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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有機會沒有被指揮中心徵用,能夠來這邊跟大家開月會,表示疫情現在還在相對和緩的情況,同樣是有 sli.do ,隨時要提問題的話,就隨時在 sli.do 上提。之前應該也都有收到今天的投票系統網址,如果沒有收到或者來不及複製的話,也很歡迎隨時再跟同仁聯絡,現在先請致翔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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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明處理中的協作會議,第一個是序號89有關於基地台的案子,目前已經開到第7次的工作會議,之後會看工作會議的情況,才會決定要不要召開協作會議,目前有暫框三位小桌長,分別是衛福部、公平會、主計總處,所以目前是等待要不要開協作會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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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序號92是中選會,等到12月再辦理後續;序號93,目前已經在召開會前會的階段,已經框了小桌長,是財政部、中選會跟退輔會;序號94,會在今天報告他們的辦理情形;序號96、序號97都是在試辦的階段,等試辦過後才會有比較具體的工作會議,再往後召開;序號99也是等經濟部手邊的工作忙一段落之後再往下走;序號100是金管會的部分,今天會有個初步的說明;序號101目前在工作會議;序號102將要召開第三次的工作會議;序號103,今天會有初步的報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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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剛剛沒有特別要補充的話,我們是不是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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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議程開始之前,我想要作簡單說明,重申有關各機關自提案件的辦理方式,因為今天有幾個案子在工作會議的階段就會結案,所以藉由這個機會說明。首先,部會自提案投票通過了,在第一次的工作會議中,就會討論「主辦機關想要怎麼樣進行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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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自提票選已經運作一陣子,但我們發現很多主辦機關,在第一次的工作會議時會有點茫然,會覺得「我們是配合開放政府的制度來自提,為什麼還是問我們想做什麼」,但回到協作會議本身的性質,PDIS非常尊重主辦機關的政策規劃、處理時程等,所以主辦機關是最重要的利害關係人,先確認主辦機關「目前這個政策的規劃情形到什麼階段、想要怎麼做」,之後才能討論協作的可能性在哪裡,需要什麼機關加進來一起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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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一提,下個月的自提機關是內政部、陸委會跟工程會,麻煩按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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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有關於討論與協作的部分,我們先請主計總處來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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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主計總處所提的自提票選案是企業財務資料調查跟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機制整合,接下來請主辦業務單位來為大家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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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提案我們希望可以把企業財務資料的調查跟整個營所稅的申報機制來整合,這個提案的目的是希望可以在不增加企業申報負擔之下,可以運用營所稅目前已經有報,但還沒有結構化的資料,來減輕廠商填報調查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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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所指的營所稅的資料,是指營所稅13種申報書表裡面的第4表,也就是現在螢幕上所看到的營業成本明顯表,在這張表上面,其實藍色框框的部分,我們已經取得財政部的同意,到財資中心監控室使用個別資料細部統計結果,所以這部分並不是我們這個案子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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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這裡可以看到紅色框、我特別放大的部分,各項的成本其實是有明細表的,但是因為廠商提供的時候,並沒有固定的格式,廠商可能是以各種的電子檔或是紙本來提供給國稅局,因為是屬於非結構化的資料,所以並沒有存在在財資中心當中,而是分散在國稅局當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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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想說這部分廠商已經報了,是不是可以透過協作的平台,大家來討論看看怎麼樣充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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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我們看到在藍色框框,我們已經取得各項成本的總數,為何仍然不夠主計總處來統計?其實這些資料主要用在國民所得生產面跟分配面的統計,這些統計是針對各行各業,比如像運輸業、批發零售業及各種產品的製造業等等,總共63種行業,我們會去估算整個生產活動創造的附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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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產業的附加價值總額是多少?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GDP,扣除掉交給政府的稅之後,必須要分配給資本勞動、企業等等的這些生產要素,在這個過程,我們要估算附加價值的時候,要把這個產值來扣掉在生產過程當中的投入,這時我們就會用到剛剛的成本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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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是我們沒有辦法完全採用,是因為在剛剛看到的那些各項成本當中,其實裡面又都含了稅捐折舊薪資等等的這些原始的生產要素,這部分在聯合國的規範當中,應該算是要歸到附加價值裡面去的,如果我們沒有特別釐清出來的話,就會造成中間投入會高估,GDP就會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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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為這樣子,所以主計總處必須要辦理相當多的調查,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一直有接到企業的反應,說透過調查所蒐集的這些問項、財務資料,其實他們在報營所稅的時候,都已經有提供了,既然都重疊了,為什麼我們不去運用營所稅的資料?