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委員、兩位共同召集人,很高興有第 7 次「行政院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推動小組」,看 2 位共同召集人有沒有要跟我們分享或者勉勵的部分?

  • 今天唐召集人可能是最後一次當召集人了,下次要到數位發展部,責任更重大——好像也不能這樣講——職位上都很重要,下次就要換成共同召集人了,但是還是會跟我們再一起努力,讓大家知道一下。

  • 也有一些委員關心的,像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等等,我們的龔明鑫主委也會繼續以龔政委的身分,去確保跨部會協調都會很完整的轉移下去,我們就按照議程開始。

  • 首先,我們就歷次會議決議結論的辦理情形來說明:

  • 編號一,有關於地方創生互動的部分,建議可以針對手機互動介面可優化精進,建議在網站正式上線,這部分國發會在 5 月決標了,目前執行中,建議持續列管。

  • 編號二,有關於採購廉政平臺資料架構及格式的研擬,應該進行國際標準介接,法務部已經研擬試辦的指引,請經濟部、交通部、臺北市政府的政風處這三個機關 (構) 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試辦作業,建議持續列管。

  • 編號三,有關於原住民跨域參與及國際接軌,在第六次會議的時候,請原民會將相關的資料公開在南島民族論壇的網站並將網址提供給委員,原民會已經在今年 7 月 29 日辦理完成,建議解除列管。

  • 編號四,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上線之後,應該蒐集民眾使用者的意見回饋,中選會表示在系統上線以後,會立即配合辦理,本項持續列管。

  • 編號五,有關於委員在第六次會議提議新增或者是建立開放政府淨零及氣候開放平台承諾事項,請國發會跟行政院環保署邀請相關機關及推動委員小組討論研商,這部分國發會在今年 7 月 25 日會同環保署向提案委員說明,獲得共識如下:

  • 首先,在考量淨零排放業務已經有專責的機制在辦理,因此這個提案內容可由環保署在永續會的架構下辦理,不在開放政府行動方案新增承諾事項。如果推動小組委員後續想要瞭解淨零排放政策的辦理情形,可以依照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的規定,視需要邀請環保署來列席報告,本項建議解除列管,以上報告。

  • 謝謝。幕僚單位的解除跟持續列管的建議,想要問問看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想法?或者是想要更改我們列管建議的部分,都可以提出來。

  • 大家好,我只是想要確認一下,因為像原民會的部分,雖然已經辦理了,但都還沒有結論出來,像後續的整理、名單,這些相關的東西,我想問到底解除列管的條件是什麼,是已經辦理或是完全還沒有結束就解除,或要等到都有結論或是有整理出結果之後再解除,謝謝。

  • 通常我們今天這樣子的會議,大家很放心我們的主管機關能夠按照之前大家設定的方向來執行時,就會解除列管,任何會議都是這樣子,所以如果洪簡委員有比較不放心或比較想要再進一步確認的地方,真的就可以提出來。

  • 我這邊希望暫時不要解除,謝謝。

  • 希望原民會可以多做哪一些或者是方向?

  • 我覺得主要可能因為疫情或是很多原因,整個期程都非常延遲,其實希望原民會在速度上可以一起加油、加點腳步;另外一個,我們其實也有遇到問題,也就是嘗試在很緊急的狀況之下才通知我們說已經訂了會議時間,但是我們其實沒有辦法配合,那就要再改一次,那就又拖到期程,因此這部分其實就會影響到整個進度的辦理。

  • 意思是工作群組敏捷的程度可以再提高。

  • 這部分看原民會有沒有要回應?

  • 原民會報告,有關於洪委員提到的部分,未來我們會加強改進。相關的工作期程,最後都到相關的部會去,如果有什麼疏失的地方,我們會加強辦理,以上。

  • 這樣的意思是先持續列管到下一次有更多的籌備或者是舉辦的過程,這個過程如果洪簡委員覺得沒有問題的話,下次再解除列管。其他的部分看各位委員有沒有想要提出來或者是分享的?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除了第三案的持續列管之外,其他就按照幕僚機關的建議,我們往下。

  • 報告事項的部分,國發會就我們開放政府行動方案從規劃到執行來作一個回顧,首先行政院的推動小組在 2020 年 8 月成立,8 月到 12 月的期間各承諾事項的權責機關,總共召開 20 場次的工作分組會議來研擬承諾事項的內容,隨後我們報院核定通過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執行期間是從 2021 年 1 月到 2024 年 5 月,總共 19 個承諾事項,相關內容請各位自行參閱。行動方案在推動上,我們分別會就培力宣導、國際參與承諾事項的階段性成果及評估來作說明。

  • 培力宣導的部分,國發會從 2020 年開始,我們每一年都辦理培力工作坊,相關的主題課程,從 OGP 的運作機制介紹、各國範例及在執行工作上的相關困難、實際案例的推動與解除說明。同時,我們也透過跟 Youtuber 的合作、專題報導等多元宣導的方式來推動各界對開放政府相關理念及議題的認知與行動的努力。

