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人事總處的高慈蔚,我今天是分組討論的小桌長之一。
其實,在運用完整的協作會議之外,部會也可考慮將協作會議的元素拆解,把公私協力、開放政府的精神,融入部會現有機制裡。例如,機關在制定政策時,本來就要舉辦公聽會跟其他會議,或許可以將會議規劃成與協作會議類似的形式,也能落實公私互信的精神跟目標。
有些部會的業務比較不是外界關注重點,因此機關不太重視PO制度。這牽涉到部會業務性質,有的部會,例如衛福部、教育部是經常被民眾提案燒到的部會,自然會有動力推廣跟運行PO制度。但業務性質偏向幕僚的部會,像人事總處、主計總處,推動PO制度的動力相對比較小,解決方法回歸到機關首長對PO的重視程度。
接下來,PO也有需要代表機關與民眾聯繫的時候。特別是當業務單位與提案人間立場對立時,機關需要透過PO這個中立角色與民眾溝通。像今天早上Peggy提到她曾擔任的中間人一樣。但前提是PO與業務單位間建立足夠的信任時,才有辦法讓PO全權負責對外聯繫事宜。
另外,各部會經常面對PO異動跟經驗傳承的問題,也就是前任跟下任PO間並沒有經驗交流。因此,建議針對新任PO,PDIS除了提供PO制度手冊及文件外,或許可以邀請機關內部已經建立完整機制的部會PO,來跟其他部會的新任PO進行經驗分享,也能作為新任PO建立部會內部機制時的參考。
我們也討論到PO制度跟現有制度之間,是不是能相互融合?或者與輿情、國會聯絡人等機制相互連結,才不會疊床架屋。另外一點,PO其實不太知道部會或是行政院最近關心的重大輿情是什麼。在機關內,是不是可以把PO加入國會聯絡人的群組中?PO不一定要負責處理輿論,但能接收相關訊息。
此外,如果要提升首長運用協作會議的意願,或許可以邀請首長親自參加協作會議,首長也會對整個制度運作有更深的瞭解。
再來,擔任PO的誘因部分,除了最直接的敘獎,也包含責任感跟成就感。提升成就感的方法之一,是請有意願的PO,在副首長季會中報告協作會議成果。如果大家覺得害羞或壓力大,也可由PDIS代為報告,宣導協作會議成功的案例。
對內部同仁來說,運用PO制度的誘因,包含透過協作會議可以跟民眾溝通。雖然沒辦法立刻解決民眾的問題,但是雙方能瞭解彼此的難處。因此,業務單位透過協作會議可以防止輿情延燒。如果有更多的成功案例,業務單位也會更有意願召開協作會議。
PO的地位與本身的職位層級有關。有人提到應該由各部會衡量自己的需求,指派一定層級的人員擔任,重點是有沒有辦法與其他的單位溝通協調,某些時候承辦人可能叫不動其他單位,要由科長或簡任長官擔任PO才行。
第二個問題是,PO制度在部會內不太明確,別說部會首長,可能連業務單位或者其他同仁也不知道PDIS、協作會議制度的存在。部會首長部分,雖然每一季都有召開季會,但是參加長官的部會本身比較少有協作議題經驗的話,長官對這一套制度會較無感。或者是每次去參加季會的長官都不一樣。這也跟PO在部會內的權限太夠,沒有辦法對上或對下宣導PO制度有關。至於如何讓PO制度受重視?解決方法包含視情況請PDIS,也就是以政委辦公室的名義協助,由PDIS當作擋箭牌跟業務單位或長官推動議題。
大家好,由我報告今天第一組討論的成果。第一,有部會提到爭議較大的議題,不一定適合拿到協作會議討論,以核安議題為例,當雙方立場太對立又同時邀請參加協作會議的話,可能會直接吵起來,因此建議爭議大的議題,還是讓部會有召開協作議的最後決定權。
另外人總在處理Join平台與公務人員相關的提案時,因為民眾提案內容經常與假或錢有關,所以常常都是同一個業務單位在處裡,業務單位難免覺不公平。因此PO要怎麼去說服業務單位,開放政府程序其實對現有業務有幫助,而不是多出另一份工作,也是之後要努力的方向,謝謝。
關於PO制度,以人事總處來說,是由綜規處負責擔任Join平台提案跟PDIS業務的總窗口,並與其他業務單位及外機關聯繫。但這樣的角色,與公關組以及其他負責對外溝通的單位之間,差異是什麼?不知道有沒有部會的PO本來是公關組成員?或大家怎麼跟公關組協調?
不好意思,是不是可以就其他部分分享?
