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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會先進,我做會議秘書先作報告,本次會議是在8月6日時,副院長召開非公務機關的個資跨境傳輸限制會議時,有一個問題沒有解決,就是所謂「可記錄健康資料」的穿戴式裝置,俗稱健康手環,如果記錄的個資有跨境傳輸問題時,在還沒有個資專責機關成立之前,究竟由哪一個部會主管、如何處理?副院長就請唐政委來協調,所以這是今天開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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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主持的會議,依照慣例是會作全文的逐字紀錄,這個逐字紀錄會在會後寄給大家,大家看看如果覺得有不妥當、不希望公開、任何錯誤的,可以就自己的發言來修正。也因為記錄的關係,要麻煩各位長官、先進在第一次發言的時候,先說一下您是哪一位,方便記錄人員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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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會議的資料,事前有拜託法協中心跟大家要書面資料,書面的資料原則上政委都有看過,所以一下發言的時候,可以就非常需要強調的部分再作說明,會議進行的方式,一開始先請法協中心來作背景的說明,之後再請各機關的先進給我們指教,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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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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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如同葉寧所說的,今天並不是要通案把所有關於健康的跨境傳輸都進行討論,也不是要通案所有涉及射頻器材都來討論,而是這兩個交集是類似運動科技碰到這一類運動手環、健康手環跨境的部分,就這些個案,我有看到取得了兩個實際的器材來當作例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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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指定了分工的主管機關之後,也並不是那個主管機關就要擔負起全部的個資保護專責機關,在未來的權限,因為這個是有脈絡的,只是就跨境傳輸上,要不要盡一些告知義務等等,是有這樣的配套就可以了,以上先作比較上位的說明,接下來進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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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長官好,我們之前有先提供三份資料,第一份資料是螢幕上的這份,這是本中心簡單整理之前我們討論這個議題時,本會及通傳會曾提供的意見,我們如實呈現在這裡,如此而已,並沒有要預設任何的立場,等一下還是要透過會議討論,才會有一個比較妥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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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第1頁至第2頁的地方,節錄通傳會之前所提供的書面資料,主要是針對IoT簡單的架構進行介紹,請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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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有關Apple Watch及小米手環的特性,這個圖示主要是呈現出健康手環連結到APP有很多種類,像是有醫材、運動、健康或者支付等等的不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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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次有整理三個命題,第一個是個資的定義,因為通傳會之前提供的書面資料當中有說到APP的使用者、實際設備的使用者不必然相同,蒐集的資料是不是可以識別特定的當事人是有疑義的,所以覺得這個資料流是否為個資本身是有爭議的,我們針對這個部分有作初步的回應,因為設備使用者跟APP的使用者是否為同一個人,本來就不是個資法在判斷個資的必要要件,縱使不是同一個人,也無礙於資料流,可能識別特定某一個人,而可能會屬於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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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命題,是要討論射頻管制器材適用個資法的範疇,通傳會之前有說我們的代碼483指定的是射頻管制器材零售業,這個零售業指定的NCC只是負責在像是販售小米手環的時候,會蒐集到買受人的姓名、電話及地址,以寄送商品或保固的目的作為聯繫使用的部分才會管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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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個部分,因為列表代碼483本來就沒有排除射頻功能IoT設備可能涉及資料流,仍然會由通傳會管理的可能性,但是否就由通傳會管理,仍應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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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命題,是健康手環的管轄權認定,通傳會的主軸與見解是要以連結應用程式,也就是APP的應用服務或是功能的目的,來判斷其主管機關,然後進一步透過代碼631的分工原則來看物聯網或者是健康手環主管機關是誰,如果已經有特定的目的了,就由特定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管轄,如果沒有的話,就由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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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Apple Watch、小米手環為例,其中像是心律監測跟運動監測等的功能,NCC覺得這跟衛福部的法定執掌比較接近,或是從運動監測的這個部分來看,也有可能會涉及到教育部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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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的立場在判斷個資法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時候,都是從有沒有明確的作用法來看,其次就會以監理密度或者是法定職務密切較高的主管機關,由這個主管機關一併監管個資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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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一個例子,像藍芽血壓計是屬於醫療器材,所以其附隨服務所蒐集的個資,也宜由醫療器材的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福部來管理,如果是以健康手環這件事情來看主管機關,我們覺得不應該只是從連結的應用程式來看,而是要從設備端跟運用程式來綜合判斷,也就是上面這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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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手環是具有射頻功能的IoT設備,這個設備可能會主導出後續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的一些流向、功能,也就是說,這個製造商其實