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其實這邊是講給體育署聽的,並不是我們今天討論完之後,「運動保健」這四個字變成兩個共管,也不是突然之間,你們就要擔負起剛剛葉寧講的那些責任,而只是按照個資法,可能你們就要看衛福部剛剛講的這些,其實逐字稿就可以直接使用,可能要做出一個「我們會希望從體育署的名義上來量血氧濃度的APP」,或者是做個人運動提醒的類似指導員,但是放在一個引導員裡面,在做跨境傳輸前應該要對使用者有充分告知,也就是你的規管密度一樣,或者是稍微低一點就可以了,以我的理解是這樣子,這是屬於你們做得到的範圍?或是我們就要「運用保健」四個字,每個字拆開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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