  • 從 2021 年到目前為止各個承諾事項執行階段性成果,在推動資料公開與資料開放範疇,透過輔導各機關研擬各領域的資料標準,促進跨域資料的介接跟流通,國網中心的資料平台也收錄超過 3 萬個以上的資料集,跟亞洲資料平台合作來提升資料開放的國際能見度,完成各國個資法立法例的比較分析,法務部這邊針對資訊公開、開放資料的差異也提出相關說明,環保署建置愛環境資訊網的試行版,作為環境資訊揭露的一個整合平台。

  • 在擴大公共參與機制的範疇下,持續強化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的資安防護,完成青年 Let’s talk 總共 25 場,捲動超過 1,000 人次,建置完成地方創生制定共享交流平臺,勞動部針對勞動工會宣導,總共觸及 276 萬人次,教育部也完成 12 年國民教育社會領域課綱的盤點。

  • 第三,在增加性別促進包容性對話,性平處發布了第四次的 CEDAW 國家報告,內政部辦理四個場次新住民發展基金協辦計畫的工作坊,原民會完成建置南島圖書資訊資料庫,客委會也透過公民審議的方式,商定 12 月 28 日為「全國客家日」。

  • 在落實青年施政方面,完成競選經費透明化規制及實施情形的報告,廉政署設置了採購廉政平臺專區、網頁總計有 52 案,也持續推動揭弊者立法。

  • 在洗錢防制面向,總共辦理了金融業及非金融業的教育訓練,總共 979 場次,累積約 5 萬 8,000 人次參與;防制宗教洗錢辦理了相關教育訓練,總共 7 場次,總共有 404 人參與。

  • 國際參與面向的部分,2021 年我們的召集人唐政委也代表臺灣參與了台菲開放政府論壇及 2021 年 OGP Academy、OGP Week 的活動,配合 OGP 徵集 Open story 投稿,我們也進行相關的投件。

  • 在 2021 年的話,我們也辦理線上國際研討會,總共有 12 個國家,開放政府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與會交流,參與人員包含 OGP 民間主席,還有美國國務院代理首席副助卿、菲律賓總統政府資訊自由辦公室次長等人。

  • 最後是在行動方案的評估機制,為了跟 OGP 獨立報告機制相關規範接軌,在今年 5 月我們委由紐西蘭研究員 Keitha Booth 與台大政治系的副教授洪美仁,針對行動方案目前為止的執行情形進行評估作業,評估報告初稿在 8 月初完成了,我們在上週已經函請委員、相關的部會來協助檢視與提供回饋意見,預計 8 月 26 日以前會回覆給研究員,年底會公布整個評估報告。以上報告。

  • 謝謝。兩位共同召集人有沒有補充?如果沒有的話,特別 IRM 的部分,非常謝謝民間、政府的委員,這次在 IRM 的評估裡面,給我們評估的團隊非常多即時的回饋跟資訊,因為我們看到 9 月 1 日以前就要交給立法院上半年度的施政報告,剛剛所有提到的,我們這個行動方案很多工作也都交給立法院施政報告的重點,當然在國際上,我們現在跟 OGP 的關係越來越正常化,自從我們簽了未來網際網路宣言之後,國際上本來提到我們都不確定要用什麼名字、稱號,但是現在直接叫「Partner」,現在在國際上很多的場合,不是臺灣是稱法,另外一個稱法,反正所有的人稱為「Partner」很自然互動的稱法,不管是北美或者是歐洲等等,越來越習慣用這樣的方式讓我們融入這些國際的場合,所以非常感謝大家的貢獻。

  • 看大家有沒有對於以上的報告案要提出詢問或分享的?

  • 我想稍微詢問一下,因為 IRM 的報告事實上有提供給我們,也邀請我們回饋意見。你們在會議資料當中,其實有提到初稿會提供推動小組委員承諾事項的機關,還有相關的公民團體,我其實想要知道的是這個相關公民團體的範圍大概有多大?

  • 另外,從這個問題延伸出來的是,我想提兩個具體的建議:

  • 第一,其實臺灣現在的 OGP,其實跟聯合國國際公約有一點相似的地方,雖然高度依賴 self-reporting mechanism,然後也可能再有 review,但是聯合國是 committee 來 review,等於政府部門或者是整個公務體系,現在如果政府已經簽訂五個聯合國的人權公約,而且不同的部會也在負責,再加上國發會主導的 OGP,其實公務體系有非常多的同仁,其實事實上都受到我們對國際的 self-reporting mechanism 當中。