對於設備後續的個資流向可能是有主導的能力,以小米手環為例,它是有射頻功能的IoT設備,以整體資料流向來觀察,小米手環必須要透過小米運動的APP來傳輸個人資料,所以這兩個在功能上是有連動關係,綜合設備端與連結的應用程式來看,之前所提供的意見認為由NCC一併來管理比較妥適,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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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國發會的報告認為是NCC,NCC也提供了非常詳盡的意見,請問主秘是不是有要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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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主席、參事,也謝謝國發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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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的基本立場,容我直接先從這個個案來討論,我們的立場還是跟上次副院長主持之會議一樣,也就是國發會簡報第4頁所示,我們認為還是要從APP的運用服務的「功能」跟「目的」來看。我從三點來讓各位瞭解為什麼我們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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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APP其實是跟軟體有關,既然講物聯網它也是要上網,也跟網路有關,網路的分工其實在以往行政院裡面,資料上都有,政委都有分過工,實體世界對應的業務若是該A機關管的,網際網路不管是APP或什麼也是須由A機關去管,這是基本的原則,也就是實體世界跟網路世界是要對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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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回到法協中心簡報第4頁來看,我們認為右邊這欄,法協中心認為「射頻功能IoT的設備」跟「連結的APP」要結合起來綜合判斷,我們只要看幾個基本的例子,就會知道這種看法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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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例子,大家現在用得很熟的射頻設備,最常用的是什麼?是手機,手機也是NCC管的,目前大家用最多最熱門的APP是什麼?應該是1922的疫苗意願登記預約系統,請問這個APP是什麼機關來管?很清楚,其個資不可能是由NCC轄管,所以這個國發會的初步建議判準,我覺得這個連結是有點微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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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例子,舉另外一個射頻設備更常見的例子,也就是大家普遍使用的電腦跟電視。現在智慧電視都可以連網、上網,裡面有Wi–Fi的介面,那些NCC都有在做檢驗,對應後續要連上其他的軟體,不管是遊戲或者什麼,灌上去之後,有涉及到線上跟其他玩家對打,這些個資的主管部分,相信NCC的角色,應該離很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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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這個小米手環設備也不見得只有NCC有角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對任何射頻設備、非射頻設備也好,都有做檢驗;例如:射頻設備的EMC特性檢驗,所以國發會判準所提出的這個角色、說法,其實NCC的部分也只是充分的條件而已,不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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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綜合以上說明,在NCC審驗功能當中,只有RF,而APP或者是其他資訊方面,都不在NCC作用法職權範圍,當然也不是審驗項目,以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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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秘,上次會後,也有麻煩NCC提出一些你們認為監管的分工建議,這部分有沒有需要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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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建議還是跟上次的會議一樣,沒有改變,就是建議要看這個APP運用的「服務目的」及「功能」是什麼。功能、目的是對應著事業,事業當然會有其事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以我們才會舉一個最接近的例子,也就是Apple Watch,Apple Watch裡面有一些軟體,是用打勾啟用其功能,有些功能早期是屬於食藥署管的,有些是沒有管的。即便如此,因為生理功能把關監測在實體世界已有分工,例如:我們NCC所附的簡報資料第7頁當中,先前也是跨部會討論結果,其實也已經把今天這個個案分工輪廓框出來了,其都有對應的一些主管機關,所以我們認為相關的機關都已有做一些框列、爬梳跟整理,這個原則我們當然是希望能使各機關在遵循上都能時間前後一致,這樣會比較合理一點,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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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具體來說,就健康手環來說,NCC建議的是教育部跟衛福部,應該是這樣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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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們認為這兩個機關的關聯性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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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把這個個資的蒐集定義在是以運動保健為目的,而不是以那個器材本身的批發零售為目的,就是這個個資當蒐集的時候,跟我們去醫院做健康檢查不一樣,去醫院健康檢查,那個當然一定是衛福部的範圍,因為那是醫院的行為,但我們等於是整天自己在家幫自己健康檢查的設備,因為不是在醫院裡面做,所以按照NCC這張表的意思是,我們是要看運產⋯這應該是運產條例來的規定,第12條裡面運動保健業的分工,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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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零售業寫在上面的用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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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寫在前面,主要是把當初的資料作整理,目的是,如果相對認為衛福部或者是教育部體育署有更好、更堅強的理由排除主責機關之列,則當初針對630的資訊業行業別之分工時,行政院也有這個決議,是由經濟部工業局主政,所以也把經濟部角色放上此零售業部分來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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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政委辦公室也有指示要我們去爬梳、盤點目前射頻器材搭配APP的情況,在簡報第13頁至第15頁,總結重點是,沒有一樣是「沒有APP,就變成廢鐵一塊」的情形,沒有這種器材,小米手環不裝APP,起碼都還可以用,它跟Apple Watch一樣,Apple Watch也有很多是啟動之後,再也不跟手機去互動更新,大概也都OK,也不一定要連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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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雖然有射頻功能,但並不一定是那個APP的附屬品,本身也可以想成是手機上的APP,意思是這樣,剛剛提出運產條例的意思是,我覺得很有意思,因為剛剛的表格裡面第二個,是不是專門講電競?