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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一樣非常感謝大家來討論共享經濟,我們同樣會做逐字稿,十工作天編輯之後再對外公開,所以如果沒有什麼別的程序上問題,我們就請法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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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政委百忙之中聽我們簡報跟謝謝交通部的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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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一個議題會想上「vTaiwan」的原因是,政委知道,在520之前,蔡政委談到想訂共享經濟的檢視原則,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當時很難達成,這是一個原因,我們想看能不能弄出一個檢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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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等一下會請科長報告,事實上整個數位經濟之下有一個光環,分別是數位經濟、平台經濟跟共享經濟,我們試著從數位經濟這個比較大的面向來處理,但是因為數位經濟本身除了平台之外,有非平台的部分,因此現階段希望能夠從共享經濟探討比較核心問題,而且歐盟都有相關的資料,我們希望從這一個角度出發;可以的話,我們希望可以討論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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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國外目前發展得很快,書籍也滿多的,我們請科長很快報告,之後再請政委指導一下關於議題的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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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討論主題是共享經濟的重要議題探討,我先就定義的部分說明,數位經濟這邊引用的定義是「DIGI+2025」的定義,平台經濟是參考歐盟2016年公眾諮詢文件的定義,共享經濟的部分我們是參考歐盟共享經濟議程,這個也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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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共享經濟定義主要是要透過合作平台來促進活動的商業模式,通常是針對私人的商品或服務供作臨時使用,所形成的開放市場,可以是營利或非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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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DIGI+2025」方案,我們這邊放了分組架構,還有目前現在行政院也有一個「DIGI+」推動小組的架構,是由院長來擔任總召集人。這個方案是針對整體數位經濟的發展來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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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期受到比較多關注的數位經濟相關議題,第一個是英國的「數位經濟法」,這在2010年、2016年都有版本,這個法案實際上是聚焦在「通訊及傳播產業」的數位化發展,NCC針對這部分也研擬了「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電信管理法草案」,於4月18日報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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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金融監理沙盒,英國、新加坡、澳洲分別於2015年、2016年提出金融科技業之監理沙盒相關規劃,作為金融科技業創新服務試驗場域,金管會也已經研擬「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行政院也已經作了第二次的草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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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把「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做一個重點整理,這個是「Join」上面徵集意見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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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差多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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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規範的事項大概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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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頁是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這一個版也是報院審查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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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差比較多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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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可能做一下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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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說的是政府機關針對數位經濟發展目前相關具體的作為,也呼應國際關切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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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一項,也是國內外很關切的重點,也就是共享經濟,因此以下就會從共享經濟來作核心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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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義大利的共享經濟法草案,我們沒有找到草案的版本,即便找到了也要有英文版,因為我們看不懂義大利文,因此我們是從一些英文相關報導整理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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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研擬了共享經濟法的草案,在去年1月作成草案初稿,5月完成公共諮詢,但是引發了很多爭議,目前為止我們找到的資料是還沒有完成立法。草案一共只有12條,主政機關是公平會,平台業者必須要準備合約範本、收費標準,還要送公平會審查且登記,如果違反規定的話,會有罰則;租稅的部分是由平台業者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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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諮詢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主要是認為對消費者保護沒有辦法落實,還有質疑非專業者提供專業服務是否適當,由平台來代扣租稅是否適當。其實最主要的意見是,這一個草案訂下去,可能反而會阻礙共享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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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來看為何要探討共享經濟,共享經濟已經引起國際間很多的關注,共享經濟的五大主要產業的市場規模,預期在2025年的時候會達到3,350億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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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的類型其實非常多元化,而且持續在發展當中,後面的附件是同仁做各種例子的整理。除了像一般看到的交通、空間共享之外,還有食物、服飾、時間等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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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的特性:1.透過網路平台或APPs等實現點對點交易;2.透過評價系統掌控品質,確保消費者與服務提供者間的信賴;3.服務提供者可自行決定工作時間;4.服務提供者使用自己的工具或資產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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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具有的一些優勢是可以增加新型態的就業機會,藉由創新商業模式來提升競爭力與經濟成長,消費者也可以用更低的價格來獲得更新的服務。