所以我們才想說是不是可以透過協作,大家一起來想想看如何克服掉目前這些非結構化的問題,讓這些廠商另外提供的明細表,可以讓我們充分運用,一旦可以達到這樣的話,之後我們所辦理的這些企業面調查,就有可能去精簡這個問項來減輕廠商的負擔,所以這個提案是回應廠商相當多的民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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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漏了第一段的報告案,先走完自提案再回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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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協辦的財政部,有沒有要補充說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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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主席、各位先進及主計總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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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營所稅申報資料,主要係由營利事業填寫核課營所稅所需要之資訊,以企業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資訊為主,其他財務資訊,如非屬稅捐核課必要資訊,尚無理由要求企業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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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為提升我國在世界銀行經商環境評比調查,有關繳納稅款指標的成績,財政部持續簡化營所稅申報書及提升申報便利性,減輕營利事業填報作業負擔。如為核課稅捐以外之其他統計目的所需,增加納稅義務人之申報項目,恐會影響我國成績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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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實務上申報書相關欄位也涉及納稅義務人、代理人之申報作業系統程式等,倘加入與稅務無關欄位,將會被質疑填寫之必要性,恐會延伸徵納雙方作業的困難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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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相關規定,倘主計總處有調查資料的相關需要,在現有資料架構及不增加徵納雙方負擔情況下,財政部可依前揭規定協助主計總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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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主計總處簡報提及他們所需有關營業成本明細表這部分的細部資料,因為營利事業平時即應要保持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等,營業成本明細表主要是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的細部資料,營所稅申報書已說明該部分資料非申報時必要檢附資料,係稽徵機關查核時,如有需要將再行通知營利事業檢送,以減少徵納雙方成本,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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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財政部,我們請環保署報告他們的自提案,有關於環評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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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各位長官,大家午安!環保署報告,環保署這次提案名稱為「環評審查機制」,主要是因為環評議題常有爭議性,希望能在本協作平台提出討論,請政委及各位長官指導。以下將從我國環評審查制度之法規面、委員會組成、現行審查方式、爭議性、委員迴避、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等內容簡要說明。首先,就法規層面,依據「環評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是環保署,地方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中央及地方審查分工於環評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已有規定。第二,環評委員會組成部分,環保署環評委員會總共有21位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署長、副署長,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5人,由內政部、衛福部、農委會、科技部及國發會之司(處)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14位為專家學者委員,專長領域包含生活環境、自然環境及社會環境等三大領域。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第三,環保署現行審查機制,於受理環評報告後,會依相關規定組成專案小組,陸續辦理現勘、書面審查及初審會議,同一個案召開初審會議次數以不超過3次為限,俟初審會議獲致審查結論再提報委員會審查。審查過程環評書件均會公開於環保署的環評書件查詢系統,關心民眾均可下載參閱,並於審查階段提供意見。第四,環評審查爭議性方面,依據環評法第5條規定,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應實施環評之開發行為主要分為10類,包含(1)工廠、工業區開發。(2)道路鐵路捷運機場等之開發。(3)土石開採、開礦等。(4)蓄水、供水、排水防洪工程。(5)農林漁牧地開發。(6)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開發。(7)文教、醫療建設。(8)新市區或高樓建築。(9)環保工程。(10)核能及其他能源開發。以上開發行為多涉及政府政策,少數個案又牽涉利害關係複雜、多方意見紛歧,且公眾參與熱烈,常導致非環境議題卻於環評審查會中提出之情形,延宕審查實效。第五,關於委員迴避機制,環評審查過程均依照環保署環評委員會組織規程、專家學者委員迴避及發言規範、行政程序法等辦理委員迴避作業。第六,關於環評審查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部分,依據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作業要點,關切之當地民眾、民眾代表、團體等均可報名參加初審會議陳述意見,且在審查階段亦可以任何方式提供意見。為落實資訊公開,環評案件相關資訊均可於環保署環評書件查詢系統獲得,包含送審前公開說明會資訊、環評報告書內容(歷次審查會議紀錄)、審查會議資訊、申請旁聽等。另自109年2月起,環保所所有環評審查會議均採線上直播,直播檔會後亦會上傳youtube網站,以利各界觀看。綜上所述,即使已有規定,環保署也很努力,仍無法做到盡善盡美,外界還是會質疑環評審查制度之委員利益迴避、公民參與權利及公正性等。環保署為持續精進環評審查機制,廣納多元意見並兼顧審查效率,希望透過本協作平台請各機關協助事項如下:(1)各類型開發行為可能涉及其他相關部會所職掌之業務權責,則由相關部會於環評會議中提供意見。如涉及土地開發利用、土地徵收等,請內政部相關機關協助提供意見;涉及生態、野生動物保育等,請農委會相關機關協助提供意見;涉及文化資產,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協助提供意見;涉及交通運輸,請交通部相關機關提供意見;涉及海洋事務,請海洋委員會相關機關提供意見。(2)各部會就其業務權責事項,多設有審議機制,諸如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重要濕地保育審議小組、海岸管理審議會、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文化資產審議會等,因此,建議各部會審查作業應採平行作業為原則,不應有先後順序之分。環保署以上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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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環保署,被點名到的協辦機關,不曉得有沒有要補充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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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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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回到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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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序號84,有關於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做法,請人事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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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各位與會先進午安。