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雙方協商有了這個優惠條件的草案,還要後面經過甄審會,再一次地把關確認,所以事實上在平衡雙方付出的程度、公共利益的明確、參與者意願的確保,我們事實上在作業辦法當中是有相關的機制,所以我們建議這個案子也是不需要透過協作,因為在行政作業上我們已經有了完整的規範,草案也有了,將來我們在修法的條文當中,也會把這個部分在說明欄當中說明得更清楚,讓大家放心,以上。
針對這兩個平衡才會說我們在初審階段,也就是可行性評估報告送進來跟機關確認公共目的之後,雙方到底要如何把公共建設落實,釋出的創意可以得到怎麼樣的優惠,倒未必是加分,所以剛剛講到甄審的加分,未必會發生。
第二個,針對甄審的壓力或者是民代的壓力,我們是透過這樣的優惠條件,也就是民間的申請人釋出的創意,跟將來後面的階段,必須釋出創意之後,讓主辦機關寫出公開徵求的文件,讓其他人來競爭,也就是要釋出創意、又要跟其他的人來競爭,在這樣的狀況之下,需要有怎麼樣的優惠條件才可以不影響他來申請意願。
透過可行性評估報告的階段,具體跟申請人提出雙方的意見、建立共識,同時在這個階段會有公聽會聽取一般民眾的建議,所以針對共識建立的部分,我們是有加重申請人的義務,這在作業的辦法是有的,但是在促參法條文當中,因為沒有辦法寫到這麼瑣碎的程序,可能提案人就會稍微有點不清楚。
我很簡單說明一下作業的辦法,事實上針對剛剛提出來的,比如跟民間溝通確定公共利益的部分,也就是確定政府公共建設目的的部分,我們在作業辦法的修正當中,事實上是有透過規劃構想書之後還有一個可行性評估報告,是更嚴謹化的。
我想提出幾點說明:首先,我們在修法的條文當中,針對優惠條件增加的文字,可能在修法的條文上,沒有辦法完整呈現在作業辦法當中所有的作業細節。
第四個,最關心的是,廠商都希望企業參與利益最大化,這個跟公共利益的中間是不是造成衝突,因此建議是在我們促參法修法條文當中,把優惠條件的措施刪除。
第三個是機關針對有民代有介入的疑慮,認為會造成機關人員的壓力。
第二個是擔心民間自提的案件,在甄審的過程中,認為給的優惠條件,像加分會造成甄審上的公平性,而且會有民代介入的疑慮。
謝謝主席,財政部促參司說明。這次針對促參法第46條也就是民間提案的機制有幾個意見,我們整理了一下,主要的意見是,首先有民眾認為在公私合作的過程中,應該要充分溝通、避免未來製造對立,同時應該分享成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