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好,大家好,我是國發會法協中心陳育靖。
(簡報第26頁)其實這五項議題,其實之前在5月至8月都已經放在「vTaiwan」上討論,我們期望最後可以凝聚大家的共識,研擬共享經濟法規調適檢視原則,提供相關的部會作為未來法規調適參考,以上說明。
我們這邊列了一項討論的議題,如果這個平台跟服務提供者所營事業依照現行法的規定,必須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或許可時,就所提供的服務要進行以下任何一項的許可——就是營運時間或營運地區——時間與地區就是依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態來認定。
(簡報第25頁)另外一個議題是,我們要如何促成公平競爭?因為共享經濟雖然具備一些可促進資源有效利用的這一些優點,但也可能衝擊到傳統業者,會造成不公平競爭。對於平台業者跟服務提供者進入市場,可能因為我們有一些實際的需要,所以給他一個比較低的進入門檻,但是我們可能也必須要考量是不是針對市場跟傳統業者經營的市場有所區隔來符合分級管理的概念,同時也可以避免危及公共利益。
所營的事業如果依照現行法的規定,需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時,除負擔基本責任以外,也要負擔營運責任。基本責任就是包括了維護資訊安全、個資保護及繳稅;營運責任就是包括消費者保護、保險,要維護資訊的正確性、合法性,要提供服務提供者及接受者間的相互評鑑機制。
(簡報第24頁)針對平台的部分,歐盟共享經濟議程對於平台性質的認定,以是否對於服務提供者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為判斷,但還是強調要case by case認定,但好像有一點不是很明確,所以我們針對這一個議題來進行討論。如果平台符合這一些條件的話,是不是除了負擔基本責任,也需要負擔營運責任,這些條件就是由平台決定主要契約條款,是不是針對每一筆交易有抽取佣金。
我們以下列出來三項:(一)如果服務提供者依照現行法的規定,必須是要經過核准或者是許可時,必須要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偶一為之相關服務所訂的規範。(二)另外,也要負擔個資保護及繳稅等等的責任。(三)另外,也必須要提供正確資料平台。
(簡報第23頁)另外,有關於服務提供者的部分,因為共享經濟是以非職業者偶一為之來服務,但是有部分服務的提供是涉及到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如果我們允許非職業者來提供這一種服務的話,即便是偶一為之,我們對於公共利益跟社會安全,我們要如何去保障呢?
(簡報第22頁)第二個是共享經濟的範圍,前面有一張簡報也是列出來共享經濟的類型有非常多樣,可是針對金錢及貨幣好像比較難認定是不是物品或商品,所以我們也作了討論。
(簡報第20頁)定義的部分我們列了四項,是透過平台,然後由私人提供商品或服務來臨時使用,以及服務提供是不是非職業者偶一為之。
從上面衍生下來,我們擬了五項的討論議題,在「vTaiwan」平台上進行討論。
針對消費者保護的部分,歐盟認為服務提供者是營業人,平台也具備服務提供者身分時,都必須要遵守消費者保護的法規。
平台與非平台者是否具備僱傭關係時,也提供一些判斷參考,是否具有從屬關係,其工作性質及報酬的部分。
另外針對服務提供者來講的話,服務提供者如果是營業人的時候,就必須要遵守職業注意義務,不可以誤導消費者,其實也提到要case by case認定,是不是經常提供服務、提供服務是否有額外追求的利潤、以營業額高低來判斷。
像平台只是單純提供科技化、自動化、被動式資訊傳遞中介服務的時候,就認為可以有部分是可以免責的部分。
第一個其實有提到是case by case認定,第二個是對於服務提供者,如果對於這個平台具有重大影響力及控制力的話,不是一個單純中介的平台。有列出一些參考的標準,也就是平台決定價格、平台決定主要契約條款、平台是否有提供服務所需要的主要財產等等。
(簡報第17頁)歐盟針對共享經濟三方行為人應該承擔的責任、角色的判斷方式,也提供了一些參考的標準。我們這邊整理出來,第一個是針對平台基本責任的部分,認為平台應該要進到個資保護的繳稅責任。如果平台不是單純中介的話,應該要遵守公平競爭的規範。
針對租稅的部分,可以鼓勵平台業者與稅捐機關合作,並可以簡化一些報稅的作業,增加一些平台的透明度及提供一些稅務的指引。
(簡報第16頁)針對僱傭關係的部分,認為應考量數位經濟與共享經濟是特殊的商業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勞工跟自僱者有一些不同的需求,應該再評估國內的勞動法規,並建議針對這一些不同模式而提供適用的指引。
(簡報第15頁)針對監管介入程度的部分,歐盟認為因為公共利益保護目的的不同,因而有所差異。針對差異化管制的部分,也認為可以透過設定門檻來給予不同的管制,並協助偶一為之的服務提供者建構清楚的法規架構,比如用年營業額為門檻,或者是用出租的天數來作為門檻。
