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看偶一為之跟經常為之,那時的區分就是從職業劃分,也是政委指導,我們就把它改成職業跟非職業。
回應意見就是政府不要管。
回應的意見大部分都沒有針對問題來回答。
另外一個必須要負擔個資保護、繳稅及消費者保護,這個是最基本的責任,也要提供正確的資料給平台。
一個是如果現行法必須要經過核准或者是許可,我們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訂偶一為之的認定方式。什麼情況下是偶一為之,然後有一些條件,你要符合那一些條件。
接下來討論的議題是針對服務提供者要負擔的一些責任,我們徵詢的事項包括三個:
其實也不見得需要定義。
針對範圍的部分,我們諮詢事項有提到共享經濟是不是不包括金錢跟貨幣的借貸,回應的部分,有人提到範圍不應該把它做一些限制,也就是把共享經濟當作是營運的方式或技術。
其實我們裡面也有討論到,就是公平競爭的問題,其實我們在意見徵集的時候,大部分回來的意見都認為對傳統業者應該要用不同的方式保障,好比去鼓勵他創新,或者是讓他有一段時間知道這個產業的方向可能要朝這邊改變了,讓傳統的業者去做調適,而不是去作一些保護措施來保護這一些傳統業者,這個就涉及到公平競爭。
其實共享就是不去更動所有權,如果有所有權移轉的話,那就是買賣了,它的概念其實就是使用權……
第二是共享經濟範圍的部分……
但是後來想說那應該是服務,比如私廚的部分。
第二,提供的商品要限於非一次性消費性的商品,否則就是買賣,這個部分其實我們原本認為如果要限於非一次性、消費性商品的話,好像沒有辦法納到共享。
其實這個意見是共享經濟最基礎的概念。
主要有五個題目,第一個是有關於共享經濟的定義,在徵詢事項的部分,我們擬了四項的定義,透過平台、由私人提供商品或服務、供臨時使用,還有這一個服務的提供是非職業者,而且偶一為之。針對平台的部分大家沒有意見。針對私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部分,回應的人希望「增加使用者沒有所有權,而以服務為購買標的」。
這一個案子我們想擬具共享經濟的法規調適原則,我們看到歐盟有共享經濟議程,所以我們就參考那個議程,裡面有訂一些判斷的參考,所以我們在「vTaiwan」上面討論時,就擬了五項議題作意見徵集,並彙整蒐集意見。
最後就是結論,我們蒐集了相關的做法,希望之後的議題做整理後再上「vTaiwan」討論,然後凝聚大家的共識,我們再來研擬比較適合國情的一些做法。
除此之外是不是可以有其他區隔的方式?
第一個是營運時間,比如只能在尖峰時刻或者是凌晨零點到六點提供服務,又或者是營運地區的限制(服務提供地區限制),但是這兩個都是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業態來認定。
我們所擬的討論議題是共享經濟平台跟服務提供者,所營的事業依照現行法的規定,必須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或者是許可時,那麼就應該要依照所提供的服務進行以下任何一項的區隔。
接下來是關於不公平競爭的部分,共享經濟雖然說是促進資源有效利用,也是會衝擊到傳統的業者、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甚至會造成公共利益的風險,因此對於平台業者跟服務提供者要進入這一個市場時,社會上可能有這一些需要,然後給予可能比較低一點的門檻,但還是應該要從市場區隔的方式來讓他跟傳統業者經營的市場去作一些區分,就是以分級管理的概念去作處理,然後去避免危及公共利益。
當然法官最後是駁回了Airbnb的訴訟,但也認為舊金山的規定必須要再調整,比如應該要提供Airbnb更簡單一些查詢的管道,Airbnb的房東上傳一些偽造的照片,而因此要讓Airbnb負責的話,好像也不是很公平,因此法官做此決定。
以Airbnb來說,因為Airbnb也有告舊金山市政府,當時是說平台應該要移除未向政府登記的房東,違反的話,就要處罰Airbnb每天1,000元的罰款,並有刑事責任。
這個是平台責任的例子,呼叫小黃只要負基本責任,只是算單純中介,如果有營業收入的話,還是要繳稅。因為沒有向司機或者是消費者收費,因此交通部也認定並不是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第二個是針對平台責任分為基本責任與高度責任,其本責任前面有提到是個資保護與繳稅。但我們認為「基本責任」部分,應該還要包括依據相關法規維護資訊安全;「高度責任」部分我們放了消費者保護(如提供申訴處理機制等)、保險機制、資訊正確與合法性、提供服務提供者與接受者間相互評鑑機制。
也就是說:是否由平台來決定主要契約條款?平台是否有針對每一筆交易抽取佣金?平台所營事業依現行法規定,是否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
因此我們想要討論的議題是,如果平台符合這一些條件時,就認定為不是單純的中介平台,除了負擔基本責任以外,也還必須負擔一個比較高度一點的責任,這個文字可以再作調整,因為高度責任讓人家覺得太……目前想到的是這一個詞。
接著是共享經濟平台性質的認定與責任要如何處理,從歐盟共享經濟議程對於平台性質的認定,是從是否對服務提供者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來判斷,但也強調還是必須要逐案認定,但這樣的標準好像有一點不太明確。
也就是計程車司機,具有開計程車的資格,但有時會想要去開Uber,這樣可不可以?