  • 我很想建議的是,也許可能國發會主導事實上是最恰當的,這些 self-reporting mechanism 要有多一點的橫向聯繫,不然現在的情況,像我們從公民團體或是學界角度的觀察,很多部會在 charge 公約直接下達到各部會、局處、科室跟承辦人員,像在人力上,也就是綜合性的效果其實沒有辦法產生很多綜效。

  • 第二,像我們比較熟悉的人權公約的部分,公務體系的同仁非常辛苦,他們在做的事就是在做文書工作,其實對這整個程序一直長不出來,我覺得這是第一個我想提的具體建議,這個相關公民團體範圍能夠擴大一點,不只是針對在 OGP 這邊參與的公民團體,我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講,像承諾事項當中,性別這一塊,以剛剛的成果報告來說,性平處其實公布了第四次國家報告,光性別那一塊出去,其實有非常多的性別團體對 OGP 是沒有概念的,其實不會意識到這兩件事有什麼連結。

  • 我想講的是,國際上這種 self-reporting mechanism 用的 check list 跟工具其實有很多東西大同小異,比較重要的是文官體系的 agency 可以出來,這是第一個建議,我希望公民團體的範圍稍微大一點。第二個建議,未來可能這種橫向的聯繫,真的不知道要怎麼形容,這個聯繫希望更多一點。

  • 再來,我很希望比照國際人權公約的規格,因為像現在提供初稿,其實是英文稿,但是我們委員看到出問題,但是也要到後面的時候,應該要有個中文稿。因為行政院也會核定,年底要公布,就像所有的國家報告審查,也就是專家審查的建議,是中英文版都有,這樣你才可以跟公民團體之間有比較多的互動。

  • 確認一下您的意思,第二個當然很清楚,也就是在每個工作階段,即使標明是草案沒有關係,但是一定要中、英雙語,這個很確定。

  • 第二,我先確認一下我的理解,好比像性平處本來在 CEDAW 裡面就有相關公民團體,所以只要在開放政府的承諾事項裡面,牽涉到他在別的國際相關類似的機制公民團體,就希望這些公民團體自動成為被告知的一員,也不是再去發統計表之類,而是本來就知道有哪一些團體了,所以就是自動發給他們,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在各個層級承辦的同仁才比較瞭解到原來這些都是環環相扣,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 我舉一個非常簡單的例子,像那五個國際人權公約,其實民間有人約盟,但是人約盟對於 OGP 是沒有概念,公民團體這邊會知道,大家只熟悉他自己的東西,但是我認為橫向的聯繫可能跟政府部門的橫向聯繫有關,我們知道人權公約其實是不同的部會在承接,衛福部承接兩個人權公約,法務部是兩公約,性平處是一個公約,有些東西我覺得是重複、反覆在做,但是要如何突破只是文書工作。

  • OGP 的差別是,OGP 在承諾事項或者是 action plan 當中,其實是跨部會的,所以有很多部會要一起做,理論上國際公約、人權公約其實也是一樣的,我會覺得這個部分我很誠懇地希望,不然現在會變成一個狀況,我們的公務員忙於 paper work,但我們在這裡面的意義,其實事實上就出不來。

  • 所以長玲老師的意思是這些架構橫向連結,誰發起都可以,但是我們這是最廣的一個,所以我們發起是綜效最大的,意思是這樣。

  • 看其他的委員?

  • 我想要補充,其實在很多面向都有重疊到,像我自己參與兩公約審查、幾個公約審查,除了 CEDAW 之外,像對於種族、反歧視,這些也都是在兩公約很常提到的,還有防制洗錢這些都有,所以需要花一點時間,需要跟五個人權公約的比對或是確認一下這些事項。

  • 但是像剛剛老師所提到的,人約盟有完整的名單,有兩公約、CRPD、CRC,都有完整的名單,這個名單上應該不是太大的問題,但是前次要花一點時間,謝謝。

  • 有不少委員點頭,所以是滿 popular 的提議,看大家有沒有要發言或者是詢問的。

  • 我想要提另外一件事,剛剛兩位已經講了很重要的橫向連結的部分,我想談的是前後屆的部分,今天應該是第一屆最後一次開會,第二屆應該會有新的委員進來,根據我去年在開放國會的經驗,如果前面沒有 set 好比較好的架構去告訴第二屆委員,第二屆委員進來會覺得被迫承接之前的人做好的事,只是把它完成,我覺得這個是第一個要做的事,如何讓第二屆的委員可以有比較好的傳承計畫。

  • 在這裡有一件事,我想要提的是,剛剛這一份簡報當中,推動一年多當中做了哪一些事,但是說老實話,這些事應該是沒有 OGP 也會做的事,大部分應該都是這樣,到底這些案子成為 OGP 的承諾事項之後有什麼不一樣,我覺得這可能是更重要可以讓大家知道的事,也許是協作的方法改變了,也許公務員的是 mind set 改變了,也許是因為承諾事項,所以多了什麼事,如果讓我們多了這個的話,更可以理解 OGP 在這個案子一年多有什麼事。

  • 就是需要一些質化,像 Let’s talk 有說量化 29 場、1,000 多人次,但是不加入 OGNAP,其實也是 29 場、1,000 多人次,但是其實質化的差別,可能之前是 top down,是由青年署來設定議題,但這次完全是草根,也就是由青年自己來設定議題,但是如果量化的話,這上面就看不到,嚴委員的意思是,不是改這一份簡報,而是用一種不同的題材再提一次比較質化的做法,是不是?

