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主席、各位先進及主計總處再作說明,屬於營業成本明細表相關之申報細部資料,確屬稽徵機關查核時,如有需要,再行通知營利事業檢送。另基於各行各業營業成本組成特性不同、規模大小不一,實際上留存於營利事業備供查核所需之營業成本明細表等相關申報細部資料,其表達方式及相關格式亦有不同,以上報告。
最後,主計總處簡報提及他們所需有關營業成本明細表這部分的細部資料,因為營利事業平時即應要保持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等,營業成本明細表主要是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的細部資料,營所稅申報書已說明該部分資料非申報時必要檢附資料,係稽徵機關查核時,如有需要將再行通知營利事業檢送,以減少徵納雙方成本,以上報告。
目前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相關規定,倘主計總處有調查資料的相關需要,在現有資料架構及不增加徵納雙方負擔情況下,財政部可依前揭規定協助主計總處辦理。
第三點,實務上申報書相關欄位也涉及納稅義務人、代理人之申報作業系統程式等,倘加入與稅務無關欄位,將會被質疑填寫之必要性,恐會延伸徵納雙方作業的困難與爭議。
第二點,為提升我國在世界銀行經商環境評比調查,有關繳納稅款指標的成績,財政部持續簡化營所稅申報書及提升申報便利性,減輕營利事業填報作業負擔。如為核課稅捐以外之其他統計目的所需,增加納稅義務人之申報項目,恐會影響我國成績評比。
第一點,營所稅申報資料,主要係由營利事業填寫核課營所稅所需要之資訊,以企業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資訊為主,其他財務資訊,如非屬稅捐核課必要資訊,尚無理由要求企業填報。
跟主席、各位先進及主計總處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