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準時開始。各位發言不會被側拍的記者收音,他們只拍影像的部分,我們準時開始。

  • 按照議程,首先是歷次協作會議摘要報告,請人事總處。

  • 有關放寬聘僱人員跟工友補助人員相關補助的相關規劃,於2月9日已經函請中央主管機關表示意見,目前正在彙整相關的意見、研議中,後續將循程序辦理簽院的作業,預計5月底會完成,到時再於6月的時候再進行完整的報告。

  • 接下來,請農委會報告剛結束的茶葉風味輪案,請農委會PO。

  • 非常感謝PDIS的協助,這次有關於茶葉風味輪的協作會議當中,大致上經過與會者、專家各界的討論,主要有得到兩個重點,第一個是希望風味輪的詞彙可以刪除一些民眾不易認知的,另外一個是現在做了六個特色的風味輪,事實上跟市場上一般商業往來所需要的模式是不太符合的,應該是以官方這邊來講,應該是統一訂出來有關於對於味道的認知、分辨及分布來作統一的風味輪,讓消費者習慣運用這樣的風味輪,知道自己喜歡的味道在哪裡、自己喜歡的味道組成的模式為何,這樣子熟悉之後,我們原來做的這些各種茶區的不同特色是留給商業上、行銷上自己運用,我們要主推的是這個點。

  • 另外,在整個推動上,可以採用一些數位的方式,增加比較多的使用者來方便使用,這樣也可以增加我們的使用量,甚至於可以瞭解更多消費者的喜好,還有更多的茶在風味上的一些變化。所以後續依據這樣的結論,會儘量安排一些行政資源,包含在今年度剛講要做一致性的風味輪,這部分今年度應該可以完成。

  • 另外一個在互動性的運用,也就是數位風味輪數位化模式的部分,這部分在今年也會開始討論進行的方式、方向,應該在今年就會推動完成,以上。

  • 因為我在「眾開講」上還沒有看到你剛剛講這段的綜合回應,但是我覺得這段當作綜合回應的內容很好。

  • 所以如果在下次月會之前有綜合回應程序,下次月會就不用再報告,謝謝。

  • 謝謝農委會。接下來請教育部說明序號91案,打造青聚點的案子。

  • 教育部青發署報告,打造地方創生區域性青聚點是青年署剛啟動的新計畫,主要的重點是希望透過北、中、南、東四區青聚點的建置,提供讓有意投入地方創生的青年有交流的場域,同時也可以形成人才的孵化器。

  • 為了使各個青聚點的建置更能回應地方創生的青年需求,讓青年發揮主體性,並且納入協作共創的機制思想,我們在評選小組的2月5日委員共識會議當中,決定給予地方政府三個月的協作期間,這邊特別謝謝政委辦公室PDIS小組適時出現,給予我們許多開放政府協作機制的技術指導。

  • 為了讓地方政府可以充分瞭解怎麼樣來作協作,我們在3月10日也辦理了協作輔導說明暨共識會議,會中六個入選潛力青聚點的縣市政府都有派員出席,當天計有24個人出席,之後我們在3月23日,有針對需要進一步瞭解地方政府,包含基隆、雲林、屏東這三個縣市,也提供了個案的輔導協作,所以在3月11日到5月31日之間,會由各個地方政府來邀集區內各方利害關係人進行區內的協作,青年署這邊也有提供額外的資源,提供他們在協作期間可能需要的經費,也安排了審議式民主的主持人名單供青年來作參考,還有在地青年團隊的名單。

  • 謝謝PDIS提供了許多開放政府協作、架構、技術方面的諮詢,我們希望透過三方的合作關係,可以讓地方政府有效蒐集到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且捲動青年的參與,因為這個案子我們在5月中、下旬才會辦理各地方政府的聯繫會議,預計在6月份決定最終的區域性青聚點名單,建議是不是請主席同意我們在7月份的時候,再來報告這整個協作運作的成果報告。

  • 因為這次牽涉到地方政府滿多,很謝謝青年署不管是委辦的廠商、署內的同仁,或是青年署長年以來推動審議民主的網路,其實都幫了非常多的忙,當然可以7月再來報告,如果5、6月有任何新的發展或是需要大家一起來協助、想想怎麼樣處理的,也可以放在報告案裡面,不然7月再來看進度,謝謝。