  • 對,簡單來講,這一些事因為有 OGP,有什麼不一樣,我們很想看到這個。

  • Before and After,我想這對於下一屆委員更有激勵的部分,我們就朝著這樣的方向,做法可以不同,甚至他們想到新的做法,也不受第一屆委員的影響,不然量化怎麼 push 都是這樣的方向,我覺得很好的建議,謝謝。

  • 我很同意嚴委員所提的,也就是 Before and After,也滿贊同這樣的想法。

  • 另外剛剛提到擴大公共參與的這些機制,因為我剛好也跟青年署往下跑 Let’s talk 的所有會議跟行程,講到活動期間以來,參加的人數有 1,000 多人以上,雖然看起來滿小眾,但是歷經這兩年來,很多時候委員來這裡都是一季一次,一年就四次而已,真的沒有辦法非常實際瞭解公部門做了很多的努力、付出更多的時間等等,所以我滿肯定大家在這兩年來花的時間。

  • 當然,可能會覺得這些數據,沒有覺得推動力或者是影響力非常大,但是小眾不只小眾,這一些來參與的民眾,其實可以把自己的經驗跟那時的一些過程、討論的內容,其實可以分享給周遭的人,所以蠻感謝大家,因為今天是最後一次開會,很謝謝大家的努力。

  • 另外,我順便想要提的在會議一開始提到的那五條要列管當中,因為現在就解除列管,因為現在是解除列管,我剛剛沒有翻到我們如何參加那個會議,因此我在想如果可以的話,希望可以列席在出席人員當中。

  • 感謝,我們剛剛才在講橫向連結,永續會也是橫向連結,感謝報名。青年署的朋友也很高興聽到委員的肯定,目的還是要有傳播力,所以參加過的人,如果自己之後的某個活動也可以用這樣的方式辦,其實就達到擴散的作用,確實是這樣,謝謝。

  • 其他的委員有沒有要給我們或者是下一屆委員想法?

  • 我再提兩個部分:

  • 第一,剛剛嚴委員有提到,這件事本來政府就在做,像洗錢防制、吹哨子法案,像 CEDAW 都有提國家報告了,因此放不放在 OGP 做的差別到底在哪裡?照理來說,這個答案應該是要主席來回答,我替主席回答一下,我表達一下為何 OGP 還是有意義,或者是透過這個機制可以完成什麼東西。

  • 我覺得國際公約也好、OGP 也好,其實某個程度上彌補一件事,也就是彌補我們的國家,因為沒有辦法成為正式國際組織的一部分,所以國際上,你過去這幾十年,聯合國最大宗的是國際組織,也就是聯合國國際組織之下,所有的這些跟公約也好,因為也牽扯到其他的權利,或者是其他的東西,你如果去看關鍵字,OGP 也有 sharing good practice,這個東西在聯合國的體系之下都是行之有年。

  • 像兩公約簽訂的時候或者是 CEDAW 簽訂的時候,其實國內的民間團體並不是沒有人表達困惑,我們也有憲法、人權相關的保障,我們自己也有很多性別的法案,我們現在為何要逼迫民間組織或者是召喚民間組織,大家都花力氣要寫這個影子報告,用英文浪費民間的資源等等,因為民間團體都很小、資源都很有限。

  • 但是,回過頭來我個人的觀點是,事實上是在強化國際跟國內的 link,舉例來講,CEDAW 已經開到第四次的國家報告,如果是看第一屆國家報告的審查意見,這個東西是符合國際人權的精神,是透過審查機制,也就是讓國際人權的實踐有更高的執行,我們臺灣沒有辦法進聯合國,所以我們就像自學一樣,人家都在教室裡面上課,我們就像自學翻譯一樣,一直要看教室當中在上什麼。

  • 但透過這些機制以後,尤其像公約審查的習慣,也就是各部會公約審查習慣,基本上都是盡可能去找聯合國委員會的審查經驗的人,或是相關領域非常熟悉的部分,因此這樣的情況之下,其實是拉近臺灣跟國際的權利。

