免洗餐具也是在規劃的項目,其實我們在91年、95年的時候,我們針對免洗餐具的部分都有做一些管制,包含公家機關、公私立學校的部分,其實內用的部分都不能使用免洗餐具,我們預計到2020年會擴大執行,到2025年、2030年的時候我們會禁止使用,各個行業都會禁止使用。

  • 這個部分我們一直有在做規劃,像早期在96年我們也針對政府部門,他們在開會的時候,紙杯的部分有限制,當時是用行政規則的方式,政府單位在開會的時候,其實都會減少使用紙杯。

  • 另外,針對免洗餐具的部分,在去年6月的時候,其實也有人提案過,也就是針對免洗餐具的部分,我們也已經有做一些回應。

  • 這個案子的部分是針對舉辦活動的部分,其實有一些舉辦活動單位,像馬拉松、園遊會的部分,像前一陣子宜蘭在舉辦綠色博覽會的時候,地方政府也有一些自己的規定,他們自己採用租賃的方式或者是不提供的方式來進行,另有些縣市可能透過訂定自治條例,或者是他們自己辦活動時,利用契約規定廠商不得提供免洗餐具,其實在免洗餐具部分有做一些管制。

  • 我們已有考慮到針對公部門及學校在舉辦活動時,透過訂行政規則方式來約束不要提供免洗餐具,以上說明。

  • 您剛剛提提案人的文字理由有寫,也就是表示知道目前漢堡數的進程,似乎是跟桃園市政府陳請之後,收到了讓他比較失望的回答,所以才一下子跑來中央的平台說是不是可以鼓勵桃園市政府。聽起來是環保署有在想這一件事,但是方向還沒有非常確定,是這樣嗎?

  • 限塑是本署有既定政策,通常我們從公家機關、學校開始規範,民間這一塊我們也會隨後納入。本署已於今年1月1日公告修正「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增加公告了7個大行業類別不得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已公告14行業類別),因此就我們來看的話,本議題似乎並無協作的必要。

  • 瞭解。並不反對他的方向,所以去的話,就是大家都同意,瞭解,我們再往下,交通部。

  • 交通部補充說明,根據業務單位提供的資料,所謂的白牌機車,我們目前的規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的規定,是只有50cc以上、250cc以下的機車是屬於普通重型機車,依照規定是不能行駛所謂的快速道路。

  • 大型的重型機車也就是250cc以上的機車,是可以比照小型的汽車去行駛快速公路的路權,但相對來講也受到限制,比如依照道路交通規則第95條的規定,不能行駛於慢車道,必須在小型車、重型機車停放的時候,在停放線內停車、比照收費,要比照小型車的交通違規的裁罰基準,也有比較嚴格的考照資格。

  • 另外,普通的重型機車車輛的性能、穩定度相對是比較低的,如果在快速公路發生事故時,可能會延伸嚴重傷亡的結果,因此在考量整體道路行車安全,仍然不宜開放普通重型機車來行駛快速公路,各界如果對於白牌機車行駛快速道路的建議,我們部裡面有依照這樣的原則,持續跟有關單位檢討所設的相關法令,在車輛定義有明確的規範之下,我們希望不列入協作的議題,以上報告。

  • 這個聽起來……那就是這樣子,雖然提案人的主文裡面會預期到交通部會這樣講,目前實際上的情況是這樣子,這個是單一部會,我們就尊重交通部的意見。

  • 最後,剛才紀念日、節日實施辦法的這一個,這一個聲量真的滿大的。

  • 內政部說明一下,其實民眾對於放假日的議題相當關注,政委曾於去年10月就有針對「Join」平台的「還我七天假」議題召開協作會議,本部在去年10月27日在平台正式回應。

  • 根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規定回應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就同一事項再行提議,時限至今年5月27日,這段期間仍有9件民眾提案,未進入附議階段。這個案子民眾於5月28日提案,因為已經過了六個月的期限,所以進入附議,本提案涉及各行職業別另行增訂放假日,目前除了軍人於軍人節有放假、勞工於勞動節放假外,並無固定職業類別之放假。另外,歷來亦有教師爭取教師節放假,公務員爭取勞動節放假,基於衡平性考量,都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共同研議。

  • 這個案子長官也非常重視,昨天本部花政務次長有接受訪問,對外表示警、消放假涉及本部民政司及人事行政總處業務,會召集相關單位討論,如果有必要,會進行調整,並將討論的結果對外說明,以上說明。

  • 所以有指示對於協作這一件事有什麼看法嗎?就是有關於提案人、連署人之間溝通的這一件?

