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第7頁的產業類別10的內容範圍2,前面「從事電子競技遊戲專用電腦、」後面的每一個都是在講電競嗎?這個可能等一下要請教一下體育署,後面那些什麼資料儲存,意思都是電競專用的等等,如果是這樣寫的話,我想很少人會主張小米手環是一種電競遊戲,這樣就會變成落成各種體育用品及配備,如果不算運動保健的話,至少是一種運動相關非醫療器材的用品,是這樣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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