  • 我們對外也會讓國際更知道臺灣到底在幹麻,所以不只是單純的對外宣傳,因為回到我們臺灣國內的 practice,也因為這個原因,我為何剛剛前面一直要強調,我覺得國發會特別適合扮演這樣的角色,因為國發會本來就督導跨部會,透過 OGP 這樣的行動方案,國發會其實在這樣的積極性可以更高一點,因此分別可以由各部會處理,再加上 OGP,讓臺灣面對 self-reporting mechanism 對內、對外比較實質的意義可以呈現出來,而這個東西其實沒有橫向的聯繫,或者是大家彼此學習,縱向其實跟更多的公民團體、草根力量互動,讓人民知道我們現在做這件事在幹麻,不然一個正常一點的國家,其實去開會的時候就去開會,公民組織跟政府組織一起在國際場域上,可以跟其他國家有非常多互動的機會。

  • 我現在有點越俎代庖,也就是我覺得這件事的意義,但是我會覺得國發會自己在做這件事,我覺得要把這個東西說清楚,像我看 OGP 的網頁,我希望大家不要介意,我知道大家工作都很繁忙,但是我認為這個網頁在我來看,我覺得不及格,可能是重了一點,也就是 70 分好了,應該要更鮮活一點,長遠來講,國發會應該要出一個網頁,也就是把我剛剛所提到的,也就是 self-reporting mechanism 要彙整,然後要用非常淺白的話,讓老百姓知道,他進來對這個東西沒有概念,但是他進來就會知道這個在幹麻,通常會進來的老百姓不會是沒有參與的老百姓,他可能是某一個公民團體、某一個公民組織,然後在某個會議上有概念,但是他不清楚,所以他就進來看,但是其實是看不懂的,如果沒有在這個過程中就不懂,也就是要用非常淺白的方式來溝通,我覺得這個是很值得做。

  • 第二,剛剛委員有提到連續性的問題,我也覺得這個是滿重要的東西,我覺得這個非常值得做。國際目前看到的是委員會換屆換一半,因為聯合國很多委員都是這樣子。國內其實已經有一個做法,像行政院性平處,因為當年行政院性別會已經逐漸建立這個習慣,而且其實最早就是行政院性平會提出來,會變成每一屆新上任的委員,第一次開會之前有一個大家戲稱的新生訓練,等於新舊任的委員,因為連任的委員他比較知道,但因為不可能無限制連任,有的委員當過幾任,後來不當,所以其實第一次開會之前,他們會有一個聚會,專門針對民間委員,其實我個人認為規劃委員是部會委員首長來開會,所以第一次的會議就是簡報,他會說明當初為何要這樣推動、有哪一些成果等等,所以其實能夠有一些實質的連續性。

  • 謝謝,我們在行政院青年諮詢會是比較輕鬆的方法,可能有一些小聚,第二屆產生的時候,當然有一些重疊的委員,可能前、後兩屆或是再前面一屆,也就是在很輕鬆的情況之下,但也讓大家知道某些議題,本來棒子不要丟下來,很像沒有人接,從新的一屆角度也就是發生事情的時候,還可以找哪一些人脈跟關係等等,我覺得這都滿重要的,因此我想這部分的問題不大。

  • 其實不存在越俎代庖的問題,因為 OGP 的好處剛好是民間跟政府各半,其實大家的發言權是相同的,我剛剛也提到幾次,我們透過反覆這樣的練習,我們跟國際的關係是正常化,我想這個關係正常化,任何地方都不會自己管制自己的言論,他想要臺灣就知道,我想這是我們這幾年做這些工作最主要的意義。

  • 剛剛委員提醒的是,國發會這邊或許可以參考一些既有的工業架構,像 CEDAW 是專門的網站,雖然看起來也有可以改善之處,至少不是 70 分,可以彼此截長補短互相學習,這因為比較像執行幕僚面的工作,想看龔主委或克和委員有沒有對這個提議有什麼想法?

  • 這的確是一個問題,行政院下的每一個推動小組或委員會都有各自的權利義務,我們也不可能去取代它,像剛剛講的人權公約,那個是羅政委提出來,代表國家提出來相關政策,他有他的委員,我們這邊有關心的問題,但是不可能幫他決定,但是如何透過我們跟民間或是政府的想法,把它轉化成跟 OGP 相關的管道,讓全世界知道,我覺得這也是有很大的意義。

  • 的確,也許我們可以把那邊的委員或是公民團體的相關想法納到我們這邊來,做進一步連結,也許是可以的,但是正式的方式可能要再想一下。

  • 我其實標準沒有這麼高,而是 informed 就好。

  • 資訊怎麼樣在比較完整的資訊之下,這個是可以努力的。

  • 如果龔主委也同意的話,也許我們就以這次為會議決議來辦理,至少我們的 IRM 存在的這件事,以及 Leading to IRM 大家這幾年的工作在怎麼樣的情況之下,可以有條列式的方法比較容易看到,類似導讀。

  • 再加上可能這個草稿的中譯,這幾項我們就透過所有參與的承辦與主辦部會,我們撒到所有各個部會相關的,也就是跟大家提出來的承諾事項,大家覺得有相關就好了,也就是跨部會可以自己判斷有沒有相關,若有相關的部分,至少先讓大家知道正在發生這些事,而且問一下在 IRM 的過程,因為可能年底就像老師所說的,我們會有一個比較完整的報告,在那個定版之前,看這些根本沒有聽過 OGNAP 的朋友們有什麼想法、看法,至少先做一次收攏的工作,先從這邊開始。

  • 聽起來大家覺得是不是有可行的?