在剛剛的分類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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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第7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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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7頁的產業類別10的內容範圍2,前面「從事電子競技遊戲專用電腦、」後面的每一個都是在講電競嗎?這個可能等一下要請教一下體育署,後面那些什麼資料儲存,意思都是電競專用的等等,如果是這樣寫的話,我想很少人會主張小米手環是一種電競遊戲,這樣就會變成落成各種體育用品及配備,如果不算運動保健的話,至少是一種運動相關非醫療器材的用品,是這樣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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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關係密度最大的是第12點,也就是「運動保健」類,經濟部那邊是關聯度相對較低的,如果第12點產業類別不易看出適用與否時,可能看看最右邊那一欄的「內容及範圍」,可能有較容易看出適用的空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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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但不是主張電競就是了,我只是要澄清這點,感謝。看葉寧有沒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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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忘了補充一點,各位如果覺得需要發言的,不用按照順序,就可以舉手發言,當然任何一位長官、同仁都可以,沒有說哪一個部會要由哪一位代表發言,如果沒有繼續發言的話,就從剛剛談運動產業的部分,是不是先請教育部的先進給我們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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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邊是教育部體育署第一次發言,主席、各位與會的代表大家好,其實運動產業的範圍非常廣泛,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規範的運動產業有13款,分別由7個部會來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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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業管的是「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所以對於健康手環相關類別的產品,我們並沒有經管的權限,所以產生使用個資的資料,我們當然更沒有主導跟規範的權利,所以我們比較會贊同將設備端、運動端來判斷,因此本署建議還是由通傳會來主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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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們運動保健業的教育部部分,是什麼?健身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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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好,這部分是比較強調運動防護那邊,就是競技層面運動防護領域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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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防護保健用品是右邊,所以還是有一個有別於運動防護的運動保健,不然為何是這樣寫?還是你們覺得運動保健的部分就全部都是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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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涉及醫療的部分是衛福部,像這次東奧的隨團就有醫生、醫療團隊也跟著去,有種叫做「trainer」,運動員需要按摩或者是有證照的運動防護員隨時在側,所以其實是有分工,跟真正的醫護人員還是有區分在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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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那部分還是算你們,只是不是醫生?就是那個防護員,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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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傷害防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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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管是軟體、硬體來達到運動傷害的目的,不是還算你們嗎?因為我剛剛聽到只管休閒,但你剛剛講的是說只要有達到運動傷害防護的目的,而且又不算醫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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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醫療專業、醫學專業就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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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們說無涉醫學專業,但是有運動傷害防護保健功能的那一塊,因為我們目前看到是兩個併列,現在想要知道那個並列的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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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這兩個字眼就不是我們的範疇,而是運動傷害防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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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就是要釐清這個。