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剛突然想到,那只是一個分享,謝謝大家。
就主管機關來說,因為我們不認為這個房仲跟那個出租房子的人是一樣的人,就像平台服務提供者只是提供平台服務,並不會認為要受到服務提供者那樣程度的管制,我們建立了一個新的東西是房仲業者,他並不是一個出租的人,而是一個媒合的人。
其實我覺得很像房仲,有一個空房子,我覺得很可惜,都沒有人住,問人家要不要租房子,我在中間作一個媒合。我們會期待這一個房仲要負責到什麼程度?如果房子漏水,房仲要不要負責?因為有很多個房仲要競爭,為了要提供服務的品質,就會說如果要來這邊住的話,會提供保險或保證這個房子是不漏水的狀況。
我剛剛一直在想媒合這一件事,這一件事的本質,不管是不是共享經濟,重點是我可能有一個空閒的東西,也就是媒合到需要那一個人的手上去,我作為媒合的人,我去收取一些費用。
但是現實是當律師去那邊作輔導時,雖然會審查他們是不是合格的人,但不要保證,若一旦保證的話,後來會出什麼事,也不知道。
就我輔導過的新創業者當中,就現實面來說,因為是提供服務的業者,因此會希望我提供的服務是安全的,我要活下去、平台要活下去,好比如果Uber一出事的話,大家就再也不信任這一個平台了,因此平台通常會很想要去保護使用這一些服務的消費者,也就是審查服務業者是不是合格的人。
剛剛雨蒼有從消費者的角度來分享,如果今天消費者出事了,回頭找平台業者,而平台業者說因為是平台業者,所以不關他們的事。
剛剛Fungogo有提到,其實我在踏入這一個會議室之後滿疑惑的,為何是講「共享經濟」?因為其實我會認為這整件事的問題是出現在平台、服務提供者及消費者間的三方關係,中間的核心是我們要不要服務提供者,如果是一個特許行業的話,是不是需要是那個特許行業的人?還有平台服務業者到底是不是那個特許行業的人?我們期待服務平台服務業者要負責到什麼程度?
大家好,我剛剛聽很多前輩有分享,因為我自己在做新創公司的法務輔導,剛剛律師所說的事情非常切身之痛。
大家好,我是林子魚,青年創業總會,負責做新創公司法律輔導的部分,請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