  • 大家好,這邊有兩個問題:

  • 第一,接下來有這個環節,分享一點,也就是後續這兩年參與的心得,這邊很想要強烈建議,未來如果邀請 NGO 或者是公民社團的委員來參與時,可以讓大家用組織的角度來加入,不一定是個人,因為我們現在是個人。

  • 組織加入有很多好處,像大家來開會的時候,可以多帶一些同事可以互相 cover,如果職位有一些變動的話,大家可以有延續性。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是,在一開始出席的時候,因為民間委員都跟很多部會的同仁這邊來作很多討論,但是一個人的專業也是有限的,不可能每一個部分都知道,可以多帶一些同事進來參與,這樣也不錯。

  • 另外,這兩年最大的遺憾是共創有,但是協作在執行的過程中顯得比較少一點,這部分如果也可以帶進一些機構力量進來的話,也可以跟公部門來作更多的合作,我覺得這也不錯,因此這是有關於形式的部分。

  • 另外也想要詢問一下接下來的這一屆,因為這一屆政委有一些建議的名單,大家來詢問這個民間委員的意願,想問接下來這一屆會用什麼樣的方式進行?大家也都很好奇我們可以怎麼樣再來推薦優秀或是對這個議題可以更多貢獻的人進來。

  • 第二,其實我們想要呼應一下嚴委員的意見,其實我們都同意 OGP 的承諾事項納入本來就會做的事,只要是符合這個 OGP 的精神,當然有其意義。我覺得剛剛講了一個比較不一樣的地方,除了肯認這個意義之外,我們更想看到差別,我們想知道參與這兩年有沒有對這個事情有一點貢獻,也就是有什麼事情是各部會覺得我們沒有的話,我們可能不會做到哪裡,我覺得這個可以 highlight 那些不一樣的地方或者是本來在計劃外的地方,也可以幫助我們可以跟更好向其他公民社會的夥伴來分享跟推廣,謝謝。

  • 後面這個部分,我想剛剛婉玲委員是相同的意思,也就是之前跟之後,也就是某件事做的方向也許不一樣,做法有不一樣等等,但是具體哪一些不一樣,這個量化是看不出來,所以下一次的時候,可能給新一屆的委員,不只是要呈現量化的績效,也是質化的部分要做到。

  • 另外,我們的要點裡面當然本來是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的代表,因此這個要點不需要特別修訂,但是剛剛吳委員剛剛有提到縱使是專家學者,但是也可以主張自己是民間團體的代表,這樣子可以賦予這個民間團體其他人更多的參與,我覺得這應該也不需要改要點,應該可行的。

  • 另外,希望在這個過程中,希望有更多的夥伴來融入實際上承諾執行的過程,這完全是看委員願意花的時間,這個是 ok 的。像推薦的方式或是接下來遴選、徵選的方式,這是不是應該要國發會跟幕僚單位來回答一下。

  • 跟各位委員報告一下,現在第二屆委員的部分,還在徵詢跟遴選程序中,委員的意見,其實我們在徵選過程中,也有考量到既有第一屆委員經驗銜接情形,像性平委員也有類似做法。

  • 另外,我們也透過承諾事項主政機關,循其利害關係人論壇參與情形,推薦相關的利害關係團體人選,要等彙整完人選名單簽院,然後俟奉院長核定才有最確定的結果。

  • 剛剛提到辦個交流會之類的,你們可以辦嗎?

  • 第一屆跟第二屆的委員銜接交流,等第 2 屆名單奉核確定之後,我們在下次要召開委員會議之前,可以參考青諮會或性平會的做法,兩屆的民間委員一定有重疊,如果有些新委員加入,可以推行經驗的分享跟交流。

  • 剛剛政委所提到的,這次的報告先就各部會承諾事項的執行情形量化呈現,後續在交流會議的時候,我們會再加強質化相關部分,強調 OGP 概念之彰顯陳述,還有跟過去以往參與有不同的地方,我們會特別補充。

  • 因為我們很多民間委員都有參加過 OGP 的會議,有一個目標是希望完成這個程序之後,也可以變成 OGP 的會員,而且 OGP 沒有中國在這裡面,所以我是覺得我們有這個機會。