你看字是「從事運動防護」、「運動保健」,右邊先不看的這兩個,我要問的是這兩個是不是頓號分開,左邊算你們、右邊算衛福部,或者是運動保健裡面,有醫事的算衛福部,沒有醫事的不算你們,我不是問這個問題,我可能沒有講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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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一下,我們的運動保健,因為我們有運動的指導員,必須透過我們的指導員來提供運動處方、提升運動資料,讓身體更加健康,所以跟這個手環是沒有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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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科辦有聽到運動科技相關的SRB,我在那邊聽到體育署的論述,說手環一定程度上可以很像隨身的防護教練之類的,不是又完全無關了嗎?我只是想要搞清楚這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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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剛剛是說一定要有專業的防護員、輔導的人來提供這方面的服務,你是管那個人,但是我在運動科技那邊,又聽到一定程度,這個人因為不可能24小時在選手旁邊,所以可以把一些經驗、智慧跑到這些精準健康,或者是不管現在叫什麼名字的科技設備,我也有看到手環,我還看到科辦拍了一支找空手道拍影片,這部分等於是隨時隨地有防護、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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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我的意思嗎?所以好像也不是完全不相關,我只是想要知道「運動保健」這四個字就自動跑到衛福部那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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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管運動這個部分,保健應該不屬於我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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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瞭解了,謝謝。看衛福部有沒有要開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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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的立場,大家都非常清楚,也就是石次長上次會議所講的,只要涉及醫療、醫材,這個你們是責無旁貸,除此之外當然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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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為納入醫療是有滿成熟的做法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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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拿到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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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著請食藥署說明,他們會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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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確認你的意思,你的意思是如果心律不整通知,這個APP在Apple Watch上做跨境傳輸,這個感覺上很像是衛福部,因為是有個器材輸入字號,但是同一個Apple Watch跑去行動支付,也就是Apple Pay的部分時,你覺得這個部分回來找食藥署很像哪裡怪怪的,意思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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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家補充說明一下,就算以Apple Watch的案例來講,其實Apple Watch本身並不會當成醫療器材管,當醫療器材管的是只有用於心電圖量測及心律不整之APP。當APP當成醫療器材管理時,我們除核定許可證產品的安全有效性之外,在相關資訊安全的部分,也在許可證核定的過程中,一併審定,所以如果有APP以醫材管理的部分,其資訊安全管理是滿落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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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提的是健康手環的概念,目前國際上的管理趨勢,越來越多這種健康促進的APP,不當成醫療器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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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每幾分鐘要你做個幾秒鐘的運動,Apple Watch一開始就是賣這個,但是很像沒有跟你們拿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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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為都是健康促進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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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看到右邊的小米手環,像以往血氧濃度監測都會被當成醫材,但是現在血氧濃度監測,如為運動員要看是做有氧運動或者是無氧運動的區隔,這種健康促進的產品,越來越多是不當成醫療器材在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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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像的是,以這樣的國際發展趨勢,越來越多的健康手環,不會當成醫材管,以醫材管的也是其中的一、兩個小APP,因為APP也是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下載的,所以當他沒有下載這些APP的時候,其實這整個Apple Watch也不是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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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下載了醫療器材的APP,就把這個手環當成醫療器材來管,這個是小的包大的,似乎不太合理,所以我們的建議,是以健康手環本身的產品主管機關來作管理,當然整體管理中有遇到利用醫療器材軟體把資訊傳出去的,我們責無旁貸會配合進行相關管理,以上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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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起來衛福部的邏輯比較接近NCC的,也就是一整台的手機是射頻器材,上面裝的健保快易通,那個健保快易通,還是衛福部要負完全個資的保護責任,但是不能因為裡面個資最強的是健保快易通,像裝別的,像卡路里消耗、血氧濃度,忽然間整台就變成衛福部要管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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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