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剛剛財政部所提的,是在查帳時才讓廠商另外提供那個部分,是申報書沒有列出來的附表,這並不在我們的這個案子裡面,我們這個案子所講的是申報書本來就已經列出明細表的部分,這部分其實以我們對於資料的瞭解,以營收大概3,000萬以上這些廠商來講的話,本來就已經提供給國稅局的比例是99.99%,也就是10萬家大概只有10幾家沒有提供,所以我必須要澄清一下,財政部可能有點誤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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