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應該是要尊重,但若碰到開完之後寫正式回應,完全未提及協作會議的內容,該怎麼處理呢?協作會議的意見即使未被採納,那是否至少不採納的原因要被寫出?關於協作會議後回歸部會回應時若有發生gap時,這個gap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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