  • 從上次開始,我都會簡單報告目前各協作案的執行情形,方便各位PO們瞭解。

  • 首先我們看小桌長的輪職表,輪值的順序從去年延續下來,現在很多機關都已經排上了小桌長,或在主動報名擔任課程講座,PDIS會陸續召開講座的工作會議,一起來討論如何辦理這些課程。

  • 接下來在5月份還有一個台南的講座,目前還沒有徵求到適當的人選,今天會議後會再徵求一次,在小桌長的輪職上,不管是擔任講座或者是擔任個案的小桌長,都會開一至兩次以上的工作會議,也是需要正式面對這些利害關係人跟他們作溝通,工作強度是一致的。

  • 因為今年的講座次數可能比較多一點,所以可能會輪到第二輪,我也已經預排了第二輪的名單了,請PO們經常點開這個連結確認自己的輪值狀態,避免造成準備時間比較急迫。

  • 我想要特別提醒的是,PDIS辦理今年修正興革方案的訪談時,很多機關都告訴我們希望準備的時程,可以再寬裕一點,只要在時間上可以掌控的話,很樂意運用開放政府程序處理議題。

  • 所以PDIS再次重申,目前處理中或者是已處理的各項協作議題,都完全配合各機關的時程規劃,比如現在處理「國高中上課時間從9點30分到5點30分」連署案,我們配合教育部召開的公聽會時間,他們考量學生能夠配合的時間,我們安排在週六跟週日,南、北各一場的公聽會,所以PDIS就不另外再疊床架屋召開協作會議,原則上是搭配在部會既定的公聽會程序之上。

  • 比如我們可以看到中選會,所以雖然在上個月票選出來,我們也經過討論,讓配合中選會工作時程在9月辦理協作議題,這部分麻煩中選會PO幫我們說明一下。

  • 中選會報告,由於110年全國公民投票案新增了三案,所以選務籌備的過程比較繁雜,考量協作會議的辦理品質,因此本案建議在公民投票結束之後,也就是110年8月28日之後再籌辦協作會議。

  • 此外,本次公民投票案,社會各界對於公民投票辦理過程有很多的建議,因此本會也會在投票結束之後,綜合考量民眾關注且需要社會各界參與溝通的議題來辦理協作會議,以上。

  • 謝謝中選會。

  • 這個表,大家可能還沒有養成瀏覽的習慣,我很快速口頭說明,基地台的案子上次票選出來之後,目前還在「工作會議」階段,涉及的部會相當地多,將要召開第四次工作會議,已經暫框了小桌長,但是還沒有敲定協作會議的時間,如果後續有確定的時間,我這邊會主動通知。

  • ETC這個案子,目前到「會前會」的階段,接下來是協作會議,這場我們會透過電子郵件的方式來發給所有PO詢問大家旁聽或是線上旁聽的意願,我們再處理後續。

  • 最後是車安中心連署案,因為上個月才票選出來,目前明天要處理第一次工作會議。

  • 接下來的兩場會議我也都memo上面,下次月會如果行程沒有額外的調整,原則上是在5月3日禮拜一,下次原則是在4月30日禮拜五,當然如果時間需要調整的話,我會再另外通知,以上,謝謝。

  • 感謝,非常有效率,媒體離場之後,語速就變成兩倍快。(笑)

  • 在sli.do上,看起來沒有什麼問題,我們就往下。

  • 今天月會有個重點,PDIS從農曆年後就一直在處理開放政府興革方案的修正草案,這個修正的程序如同畫面上所示的,首先是深入訪談,我們在32個部會當中選了12組同仁來作深入訪談,瞭解這些部會同仁對興革方案希望修改的方向,我們也透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廣徵所有PO的意見,希望大家對於興革方案提出建議、再來配合修改。

  • 第三個階段是目前正在做的,也歡迎透過月會中、sli.do及直接發言來跟我們討論興革方案的內容,草案內容在月會前都有寄給大家瀏覽,也有一部分的機關提一些文字修正建議給我們。

  • 今天的月會過後,接下來會簽請行政院秘書長核定修正案後,就會在季會上跟各部會的高層報告,接下來會朝這個方向來作PO制度的精進。

  • 訪談有收到很多意見,我摘要幾個我們認為重要的部分:

  • 第一個是鼓勵旁聽,今天會議一開始就說明了,如果每個案子到了可旁聽的階段,我都會發信通知,也歡迎大家積極來參與旁聽。旁聽的方式跟內容,你可以選實體來,也可以在線上觀看,另外也強調,不一定是PO自己一定要來,也可以請相關同仁、承辦這個業務的同仁,甚至是有興趣的業務單位,只要意願上可以配合,我這邊都會全力協助,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開始在月會報告目前各個案子票選出來之後的進度,可以的時候就發信通知大家。

  • 第二個部分,也是再次強調,協作會議相當辛苦,有非常多的準備工作要做,很多機關都希望準備的時間可以充裕一點,PDIS目前的做法就是在工作會議的時候跟主辦機關討論,他們希望的時程是在什麼時候、也盡可能結合部會內已經在做的事情,來完成這次的協作會議,並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在兩個月之內辦理完成。

  • 接著,希望可以讓PO以外的人輪小桌長,這和旁聽協作會議的遊戲規則是一樣的,PO其實可以在部會內自行協調,如果機關任為某位同仁需要多瞭解這塊業務,而且適合擔任小桌長,或擔任開放政府種子成員等,也都可以讓這樣的同仁來擔任小桌長,我們也不強制規定一定要PO,當然如果PO自己已經當過一次、兩次了,更是歡迎內推薦其他適合的人來當小桌長。

  • 有個滿有趣的題目是,訪談中有機關跟我們提到「Join」平台上經常出現類似或是主題相近的提案,他們認為不同的提案人間應該要有相同的基礎認知,這個認知包含兩個部分,一個是希望讓他知道這個東西過去討論過了,這部分也許國發會可以參考,在系統上作個調整,像打了某個關鍵字,比如動物保護,類似的提案會浮出來,讓提案人知道其實有討論過類似的,不需要從頭討論,如果有新的點子,可以參考過去的基礎上再往前進。

  • 另外一個部分,可能也要有說明文件的文字告訴提案人,提案之後並不是網路上說一說就算了,可能會接到公部門的來電,主辦機關問清楚你的需求到底是什麼,甚至需要你花時間來跟我們一起開會、討論,走後續的流程,所以時間成本可能會比網友們想像來得更多。

  • 這兩個認知我們已經轉給國發會了,國發會不曉得有沒有要補充的?

  • 我先說明一下,如果提案重複的那塊,依照實施要點的規定,其實成案後不見得會參採或者是不參採,所以半年之後實際上還是可以再提案,我們會依照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也就是成案後,原則上機關回應,原則上是不會讓它進去。

  • 第二個,如果是重複提案的時候,原則上我們都會用併案處理,如果民眾提案、我們檢核過了,其實是從晚上12點才會通知提案人,也就是會進去附議,像我們檢核一般之下,也就是在檢核的過程中,比如派給教育部、法務部,像法務部的PO也會收到,你們認為也是這個有疑義的時候,也就是希望拉回,也就是跟我們講一下,也就是討論到底有沒有重複,或者是不予進入附議,也就是做進一步的檢核。

  • 有關於提案的時候,其實是有個查詢功能,也就是查類似的議題,但是很多民眾都不會查,如果是要用類似key word的關鍵字,也就是看技術上,是不是讓提案者自己查,這方面看看怎麼樣來作精進,以上說明。

  • 我想問一下,目前如果有參與連署,也就是連署人不是提案人的話,底下也會冒出也建議他看看吧?

  • 所以這個技術在連署那邊有的,但是提案人的內文比較沒有用到嗎?

  • 所以也許技術上可以試試看,因為我最近跟sli.do也開發類似的技術,如果很多人在sli.do上提問的話,會希望可以一次回就回這個問題或者是相似的問題,其他技術上並不困難,所以也許可以試試看。

  • 接下來是大家最關心,自提案的部分,其實我們訪談的對象當中,目前有幾個很明確的意見,比如可不可以多處理「Join」的連署案或者是用課程的方式,因為我們也很重視課程的推廣,是不是可以用課程的方式來取代自提案,也就是,希望減少自提案的意見有這2個。