人事總處報告:有關本項檢討公務人員健檢補助做法的議題,已經規劃將聘僱人員跟工友納入補助範圍,也在參酌中央各主管機關意見以後,修正了「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簽奉行政院核定,在110年8月18日通函各機關在案了。相關修正重點,請大家參閱會議資料,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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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看起來是做完了,如果人事總處沒有後續的話,我們是不是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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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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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教育部報告有關於國高中上課時間改為9點30分至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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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報告,本部國教署預定9月17日就會在8月19日、8月24日兩次的線上召開公聽會的內容作簡報跟公告,將在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當中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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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公聽會跟後續研商的會議,在蒐整意見並綜合評估之後,會來修訂目前頒布的執行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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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我們評估來完成修訂的規定,除了會依法制的程序來作公告之外,也會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公告最近的修訂狀況,以上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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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推動的規劃裡面,「二」、「三」的文字也會在9月17日的綜合回應裡面,也會一併提供給提案人嗎?就是關於第一個蒐集之後會修注意事項,第二個注意事項修的時候,不只是預告,也會回到這邊讓大家知道,這兩點,就是你們現在報告的第二點跟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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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我們會把這個訊息揭露,讓他們知道這個提案在教育部國教署這邊,除了公聽會的開辦之外,現在還在找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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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再有機會表示意見的時候,就是在注意事項預告的時候,就是這個訊息,如果在9月17日綜整回應的話,9月17日就可以解管,等於是從這邊移到平台上你們自己的節奏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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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序號94,請文化部報告有關於社區小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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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針對這一個是否放寬社區組織經營社區小旅行這案,謝謝PDIS小組幫我們邀集了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農委會等單位,提供文化部的一些相關做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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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個案子的話,我們目前規劃了短期跟中、長期的做法,短期的部分,由於交通部觀光局其實在108年有針對社區協會接待旅客,進行一些像文化體驗或者是導覽解說,然後附隨一些食宿、接駁的一些案例,有提供一些函釋,但是因為社區可能在執行當中,還是會有一些疑慮,我們短期會再蒐集一些實務的案例,提供給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我們研析這樣的樣態到底是不是合法的,會就研析的結果來建立一些小旅行操作的模式,這個是短期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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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期的部分,是不是要透過修法、針對這些社區組織來經營旅行業務,讓他們覺得更合乎法規的一些規範,是不是要透過修法的部分?因為在工作會議當中,我們知道農委會可能針對農村再生社區或者是休閒農業區這邊有一些規劃,想要透過農委會這邊主管的法規來推動農村旅遊,因為其實社區組織裡面跟農村組織其實是有滿大一部分的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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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長期的部分,我們想要看看農委會後續的一些執行法規、規範,等農委會這邊有一些比較確立方向之後,我們部裡面也會再針對非屬農村的這些社區,他們是不是在執行社區小旅行還有需要協助的地方,我們後續再來規劃可能適合的一些法規或者是透過什麼樣的方法,再讓他們可以繼續往前,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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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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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中、長期這邊指的是農村再生條例,還是有哪一些相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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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工作上,其實農委會還有再評估,還沒有確定是主管哪一個法,但在工作會議當中是有討論到是要修自己主管的法規來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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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瞭解了,謝謝。所以是近期之內,感覺上要等農委會的方向比較確定,我們再處理中、長期的部分,意思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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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要先看農委會有關於法規的部分要怎麼修、修的範圍、規範的對象,看看是不是文化部要來修自己主管的法規,或者是繼續建議觀光局來修正他們的觀光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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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所以這個是等到農委會那個時候再來討論,這案就先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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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序號100,有關機車強制險的部分,請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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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主席,金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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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如何有效提升機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率之議題,我們首先感謝PDIS工作小組於今年8月4日協助本會邀集交通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召開工作會議。