因為其實前面有提到說在現行法規範當中必須要經過核准或許可,像計程車必須要取得職業登記或者是職業駕照才可以去開計程車。
是非職業、非專業。
駕照你要說它是專業……
還是可能要去訂。
服務提供者也必須要依照相關法規負擔個資保護、繳稅與消費者保護責任,服務提供者也應該提供正確的資訊給平台,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另外就是這一些事項是不是有需要再增補或刪減?
所以建議討論的事項是,如果是非職業、非專業,並要提供偶一為之服務的話,如果現行法的規範中,這一個提供的服務必須要經過核可或許可的,還是必須要符合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這一種偶一為之提供服務所訂的一些規範。
接下來是針對服務提供者條件的部分,我們設定它是非職業、非專業、偶一為之提供服務,但部分服務提供本來就涉及到公共利益與社會安全,就像參事有提到的,因此針對該項服務,現行法是有一定規範的,比如計程車服務對於司機的條件、車輛等等都有一定的限制,我們要允許非職業、非專業的人去提供相關服務的話,即便只是偶一為之,但也會影響到公共利益與社會安全,因此應該要如何保障。
(笑)比較難認定,我跟你共享錢好像比較奇怪。
我們的時間共享……
技術或時間也……
接下來是共享經濟的範圍到底要包括什麼,因為型態可能會非常多,現在有一些討論共享經濟,像PwC的調查,把P2P Lending與群眾募資納入共享經濟的範圍,但金錢跟貨幣,比較難認定是物品或者是商品共享,因此我們建議把範圍框起來,也就是不包括金錢、貨幣等的募集或借貸,那除此之外是不是有要排除的類型?
我們擬了討論的議題,也就是我們應該把共享先做定義,我們先列了這四點,也就是要透過平台,由私人提供商品或服務、臨時使用,這三項是歐盟的定義。還要再加上這個服務的提供是非職業、非專業、偶一為之,什麼是偶一為之就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服務之業態自行訂定,除了這些之外,是不是還有一些要增刪?
我們預計上「vTaiwan」的議題,第一個是有關於共享經濟的定義,依據歐盟共享經濟議程整理下來的定義是這三個,但是我們目前造成爭議的部分,多半是以共享為名,行專職之實,因此我們必須把一些專職者認定是非共享。
現在的問題在於這一些基本責任應該包含哪一些事項,以及公平競爭的部分要如何促成?還有我們是不是還有其他重要事項需要討論?
針對服務提供者部分的話,也就是經常在做的話,也是應該要回歸到各個相關現行法規去辦理。如果是非專業,就要探討基本責任跟公平競爭的問題。平台也是要分「單純中介」、「非單純中介」,單純中介要負責平台基本責任,非單純中介還要考量公平競爭的部分。
以我國的角度來看,我們要如何看待共享經濟?我們有一個判斷的概念,其實我們應該先去區分共享跟非共享,如果是非共享的話,應該回到現行法相關的規定去辦理,也就是要先去定義共享跟非共享是什麼,還有,哪一些東西是可以共享的。
第六,消費者保護問題,因為消保法規是要保護弱勢的一方,因此P2P的狀況之下,應該要考量哪一方是弱勢的,服務提供者是營業人跟平台是服務提供者時,都應該要遵守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規。
第五,平台與服務提供者具僱傭關係時,須保障其勞動權益。
第四,服務提供者為營業人時,須遵守職業注意義務且不可誤導消費者。
第三,平台僅為單純提供科技化、自動化、被動式之資訊傳遞中介服務時,非服務提供者:對於上面所刊載資訊的正確性與適法性可以不用負責任,但如果對本身提供的服務,那就不能免責。
第二,平台不是單純中介:而是提供主要服務的時候,必須要遵守公平競爭的規範、受相當的管理。其實歐盟一直提到必須要個案認定,但是還是有提供一個標準,也就是服務提供者是不是有重大影響力及控制力,那麼就用以下這五項來作判斷,但是這也是舉例而已,如果符合的項目越多,越可能不是單純的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