根據我參與多胞胎補助案的經驗,我認為政府跟民眾的溝通是有改變的,因為大家是坐在同一張桌子面對面溝通,在次協作會議中雖然民間團體發言稍微激動一點,但也能瞭解政府的難處。如果大家願意來參與協作會議,相信是有幫助的。
大家好,我是人事總處高慈蔚,謝謝。
本案已於107年11月1日考試院第12屆第211次會議決議,先就與行政院有共識部分,也就是有關事假增加為7日,以及婚假、喪假與休假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等部分發布施行。本案業經銓敘部參採納入請假規則修正,並於同年11月16日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為回應關心本議題之提議者及附議者,人事總處也於107年11月23日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更新最新辦理進度,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各位PO夥伴大家好,有關於序號28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後段的案子,在此簡要報告如下。
請假規則案經考試院於6月14日召開全院審查會,並於7月19日經考試院第12屆第196次會議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以上報告,謝謝。
另外考量該議題尚未成案,如票選為協作會議議題,主辦機關即須邀請提案者、附議者及相關機關與會並開放網路參與、於Join平臺進行回應,恐引致其他未成案議題之提案者或附議者質疑。
有關於序號2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人總建議免列為協作議題。考量本案涉及聘僱人員權益及機關運作管理,人是總處於5月1日邀集部分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召開意見交流會議,並經多數與會人員表示,未休假加班費之經費支應尚有困難。審酌本議題主要涉及預算經費編列及國家財政負擔,為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權責,及考量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並無涉及其他機關或其他民眾關心議題,案情較為單純,因此不用召開協作會議。
銓敘部已經於3月19日及5月11日二度將請假規則第10條等相關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函陳考試院審議,並於6月14日由考試院召開審查銓敘部函陳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及第1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案全院審查會。本案業經銓敘部參採納入請假規則修正,並辦理相關法制作業中。
所以目前應該還是以警、消為主,看後續內政部盤點資料的內容,再決定要如何處理。
另外教師節放假的部分是教育部的權責,以上補充說明。
大家好,我是人事總處的PO,關於剛剛內政部提到警消放假案,可能涉及到公務人員勞工節是否放假的部分,我需要再跟相關單位確認。
有關於序號28,目前考試院是預計排入全院審查,但還沒有確切的審查日期,謝謝。
大家好,有關於序號28,目前沒有最新的進度,謝謝。
不好意思,另外補充一點,考試院是合議制,因此提案是否會於考試院院會通過,必須視考試委員們的共識,供大家參考。
謝謝。這樣有回答到國政的問題嗎?
唐鳳:
目前參與平臺之權責機關為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所以很多案子即使真正的權責是在考選部或者是銓敘部,礙於現行的規定,只能由人總擔任主辦機關,但我們也只能先將民眾的提議,函轉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但我們最後也是尊重銓敘部或是考試部的處理情形,人總也無法即時、妥適的回應民眾,可能導致民眾觀感不佳。
先跟大家說明一下,行政院、考試院的權責分工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並掌理有關考試;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所以我國考試及公務人員權益之法制主管機關原則均為考試院。
本案目前無最新進度。
序號28,這個案子在2月2日跟提案人確認過,因為案情比較單純所以不召開協作會議,人事總處也在「Join」平臺上說明已經銓敘部參採本案提議,並辦理相關法規研修作業,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修正草案,也已經在3月19日由銓敘部函陳考試院審議,目前的進度是這樣子,又考量現在的進度是等待考試院的審議結果,因此是否解除列管?後面等到考試院審議結果出來之後,再由人事總處適時向大家報告,謝謝。
大家好,我是人事總處的高慈蔚,這一段時間有榮幸處理到與人事總處相關的案子,並以協辦機關的角色參與協作會議,因此對於協作會議的流程有大致上的瞭解,也很期待在今天、明天可以學到更多的東西,謝謝。
因本案案情比較單純,所以不需要透過協作會議再予以釐清爭點與事實及尋找可能的解決方案,所以這個提案,人事總處建議就不必列為協作會議的議題之一,謝謝。
又本案於106年12月15日成案後,經電洽提案人確認訴求僅為建議休假改以時計,本總處已將評估可能的風險與困難,在本年1月5日將相關的意見提供給銓敘部參考,本案後續將會由銓敘部繼續討論研議。
協作會議的目的是為了協助主協辦機關聽取多元意見,並透過協作釐清議題爭點,本案僅涉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修正,而且請假規則是由考試院、行政院會銜發布,並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的規定,本議題僅列本總處為主辦機關,本案除銓敘部外,並未涉及其他機關,或者是其他民眾關心的議題。
主席、各位PO夥伴大家好,我是人事總處PO。有關於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的內容改為「休假」一案,本總處建議不列為協作會議的議題。
各位好,我是行政院人力行政總處高慈蔚,謝謝。
最後再把結論重複一遍,雖然不是全部採納民眾建議,但是我們還是會積極檢討相關的程序。因此經過改稿後,變成結論、參採建議、重複結論的結構。
但我們並非完全不採納民眾的建議,像有關於測速等真的需要政府去釐清、進行比對的部分,還是有參採他的建議。
所以原稿結構是一開始先丟法規,把結論放在第二段,但是經過改稿之後,結構有進行大幅度的修改,變成先跟民眾講我們的結論,也就是現行制度仍然有存在的必要之後,再稍微解釋一下現況是各種證據還是有經過查證的作業流程。
我們一開始的原稿是先丟法條,也就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再跟民眾說依照現行相關的作業規定,警察機關都是在經過查證之後開罰的。但礙於目前稽查的人力與物力有限,所以現行的制度還是有存在的必要,但是我們會檢討相關的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