針對本議題,經本會研議之後,考量相關法規皆已明確規範民眾之投保義務,較無與民眾溝通需求;本議題在於跨部會協商層面,亦即各機關如何共同透過行政手段以提升機車投保率。對此,本會亦已規劃於近期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與相關機關溝通、商討提升機車投保率之行政措施。循此,本會認為本議題較沒有與民眾溝通的協作元素,建議後續毋須再進行協作程序,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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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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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序號103,有關於立法修改醫護人員應強制加入工會、而非公會,請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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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立法修改醫護人員應強制加入工會而非公會的案子,我們在8月24日的時候電話聯絡提案人,跟他告知這個案子司法院大法官在106年審理收案人員聲請釋憲,針對專門的職業人員涉有非加入工會不得執業的議題,本部跟行政院也提供了相關的意見給司法院,所以建議提案人,等大法官做成釋憲解釋之後,行政機關再來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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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也同意,但有一個但書是建議本部發文給司法院轉知人民提案的訴求,以其加速審理的期程,後續的規劃是本部會依照提案人的訴求,做這個發文給司法院,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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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所以意思是當時業必歸會的提供意見,你們也會拿來當作這次連署的綜合回應,對不對?顯然不可能在接下來一、兩個月,大法官就完成釋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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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意思是,正式回應也只剩下14天了,大概就是拿當時給大法官的同一份來當作正式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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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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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進入這個月有關於「Join」平台的案子,請國發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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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平台9月份協作建議總共有三個,均為民眾提案,也都為成案議題,這三則均是跨部會議題,以下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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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則是線上遊戲轉蛋法的推動,主辦機關為經濟部、協辦機關為公平會;第二則是修正菸酒管理法第30條,開放網路賣酒,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協辦機關為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衛福部;第三則是放寬(遠距)心理諮商限制,研商合理(核准)作業要點,主辦機關為衛福部,協辦機關為教育部,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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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有關於臺灣線上遊戲轉蛋法推動,先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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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報告,本案經濟部已經在8月20日時聯繫了提案人,瞭解他主要的訴求有兩個部分,第一個是希望線上遊戲的機會型產品應該要公布中獎機率,第二個是希望能夠有個公正的第三方政府單位之驗證機率是否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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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這兩個提案,其實之前在經濟部所修訂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記載事項第6點裡面,當初在104年著手蒐集各界意見,也召開過協作會議,我們在106年的時候完成審議程序,也送到行政院消保處到委員會審查,在108年1月8日公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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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規定裡面,就相關公開資訊的部分,也就是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裡面,載明有關於遊戲中的活動、獎項及中獎資訊應該載明的,另外有關於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當中,也建議業者評估揭露機率的可行性並主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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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起經濟部每年著手調查目前市面上的熱門遊戲,把有公布機會型商品機率的相關資訊,在工業局的iNews遊戲服務網、數位娛樂軟體的分級查詢網讓玩家參考,主動讓業者公布機率。截止目前為止,現在有公告了128款相關的資訊,針對這個案子,基本上經濟部工業局在8月底以前,已經向遊戲產業振興會、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有關於業者的代表、訪談跟問卷的蒐集,去瞭解針對提案訴求,有關將相關機率產品入法的可行性之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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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相關的意見正在彙整當中,也預計在9月時會召開產業的溝通會議。