  • 內政部代表補充,我們一開始以為這個案子很單純,但是網路連署人數衝升太快了,我們還是有必要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讓大家知道經過公開的討論以後,可以協助他們解決什麼樣的問題,謝謝。

  • 所以是同意協作。

  • 最後看法務部有沒有要最後補充,有關於民調當中是不是有關於衝擊影響,又或者是sli.do上也有朋友問說是不是有一些配套措施等等,看有沒有什麼想要補充的部分?

  • 民調的報告書我已經傳出去了,請書漾貼到sli.do。其他的,我們就很難作相關的回應。

  • 另外請教主席,剛剛提到兩公約還是主權……

  • 我們查了一下好像是結婚年齡的問題,我們業管單位回覆是這樣。

  • 是結婚年齡沒有錯,不是全面性的。

  • 目前民法的構成比較奇怪,如果結婚了,忽然之間18歲也算大人,好像16歲也可以算大人的情況,所以如果我們成年下修的話,會說結婚年齡是不是拉齊,這個法務部一定有評估過,也就是有關於結婚年齡的部分。

  • 這個部分我們再進一步瞭解,會後補充資料列入紀錄當中。

  • 如果有的話,請補充。

  • 投票之前是這樣,看大家有沒有要討論或者是要提出的?我們看一下sli.do好了。有一位朋友說「臺灣現在塑膠製品一年產量有多少?是不是從源頭管制比較好?經濟部對於限塑的態度怎麼樣」,當然除了「尊重環保署」之外,看經濟部朋友有沒有已知、可以跟我們分享的部分?

  • 有一位朋友正在線上拉票、虛擬跪票(指衛福部,笑),看經濟部有沒有要補充的?

  • 經濟部報告,之前相關的議題我有業務單位處理的邏輯跟大家報告、分享,經濟部相關的業務單位,不管是商業面或是產業面站在產業輔導的部分,其實有相關的限制,對於業務單位跟業者的溝通而言,其實相對跟主推業務在邏輯上是相違背的。

  • 過去比如因為環保法規的修正或者是其他法規的修正,業務單位主要回覆的邏輯,像剛剛政委所講的,也就是配合相關的法規、政策去進行產業的加值化或者是調整,又或者透過其他的輔導方法來進行因應,因此以類似的邏輯來檢視,有關於限塑的部分,經濟部我自己猜想業務單位在想要不要源頭管制的立場,應該也是會保持跟原本的一樣。

  • 後續配套措施會看管制的程度、層面、影響的業別,我們會請相關的業管單位評估並提出參考。

  • 謝謝。這樣滿清楚的。

  • 最後一個問題是:「免洗餐具當年推動的時候是因為要防治傳染病,衛生署、衛福部還有沒有要把免洗餐具放進來」,這個論述上有沒有人知道?如果沒有的話就沒有,這個是之後協作會議回應時可以參考的部分。有一位朋友說幫警、消爭取一個休假紀念日是滿正面的,這個就洽悉。

  • NCC的PO問說健保卡的問題,有些團體反對跟身分證合併,這一次我們有沒有要併身分證?以我的理解,這次並沒有要併身分證,這個是完全不相干的兩件事。有一位朋友說現在比較亮了。

  • 也有朋友提到說:「成案回應後,6個月不再提議,似乎太短,建議最起碼改為1年」(笑),我想這個也是國發會在下一次要點檢討時,可以(討論)進去的議程,我們大概沒有辦法在月會進行實質的修改,但確實大家覺得六個月之後又來了,這確實是可以討論的。

