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平台基本責任:不論平台是單純中介或者不是單純中介都應該要負的責任,也就是個資保護及繳稅。
接著是由歐盟共享經濟議程來看三方行為人各應該考量哪一些面向:
租稅的部分是納稅義務人跟應稅所得認定的問題,也就是鼓勵平台業者與稅捐機關合作。可以透過稅法來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歐盟並建議提升平台透明度、提升稅務人員對新興商業認知及提供稅務指引。
接著,針對僱傭關係與租稅方面的問題,僱傭關係的部分是要考量數位經濟、共享經濟這一些新興商業模式是有不同的需求,應該要評估國內的法規,而作調整,並且要針對共享經濟下的勞動模式作法規的指引。
另一項是可以設定門檻用差異化的方式管制,譬如小規模的運輸服務,可以用年營業額來作門檻,像Airbnb可以用每一年出租的天數或者是分享的是不是主要的住所來作為門檻。
接著,就監管介入程度部分,歐盟是說監管介入的程度可以因為公共利益保護的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比如說像保護觀光客、打擊逃漏稅、維護公平競爭等。
再者是市場准入的部分,如果要限制進入市場的條件,我們要判斷這一個條件是不是必要、合法跟適當的,也就是考量以下的這一些項目:是不是具有特殊性或服務提供者是偶一為之或是不是職業服務,或者是否有其他政策工具可解決問題,或降低消費者因資訊不對稱所承受的風險。如果有需要取得授權或執照才可以經營這一項事業的時候,取得授權或執照的條件,也必須沒有歧視、為達明確公共利益,條件清楚、適當、客觀、程序清楚透明等。
以下我們從歐盟共享經濟議程列出來幾個核心的概念分析:首先是共享經濟涉及到的行為人跟市場准入的問題,歐盟共享經濟議程提到涉及三方行為人,分別是服務提供者、接受者及中介平台(線上平台)。
現在在推動「DIGI+2025」與亞洲·矽谷等國家重要發展計畫,我們必須建構一個有利的法制環境,所以我們希望從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自律、彈性、創新這幾個基礎上,期望法規可以從禁止到高度監理、從高度監理到低度管理,低度管理可能可以透過評價系統、分級管理來達成。
共享經濟具有的一些優勢是可以增加新型態的就業機會,藉由創新商業模式來提升競爭力與經濟成長,消費者也可以用更低的價格來獲得更新的服務。透過資源分享,也可以推動循環經濟,但是其實也有一些爭議點存在,就是應該要適用的法規是不確定的,而且會衝擊到現有的傳統產業,造成不公平競爭。再者是,在法規方面會產生灰色地帶,可能侵害到公共利益。第四個是,雖然有新型態的就業機會,但是也可能造成零工經濟,也就是到處打零工的情況。
共享經濟的特性:1.透過網路平台或APPs等實現點對點交易;2.透過評價系統掌控品質,確保消費者與服務提供者間的信賴;3.服務提供者可自行決定工作時間;4.服務提供者使用自己的工具或資產提供服務。
共享經濟的類型其實非常多元化,而且持續在發展當中,後面的附件是同仁做各種例子的整理。除了像一般看到的交通、空間共享之外,還有食物、服飾、時間等共享。
接下來我們來看為何要探討共享經濟,共享經濟已經引起國際間很多的關注,共享經濟的五大主要產業的市場規模,預期在2025年的時候會達到3,350億美金。
公共諮詢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主要是認為對消費者保護沒有辦法落實,還有質疑非專業者提供專業服務是否適當,由平台來代扣租稅是否適當。其實最主要的意見是,這一個草案訂下去,可能反而會阻礙共享經濟的發展。
義大利研擬了共享經濟法的草案,在去年1月作成草案初稿,5月完成公共諮詢,但是引發了很多爭議,目前為止我們找到的資料是還沒有完成立法。草案一共只有12條,主政機關是公平會,平台業者必須要準備合約範本、收費標準,還要送公平會審查且登記,如果違反規定的話,會有罰則;租稅的部分是由平台業者代扣。
首先是義大利的共享經濟法草案,我們沒有找到草案的版本,即便找到了也要有英文版,因為我們看不懂義大利文,因此我們是從一些英文相關報導整理出來的。
另外有一項,也是國內外很關切的重點,也就是共享經濟,因此以下就會從共享經濟來作核心探討。
以上所說的是政府機關針對數位經濟發展目前相關具體的作為,也呼應國際關切的議題。
那我們可能做一下要調整。
下一頁是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這一個版也是報院審查的版本。
也就是規範的事項大概有哪一些。
我們把「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做一個重點整理,這個是「Join」上面徵集意見的版本。
接著是金融監理沙盒,英國、新加坡、澳洲分別於2015年、2016年提出金融科技業之監理沙盒相關規劃,作為金融科技業創新服務試驗場域,金管會也已經研擬「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行政院也已經作了第二次的草案審查。
針對近期受到比較多關注的數位經濟相關議題,第一個是英國的「數位經濟法」,這在2010年、2016年都有版本,這個法案實際上是聚焦在「通訊及傳播產業」的數位化發展,NCC針對這部分也研擬了「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電信管理法草案」,於4月18日報行政院審查。
針對「DIGI+2025」方案,我們這邊放了分組架構,還有目前現在行政院也有一個「DIGI+」推動小組的架構,是由院長來擔任總召集人。這個方案是針對整體數位經濟的發展來作規劃。
歐盟共享經濟定義主要是要透過合作平台來促進活動的商業模式,通常是針對私人的商品或服務供作臨時使用,所形成的開放市場,可以是營利或非營利的。
今天要討論主題是共享經濟的重要議題探討,我先就定義的部分說明,數位經濟這邊引用的定義是「DIGI+2025」的定義,平台經濟是參考歐盟2016年公眾諮詢文件的定義,共享經濟的部分我們是參考歐盟共享經濟議程,這個也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