沒有要分享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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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討論時,是否列為醫材與否,這個衛福部的部分,其實該部還有一個單位叫做國民健康署,也許跟體育署的角度很接近,也可以列入考慮,不必然要單以是否列為醫材來決定衛福部為主政的機關或是不是沒有角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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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健署目前有對這些APP,有進行主管機關的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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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不好意思,今天國健署沒有人來,這個部分食藥署可以協助回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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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試著補充說明,因為我們在判定這個個資保護屬哪一個單位主管,主要是以業者是誰主管,因為這個產品的業者來講,如果當成醫療器材管的,食藥署可以對醫療器材業者加以管理,至於國健署沒有主管什麼業者的情況,所以他可能在之前所有的個資保護的點上,都比較沒有對業者的管理有所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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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國健署在執行工作的時候,比較不是像發出許可的這個方法來做這件事,也不是好像某一個行業的安全維護辦法是交由國健署來擬訂,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並沒有配到工商的代碼,所以自然沒有出現在這樣的討論裡面。這樣可以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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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看小米手環的產品功能,這八項當中,除了第一項「報時」之外,其他幾乎都跟運動、類醫材有關。故如果還堅持以「APP搭配的載體來判定,載體主管機關是誰就是誰」的話,還是會讓我們的研討方向上,變得不是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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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就跟我一開始講的一樣,手機是大家最常用的射頻器材,手機上的APP是百百種,若要看其有沒有跨境傳輸,完全是要看APP的性質,目前第6頁顯示出小米手環APP功能,主要就是運動、類醫材,以前可能管制密度比較強會涉及醫材,例如:血氧相關指數但它還是涉健康議題,現在比較不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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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最近大家講說塔利班都用Toyota皮卡(Pick up),難道要Toyota公司負起反恐的責任嗎?載體是中性的,載體上的APP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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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我覺得Toyota的例子很有創意。所以剛剛講的是產品或是APP當作軟體產品的話,國健署目前沒有分工,我們講的如果不是軟硬體的資訊產品⋯⋯香菸是不是算他們的?菸害防治法它是主管機關,它不是完全沒有任何業管,我這邊只是為了紀錄,稍微釐清一下,有些法律好像上面就已經是寫在衛福部國民健康目裡面的。不過確實我剛剛看的,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管理等等之類,大概都不涉軟硬體產品,跟資訊產品比較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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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兩邊的論點,其實已經滿清楚了,我想說因為一開始做這個分析跟回覆的還是法協,我想聽一下法協講完之後,有沒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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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主席,因為這個議題在個資法上,本來就是難解的一道難題,第22條所貫穿、要求分別管理的主軸思考是附隨業務,很難避免今天在這樣的健康手環,因為具有無線射頻的功能、出現各種的資料流,不管是金融支付或是監測身體健康、通訊等等的這些資料流,本質上如果做了一些探討,可能會呈現出這個健康手環上所出現不同的資料流,可能會去找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會呈現這樣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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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討論到如果是以健康的概念來看這個資料流,國發會是先從設備IoT端來出發思考,如果又用資料流最後的傾向,資料流是哪一種屬性,今天整個討論的結論與方向,我們當然尊重主席的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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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以法協目前的看法,分別管理的情況下,以前也曾經出現過共管,某個樣態下,可能是兩個部會先共管,然後再區分你管的是哪一個部分、我管的是哪一個部分,這在個資法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裡面也有出過這樣的前例,這部分大家可以再作進一步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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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聽起來如果今天是手機的話,手機目前實務上的APP,以我的理解,有些分管、有些共管等等,但絕對不是給NCC,手機並不是整包都算NCC的,目前是這樣,所以聽起來法協對於我們在個案上把Apple Watch跟小米手環當成類似手機、可以搭配很多APP的這個引導方向,目前暫時勉予尊重,但也沒有擴及到通案的意思。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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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葉寧有沒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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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剛剛說過,今天的案子絕對沒有一眼望過去就看到主管機關了,如果有這樣的話,副院長就不必找我們開會了,這是前提,但是一定要有結果,今天在座的一定會有一些關係,所以才會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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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擔任所謂的主管機關,因為剛剛談誰是主管機關,大家會想到的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思是不但要管個資跨境的傳輸,說不定要管資安法、消費者保護……我們今天沒有打算做這件事。