  • 還有一位朋友提到如果要警消的話,公務人員是否比照放假,也許也可以放在同一個討論裡面,以上是sli.do上的意見,如果沒有別的想要討論的,我們就進入投票,一樣大概到30分好了。

  • (投票中)

  • (投票結果)

  • 第一名:新一代國家健保憑證規劃案

    第二名:修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增列第五款增列警察、消防人員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一天

  • 其實修民法那一案,主責機關沒有同意,不應該列入選項。但是,有沒有列其實不影響結果,就這樣吧。

  • 「新一代國家健保憑證規劃案」是84%,至少第一次的協作會議就確定來進行,也很歡迎所有感興趣的朋友們參加。第二案也是有過半,感覺上也是值得討論的題目,所以大家可能要有每半年討論一次這種題目的心理準備。

  • 其他看這兩案的朋友有沒有要口頭補充或者是約時間之前……因為現在新的規則是,我們要確認提案人同意可以來的時間,健保憑證比較沒有這一個問題,因為衛福部自己就是提案人,內政部那邊就是要跟提案人稍微理解一下,他或他在的那一個群體比較有空的時間是什麼,這個可能不只是週末而已,可能是特定時刻,可能那個群體有一些輪班的設計,這個可以進一步瞭解。

  • 看有沒有任何要補充的?

  • 謝謝大家投票給我(笑)。

  • (全體掌聲表示贊成通過XD)

  • 大家好,我是人事總處的PO,關於剛剛內政部提到警消放假案,可能涉及到公務人員勞工節是否放假的部分,我需要再跟相關單位確認。

  • 另外教師節放假的部分是教育部的權責,以上補充說明。

  • 我想這都是資料備著,還是以提案人的提案範圍來講,但是我們在做資料盤點的時候,手上已經有的資料越多越好,因此這個部分請麻煩問一下。

  • 所以目前應該還是以警、消為主,看後續內政部盤點資料的內容,再決定要如何處理。

  • 對,是這樣子。

  • 我們還是會先聯絡提案人,先約提案人的時間及確定他的真實意思,我們需要哪一些資料都是那個時候才會知道的,只是人總先理解到不無可能會需要你們這邊的資料,就是這樣而已。

  • 大家如果覺得ok的話,我們就這樣確定,下一個。

  • 接下來是臨時動議,請芳睿說明。

  • 我來說明一下這兩個議題:

  • 第一個是參與者,也就是有幾次協作會議的參與者在會後或會中有反映,民眾覺得為什麼每一次政府的人這麼多、民眾是不是可以再多一點,可能的原因是民眾少,會讓他們覺得比較小眾,政府的人比較多會讓他們有一種壓迫感,在發言的時候信心會比較不足,覺得自己比較弱勢的感覺,這個是把看到的現象跟大家說,大家覺得可以怎麼改善比較好,我覺得這個是開放的問題,可以讓大家一起來想。

  • 甚至,對於這一個問題有什麼樣的意見,我們可以釐清這個現象是不是一個我們需要討論的問題?如果這真的是一個問題,我們可以怎麼做已經好?

  • 接著是有關於參與的部分,如何讓不同的聲音,像反對的人有正當的管道與建議,因為以目前的方式,參與者知道這個案子會做協作會議都是有按附議的人,「Join」平台可以讓反對意見的人去留言,但是並不會讓反對意見的人知道我們開協作會議,通知不會到反對者的信箱當中。

  • 所以可能的解法是留言的反對人的意見也可以收到「Join」平台的通知,但是也可以讓大家討論一下國發會有沒有其他的做法或者是有什麼其他的方式?這個是有關於參與人數的參與管道部分。

  • 再者,參與也牽涉到透明的問題,各個機關會去研議哪一些東西參採,這一些部分協作會議的參與者參與程度比較不足,看如何跟政府有後續的協作?我們是不是要讓參與的程度再提高?又或者是其他的想法,我們可以在這邊提出,也想跟各位PO討論。

