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刻意把主詞拿掉,剛剛海委會的建議是第二個部分,我會傾向第三個部分文字的原因是,「原提案機關調整修正之」之後,我們還是會再確認一次提案的文字是不是適合,如果還是覺得有需要調整的地方,可能又會再回去,所以這寫法可能在程序上會來來回回的,不見得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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