所以即便是今天的結論是某一個或者是某幾個機關管理或是共管,效果都不及於個資法的其他部分,更不要說資安法或是消費者保護法,完全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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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前提之下,談跨境傳輸的問題,所謂的「管理」,也不是想像中要查驗、登記,是有比較低度的方式,比如有跨境傳輸的情形,必須要告知使用者等等,我要講的就是這幾點:要有結論,但是這個結論也不會可怕到大家在沒有法令工具的狀況之下就一定要如何,也不會擴及所有的通案,或者是以後可以比照適用,也不會比照這個產品收了各式各樣的問題,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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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問一下食藥署,對於Apple Watch,假設現在主張你是管心電圖跟心律不整的兩個APP,打算要國際傳輸了,這絕對是個資,你的規管目的是告知他有沒有完善法規即可,或者是一定要完善法規才可以傳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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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兩個APP是當醫療器材管,目前在醫療器材管理法裡面有說明如果有涉及個資的話,一定是要符合個資法,因為是符合個資法第6條,心電圖跟心律不整資訊可能會符合特種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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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在醫療器材管理法裡面,也已經有授權不是用書面方式取得要被蒐集者的同意,所以其實這兩個APP當中,如果要上載使用的時候,因為是直接APP下載,就是用電子方式通知使用者說你使用這個APP,你的個資可能會被傳輸出去,所以這部分是都會執行的,但是這個規定僅及於下載使用屬於醫療器材管理的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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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想問的是,現在假設使用者有看到這個心律不整通知,可能會上傳到某個我們現在覺得接收國對於個資不完善的法規,這個是只要業者盡到告知的義務,然後使用者同意,這個敏感性的個資就可以出去?或者是會做額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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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目前醫療器材的概念,如果我們禁止資訊傳輸到其他國家去的話,倒過來是其他的國家也會禁止傳送過來,因為醫療器材目前像這種ICT產業在發展,因為如果有這樣互相禁止的情況之下,不利於我們國內廠商研發,所以我們目前沒有打算要禁止,只要是使用者有同意的情況之下,其實就可以傳輸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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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傳輸以後,像Apple公司涉及醫療器材的業者,還是要做好個人資料的保護,所以就算傳輸出去,如果有個資外洩的情形,Apple 公司還是要負責個資保護的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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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講就是使用Apple Watch的心電圖功能的公司,就是假設哪一天蘋果說不是自己寫,而是第三方幫他寫,只是在Apple Watch上可以讓你安裝,這時候就是那個傳輸的要負起責任,以我的理解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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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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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這邊是講給體育署聽的,並不是我們今天討論完之後,「運動保健」這四個字變成兩個共管,也不是突然之間,你們就要擔負起剛剛葉寧講的那些責任,而只是按照個資法,可能你們就要看衛福部剛剛講的這些,其實逐字稿就可以直接使用,可能要做出一個「我們會希望從體育署的名義上來量血氧濃度的APP」,或者是做個人運動提醒的類似指導員,但是放在一個引導員裡面,在做跨境傳輸前應該要對使用者有充分告知,也就是你的規管密度一樣,或者是稍微低一點就可以了,以我的理解是這樣子,這是屬於你們做得到的範圍?或是我們就要「運用保健」四個字,每個字拆開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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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拆開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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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血氧濃度」到底算在運動還是算在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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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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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主席,最近肺炎的慢性缺氧,一定是跟健康比較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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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你認為那個算保健。接著是「配速、卡路里消耗、爬升與下降高度與時間」,這個算運動還是保健?你自己拆開來討論,我就只好這樣問。(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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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是產業界,我們回去可能要跟全民運動組討論一下,看他們現在那一塊到底有哪一些數據是有在業務單位掌握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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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聽起來,至少概念上你沒有覺得這一定只是保健,也有可能是運動,至少有這個成分?因為這個「運動,」這幾個字是NCC寫的,我現在只是在說你要抗議「運動,」的寫法,或是沒有要抗議,而是要帶回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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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事實上如果你有用過Apple Watch,真的很像個人教練,就是要你幾秒鐘、幾分鐘起來動,然後如果你沒有動到那個程度,或者是卡路里沒有消耗到那個程度,還不讓你停等等,我的感覺有點像運動,但是我們尊重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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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們帶回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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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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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發言,剛剛主席有講到血氧濃度,NCC把這個項目寫成「血氧濃度」,容易讓人誤解。