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地方的使用者,其實也是一個廣義的使用者,除了末端的使用者、專業人士及組織,還有服務提供者,像政府裡面的人員,各位你們也都是非常重要的使用者。
第三,平台僅為單純提供科技化、自動化、被動式之資訊傳遞中介服務時,非服務提供者:對於上面所刊載資訊的正確性與適法性可以不用負責任,但如果對本身提供的服務,那就不能免責。
但這是演算法判斷,我們不是「事實查核者」,只能說「事實提供者」。演算法會算相對評估,如果我們這邊一直放謠言,我們的信用就會往下掉,慢慢就不會用我們的資訊了。
而且尤其你剛剛所講的一些國外平台,如果實質上幫服務提供者決定了服務方式、價碼,即使沒有個資或者是資安的問題,也是有整個市場規管的問題,這個部分就會由法協來會同主管機關的處理。
都是如果服務提供者是偶一為之,要怎麼樣促成基本責任跟公平競爭,如果平台是單純的中介那是基本的責任,如果還有派遣的實質,還要照顧到公平的競爭,因此這一件事就會寫成「指導事項」。
所以,當我做平台媒合、平台服務、技術提供者,其實回歸本質,大家希望方便性、透明性,讓很多東西可以作得更好,甚至越來越快速,也就是速度,回過頭來才會發生很多案例。
在醫師平台的部分,其實美國是給醫師給專業服務提供者很大的權限,基本上符合適當者,應取得病患的同意,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進行診察,並給予一些醫療來處置。
這邊的「使用者」並不是指末端使用者,這邊是指所有的利害關係人,像服務提供者、專業人士、組織等等。因此我們釐清大家的問題、需求,我們才會去想相關的解決辦法,這時服務才會形成。
我們希望一開始拉入使用者,包含了專業人士、組織及服務提供者等等,我們一開始先找大家來凝聚共識、找出大家可以解決的問題之後,再來規劃服務及做後續的法規維護及意見回饋。
是,這樣就知道他的痛點,這個就是差異化的來源,因為會不接受,表示之前的服務提供者都沒有解釋到同意理解、滿意,你只要針對他的痛點有很明確的說明,這個就是你的差異。
當然。目的就是這樣子。但是他目前主要是公部門服務,然後跟支付,就好比像繳稅,這個是他的主要用途,主要的原因是自然人憑證的普及度,還沒有多到其他服務提供者很願意開發的程度。
昭安剛剛已經明示說要講案例了,而是怎麼樣的案例是有多個資料提供者,為了共同的公益目的,想要來使用相同的處理方式,但是如果離開防疫,現在又想不到了。
我們所擬的討論議題是共享經濟平台跟服務提供者,所營的事業依照現行法的規定,必須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或者是許可時,那麼就應該要依照所提供的服務進行以下任何一項的區隔。
在這一個基礎上,Open Government或者是產業的創新或者是每個人日常生活的轉變,使用者自己就可能做服務的提供者,也希望「開放政府」在這一個基礎之上繼續往前走,以上很簡單分享。
接著:「健保卡改採虛擬化,是否應同時考量醫事人員卡感應或虛擬化?」今天可以把新生代回去討論,今天在座有一半以上都是醫療提供者,也許可以提供給我們建議。
第一個是「所傳輸之資訊係由使用者發動或請求,且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完全沒有改變其他使用者存取之資訊」,就是原樣來稿照登的情況下,不負賠償責任。
對於看到這份逐字稿的朋友們,我想特別說明:未來應用的實際情境,不管是門禁卡、停車卡、市民卡,如果服務提供者認為,要用特定的存取鑰匙才願意提供服務,那eID並不會強制他不準這樣使用。
我不太聽得懂的是,我們今天談共享經濟時,我們談對象當中,也就是平台的提供者,同時今天也要擔負到類似其實原來在傳統非peer to peer或者是supply chain的角色。
對於你們來講或者是對於任何提供者來講,這個就表示不會很像你必須等一年或者是兩年的 lock-in 結束了才有機會進來,每個部分都可以很容易進來。這是第一個好處。
服務提供者與雲端運算服務提供者、物聯網服務提供者、特定民間法人及網路相關業務經營者,及增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特定非公務機關發生重大資訊安全事件的調查權,本會許多會員認為現行的個資法已經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