透過資源分享,也可以推動循環經濟,但是其實也有一些爭議點存在,就是應該要適用的法規是不確定的,而且會衝擊到現有的傳統產業,造成不公平競爭。再者是,在法規方面會產生灰色地帶,可能侵害到公共利益。第四個是,雖然有新型態的就業機會,但是也可能造成零工經濟,也就是到處打零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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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在推動「DIGI+2025」與亞洲·矽谷等國家重要發展計畫,我們必須建構一個有利的法制環境,所以我們希望從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自律、彈性、創新這幾個基礎上,期望法規可以從禁止到高度監理、從高度監理到低度管理,低度管理可能可以透過評價系統、分級管理來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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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們從歐盟共享經濟議程列出來幾個核心的概念分析:首先是共享經濟涉及到的行為人跟市場准入的問題,歐盟共享經濟議程提到涉及三方行為人,分別是服務提供者、接受者及中介平台(線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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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是市場准入的部分,如果要限制進入市場的條件,我們要判斷這一個條件是不是必要、合法跟適當的,也就是考量以下的這一些項目:是不是具有特殊性或服務提供者是偶一為之或是不是職業服務,或者是否有其他政策工具可解決問題,或降低消費者因資訊不對稱所承受的風險。如果有需要取得授權或執照才可以經營這一項事業的時候,取得授權或執照的條件,也必須沒有歧視、為達明確公共利益,條件清楚、適當、客觀、程序清楚透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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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就監管介入程度部分,歐盟是說監管介入的程度可以因為公共利益保護的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比如說像保護觀光客、打擊逃漏稅、維護公平競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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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項是可以設定門檻用差異化的方式管制,譬如小規模的運輸服務,可以用年營業額來作門檻,像Airbnb可以用每一年出租的天數或者是分享的是不是主要的住所來作為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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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針對僱傭關係與租稅方面的問題,僱傭關係的部分是要考量數位經濟、共享經濟這一些新興商業模式是有不同的需求,應該要評估國內的法規,而作調整,並且要針對共享經濟下的勞動模式作法規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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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的部分是納稅義務人跟應稅所得認定的問題,也就是鼓勵平台業者與稅捐機關合作。可以透過稅法來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歐盟並建議提升平台透明度、提升稅務人員對新興商業認知及提供稅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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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由歐盟共享經濟議程來看三方行為人各應該考量哪一些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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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平台基本責任:不論平台是單純中介或者不是單純中介都應該要負的責任,也就是個資保護及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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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平台不是單純中介:而是提供主要服務的時候,必須要遵守公平競爭的規範、受相當的管理。其實歐盟一直提到必須要個案認定,但是還是有提供一個標準,也就是服務提供者是不是有重大影響力及控制力,那麼就用以下這五項來作判斷,但是這也是舉例而已,如果符合的項目越多,越可能不是單純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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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平台僅為單純提供科技化、自動化、被動式之資訊傳遞中介服務時,非服務提供者:對於上面所刊載資訊的正確性與適法性可以不用負責任,但如果對本身提供的服務,那就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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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服務提供者為營業人時,須遵守職業注意義務且不可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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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平台與服務提供者具僱傭關係時,須保障其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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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消費者保護問題,因為消保法規是要保護弱勢的一方,因此P2P的狀況之下,應該要考量哪一方是弱勢的,服務提供者是營業人跟平台是服務提供者時,都應該要遵守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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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國的角度來看,我們要如何看待共享經濟?我們有一個判斷的概念,其實我們應該先去區分共享跟非共享,如果是非共享的話,應該回到現行法相關的規定去辦理,也就是要先去定義共享跟非共享是什麼,還有,哪一些東西是可以共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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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服務提供者部分的話,也就是經常在做的話,也是應該要回歸到各個相關現行法規去辦理。如果是非專業,就要探討基本責任跟公平競爭的問題。平台也是要分「單純中介」、「非單純中介」,單純中介要負責平台基本責任,非單純中介還要考量公平競爭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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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問題在於這一些基本責任應該包含哪一些事項,以及公平競爭的部分要如何促成?還有我們是不是還有其他重要事項需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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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預計上「vTaiwan」的議題,第一個是有關於共享經濟的定義,依據歐盟共享經濟議程整理下來的定義是這三個,但是我們目前造成爭議的部分,多半是以共享為名,行專職之實,因此我們必須把一些專職者認定是非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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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擬了討論的議題,也就是我們應該把共享先做定義,我們先列了這四點,也就是要透過平台,由私人提供商品或服務、臨時使用,這三項是歐盟的定義。還要再加上這個服務的提供是非職業、非專業、偶一為之,什麼是偶一為之就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服務之業態自行訂定,除了這些之外,是不是還有一些要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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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業」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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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Uber的部分要有職業駕駛,又不是以職業駕駛以此為業的話,有些人不是專業,比如我今天是私人的駕駛,我偶爾開車的概念,但是我們在處理上也可以認為因為是公共的運輸,所以公共運輸之下,可能不能只有一個私人駕駛的執照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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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專業」的意思是職業駕照,是像具營利登記證的意思?