  • 這兩個動議我稍微補充一下,第一個是有關於參與人數的問題,事實上在審議人數上有一些討論,有參加過協作會議的同仁感受到,我們會分兩個小組在討論,其實人數會非常影響到討論的品質,大家可以想像如果我們是這樣的人數,大家來做協作,感謝開放政府聯絡人已經滿成功了,但是我們直接用這樣的人數來協作,恐怕每個人只能講5分鐘的時間,但是這樣的時間是不太夠的,是不是可以好好充分對話與交流?因此人數是一個問題。

  • 如果邀的人雖然少,但是沒有涵蓋到充分的利害關係人,問題還是會持續,但是我們涵蓋到充分利害關係人的話,人數還是要考量一下,不要太多會比較好,這個可能是要考量的問題。

  • 另外,反對這個意見的民眾是不是來參與?來參與的人是支持這一個案子的民眾,反對的民眾能不能來報名及參與,這個是一個點。

  • 再者,我們曾經觀察過一個案子是有關於林務局的案子,也就是寵物能不能進森林公園的問題,那一天我跟芳睿都有去參加,這個會議有一些還不錯,像裡面的學者專家事實上已經站在提案人的立場,他們一開始就所知是不太支持提案人的想法。

  • 提案人當天也有被受邀參與,這一點真的也是滿棒的,但是當天會議的長官、同仁沒有參與過協作會議,因此討論協作會議的狀況與精神沒有傳遞到,這個資訊傳遞上我們要再加強。

  • 第二,當天有提到價值的辯證,也就是寵物跟野生動物權的優劣次序問題,這個直接影響到的是臺灣方方面面的許多動物政策,並不是只有當天的動物能不能進入到森林國家公園的議題,導致這個會議,我們其實談到許多的東西不能到那個會議,這其實是後續的許多問題。

  • 我覺得後面的問題其實不一定是利害關係人參與,就算是審議民主也會有不同的層面,可能會現有公民會議,然後再加專家會議,不一定每一個階段都是要利害關係人從頭跟到尾,這也是大家可以參考另外一個不一樣的層面;但是我們可以打開大門來參與這一些政策的討論,我覺得也是不錯的方向,給大家參考,謝謝。

  • 看大家有沒有什麼想要提出的?我也是今天中午才知道有這一個動議,還沒有太多的想法。唯一的想法是人變多的話,討論的時間要更長,不然每個人講話的時間會壓縮,顯然討論的品質都會下降。但如果討論的時間再長,是長到什麼程度,也是可以討論的適切,我沒有別的意見。

  • 「不同意見」那一個部分,當初是說有Google跟臉書,如果開放的話,都找得到。但是有些人是用訪客的身分,一般的人不會填真正的電子郵件,那個確實是很難找得到人。有關於不同意見也可以納入通知的話,可以跟我們講,我們可以做。

  • 技術上可以嗎?

  • 如果訪客的email也是亂填,我們還是發信,不要把它篩掉?

  • 那技術上是可行的。

  • 有關於官員太多、民眾太少的部分,上個月季會請大家看記者會影片,其中幾個提案人在訪談都提到,這麼多的政府官員聚在一起處理他的案子,讓他很感動、很高興。所以我想說的是,並不是每一個民眾都覺得官員來很多是要欺負他的。

  • 我們協作會議在會前,有沒有跟提案人、民眾說清楚,今天是大家一起來解決問題,並不是官員在你的對立面,官員要把問題擋掉。

  • 所以不管是官方或者是民間,大家在會前要說清楚,大家就公共議題一起來協作,能夠有多元意見,會比雙方人數的比例來得重要。

  • 當然我們也很同意,在行有餘力的情況之下,我們把會議時間再拉長一點,多開放一、兩位民眾進來,當然也可行。如果我們在會前做好期待管理,跟所有的民眾講清楚,今天只是官員來,並不是擋你的意見,是為了共同解決問題掉,可能就不叫不會有「官員人太多、民眾人太少」這樣的疑慮。

  • sli.do上有朋友提到也許未來協作會議不一定鎖死時間,如果有需要可以開兩天的協作。滿好,不一定是自辦行政,任何案子有朋友發現感覺上利害關係人非常多,一天沒有辦法處理的話,也可以開兩天,下個月就可以少一案,這當然是可以的,技術上是做得到的,這個可以參採,沒有問題。