  • 但是也相信國際的現實並不是很容易,尤其有很多的非洲的國家在裡面,我們完成 IRM 之後,外交部要多協助一下,我記得我有提過,外交部有報告過,我們都知道難處,可以做、不可以說,但我覺得或許下一次等到 IRM 報告完成之後,明年我覺得大家應該要努力想辦法,因為這兩年疫情大會也沒有開,我覺得這是很好的機會,特別我看到裡面的名單,像立陶宛、捷克,我們一些友好的國家,不見得可以在裡面取得會員,但是是非常好的位置,應該要積極來做這件事,不然這兩年來要有很好的結果,可能是在國際社會可以展現。

  • 另外,要做這個之前一定要辦很多的會議,因此我們有跟菲律賓,我記得有一次受邀到開放國會、開放政府間有一些互動,這個非常好,其實國際上是用開放政府的理由來看這件事,這是滿好的通道,跟傳統的政府體制是不一樣的。

  • 但是,我覺得明年應該要辦多一點,也就是虛實整合的會議,也是跟國際行銷,我們跟中國比較不一樣的地方,因此這是不是可以再請外交部結合在一起,因為國會議員或者是邦交、非邦交國來臺灣的時候,講這個議題都是非常中性的,馬上凸顯我們跟對岸的差距,這個對臺灣非常好的。

  • 一方面想辦法,但是慢慢做,可能要花幾年的時間,但我覺得只要有這樣的目標就可以去做,但是我們如果都不說,永遠都做不了,因此我們建議一定要設立這樣的目標,也就是實際上多辦一些活動,像線上跟虛擬整合,我有看到像菲律賓,但事實上還可以更多有類似的活動對臺灣有利,謝謝。

  • 如果大家看到有一個 OGP stories,其實在那個網頁上的措詞,包含把我們稱為 Government、Country,這都是在以前的體系從來沒有過的,如果不是我們有參加過這整套,他們更認識我們的話,也不可能用非常完整的措詞,只是「還不是」,所以可以想像中最友善的措詞,因此我想我非常呼應共同召集人的想法,繼續維持良好的夥伴關係,不管我們最後被叫做「member」或「government」或「partner」,我覺得都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

  • 我想要請教一下,關於新任的民間委員,是不是有可能幾個名額是開放、公開徵詢的,也就是讓大家報名,當然現在已經有很多的管道在推薦名單,或者是接觸到可以成為委員的人,但是是不是有可能有一個管道是有興趣的,有些人也許長期在關注或是我們不認識的人,因此是不是有這樣的可能性?

  • 第二,有關於第一屆委員卸任之後,是不是有什麼方式可以繼續參與後續的(會議),不是這種推動小組會議,而是各部會後續推動的這些會議或是進程?其實回到一開始提到的各公約審查,像我們自己在寫影子報告的時候,其實會把這些不同的進程,因為剛好都有參與到,相關的東西拉進去影子報告來寫,因此其實某種程度,我們覺得委員的持續性參與,其實也透過這樣的方式,把橫向連結至少在民間的部分,我們自己也在努力,比如像公約審查或是帶進去不同的機制會議當中,其實我們也是在做這件事,所以就這兩點,謝謝。

  • 謝謝。公開甄選的部分先請幕僚單位回答。

  • 徵詢有很多機制,有民間團體推薦,或是部會從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與會議情形推薦,均是選項。只是方案涉及層面廣泛,如何公開徵選,機制需時間再研議。

  • 不過剛剛委員關心的是,假設還要做這樣子,不管最後長什麼樣子,還有時間嗎?我們目前的期程。

  • 目前行政作業時程有限,我們會再行研議。另外,剛剛洪簡委員有提到的是,如果沒有繼續延續的話,是不是可以再參加其他的部會?基本上部會執行承諾事項期間,召開的利害關係人參與的討論會議上,就議題需要,仍可邀請包括現任委員參加,這是善意提醒,因為部會會議的議程不同,也許會就不同利害關係人進行邀請與會。

  • 簡單來講,不會因為換屆,所以大家被列到相關利害關係人就自動消失了,被列上去是因為當時部會覺得可以跟大家一起 co-creat,這個關係保持,並不會在院級的小組而喪失掉,我想很多青年諮詢委員到最後都跟部會都變成非常密切合作的關係,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 公開甄選的部分也讓幕僚有一點時間去規劃相關的期程,但最後出來的甄選期非常短的話,我要先說抱歉,因為這跟本來作業期程是有關係的。

  • 看大家有沒有要詢問或者是分享?