是要有這一個專業才能從事這一個職業;但實際上有職業,也不一定會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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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是有層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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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共享經濟的範圍到底要包括什麼,因為型態可能會非常多,現在有一些討論共享經濟,像PwC的調查,把P2P Lending與群眾募資納入共享經濟的範圍,但金錢跟貨幣,比較難認定是物品或者是商品共享,因此我們建議把範圍框起來,也就是不包括金錢、貨幣等的募集或借貸,那除此之外是不是有要排除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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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或時間已經到了專業服務的程度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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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或時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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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共享技術跟時間,如果我不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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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的意思是,我們當初在分類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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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時間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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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明顯是物品或商品,技術或時間,如何成立成物品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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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的部分,前面可以看到,譬如說時間銀行好了,我們有去查,同仁也去蒐集這一些資料,大部分是公益事業,像某某人去那邊服務了四個小時,接下來的話,可能過一段時間,我以後可能會需要一個人來幫我服務,我就可以用這四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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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時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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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錯。還有技術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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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你們技術舉的例子是《??》,如果是台灣的話,有一點像換工的意思,如果家裡燈泡需要修或怎麼樣,就是請旁邊tasker幫他買飼料、管委會領郵件,雖然這邊是寫「技術服務」,可是技術門檻相當地低,我不是很確定技術在這裡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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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意思是能夠去超市買東西,我覺得這個離技術有一點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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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專業技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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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掉職業跟專業者,所以在這裡寫「技術」是比較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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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我們再看一下,我們再檢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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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這樣講,就是「空間」、「物品」,看「時間」要不要拿進來,這個是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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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想要問的是,「錢」算不算一種物品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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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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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比較難認定,我跟你共享錢好像比較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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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P2P的業者有主張他們是共享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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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針對服務提供者條件的部分,我們設定它是非職業、非專業、偶一為之提供服務,但部分服務提供本來就涉及到公共利益與社會安全,就像參事有提到的,因此針對該項服務,現行法是有一定規範的,比如計程車服務對於司機的條件、車輛等等都有一定的限制,我們要允許非職業、非專業的人去提供相關服務的話,即便只是偶一為之,但也會影響到公共利益與社會安全,因此應該要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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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建議討論的事項是,如果是非職業、非專業,並要提供偶一為之服務的話,如果現行法的規範中,這一個提供的服務必須要經過核可或許可的,還是必須要符合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這一種偶一為之提供服務所訂的一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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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提供者也必須要依照相關法規負擔個資保護、繳稅與消費者保護責任,服務提供者也應該提供正確的資訊給平台,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另外就是這一些事項是不是有需要再增補或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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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職業登記證及相關的證照,但是還是做這一件事,而不是經常做,而是偶爾做,因為現在有共享經濟平台的人,有需要的人都可以找得到,只是提供的人不一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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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沒有對偶一為之的相關規範就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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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可能要去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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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這樣不是專業,還不是職業嗎?按照你剛剛的分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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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有一定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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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你要說它是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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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駕照,要有一年的經驗、基本英文能力,這個跟一般行為人並沒有到專業的程度,這個是中間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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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剛剛定義成只要有專業,就不能參與共享經濟了,對不對?