  • 第二題是「回應應該尊重機關的處理」,這個跟之前提到說「要不要讓提案人反覆回應」在上次國發會的提案是類似的。我記得上次的討論,最後結論還是從機關的角度來看,在一個綜合回應之後,還是以那個回應為準,也就是最後一句話是由主責機關來講的。我記得當時是這樣子,所以看起來是類似的邏輯。

  • 看大家有沒有要提出來的?或者是繼續討論?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有一些是明顯可能有比較好的解決方法,像剛剛講到有其他的意見朋友,我們在邀大家開會、綜合回應時,我們也可以把他們copy進來,這應該不會有壞處才對,如果國發會覺得技術上可行的話,就請跟廠商說一下,這個是很簡單不會有壞處的解決方法。

  • 其他的部分,像人數的部分,我們會建議我們跟提案人約定感興趣的時間,他可以的時間時,一併想一下連署人差不多在什麼時候有空,這個並不是強制性的,如果大家有空,其實開到假日,連署人最有空,但是反過來講,公務機關一定最沒空,剛好辦在5月1日那一種非常碰巧的時間,不然一定是有一方要讓步。這個我覺得還是接下來跟提案人討論時間的時候,還是放在一個心理參考,但是很難說把協作會議增長或者是移到週末,這個強度沒有這麼強,但是要有保留選項,真的增長或者是開到兩天或者是週末是最好的,這樣子我們就建議各位可以往這個方向去想,其他的部分看大家有沒有想要補充或者是提出的?

  • 我補充一件事,上個月農委會PO有建議我們會議的場地可以試著到各部會,我們試著做,所以接下來地震速報案,NCC也同意我們在NCC的會議室開協作會議。今天也藉這個機會跟大家說未來辦理協作會議,有意願在自己的場地開協作會議的話,PDIS也會全力支援。

  • 這樣滿好的,即使不是特別邀請來協作會議,也可以觀摩到協作會議,這個是最主要的目的。如果沒有別的目的,動議就到這邊。

  • 抱歉,剛剛有提到調降年齡的部分,像開戶是關於金管會、申辦門號有關於NCC、勞動契約是勞動部的部分,除了修改民法以外,有沒有其他的空間?又或者是各部會的態度?

  • NCC剛剛已經有提到是回到民法了?

  • 跟各位說明一下,電信法上「服務契約」走的是民法上的契約行為,並不是單方面電信法想要改就怎麼改,因為服務契約糾紛到時去打官司一定是到民事法庭,法官怎麼看這個東西,這個案子還是要回歸於民法上的基本規定。

  • 民法上20歲成年規定像剛剛所說的有婚姻或者是其他的例外情形,基本上原則跟例外其實訂得很清楚,不可能說為了針對某一項特定契約行為就開一個洞就把你放出去,我相信還是要取決於法律上規定的內涵及司法機關在審酌時的態度,並不是隨便找一個特定情形出來修改,就可以這樣做,以上報告。

  • 以上瞭解,比較難個別處理,我的理解是都要法律通知,像公投法就可以把18歲寫進去,這個是在法律層次處理,並不是在個別機關規則裡面去壓過民法的行為能力。

  • 不過我想這個還是會處理到,這個題目因為我同時是青年業務的政委,其實在青年諮詢會議非常有意思,快到18歲的朋友們很強烈會覺得18歲是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但是剛滿20歲的朋友,往往覺得沒有18歲年輕了,所以就覺得這個是很有趣的情況。

  • 所以,要怎麼樣平衡,這個確實也是可以討論的,但是就像剛剛法務部所說的,如果連署人數不一定很夠的話,也就是這個sample是不是要到五個就是一個問題了,另外一個是討論的氣氛還沒有出來的話,有沒有足夠多的人知道我們在討論這一件事,也是一個問題。所以這個我會再想一想,就是以青年事務政委的身分。