  • 第二次發言,我還有兩件事想要提出來跟大家討論,就是這兩年的想法:

  • 第一,我知道各部會都很積極在參與,我自己碰到的事情我,就不說是哪一個部會,因為我怕承辦會被罵,其中一個案子的承辦在一年當中換到第三個,第三個完全不知道前面發生什麼事,他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是呈現半放棄的狀態,就是說:「我幫大家 call 會議,我什麼都不知道,不要問我。」我覺得這個問題其實需要被討論一下,每一個承諾事項裡面的這些真的執行業務承辦,真的知道這個案子在幹麻,是不是有什麼手冊或者是方法,也就是被交接到這個業務時的情況。

  • 第二,這個會議都是在中央開,我是從地方上來的,我覺得地方跟這一件事的關係非常遠,但是我也知道這個專案對外交是很有幫助、很有重要意義,但是這一件事在這次的任期內是不是對地方還沒有辦法產生太大的意義,如果在未來要跟地方政府或者是地方的一般民眾來談什麼是開放政府的話,也許在下一屆、下一個新的任期,我覺得這個都可以考慮。

  • 確實一開始會組出這個,主要是 IRM 的國際參與,而且外交部從第一天就進來,所以幾乎決定了第一屆是在建立這個框架,但是我想這個框架如果大家覺得還不錯的話,當然在第二屆,開始往地方升化,我覺得是非常好的想法。

  • 至於交接的手冊,感覺跟剛剛長玲委員所提到的跟民間團體的手冊是有異曲同工之妙,也就是在比較短的時間之內,要建立起這個脈絡來,所以我覺得這兩個可能可以用同一回事來處理。

  • 我分享一下,我受邀到科技部參加一個跟環保署有關的活動,科技部就主動盤點所有的資料,把很多的資料開放出來,上個禮拜他們辦了開放地球環境的資料,才發現整個資料很多,其實也瞭解到做這個資料還是要法制化,包含副主委,所以我們有先 push,包含唐部長說未來開放資料的資料治理,我覺得我們開放 OGP,臺灣的開放行動小組是有一定的成效在很多的機關發酵。

  • 但是大家發現開放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就會遇到一些法制化的問題,或是怎麼樣跟公私協力銜接得好,所以那地方已經預告了,也謝謝唐部長能夠很快接球,因為他剛剛跟我說開放資料法制化。

  • 因為之前大家一直在等大法官的判決,但現在這個判決很確定,我們在三年之內就要有獨立的個資機關,這個個資機關必須要執行我們之前很多各個部會可能是分別,對於資料有不同的想法,現在當然是用院級個資保護協同機制,但是這個機制到未來的個資專責機關對於資料保護的想法,我覺得會需要非常多跟民間的討論,並不是我們這些部會討論完就算數的,這當中牽涉到很多人確實願意貢獻出一些他的資料來作像剛剛講環境這一方面的題目,但是大家也會害怕這些個人資料,如果我捐發票本來只是想要救救老殘窮,但是並不是想要被推送廣告,因此對於個資的運用超過十幾年前談開放資料的部分,很可能在利用的目的上也要有所限制,這個限制當然歐盟也推出像資料治理相關的法案,像數據公益等等提出很多很好的見解。

  • 我覺得在接下來的過程中,我們很重要的一點要先去看國際上他們已經存在的這些資料架構是哪一些,可能不一定叫做「開放資料法」,可能是「資料治理」或者「資料及數據治理」或者是「資料治理及數據公益」等有很多排列組合,但要先確保那個方向是什麼,有了這個方向之後,即使立法院還沒有通過,但是至少各個部會對於數據公益跟相關見解可以統一的話,像共同召集人提到的,不要換個承辦,對於同樣的字詮釋就不同,我覺得就會有很大的幫助,這部分之後換一個身分,部長的身分我們也會繼續一起這樣子推動。

  • 大家好,我想提一個小的建議,這兩年的推動有一個小的影片,因為我是 NPO 代表,我之前是臺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的秘書長,現在投入在長照跟臺灣合作社照顧聯盟,我覺得目前推動這個,事實上我們 NPO 界,其實並不是很清楚這個概念,但是我想這兩年的推動,對於 OGP 的概念介紹與推動的成效,也就是一直想要用,剛剛看了一下都是國外的影片居多。

  • 我覺得並不是政府要有觀念,也要對這個是有認識的,未來大家才能合作,才可以推動,以上,謝謝。

  • 之前應該有個概念介紹的影片,不過剛剛大家談的是第一屆工作完之後,哪一些質化改變的影片,前面那個已經有了,我們請社發處回答一下。

  • 剛剛林委員提到的影片,我們有製作兩支宣傳影片,有放在國發會開放政府網頁上,如果委員有空的話,可能在長途的連線上,偏鄉服務比較久,那部分我們盡量把資訊 pass 過去,後續在工作坊的部分,我們也會加強這一個部分的處理。也回應一下嚴委員所提的,因為在機關的承辦人,尤其是公務員更動是難免的情形,在幾次工作坊的宣導跟教育時,那個工作手冊都有給,但是是不是有落實移交,這部分我們再作善意的提醒,如果相關的東西,像工作的教材,我們都有,因此我們試圖提醒機關這部分,以上。

  • 謝謝。看大家有沒有要提出來跟我們分享的?如果沒有的話,議程就往下。

  • 有沒有臨時動議?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非常準時,還有 2 分鐘結束這個會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