這案基本上提案人的訴求,經濟部的立場相對是屬於比較同意採納的方向,目前正與業者著手研商當中,經濟部相對採比較開放的態度,針對要不要開放本案來進行協作會議的部分,因為其實提案人的訴求很明確,我們經濟部的工業局也朝向這個方向再跟業者進行溝通,如果本案或許要召開協作會議的話,我們工業局的評估是,可能會在9月召開的產業溝通會議當中,看是不是也邀請相關的遊戲玩家、消費者代表一起加入會議討論,然後來進行共同的研商,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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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協辦的公平會有沒有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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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補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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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有關於開放網路賣酒,先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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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有關修正菸酒管理法第30條開放網路販酒的議題,我們已經在8月23日洽提案人釐清訴求並且公布在網路上,主要的訴求是希望可以在採取一些有效的管制措施下修正菸酒管理法第30條來開放網路販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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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議題其實歷年已經有經過多次會商,從90幾年開始,並曾經在105年的時候,由行政院邀集相關機關及關切此議題的各界團體召開「vTaiwan」的線上諮詢會議,正反雙方已經充分交換意見,但因為後來反對方相當堅持,所以整個修正草案沒有再繼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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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得知有這樣的提案及成案之後,其實也在近期有在徵詢相關團體的意見,當然開放方的意見希望採取有效的身分及年齡辨識機制就可以開放,但是反對方則是基於可能兒少飲酒的問題可能日漸成長、酒駕的問題並沒有趨緩的情形下,無論網路販酒採取任何的措施,他們都覺得沒有辦法有效地身分管制,因此財政部認為這個議題在短期之內,可能還是很難透過協作來獲致具體的實益,所以建議不納入協作,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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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協辦的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或者是衛福部有沒有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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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司的意見認為網路買酒的人並不等同酒駕,因此建議把交通部從協辦單位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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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看主辦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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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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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報告,警政署涉及這案的議題是酒駕的防制措施,因為警政署在菸酒管理法第33條是不是修法跟取締酒駕沒有直接關聯,酒駕零容忍的政策是一貫的立場,我們酒駕的防制工作也不會因為酒類的販賣或者是管道增加而有改變,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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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跟衛福部有沒有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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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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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的話,我們下一案。有關於因應疫情要採取遠距的心理諮商,這部分先請主辦機關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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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說明,有關於諮商心理師全聯會提案,疫情期間因開放通訊遠距心理諮商的限制,也研商合理的作業要點。本部說明如下,有關於目前的法規規定,針對心理師諮詢通詢的業務,目前法規沒有規定不可以,從108年開始到現在還是持續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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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在108年11月份時就召開會議,函頒了心理師諮詢通訊心理諮商業務的參考作業原則,在109年7月份的時候因應當時的疫情來作修正,公會在審核時的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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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因為疫情等級的提升,我們在5月份的時候也有一個函,也就是放寬通訊診察治療的規定,全國醫療機構經過衛生局的指定,不用報計畫,然後經過衛生局之後,就可以實施通訊診察,對象也不限複診。針對學生輔導的部分,查教育部已經訂定了嚴重傳染性疾病期間各級學校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通訊關懷、輔導諮商參考原則,所以疫情期間的學生輔導是沒有中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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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針對民眾的部分,也就是健康促進相關錯誤的部分,本部有所謂的1925安心專線、安心關懷專線、生命線等等,提供心理諮商,也針對諮商跟臨床的心理師,可以投入所謂的服務,以提升量能,所以這都是由心理師協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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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醫師全聯會也提供了80家具有精神科診療科別的診所,來協助在疫情期間執行通訊的業務。諮商心理所,如果要執行通訊診察業務的時候,如果有跟這80家精神科診療科別的診所,訂定轉介計畫合作時,衛生局也會優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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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剛剛講的作業參考原則部分,我們也會適切來作適當地調整。再次提醒是,心理師執行通訊業務,依目前法規是可以的,沒有禁止,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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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的教育部,有沒有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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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剛剛衛福部所說的,在疫情期間,教育部對於學生的諮商輔導是沒有中斷的,所以沒有其他以外的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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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Join」平台的提案跟兩個部會的自提票選案都已經報告過了,接下來我們進入投票的階段,麻煩選務人員幫我們開啟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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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財政部的回應,誤解了本案的訴求,所以在這邊必須要作一點澄清,主計總處所提的案子,在一開始的開宗明義是並沒有增加企業額外申報的負擔,也就是其實是在原本目前企業在申報營所稅的時候就已經有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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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剛剛財政部所提的,是在查帳時才讓廠商另外提供那個部分,是申報書沒有列出來的附表,這並不在我們的這個案子裡面,我們這個案子所講的是申報書本來就已經列出明細表的部分,這部分其實以我們對於資料的瞭解,以營收大概3,000萬以上這些廠商來講的話,本來就已經提供給國稅局的比例是99.99%,也就是10萬家大概只有10幾家沒有提供,所以我必須要澄清一下,財政部可能有點誤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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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所以並不是要大家重複填列,也就是99.99%沒有要重複填列,想問一下,這個要他們提供的頻率,我們知道營所稅是一年一次,但是你們這邊的頻率大概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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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要一年一次。