  • 其他的意見其實各位可以看到,認為自提案維持現狀並沒有什麼不好,只是希望辦理的時間可以更充裕一點,所以認為可以維持現狀的意見有8個。

  • 另外有4個意見是針對提案品質的部分,有兩個認為自提案件內部協調不那麼容易,滿辛苦的,可能出來的題目不見得是大家喜歡的,或者甚至也有人認為自提案件過去一年來,大家投票看到那些提案內容,會有疑慮覺得,說不定機關提出不適合協作的提案,這樣就可能不見得公平,有出現2個這樣的意見。

  • 針對這幾個意見,我們會在今年度的興革方案,會參採過去實際運作的機制來作一些調整,這個是今年度最重要的修正內容,相信大家都有看到我事先寄給大家的草案。

  • 過去一整年度,自提的數量有29案,但這29案當中,其中4案是PDIS找提案機關來討論「協作的可行性」希望可以調整提案內容。但如果機關認為可行,也許可以維持這個提案的文字;如果大家討論之後,覺得沒有這麼可行,我們再來看看是不是有其他的提案可以提。

  • 所以實務上來說,其實PDIS過去一年就已經在做針對提案文字、提案內容一些初步的修正,所以各位在月會上看到的提案,其實有一部分是我們在事前就調整過的。

  • 原先給大家的草案文字,是「PDIS協同國家發展委員會與提案機關討論後逕行修正之」,目前我們收到三組的不同建議文字:第一組是,逕行修正前面加PDIS,也就是由PDIS來修;第二組是,討論之後由原提案機關來修正;第三組是目前初步我們想要參採的「PDIS小組得協同國家發展委員會、提案機關討論後修正之」,等於是三方討論之後一起來修。

  • 第三個其實比較符合現狀,原則上還是會開個會,大家會一起討論修成什麼樣。這個部分如果落在興革方案文字中有個好處,過去一年來我們曾經調整過四個案子的PO都跟我們說,其實在部會內首長批准之後才會送過來得提案,PDIS要求再次調整,這個對他們來說程序上是非常不容易的事。

  • 我們今天如果把草案的文字修正成這樣,大家回去就有依據來說目前的遊戲規則是經過討論之後再作異動,這在機關內簽辦也比較有依據,好做事。有關自提案部分是這樣子。

  • 另外一個是大家沒有提出修正意見的部分,我這邊簡單帶過,因為今年度很重要的部分是,開放政府國家行動計畫(NAP),各機關可能多少都有一些承諾事項要處理,所以我們也非常鼓勵各機關可以從NAP的承諾事項當中找出適當的題目,或者是目前既定的程序就直接拿來當作協作議題,這個部分我們很樂見。

  • 感謝。所以PDIS跟國發會「得」修正,我們目前的文字是用第三個?

  • 對,我們目前是傾向第三個建議文字。

  • 也就是讓大家有個依據,比較不會變成很像重簽是PO的意思,而是經過跟PDIS、國發會討論之後的情況,我們收到意見的爭點比較多的是在這邊,其他感覺上都還好,就是一些策進的建議,看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不管是在sli.do或者是舉手都可以。

  • 海委會補充,我們的意見是第4款,我們建議PDIS小組、國發會與提案機關討論以後,能夠回到由原提案機關來調整、修正之,理由是因為很多議題會涉及到部會的施政方向及策略,因此我們作這樣的修正、提請討論。

  • 具體來講,也就是「,由提案機關修正之」,是不是?

  • 對,就是「討論後,由原提案機關討論修正之」。

  • 其實刻意把主詞拿掉,剛剛海委會的建議是第二個部分,我會傾向第三個部分文字的原因是,「原提案機關調整修正之」之後,我們還是會再確認一次提案的文字是不是適合,如果還是覺得有需要調整的地方,可能又會再回去,所以這寫法可能在程序上會來來回回的,不見得便利。

  • 所以在草案的文字設計上,我們會希望原則上經過一個程序,而這個程序是三個機關共同討論過後,當然也參採了原提案機關,也就是剛剛海委會提到的政策方向、工作目標等等,大家一起納入討論、一起做決定後稍微比較完整一點。

  • 簡單來講,按照馬賴的講法是在「經提案機關同意」,這邊看起來是「經兩方同意」就好了,就可以蓋過去,也就是只要有討論的程序就可以了,很像我們跟提案機關討論,提案機關誓死反對,還是修正之,也就是比較想要避免這個情況。

  • 所以「與提案機關討論,經三方同意後修正之」,也就是把實際講出來的話變成文字,我覺得這樣是比較好的,非常感謝這邊的提議。

  • 看大家有沒有其他的想法?