你最早的定義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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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職業、非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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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會有一個滑坡危險,我們叫做半專業,一旦比半專業再更專業一點,突然就不能從事了,這個其實是自相矛盾的,還是我理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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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我意思嗎?現在的意思是,並不是以此為業、是打零工,如果一開始定義是共享經濟是非專業者才能從事,專業者或者是主要為專業者為從事不能叫「共享經濟」的話,那麼等他提供服務的這一批人慢慢變成專業者,或者一大部分開始有專業者的這一種職能時,是不是突然就要適用更嚴格的,而不是現在在訂的共享經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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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如果把服務提供者的條件,設定在半專業,而這一個半專業的概念是滑動的,我只是要提醒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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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是非專業可以做,變成要專業,然後就變成不能在這一個領域涵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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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低度管理,是兼職及不具專業,但是現在討論的這一個東西之後還是課予服務提供者有一定的進入門檻,其實把大部分不專業、業餘不能加入,要到某個半專業的程度才能加入,你現在的方向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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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其實前面有提到說在現行法規範當中必須要經過核准或許可,像計程車必須要取得職業登記或者是職業駕照才可以去開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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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計程車來講,這個很明顯,如果以此為業、全職,就要登記證,如果不以此為業、兼職,這個是要有職業駕照,這個是我們目前的狀況,我不是說不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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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剛剛說這個是職業、另外一個是專業,因此就落在這邊,如果是非專業者提供的,意思按照剛剛的區分法,那麼就會變成沒有職業駕照的人才能是共享經濟的參與者,按照你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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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是我理解錯誤,但我聽起來是這樣(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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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計程車司機,具有開計程車的資格,但有時會想要去開Uber,這樣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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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或者有租賃車的架駛執照,甚至自己有一個租賃車行,但也用Uber去接單,事實上這一秒鐘,Uber的司機是這樣子,因此是要排除他參加,但是允許他參加,卻課予他比較低的責任,或者是怎麼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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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同意歐盟,他對於平台、政府課一定的責任,但對服務提供者課予一定的責任,這個責任又排除某個專業以上,這個想法我還沒有看過,適用上會有一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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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瞭解政委的意思,用詞用正確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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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比今天有高的執照,難道就要排除在體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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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一為之跟非職業,這個可以理解。專業者是個人能力,這個跟這兩個態樣沒有邏輯關係,因此反而很專業,而不能參加,但是事實上並不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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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們會再調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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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政委,法協這邊準備Uber的國際做法,就我們來看,所謂的Uber的國際做法本身已經不是共享經濟了,這幾個例子本身是從事專業運輸業的行為,像我們所主管的這一些事業,因為公民上的要求,所以政府在高度管制的情況下,我們很難再對於偶一為之去訂規範,因為我們訂定的規範是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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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幫Uber講一句話,他們有一個訴求是把乙等的車行,好比500萬的資本額才能成立,他們現在的訴求是如果降低資本額的門檻,我們說降到0好了,這樣每一個有職業駕照的人自己就是自己的車行,這就比較接近今天要討論的事情,因為是自己的車行,每個月不管開幾小時,都不需要付靠行的費用,等於是自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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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管是否靠行,因為我們現在對於運輸業的管理,我們目前是從業管理,之前有關於成立個人運輸業,之前也有討論過,我們目前認為還不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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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以我的理解,好比跟加州、新加坡、中國大陸一樣,還是一種職業運輸業,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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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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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偶一為之,因為資本額變低,不想開就不開,你知道我的意思嗎?