  • 剛才主席提到兩公約的部分,我已經把資料給書漾了,到最後審定也沒有調整,這個部分都有了。

  • 第二,sli.do上有提到一些相關部會涉及到民法規定的部分,建議成案之後我們再來討論。

  • 第三,剛剛一直在討論協作,我們都發現參與的人數或許比較少一點,我剛剛也跟財政部(PO)交換意見,個人建議可以針對個案,如果這個案件很複雜而且正反意見分歧,又或者是連署的人數非常多時,可以拉長時間,甚至地點的選擇也可以做一些考量,並不是通案性的,而是針對個案可以這樣調整,以上建議,謝謝。

  • 澎湖跟恆春我們都有所調整,那個比較沒有問題,因為比較明顯是區域性的案子。但是在純區域跟純全國中間還有很多不同的光譜,這個可以靈活調整,我想PDIS這邊最後PO覺得需要開一整天或者是開兩天,我們的方法多多少少也可以進行調整,這個沒有問題。

  • 這純粹是一個想法分享,也不知道各個PO如何看到這個事情,剛剛有slido上提到有「協作回應要尊重機關處理」,這個部分我有點糾結。

  • 理論上應該是要尊重,但若碰到開完之後寫正式回應,完全未提及協作會議的內容,該怎麼處理呢?協作會議的意見即使未被採納,那是否至少不採納的原因要被寫出?關於協作會議後回歸部會回應時若有發生gap時,這個gap該怎麼處理?

  • 補充說明,有時不只是意願,不想處理;有時也是我們不習慣、不知道開完協作會議後的內容如何跟原本的政策銜接。

  • 所以是否100%尊重業務單位的回應內容不介入?我個人是覺得,仍是需要一個協助弭平上述gap,或者是說協助的角色,去做一些處理。剛好看到這個slido意見,因此提一點自己的想法,也看看PDIS或者是其他部會的PO有什麼樣的經驗,看這樣的情況怎麼處理,想聽大家的想法,以上。

  • 之前跟書漾、芳睿討論時,有提到當時健保卡有提到協作會議的參與者是否有足夠的代表性,因為公民會議會有抽樣的方式來做更具有代表性的抽樣與選擇。

  • 後來我們想了一下,協作會議的屬性,跟公民會議不太一樣。公民會議原來希望可以替代一些像公投的結果,所以主要是希望人民瞭解對於這一個議題的概念與想法。協作會議從過程與討論的方式來看,我們的過程有點比較類似在公民會議之前撰寫議題手冊的過程,我們透過訪談、會前會的討論、廣納利害關係人、提議民眾進來協作之後,我們把議題的脈絡釐清並發想初步的解法來參考,比較不像公民會議的狀況。

  • 因此,在這一種狀況之下,我們在意的點可能是意見的多元性是不是足夠、是不是可以把議題的脈絡釐清,這比較像我們跟公民會議比較不一樣的地方。這個是我個人目前初步的觀察,大家如果未來有看到一些不一樣的東西,或者是一些想法也歡迎大家指正,謝謝。

  • 有一個朋友具體建議,「公文簽辦時,請業務單位敘明採或不採的緣由」,至少這樣的話,寫的那一欄不管再怎麼簡短,至少有材料可以使用。這個是很具體的建議。

  • Peggy剛剛的問題我簡單回應一下,我覺得這狀況並不算不尊重機關的意見,因為Peggy畢竟是機關內部的PO,PO覺得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做一些適當的修正之後再對外回應,原則上還是在「尊重機關的權責」範圍之內。

  • PO可能會為難的部分是,因為有時PO可能會不曉得要做到什麼程度才好,像業務單位的公文已經過好幾關了,PO可能不那麼適合做大幅度的修改、或者翻盤再退回去叫業務單位重來之類的。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建議是不是可以讓PDIS有機會提修正建議,用PDIS名義來建議業務單位修正,可以減低PO在內部跟業務單位的衝突,謝謝。

  • 謝謝,就是儘量使用,PDIS是大家都可以使用的。

  • 如果沒有其他動議的話,我們就4點之前準時結束這個會議,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