  • 請幫我看一下 sli.do,也就是「PDIS小組得協同國家發展委員會,與提案機關討論後共同修正之」。

  • 這應該還ok。

  • 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我就用這樣的文字走後面的程序。

  • 這並不是很嚴格的合約文字,不用什麼合意之類的,我想「共同修正之」已經滿清楚了。

  • 接下來進到這個月的票選議題,首先是部會自提案的部分,促轉會這邊有個先行的說明,請促轉會。

  • 各位好,因為依照促轉條例的規定,本會任務期限的議決是在本週的委員會上提出,因為開放政府其實涉及到全年度的重點規劃,所以我們可能這次還沒有辦法在委員會之前提出開放政府的議題討論,等促轉會決議今年的議決之後,會在下個月提出開放政府的題目。

  • 接下來請僑委會。

  • 僑委會的案子是配合國家人口及人才政策鬆綁僑生來台就學相關規定,這部分有牽涉到其他三個的協辦機關,為了能夠完整說明提案,我們請主辦僑生處的楊專委來說明。

  • 大家好,僑委會為了配合國家跟人口人才的政策,所以我們從103年開始,我們要擴大推動僑生回國升學的業務,每年都有增長,其實經過這些年來的推動,許多的法規、規定都有鬆綁了。像最主要的辦法是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這是教育部主管的法規,他們也在今年1月21日配合擴大僑生來台的業務,也有所修正。

  • 今天我們在這邊想要提出來做協作的議題,主要是僑委會除了僑生以外,還有一塊是邀請海外的華裔青年回台來作技術訓練,這個是「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他們是屬於非學位生,是高中二年級以後可以到臺灣讀兩年的技術訓練,目前的做法是他們唸完之後就要回到僑居地區,也就是我們訓練出來的這些人,並沒有辦法留在臺灣繼續投入臺灣中階勞力的市場。

  • 今年剛好因為疫情的關係,以往他們12月結業之後,回到僑居地需要延遲的情況,除此之外,很多的學校也希望他們可以留下來繼續唸大學,所以我們希望可以協作的部分是:他們是不是有可能在疫情過後有法規可以讓他們留下來,在地直接轉換進入大學就讀,這包含學歷驗證、華語能力的證明。

  • 這個部分因為今年疫情的關係,所以有一些變通的辦法,像唸完了海青班的學生是不需要華語能力證明的,另外學歷的部分也有一些辦法,也就是依據同等學歷,讓他們可以進入大學就讀,我們不希望這些相關的規定,在疫情過後可以成為比較常態性的運作,讓這些已經來到臺灣唸兩年書的學生,可以繼續地成為我們臺灣學校正規的學生,畢業了之後拿到的學位就可以適用勞動部的配合制度,留在臺灣、投入我們的就業市場,以上報告。

  • 想請問協辦的教育部、外交部,有沒有要補充的?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下一案,請文化部報告,研商是否放寬社區主持經營社區小旅行的規劃。

  • 文化部這個月提的票選議案,主要是針對現行在推廣社區營造的組織及團體,他們在辦理一些在地的文化體驗或者是深度小旅行的時候,因為會涉及到旅遊旅程的安排、食宿、交通的安排,所以可能會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的規範,所以希望跟交通部研議一下,是不是可以放寬相關的職業規範,讓這些社區組織,在經營這些社區小旅行的時候,可以提供一些法律的法源基礎,以上。

  • 交通部有補充嗎?

