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性別變更登記的部分,衛福部持續提供醫療資訊供使用者參考,以上說明。
至於剛剛講的作業參考原則部分,我們也會適切來作適當地調整。再次提醒是,心理師執行通訊業務,依目前法規是可以的,沒有禁止,以上說明。
另外,醫師全聯會也提供了80家具有精神科診療科別的診所,來協助在疫情期間執行通訊的業務。諮商心理所,如果要執行通訊診察業務的時候,如果有跟這80家精神科診療科別的診所,訂定轉介計畫合作時,衛生局也會優先審核。
再來,針對民眾的部分,也就是健康促進相關錯誤的部分,本部有所謂的1925安心專線、安心關懷專線、生命線等等,提供心理諮商,也針對諮商跟臨床的心理師,可以投入所謂的服務,以提升量能,所以這都是由心理師協助提供。
今年因為疫情等級的提升,我們在5月份的時候也有一個函,也就是放寬通訊診察治療的規定,全國醫療機構經過衛生局的指定,不用報計畫,然後經過衛生局之後,就可以實施通訊診察,對象也不限複診。針對學生輔導的部分,查教育部已經訂定了嚴重傳染性疾病期間各級學校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通訊關懷、輔導諮商參考原則,所以疫情期間的學生輔導是沒有中斷的。
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在108年11月份時就召開會議,函頒了心理師諮詢通訊心理諮商業務的參考作業原則,在109年7月份的時候因應當時的疫情來作修正,公會在審核時的參考原則。
衛福部說明,有關於諮商心理師全聯會提案,疫情期間因開放通訊遠距心理諮商的限制,也研商合理的作業要點。本部說明如下,有關於目前的法規規定,針對心理師諮詢通詢的業務,目前法規沒有規定不可以,從108年開始到現在還是持續進行中。
是。
提案人也同意,但有一個但書是建議本部發文給司法院轉知人民提案的訴求,以其加速審理的期程,後續的規劃是本部會依照提案人的訴求,做這個發文給司法院,以上說明。
有關於立法修改醫護人員應強制加入工會而非公會的案子,我們在8月24日的時候電話聯絡提案人,跟他告知這個案子司法院大法官在106年審理收案人員聲請釋憲,針對專門的職業人員涉有非加入工會不得執業的議題,本部跟行政院也提供了相關的意見給司法院,所以建議提案人,等大法官做成釋憲解釋之後,行政機關再來遵循辦理。
結論,業必歸會的制度是為了維護達成人民權利跟增加公共利益的目的,所以我們是覺得有規範的必要。關於人民申請釋憲的部分我們上個禮拜五跟司法院確認過,目前還沒有做出解釋,以上說明。
依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及通說的見解,國家在基於公共利益的理由下,由行政的手段,強制特定人加入特定的團體,限制輕微且不違反比例原則下,是沒有違反憲法的疑慮。
強制加入公會源自業必歸會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透過組織來發揮自治的功能,然後來強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專業倫理品質,是否違法憲法第14條、15條、23條的規定,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24號的意旨,人民的結社自由,尚非不得予以限制,但是要符合憲法第23條所訂的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所以各個醫事人員,在醫事人員法裡面明訂於執業前應加入公會,所以我們是以法律訂之。
我這邊針對醫事人員強制加入公會的部分來說明,有關於這個議題,也就是強制加入公會的部分,司法院在106年也已經收案了民眾針對此議題申請大法官釋憲,當時也函請行政院提供意見,行政院當時也有交辦各個部會,包含衛福部的意見,以上先簡單說明。
主席、各位機關代表及先進大家好,有關第三案提議的主題是立法修改醫護人員應強制加入工會而非公會,這個案子經過跟提案人電話釐清訴求,提案人主要是針對護理人員應加入職業工會的訴求。他的訴求是不要強制加入工會或公會,應該可以自由選擇,並沒有要求一定要加入工會,所以提倡的主題可能要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