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但如果以法協目前的看法,分別管理的情況下,以前也曾經出現過共管,某個樣態下,可能是兩個部會先共管,然後再區分你管的是哪一個部分、我管的是哪一個部分,這在個資法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裡面也有出過這樣的前例,這部分大家可以再作進一步的討論。
剛剛討論到如果是以健康的概念來看這個資料流,國發會是先從設備IoT端來出發思考,如果又用資料流最後的傾向,資料流是哪一種屬性,今天整個討論的結論與方向,我們當然尊重主席的引導。
報告主席,因為這個議題在個資法上,本來就是難解的一道難題,第22條所貫穿、要求分別管理的主軸思考是附隨業務,很難避免今天在這樣的健康手環,因為具有無線射頻的功能、出現各種的資料流,不管是金融支付或是監測身體健康、通訊等等的這些資料流,本質上如果做了一些探討,可能會呈現出這個健康手環上所出現不同的資料流,可能會去找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會呈現這樣的狀態。
大家好,我是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李科長,是負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工作,很高興今天能夠跟各位見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