  • 交通部原則上會配合文化部來推動,謝謝。

  • 接下來是「Join」平台上的案子,先請國發會。

  • 4月份協作議題總共有四則,兩則是民眾提案均為成案議題,兩則是法規草案預告,以下簡單說明。

  • 第一則民眾提案的議題是,國民中學健康與體育課綱的精神之心理疾病等,權責機關為教育部。

  • 第二則民眾提案是優化育兒津貼排富條款,權責機關為衛福部、教育部。

  • 有關於法規草案預告的部分,財政部預告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部分條款草案。

  • 另外一則,衛福部預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以上報告。

  • 先請教育部有關精神心理疾病的部分。

  • 大家好,教育部說明有關於這案,其實提案人希望在國中的健康與體育的課綱當中,希望針對身體健康或者是心理健康的部分可以有更具體的說明,我們在3月26日其實有聯繫過提案人,他希望是在課綱的部分可以具體把這樣的狀況再說明清楚。

  • 因為我們目前國中小教科書的部分,都是依照課綱來撰寫,目前查出課綱的文字部分,也就是在國中提的部分,也就是說明心理健康的部分,也就是說明個人情緒壓力的調適及心理健康促進方案的部分,提案人會覺得再針對一些心理健康,尤其是在care憂鬱症的部分,像憂鬱症的自我調適跟學生可以尋求免費的諮詢管道並不是這麼清楚。

  • 其實在國中的部分,像在憂鬱症的部分,有關於學生面對到的一些症狀,或者是可以尋找衛福部的安心專線跟生命線的需求,其實都有一些說明。

  • 有關於提案人希望可以像高中的課綱,比如比較具體的部分,像創傷壓力或者是身心的部分,我們在這個部分會蒐集一些相關的意見,所以在課綱修訂的部分,其實是由國教院來執行,我們會把相關的建議提供給國教院,我們會在課綱草案來作修訂跟研訂是要報教育部,也就是給課審大會,我們會蒐集起來,然後蒐集起來之後再給相關課綱的修訂規定,教育部說明如上。

  • 請衛福部說明有關於育兒津貼的排富條款。

  • 有關育兒津貼,從101年開辦以來,兩度放寬,107年的時候擴大補助對象,110年提高補助金額。

  • 針對取消排富的提案,之前有跟民眾作過電話聯繫。有關排富的議題,從101年育兒津貼開辦以來,從署長信箱、部長信箱跟院長信箱,陸續都有民眾提出建議。這個議題在制定的過程中,也都有列入政策評估。

  • 育兒津貼是屬於社會福利給付措施的一環,因為社會福利易放難收的特性,所以每次在做政策評估的時候,都需要更為謹慎來研議。

  • 每項的社會福利政策,要劃在哪一條線上,不管是補助金額的多少、補助門檻的多高,主要都要依據國家的財政狀況、政策的優先順序而定,公平正義、提高生育意願,也是評估重點,但公平正義的平衡點,也是與國家財政、政策優先性環環相扣。

  • 這個議題是國家整體政策議題,建議免列協作會議,以上說明。

  • 教育部針對育兒津貼排富的部分,因為2歲以上到未滿5歲的育兒津貼,是從108年8月開始,銜接衛福部的政策、擴大發放育兒津貼,這邊是不是建議不納入協作議題?主要是基於衛福部育兒津貼發放的一致性。

  • 另外,我們考量到2歲以上的育兒,我們會希望鼓勵入幼兒園就讀,所以目前如果針對20%以上的民眾,幼兒其實可以鼓勵這些育兒可以到準公共化及幼兒園的機制,所以基於以上的原因,希望不納入協作議題,因此跟行政院、衛福部就這個議題的部分及國家的財政共同來研議,以上。

  • 有關於促進民間公共建設法的修正草案,請財政部。

  • 謝謝主席,財政部促參司說明。這次針對促參法第46條也就是民間提案的機制有幾個意見,我們整理了一下,主要的意見是,首先有民眾認為在公私合作的過程中,應該要充分溝通、避免未來製造對立,同時應該分享成功的案例。

  • 第二個是擔心民間自提的案件,在甄審的過程中,認為給的優惠條件,像加分會造成甄審上的公平性,而且會有民代介入的疑慮。

  • 第三個是機關針對有民代有介入的疑慮,認為會造成機關人員的壓力。

  • 第四個,最關心的是,廠商都希望企業參與利益最大化,這個跟公共利益的中間是不是造成衝突,因此建議是在我們促參法修法條文當中,把優惠條件的措施刪除。

  • 我想提出幾點說明:首先,我們在修法的條文當中,針對優惠條件增加的文字,可能在修法的條文上,沒有辦法完整呈現在作業辦法當中所有的作業細節。

  • 我很簡單說明一下作業的辦法,事實上針對剛剛提出來的,比如跟民間溝通確定公共利益的部分,也就是確定政府公共建設目的的部分,我們在作業辦法的修正當中,事實上是有透過規劃構想書之後還有一個可行性評估報告,是更嚴謹化的。