本來的高度管制是資本額的限制,導致不可能偶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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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欄,我知道交通部有一些想法,沒關係,除了議題之外,這一個部分我們會再跟交通部溝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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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跟政委報告一下,這個會特別請交通部幾位長官過來,因為我們當初的論述點是共享經濟,但共享經濟涉及法規的部分事實上不多,很多是租賃,衝擊最大就是這兩塊,也就是Uber跟Airbnb,今天會請交通部的長官來參與是因為共享經濟這一個議題要上「vTaiwan」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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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vTaiwan上有意見要徵詢跟回答,這個一定由我們來做,但是這個可能會涉及到交通的專業或者是住宿的專業,這一個部分可能要拜託給我們一個窗口,提供資料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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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但我聽交通部的意思是,在你們是否為共享經濟的判斷表上,有一個很漂亮的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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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那個都是有依據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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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很棒、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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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交通部的說法,他說下現行法規規定辦理,根本不會走到右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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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屬於特許事業、特許行業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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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這個意思吧!我沒有聽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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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使成立個人車行,資本額往下放什麼之類的,也不會因為接受了Uber或者是叫小黃的派車,而突然變成共享經濟,按照您的想法,只要在特別許的前提下,仍然是走到底下也就是依各該現行法規辦理,是這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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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解決我們目前很難去評斷什麼是共享經濟的部分,我們目前遭遇到很大的問題是,像這一些特許的事業都會加共享經濟的名義,然後在從事特許運輸事業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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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剛剛國發會提出一些方式去判斷,其中一個包含沒有職業登記證,也就是不能有職業登記證,不然一定是職業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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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是必須偶一為之,像每一天不能開超過兩趟,第三個是必須要透過透明的網路平台來接單,不能在路邊載客,舉例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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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成立這三個要件的話,交通部會覺得就把它當作共享經濟來回應嗎?你知道我的意思嗎?凡是一天開超過兩趟好了,突然間就變成是職業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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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刀非常難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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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難切才拿出來討論,共享經濟已經那麼久了,事實上也不瞞各位,我想交通委員會或者是立法院也會問這一個問題,我覺得確實如王科長講的,不好切,但真的可以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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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協提出的問題,並不是針對這兩塊,這兩個是受到比較大的關注,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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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提到平台、偶一為之次數及是否專職,是否專職非常容易切,這個沒有什麼好講。偶一為之的次數及平台到底是單純或者不是單純中介,這兩個其實是非常難切的,全世界都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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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叫做單純中介與否,或者是打一個分數要哪一些條件,以及什麼叫偶一為之,每一個業態當中怎麼樣合理、怎麼樣不合理,這兩個拿來討論的話,交通部會不會覺得還是開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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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跟法協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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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宗明義是一個檢視原則,我想到最後也會尊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像政委剛剛提到歐盟是比較抽象的判斷基準,透過進一步的討論看能不形成一個檢視原則,我們也不會針對哪一個個案來做決定,應該是這樣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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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目的主管機關不只是目的主管機關,而是對轄下可以訂下基準,而且這一個基準看起來邏輯互相矛盾,你們也不會覺得要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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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實也不只共享經濟,像平台經濟也是一樣,像我們之前更想用平台經濟,像心理師法,當時衛福部訂了很多衛生法規,當時網路沒有那麼普遍,因此都是透過一定要在這一個處所裡面提供服務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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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人像國外的心理師或是新創業者透過平台經濟作服務,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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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遠距諮商,我也做了好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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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把國外的制度或設計介紹進來,做成檢視原則給各部會檢討,部會一定要評估業務上衝擊,我想在這一個辦公室討論過很多實體經濟跟數位經濟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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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服務跟專業服務、半專業服務是不同的概念,唯一相同的是網路平台,因此完全只討論這一個,不然戰場太大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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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們只討論這一個,我只是說我們的目的希望做原則性的東西給各部會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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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沒問題,請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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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共享經濟平台性質的認定與責任要如何處理,從歐盟共享經濟議程對於平台性質的認定,是從是否對服務提供者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來判斷,但也強調還是必須要逐案認定,但這樣的標準好像有一點不太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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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想要討論的議題是,如果平台符合這一些條件時,就認定為不是單純的中介平台,除了負擔基本責任以外,也還必須負擔一個比較高度一點的責任,這個文字可以再作調整,因為高度責任讓人家覺得太……目前想到的是這一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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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是否由平台來決定主要契約條款?