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各位長官,大家午安!環保署報告,環保署這次提案名稱為「環評審查機制」,主要是因為環評議題常有爭議性,希望能在本協作平台提出討論,請政委及各位長官指導。以下將從我國環評審查制度之法規面、委員會組成、現行審查方式、爭議性、委員迴避、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等內容簡要說明。首先,就法規層面,依據「環評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是環保署,地方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中央及地方審查分工於環評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已有規定。第二,環評委員會組成部分,環保署環評委員會總共有21位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署長、副署長,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5人,由內政部、衛福部、農委會、科技部及國發會之司(處)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14位為專家學者委員,專長領域包含生活環境、自然環境及社會環境等三大領域。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第三,環保署現行審查機制,於受理環評報告後,會依相關規定組成專案小組,陸續辦理現勘、書面審查及初審會議,同一個案召開初審會議次數以不超過3次為限,俟初審會議獲致審查結論再提報委員會審查。審查過程環評書件均會公開於環保署的環評書件查詢系統,關心民眾均可下載參閱,並於審查階段提供意見。第四,環評審查爭議性方面,依據環評法第5條規定,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應實施環評之開發行為主要分為10類,包含(1)工廠、工業區開發。(2)道路鐵路捷運機場等之開發。(3)土石開採、開礦等。(4)蓄水、供水、排水防洪工程。(5)農林漁牧地開發。(6)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開發。(7)文教、醫療建設。(8)新市區或高樓建築。(9)環保工程。(10)核能及其他能源開發。以上開發行為多涉及政府政策,少數個案又牽涉利害關係複雜、多方意見紛歧,且公眾參與熱烈,常導致非環境議題卻於環評審查會中提出之情形,延宕審查實效。第五,關於委員迴避機制,環評審查過程均依照環保署環評委員會組織規程、專家學者委員迴避及發言規範、行政程序法等辦理委員迴避作業。第六,關於環評審查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部分,依據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作業要點,關切之當地民眾、民眾代表、團體等均可報名參加初審會議陳述意見,且在審查階段亦可以任何方式提供意見。為落實資訊公開,環評案件相關資訊均可於環保署環評書件查詢系統獲得,包含送審前公開說明會資訊、環評報告書內容(歷次審查會議紀錄)、審查會議資訊、申請旁聽等。另自109年2月起,環保所所有環評審查會議均採線上直播,直播檔會後亦會上傳youtube網站,以利各界觀看。綜上所述,即使已有規定,環保署也很努力,仍無法做到盡善盡美,外界還是會質疑環評審查制度之委員利益迴避、公民參與權利及公正性等。環保署為持續精進環評審查機制,廣納多元意見並兼顧審查效率,希望透過本協作平台請各機關協助事項如下:(1)各類型開發行為可能涉及其他相關部會所職掌之業務權責,則由相關部會於環評會議中提供意見。如涉及土地開發利用、土地徵收等,請內政部相關機關協助提供意見;涉及生態、野生動物保育等,請農委會相關機關協助提供意見;涉及文化資產,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協助提供意見;涉及交通運輸,請交通部相關機關提供意見;涉及海洋事務,請海洋委員會相關機關提供意見。(2)各部會就其業務權責事項,多設有審議機制,諸如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重要濕地保育審議小組、海岸管理審議會、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文化資產審議會等,因此,建議各部會審查作業應採平行作業為原則,不應有先後順序之分。環保署以上報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