  • 透過可行性評估報告的階段,具體跟申請人提出雙方的意見、建立共識,同時在這個階段會有公聽會聽取一般民眾的建議,所以針對共識建立的部分,我們是有加重申請人的義務,這在作業的辦法是有的,但是在促參法條文當中,因為沒有辦法寫到這麼瑣碎的程序,可能提案人就會稍微有點不清楚。

  • 第二個,針對甄審的壓力或者是民代的壓力,我們是透過這樣的優惠條件,也就是民間的申請人釋出的創意,跟將來後面的階段,必須釋出創意之後,讓主辦機關寫出公開徵求的文件,讓其他人來競爭,也就是要釋出創意、又要跟其他的人來競爭,在這樣的狀況之下,需要有怎麼樣的優惠條件才可以不影響他來申請意願。

  • 針對這兩個平衡才會說我們在初審階段,也就是可行性評估報告送進來跟機關確認公共目的之後,雙方到底要如何把公共建設落實,釋出的創意可以得到怎麼樣的優惠,倒未必是加分,所以剛剛講到甄審的加分,未必會發生。

  • 他們雙方協商有了這個優惠條件的草案,還要後面經過甄審會,再一次地把關確認,所以事實上在平衡雙方付出的程度、公共利益的明確、參與者意願的確保,我們事實上在作業辦法當中是有相關的機制,所以我們建議這個案子也是不需要透過協作,因為在行政作業上我們已經有了完整的規範,草案也有了,將來我們在修法的條文當中,也會把這個部分在說明欄當中說明得更清楚,讓大家放心,以上。

  • 接下來,有關於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法草案,請衛福部。

  • 大家好,有關於本法,主要是衛福部為了要解決醫病未來遇到醫病事故的困境,以醫療事故的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事故預防及提升品質的三個原則來擬訂法案。

  • 事實上這個法案在民國107年就已經擬好,而且也送到立法院審議,但朝野立委還是有一些意見上的不同,最後保留的條文沒有辦法在第9屆委員的任期內審議通過,因為這個法案有屆期不續審的原則,所以我們今年重新針對前次各界的意見維修,擬好這個法案,也進行預告,預告期間是在3月31日已經結束了。

  • 這個期間同時也召開了兩次的會議,把相關不管是民間或者是醫界代表、團體都邀集過來研商,之後會依照預告期間、研商會議所蒐集的意見再來酌修我們的法案,預定是在今年4月底會送到行政院來審議,以上說明。

  • 可能程序上至少在月底之前,可能要參考財政部在預告那邊有個綜合整回應的格式。

  • 還有其他機關要針對這幾個票選案來補充嗎?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來投票。

  • (開票結果:「1.研商得否放寬社區組織經營社區小旅行之執業規範」「2. 預告:醫療事故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 所以小旅行比僑生稍微多2票,第二案比後面兩個多個兩票,後面的票數是一樣的。

  • 剛剛其實有講,我也再講一次,雖然連署案有60天回應的這種期限,但是我們技術上常常要辦協作會議的話,會用「60加60」,其實是可以延一次,有任何的PO覺得準備時間不足,未來在連署案上也可以爭取到120天的時間來處理。

  • 如果是預告案的話,也就是部裡面有部裡面的期程,也許可以變成部裡面本來打算要開什麼樣的會議,一定程度上納入這個預告案有留言的人、邀他們來參加,等於是融入外界協作的元素,我瞭解有時需要依據才能邀不相干的人來,這個部分可以作為依據,但是並不是硬要辦額外會議的意思。

  • 小旅行其實是非常古老的結構性議題,相信兩個協辦機關在這件事應該很有經驗,而且事實上國發會法協其實也是協辦機關,不知道為何沒有出現,也就是地方創生那邊,因為這是地方創生之前的決議案,我想這個部分還是可以辦得出品質滿好的協作案,謝謝。

  • 票選案結果就是這兩個,會後請文化部、交通部、衛福部留下來第一次工作會議的時間、初步瞭解細節,謝謝。今天會議到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