平台是否有針對每一筆交易抽取佣金?平台所營事業依現行法規定,是否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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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是針對平台責任分為基本責任與高度責任,其本責任前面有提到是個資保護與繳稅。但我們認為「基本責任」部分,應該還要包括依據相關法規維護資訊安全;「高度責任」部分我們放了消費者保護(如提供申訴處理機制等)、保險機制、資訊正確與合法性、提供服務提供者與接受者間相互評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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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換成「營運」,不然感覺高度管制,高度特許責任,那個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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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平台責任的例子,呼叫小黃只要負基本責任,只是算單純中介,如果有營業收入的話,還是要繳稅。因為沒有向司機或者是消費者收費,因此交通部也認定並不是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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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Airbnb來說,因為Airbnb也有告舊金山市政府,當時是說平台應該要移除未向政府登記的房東,違反的話,就要處罰Airbnb每天1,000元的罰款,並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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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法官最後是駁回了Airbnb的訴訟,但也認為舊金山的規定必須要再調整,比如應該要提供Airbnb更簡單一些查詢的管道,Airbnb的房東上傳一些偽造的照片,而因此要讓Airbnb負責的話,好像也不是很公平,因此法官做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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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Airbnb在「vTaiwan」討論前一天有住一個晚上,那一個房東有十五間一模一樣的房間,所以想必都不是他家,一定是租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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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Airbnb的日租套房跟主管機關的通知機制,不管是地方或者是中央現在討論到什麼程度?現在有無作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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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聯絡很多次,他們並沒有正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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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他們有跟地方政府通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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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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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有我這樣做的誠意,但實際上並沒有有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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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有一段時間是叫呼叫小黃,其實像剛剛也是坐Uber來的,因為我司機今天休假(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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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關於不公平競爭的部分,共享經濟雖然說是促進資源有效利用,也是會衝擊到傳統的業者、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甚至會造成公共利益的風險,因此對於平台業者跟服務提供者要進入這一個市場時,社會上可能有這一些需要,然後給予可能比較低一點的門檻,但還是應該要從市場區隔的方式來讓他跟傳統業者經營的市場去作一些區分,就是以分級管理的概念去作處理,然後去避免危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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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所擬的討論議題是共享經濟平台跟服務提供者,所營的事業依照現行法的規定,必須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或者是許可時,那麼就應該要依照所提供的服務進行以下任何一項的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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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是營運時間,比如只能在尖峰時刻或者是凌晨零點到六點提供服務,又或者是營運地區的限制(服務提供地區限制),但是這兩個都是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業態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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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是不是可以有其他區隔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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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在京都丹波町,其實Uber並不是主體,在營運的這一個地方是社團法人,像台灣的農會,而Uber是提供派遣的技術跟金流而已,因此營運的主體是社團法人,並不是Uber,因此日本政府並沒有開放Uber在日本營運,這個要先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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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現在在台灣的狀況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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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這個部分再請交通部幫我們指導,如果不精確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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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疑問,因為Uber同時是APP、公司、一個概念,在每一個地方的營運方式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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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如果我們把Uber納入討論的話,我們在討論期間只要Uber一改營業方式,我們之前的討論都會被帶到不同的方向去,他們非常擅長這一個,這個是真的,他們在紐約或者是其他地方,會討論到一半,APP就會希望使用者到平台上幫忙討論,我相信交通部有非常久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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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看每一個國家的執法強度與力道,看每一個國家人民對於法令的尊重與否,在德國沒有辦法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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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挑利益關係方沒有變形這麼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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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問題啊!我剛剛也特別強調到,如果有人要把它的問題拿出來討論,那個是另外一回事,只是我們在舉例的部分,我們盡力把它稀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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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bnb雖然也變形很快,但至少不會一直改變它的說法。