進入市場准入要件的部分,歐盟建議應該要考量:1.商業模式及創新服務之特殊性;2.服務提供者是偶一為之或提供職業服務;3.有無其他政策工具可以解決相關的問題;4.是否可以降低消費者因資訊不對稱而可以承受的風險;5.進入這一個市場必須要獲得授權或者是取得執照才可以經營的話,這個條件必須要沒有歧視,必須要達到明確的公共利益。
我們參考共享經濟議程,也整理了幾個核心的概念(簡報第14頁)。第一個是行為人的部分,共享經濟其實是涉及到三方行為人,服務提供著者、使用者(服務接收者)、連結二者間之中介平台。
我們前面有提到現在在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簡稱DIGI⁺方案)」與「亞洲‧矽谷推動方案」的國家重要發展計畫所需要的法制環境,我們期望在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自律、彈性與創新的這一些基礎上,我們期望可以從禁止到高度監理,然後再進一步走到低度管理。
(簡報第12頁)共享經濟當然有一些優點,可以增加新型態就業機會,提升競爭力及經濟成長,消費者可以用更低的價格、獲得新服務,也可以促進資源有效利用,但是也有一些爭議,也就是適用何法規是比較不確定的,也衝擊到傳統業者的經營模式,比較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現行法與新的模式間產生灰色地帶,另外也可能導致了零工經濟。
(簡報第10頁)其實共享經濟的類型非常非常多樣化。我們從共享經濟的特性來看,是透過平台或者是APPS實現點對點交易、還有透過評價系統來掌控品質,服務提供者可以自己決定工時,還有使用自己的工具或資產來提供服務。
(簡報第9頁)為何要探討「共享經濟」?除了引起很多關注之外,我們也可以看到市場規模越來越擴大,預計在2025年會達到3,350億美金。
接著是針對金融監理沙盒的部分,這個是英國、新加坡、澳洲在2016年提出相關的規劃,作為金融科技業提供創新服務的試驗場域。金管會也研擬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這個草案在5月4日通過行政院院會,現在已經送到立法院審議了。
(簡報第5頁)我們從國際近期中央發展來看,英國在2010年及2017年有制定及修正數位經濟法,我們看它的實質內容,其實比較聚焦在通訊跟傳播產業數位化發展的部分,NCC針對這一個部分已經研擬了《數位通訊傳播法》及《電信管理法》草案,這個部分行政院都已經完成審查。
國內目前行政院也正在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簡稱DIGI⁺方案)」的方案,也有推動小組,也就是涵蓋了基礎建設、數位國家、數位政府、法制環境、人才培育、文創等等的面向。
我們也整理了一些國際上針對這三個的定義供大家參考(簡報第3頁)。
我們從整個國際上的發展趨勢來看,受到關注的重點有數位經濟、平台經濟與共享經濟,最大的範疇是數位經濟,接著是平台,其次是共享;其實平台跟共享之間的界限好像越來越模糊。
接下來就由國發會法協中心為大家報告共享經濟重要議題的探討。
謝謝。
大家好。
對。
不過我們是在想說,擬檢視原則之後再跟部會討論。
如果是這樣的話,賦稅署、法務部都要來。
如果需要什麼資料的話,就直接跟我們聯絡。
也就是不要管,只要維護一個底限就好了,不要管這一些創新的東西,除非有什麼惡意收購或者是市場失靈的問題,政府不應該介入。
針對這一個部分的回應是最多的,我們整理成三項,大部分回應的人覺得不應該對傳統業者有過多的保護,應該讓傳統業者知道要升級轉型,政府應該要透過輔導的方式作轉型處理。
有關怎麼樣去促進公平競爭的問題,我們徵詢的事項就只有一個,就是如果經營的事業依照現行法,是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事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依照不同的業態訂定營運時間或者是就營運地點作一些規範,他們就必須要符合這一些規範。
針對什麼情況必須要負擔營運責任?在上面意見徵集的時候,我們有設定三個條件:平台決定主要契約條款、對每一筆交易都有收佣金、這一個事業必須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許可;符合這三個條件的話,除了基本責任外,也同時要負營運責任,針對這一個條件是沒有任何的回應。
針對這一個回應的意見,一個是建議增設一個條款,平台收到一部分的資金必須要有一定的比例放在一個專戶裡面;另外一個建議是偶一為之的舉證責任由平台負擔。
接著是平台的部分,一個是基本責任、一個是營運責任,所以在下一頁是針對必須要承擔營運責任的一些條件,基本責任的部分是資安、個資保護及繳稅。營運責任的部分是消費者保護,提供申訴機制,確保資訊正確性及合法性,還要提供相互評鑑機制。
依據議程,國發會報告十五分鐘之後,會有意見徵集的綜整。
你只能租九十天,或者必須是你主要的住所才可以,有一些國家是這樣規範的。
比如旅館跟一般的Airbnb。
以職業來講的話,需要依照現行法規來辦理,醫師、律師沒有辦法超脫現在的規範,並不能說偶一為之,而不去負擔相關醫師或者是律師該負的責任。
其實職業的部分,我們當時的定義是依規定有一個准入門檻,必須要許可、核准或者是相關的執照才可以從事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