其實剛剛食藥署有講過如果符合醫療器材定義的「血氧濃度機」,是需要核可的,其實這邊寫的,在Apple Watch或者是小米手環中使用的,其實就像食藥署所講的只是提醒你有氧無氧運動的東西,功能的強度沒有到醫療器材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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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剛剛體育署所講的,因應新冠肺炎使用的血氧濃度機,那都要有醫療許可證號的,並不是這裡所講血氧濃度的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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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裡講的是運動後過氧耗量,或是耐力運動後要想辦法讓自己不要猝死,這種用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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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不是這樣,小米手環宣稱量測血氧,僅做到底是做有氧運動或者是無氧運動的宣稱,其量測血氧並不是用來測是不是血氧不足,或者是要做一些治療,或是要做相關的預防工作,並不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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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預防醫學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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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如果有醫療效能的宣稱,就會掉到醫療器材的範疇,所以小米手環宣稱只是說運動的時候要量測身體的狀況,來確定我的運動情形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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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確定我真的在做有氧運動」一句話是這樣子,所以就是有氧運動與否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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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宣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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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是不是也請體育署一併帶回去討論看看?因為我們現在的要求,並不是你們忽然變成所有的事情都是你們管,而是當他一個人是不是在做有氧運動,感覺上也可以間接識別個人做跨境傳輸的時候,到底是哪一個機關一定要在第一次安裝或者取得的畫面,徵得使用者的同意,其實我們全部講的就是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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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運動只是占其中一個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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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像心電圖只是小部分,其他還有行動支付,還有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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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主席,因為是個器材,前面幾頁的投影片第10款運動用品器材製造,這個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大部會,如果以器材的主管機關來看,是不是今天應該要邀經濟部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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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因為我們今天會開這個是因為在副院長提出,到底是要APP跟器材分管,或者是APP跟器材連動的討論時,副院長請我先來開一個假設APP跟器材分管會怎麼樣的探索會議而已,如果APP跟器材是綁在一起,就像剛剛講的,那一定是規管密度最強的,什麼都到衛福部來,就不用再討論經濟部,因為上面只要有一個衛福部主管的功能,整個Apple Watch上面,不管跑什麼功能,甚至包含行動支付,可能都會跑到衛福部去了,因為整個手錶就變成衛福部的,如果要連在一起的話,就會變成這樣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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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我剛剛聽起來是很抗拒這個邏輯,並不是想要把拿到心律不整通知的行動支付裝置,都變成他們的,而不能通知心律不整的行動支付裝置才不算他們的這種,其實我聽起來也有一點荒謬的見解,所以不會變成整個手環,包含製造、批發、零售什麼都變成你們,不是這樣,而在使用某一個特定的APP,我們感覺上比較像運動指導的功能時,你們要告訴這個APP的製造者,說當跨境傳輸的時候,他要先通知使用者,只是這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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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我們回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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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今天的議程其實已經完成了,看葉寧有沒有最後要勉勵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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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法協你們覺得有沒有達成交辦的任務?其實政委講得滿清楚的,我們今天談的是穿戴式的裝置,即便具有藍牙功能或者是射頻功能上面的,記錄跟運動相關的健康資料、有跨境傳輸的問題,就是在這個範圍內,行動支付不包括在內、音樂功能也不包括在內,那個部分看起來如果跟運動有關的話,體育署是願意帶回去研議處理的,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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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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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今天就這樣,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