問題是這些報給財政部之後的這些資料,因為是結構化的,財資中心是沒有的,如何讓這些廠商已經提供,但是目前是保存在國稅局的這些資料,也就是可以充分地運用,因為我們在跟廠商調查的時候,廠商持續地在做這樣的反應,希望可以充分運用營所稅的資料,而不要再請他們填這些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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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瞭解了,財政部有要額外回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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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主席、各位先進及主計總處再作說明,屬於營業成本明細表相關之申報細部資料,確屬稽徵機關查核時,如有需要,再行通知營利事業檢送。另基於各行各業營業成本組成特性不同、規模大小不一,實際上留存於營利事業備供查核所需之營業成本明細表等相關申報細部資料,其表達方式及相關格式亦有不同,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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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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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補充一下,因為我們這個月有提了這個自提的方案,但是剛剛聽了網路上連署附議的這些「提點子」方案,我們覺得我們好像對於提案方向有點誤解、落差,所以不太確定這個環評審查機制是不是適合進行協作,因為參考了其他部會的題目或者是協作的議題,看起來是如果可以跟特定的團體、民眾或者是廠商,這種有利害關係人或者是關心議題的人來進行協作會議,好像比較可以發揮開放政府的精神,但是我們這次的提案好像focus在希望跟相關部會的機關一起來討論怎麼樣讓環評審查機制,能夠更有效率或者是更精進的作法,跟其他協作議題方向似乎有一點的落差,所以是不是適合做協作會議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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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剛剛也有聽到金管會提到機車投保強制險的提案,最後的決議是說這個議題屬於跨部會協商的議題,比較沒有民眾溝通的議題,所以後續不進行協作。我們這個提案好像跟金管會的屬性相近,所以想聽聽政委或者是其他部會先進的意見,討論看看這個題目到底是不是適合,如果不適合協作,我們就回到跨部會的協商機制會不會比較恰當,而且能夠達到我們希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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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不管是到工作會議或者是實際上請民眾進來,大概特色就是民間是關注的,機關內部如果有跨部會或者是跨機關不同的立場時,至少我們有不同的立場的這件事不怕讓民眾知道,不是國防機密的情況,所以這個門檻並不是特別高,我剛剛我有聽環保署提案,當然你說一下子以前在環評曾經提過意見的,或者是進不來環評,所以提供意見的這些朋友一下子進來,當然一下子就非常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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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限縮在你點名的機關,到底是要平行審議或者是送幾個專家學者來,當然是一般的行政協調,但是一般的行政協調跟對環評有意見的人都進來,中間有很多不同的策略,也就是有很多不同開的方法,有些是比較類似公聽會的狀態,就可以放協作處分,但是也有一些是在既有的機制裡面處理,也就是加強紀錄等等,其實很多現在在講的這些元素,大概在還沒有三讀通過新版的行政程序法裡面公聽會的那個章節,包含線上同時參加、準用資訊公開法的紀錄提供等等,大概都寫在草案裡面了,所以現在也有一種很像預習的感覺,所以我認為這可以成為投票的案子,但是當然以後在提的時候,也多讓其他機關知道從你們想像中,如果要討論這個環評的制度,第一波你們覺得可以邀請進來討論民間的朋友會是哪一些,這樣當然會更好,但這並不是我們必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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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簡單回應,假設環保署的題目今天被票選上,後續我們的行政程序會先召開工作會議,確認環保署的可操作範圍廣度,討論的光譜,最極限是可能是有很多不同民眾、最狹窄可以全部是公部門,這是光譜不是絕對的二選一,我們可以經過工作會議討論,選一個點來進行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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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確認可協作之後,我們再來確認協作的內容跟方向,比如環評有很多內容,你要選其中哪一個點來作討論,或是有好幾個環評的過程都值得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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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範圍之後,再討論更細節,例如:用既有的公聽會、或者是召開新的協作會議,或是線上會議等等,方式都可以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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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階段來說,這個案子作為投票的選項,並沒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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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還有其他想要詢問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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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時間是3點15分,我們投4分鐘到3點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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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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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結果:「企業財務資料調查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機制之整合」、「臺灣線上遊戲轉蛋法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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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這兩個議題的主辦機關,會後跟我們留下來討論第一次的工作會議,其他的機關如果沒有臨時動議的話,今天的會議到這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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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平台明天早上到傍晚會停機更版,更版之後會用全新的版面,我們大概會有一個月的試行階段,如果各位認為還要再作細部的微調,請跟我們提出建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