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想辦法的當時,可能有很多大學生或者是研究生已經在討論最新的東西,也許不是共享經濟,也許不是FinTech,因此這一些東西,我希望提出來給部會參考。
在這樣的狀況下,公部門、主管機關真的要協助看看,是不是有一個創新的思維,也許要有一個「新創事業服務委員會」,只要是新創事業,就像剛剛所說的,人員一定要夠多,才有辦法協助。
我個人的看法其實是要分類真的太難了,現場的各位我相信大部分的業者都認為自己是科技服務提供者,並沒有人認為提供某某東西的提供者就變成是產業的專家,也沒有人希望自己是這樣。
像Lalamove的運輸狀況有一些限制,可不可以容錯呢?可不可以在三個月與政府溝通的過程中,是不是有一個緩衝期?而緩衝期不會有罰責,跟政府溝通的結果,依照三個月後的結論來作調整,而業者有一個遵循的依據,也不會在這一段時間有很大罰款的成本。會不會這樣的容錯是公部門及所有的業者是可以理解及接受的?我覺得這是考慮的問題。
接下來就是大家提到容錯的狀況,也就是經濟是在速度很快的一環,在溝通的情況下,整個企業已經開始運作了,這個容錯的範圍在哪裡?我想現場的人一定都同意有些東西是不可以容錯的,業者也絕對瞭解,只要不可逆的事,大家都同意不可以容錯。
大家就來討論是不是要找主管機關溝通?就回到剛剛蔡律師所提的,到底主管機關是誰?所以我非常認同剛剛蔡律師所說的,如果有一個(單位),也許是國發會,如果真的有這一個部會,可以來協助所有新創產業,能夠以最快的速度來瞭解自己面對的法律問題,而可以預先溝通,這時候第一線的法律工作者,純粹協助這一個新創企業跟公部門各個部會討論。
我曾經碰過一個案例,Zipcar進來臺灣之前三年,真的是二十歲的大學生跑來找我:「學長、不好意思,我要跟某某銀行談汽車共享的保險,銀行希望有律師事務所可以出法律意見書,說明這在臺灣是可以做的。」我們兩手一攤,查了所有的法律,我們也免費幫他看,我們真的不知道哪一個律師敢出這個意見,如同今天現場分享的Obike的狀況,可能一個行政命令來,一切都不一樣了,任何一個部門、主管機關及媒體風險或發生一個社會事件,一切都不一樣,所以沒有一個律師可以協助處理這一件事。
碰到很多的年輕人,我說的年輕人是真的年輕,也許只有二十歲,他想到了一個idea,他查了很多法規跑來找律師討論,希望可以合作。這時第一線的工作者律師,即使是律師都很難給他一個明確的答案說這個可以還是不可以,這也是律師很無力的一件事。
我想要給大家一些反饋,也就是有關於第一線法律工作者面對新創產業,真的不只是共享經濟或FinTech,尤其是新創產業,其實碰到很明顯的困難。
我是第一次參加這一個會議的張嘉予律師,我是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