我們是不是在挑的時候,盡可能不要舉這兩個,即使要舉Uber,也是要像上次「vTaiwan」討論到的狀態,並不是從頭再來討論一次,這個可能要請交通部觀光局幫忙評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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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反過來講,如果既不討論Airbnb跟Uber,其實其他的東西滿小的,所以大家討論的興趣沒有那麼大,這個也是真的不管是共享工作空間或者是出租鏡頭或者是互相遛狗,其實都非常多,但是感興趣不會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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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的具體建議是不是從Airbnb檢討,Uber暫時不放在舉例裡面,因為他們真的是會一直改變業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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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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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就是結論,我們蒐集了相關的做法,希望之後的議題做整理後再上「vTaiwan」討論,然後凝聚大家的共識,我們再來研擬比較適合國情的一些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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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邊沒有任何問題,看大家及小松的參與者們有沒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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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有提到義大利資料的部分,因為我們有研究並翻譯義大利共享經濟的資料,之後可以再提供給法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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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要先上去之前,可以先跟交通部討論一下,接下來跟小松可以跟先進再討論,我可能會約一個時間,我跟同仁一起去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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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剛剛那一個判斷表很好,甚至在線上變成某種互動式的遊戲類的東西,都可以讓人比較瞭解,這一個部分包含設計呈現什麼的,其實確實可以請社群幫忙,我這邊沒有別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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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政委,我這邊有一個看法我想跟大家交換一下意見,因為跟剛才討論有一點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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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剛剛討論到範圍的部分,大家認為「技術」的部分,好像應該要被拿掉,也就是要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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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要算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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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的看法比較不一樣,我想說提出來請大家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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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像Stack Overflow,如果這個是可以收錢的地方,會員要繳錢進去,也有像政委高階程式設計師去加入之後,我們在上面回答一些問題,當然有一些問題回答對或不對,我們被票選完ok,被獲選的那一個答案,我們幫助別人之後,也可以從平台那邊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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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平台?有。有沒有收費?有。有沒有把我空閒的時間、經歷分享出來並回答?有。有沒有偶一為之?有。有沒有專業?有。以上都可以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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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的意思是,沒有辦法不花時間而分享技術,我剛剛不是說把「技術」拿掉,而是「技術」一定是併到「勞務」、「時間」裡面去;但是也許我是錯的,也有不花時間,但是可以分享「技術」的方法,我只是一下子還沒有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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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時間」這一個東西比較像是在跟你換時間,好比我的一個小時換你的一個小時,我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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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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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你服務一個小時,某年某月可以還我一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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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技術的意思是比較類似專業服務,按照你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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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感覺是,在討論的時候,如果這一個部分直接併掉或者是拿掉,不只是程式設計,像不動產、法律或交易可以做這樣,我反而認為它的限制會非常少,很容易可以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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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馬上會碰到剛剛講的專業與職業的差別,如果現在把技術按照你的說法變成是專業勞務的提供,這樣的話,一定會需要某個專業門檻,不會希望隨便誰加入那一個會員制的技術回應門檻,這個就會跟剛剛職業、專業開始有差別,也許很多是職業律師、職業程式設計師,但是在上面打零工,如果要排除掉職業者的參與,就沒有辦法自圓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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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認同政委的看法,沒有要排除職業者,反而職業者是可以進來的,我一直都這麼認為,因此我認為就這一個地方,我提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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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此為業,不要當作最主要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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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可以看得出來,為什麼歐盟要改名叫做「協作經濟」了,如果叫做「協作經濟」,專業服務、技術這一些東西都不成問題,因為這個是協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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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我們講共享經濟的時候,我們會說分享這一個東西給你的時候,腦裡還是會想物品或者是商品,因此這一個確實是字本身就會影響討論的範圍,這個是確定的,因此在設定的時候,也許也想一下;雖然國內沒有什麼人講「協作」這一件事,這個是我們要討論的地方(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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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沒有別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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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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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的話,我們非常準時結束這一場會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