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今天站出來這麼多共享經濟業者,我相信大家都是把自己的身家投在這裡,也希望做一個好服務,不會說今天來詐騙,也就是等於你來告我,不會。我稍微提一下這一點,可能在談公平競爭,不要誤用類比的關係,提醒一下。
這個的意思是點到這一點,但我特別要提的是,這個點一定要區隔清楚,否則很容易被利用成為說要保護既有產業,我覺得公平競爭是應該的,但應該要拿出什麼服務來?任何平台都有它的責任,任何只要是業者都有該負的一些權責,不管納稅義務或者是消費者保護都是應該的。
可是我聽不太懂的是,因此要對於金融業要高度監理,因為有被特許,但是又突然聽到共享經濟平台也要變成是高度監理,可是平台根本沒有借什麼錢,甚至沒有碰到這一個關係,這個東西的類比,我覺得要小心。
舉例來說,像剛剛有提到一些特許行業,我們就拿基隆來講也可以,為什麼peer to peer lending跟銀行貸放不一樣,因為銀行是拿人民的存款當本金,自己用了以後放給別人,全部吃了一口下利潤,所有的中間人的問題,中間人、經紀人的模型就長這樣。而peer to peer打破這一件事,不要有中間人了,把真正拿出資產的人,我們把利潤給他。
我不太聽得懂的是,我們今天談共享經濟時,我們談對象當中,也就是平台的提供者,同時今天也要擔負到類似其實原來在傳統非peer to peer或者是supply chain的角色。
peer to peer service,一定是有個雙方,也就是不管是東西的提供者、服務提供者、資產提供者,這個提供者的來源並不會是平台。
剛剛蔡律師有特別提到公平競爭,但是我坐了一陣子其實沒有聽得很懂我們在類比什麼樣的公平競爭。
這是我稍微提醒一下今天的討論,因為我剛剛聽大家提這一些東西,也許前面沒有機會跟各位參與一些互動跟討論,這是我看到幾次相關的整理資訊後,我提出以上四個大方向及策略問題。
第四,在所有創新經濟當中,通常就是因為沒有辦法區分出現行的法規是什麼、相關的主管單位是誰,我坦白誠實跟各位在場的所有朋友們報告,在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當中,其實並不包含、並不需要要不要Lending,完全不需要申請Crowdfunding,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這樣的模型到底是否屬於共享經濟呢?這個問題會落在臺灣發展的藍圖當中,變成一個不適用任何的項目。
但我想向國發會相關的委員及執政官員們報告一下,目前金管會通過的部分,我們並沒有真的具備國際金融科技監理沙盒的模型,一點都沒有,我們只針對我們自己既有金融法規上,就有無與既有金融法規牴觸部分、除罪部分開放申請,所以在這部分的情況下,我就有一個問號。
第三,其實我在上面也有表達一些意見,共享經濟當中最大的一環是P2P金融,不管是Lending、Crowdfunding,甚至是保險,其實在國際上FinTech是非常重要的議題。同時在您列出來的5-1當中,產值跟成長率也是最大的。可是您在國發會這次的討論中特別把它排除,當然如果您是為了要監理的話,我認為排除沒有關係,但如果您是覺得那一塊的監理,想要留給金管會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我猜是有這樣的關係。
第二,我們的思維有沒有辦法從剛剛的走向,不一定要從禁止至高度監理再到低度管理,也許可以容許有個容錯的範圍,可能是從禁止先做低度管理,再往高度監理,累積夠多的經驗之後,再做高度監理。
我先提出一個小點,我自己有一點小擔心,我們今天討論思維的目的在哪裡?我們是不是要訂定一個新的監理規範,在我們有共享經濟之前?或者我們一起要來討論的是,如何在臺灣發展共享經濟?
但是大部分的(共享經濟業者),我想Airbnb也好、Uber也好,他們很多情況是在還沒有辦法知道如何高度監理及制定什麼樣的監理規範下已經發生後,之後慢慢逐步拉高他的監理管理的方式。
坦白講,我想在座也滿多都是創新的青年朋友們,我看到你們討論共享經濟理由5-5時,你寫到從禁止到往高度監理再往低到管理,坦白說,這樣的思維跟國際的不見得一樣,或許這是我們期待的方式。
其實聽到現在,包括我們看到的幾項議題,提到「監管」這些字高過於還沒有聽到「如何發展」這一些字。今天在我們要談共享經濟時,我們要先定義哪一些是、它的監理機構是哪一個,及要有預備好的監理條例是哪一些。
大家好,我是信用市集的執行長,我們在做P2P Lending。其實坦白說,到目前為止也包括看到之前題目在國發會被提出時還滿開心的,因為我知道國發會在原來國家擔負的使命上,其實是為了整個行政院的重要政策規劃,同時也擔負國家整體發展的規劃協調等等。
大家好,我是信用市集執行長楊瑞芬,同時也是中華金融科技產業促進會的號召召集人,我們對共享經濟,特別對於金融科技面有非常多共享經濟的應用,所以這個題目我想對台灣是重要的,而且一定要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