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並不是一個問題:「政府作為一個資料提供者,不只是接取、也有存入的API示範」。
所以我們才說,服務提供者不加盟的話,這一把鑰匙哪裡都打不開,是這個道理。
第六,消費者保護問題,因為消保法規是要保護弱勢的一方,因此P2P的狀況之下,應該要考量哪一方是弱勢的,服務提供者是營業人跟平台是服務提供者時,都應該要遵守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規。
我個人的看法其實是要分類真的太難了,現場的各位我相信大部分的業者都認為自己是科技服務提供者,並沒有人認為提供某某東西的提供者就變成是產業的專家,也沒有人希望自己是這樣。
綜合考量之後,就會做出建議說這個平台是穿透性,本身不應該營業,或是這個平台根本就已經等於服務提供者了,應該跟別的服務提供者課以一樣的稅率跟法規,這等於是調適的檢查表。
服務提供者也必須要依照相關法規負擔個資保護、繳稅與消費者保護責任,服務提供者也應該提供正確的資訊給平台,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另外就是這一些事項是不是有需要再增補或刪減?
該要課予一樣跟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如果服務提供者是營業的,要繳營業稅,如果本來需要一個規管,也就是需要醫師證照或者是什麼證照,服務提供者不能說免除什麼證照。
所謂「參考原則」的意思是,按照每一個業者的實際情況,你去考慮平台提供者跟接收者的關係,然後接下來看平台有沒有決定交易價格與主要契約,平台是不是特許的行業,平台對提供者有沒有重大的影響或控制力的情形,這裡面當然還有資安、消保的所有相關考慮。
如果你們是抽固定成數,對於工作時間、工作價格有決定權,我們按照目前「平台經濟法規調適原則」,理論上你們是平台,而不是服務提供者;反過來,你們決定他的工作時間跟價格,你們就是服務提供者。現在有一個很明確的判斷標準。
另外針對服務提供者來講的話,服務提供者如果是營業人的時候,就必須要遵守職業注意義務,不可以誤導消費者,其實也提到要case by case認定,是不是經常提供服務、提供服務是否有額外追求的利潤、以營業額高低來判斷。
你就可以把它想成提出一種新的學說或思想,或者是提出一種新的教材。基本上就是教材跟教法這兩種,但不是直接徵老師的團隊,而是說教材的提供者、教法的提供者,來分享這一種翻轉式的教材、翻轉式的教法,或者是別的工具。
就主管機關來說,因為我們不認為這個房仲跟那個出租房子的人是一樣的人,就像平台服務提供者只是提供平台服務,並不會認為要受到服務提供者那樣程度的管制,我們建立了一個新的東西是房仲業者,他並不是一個出租的人,而是一個媒合的人。
也就是把共享經濟的提供者、常業的經營者去進行區分,也就是服務提供者到底是不是經常性提供,還是偶一為之,又或者這個平台是單純中介,或者其實是有派遣的實質,這一些東西我們就會劃出一棵決策樹,這個是參考大家的意見做出來的。
第二,未來eID在身分辨識的時候,以我的理解,就跟現在的自然人憑證完全一模一樣,但是在存取服務的時候,是回到服務提供者的系統,所以如果覺得好比像個資或者是醫療資料,希望繼續走VPN,那是服務提供者決定的。eID不會幫各位決定。沒有錯吧?
一邊是 AI 研究社群跟資料提供者,另外一邊是資料管理社群跟我們這邊作為程式碼的提供者,如果沒有對接上的話,等於放出來沒有人用的情況。看有沒有第二個要討論的?如果沒有,是不是請多元司綜合回應?
以前國發會也不是沒有平台,有「全民諸葛亮」等三、四個不同的平台,但很難逃離蚊子館的命運,因為營運規則是提供者在決定,不是使用者在決定。
其實你看它的資料提供者就大概可以是誰在用,民間人士用的說還是公務員用得多,環保署、勞動部,其實你還是可以從主管部會看出來。
不過目前試辦已經結束了,沒有再提供申請使用,平台上有保留資料集清單,如果使用者需要可進一步洽詢資料提供者。
在2012年開始做實務上的應用,也就是BIM的team,在做3D建模,到目前為止,若水是臺灣top 2的提供者。
今天這一個議題面向有兩個部分:第一,有關於法規是否完善;第二,有關於消費糾紛,服務提供者如何處理,讓各位都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