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是平台的部分,一個是基本責任、一個是營運責任,所以在下一頁是針對必須要承擔營運責任的一些條件,基本責任的部分是資安、個資保護及繳稅。營運責任的部分是消費者保護,提供申訴機制,確保資訊正確性及合法性,還要提供相互評鑑機制。
現在在推動「DIGI+2025」與亞洲·矽谷等國家重要發展計畫,我們必須建構一個有利的法制環境,所以我們希望從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自律、彈性、創新這幾個基礎上,期望法規可以從禁止到高度監理、從高度監理到低度管理,低度管理可能可以透過評價系統、分級管理來達成。
另外一個是,事實上你真的需要專業旅行業者來做消費者保護或者是做一些推廣、宣傳的話,也可以考慮就跟正規的旅行業者合作,盡可能地媒合,這個是我們要先把一些模式釋出來,對他們是有意義的時候再談,所以我覺得還是分成在育成跟要擴展的不同時候討論。
嘉豪 / 新媒體小組 李依珊 / 技術處 張能凱 張祖錕 / 商業司 李怡靜 周志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梁明圳 林尚儀
本來媒體一面倒,後來開了這一個會議,而這個會議當時是由唐政委當主持人,當初開這個會議,我們邀請Uber業者,跟交通部及社群一起來討論,後來那一個會議的結果,是讓Uber的議題有一個很大的平衡,而且在那一個會場上確立幾個原則,也就是納管、繳稅及消費者保護。
我們前面有提到現在在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簡稱DIGI⁺方案)」與「亞洲‧矽谷推動方案」的國家重要發展計畫所需要的法制環境,我們期望在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自律、彈性與創新的這一些基礎上,我們期望可以從禁止到高度監理,然後再進一步走到低度管理。
今天各位先進發表很多,就新創、政府機關、消費者保護,都是從比較宏觀的面來討論問題,我只有一個小問題,我一直在想一個問題,因為我們一直在討論「偶一為之」,「偶一為之」不是某一種業者可能不要執照。
二、2-1交通部簡報: 車安誇張自己功能“廢除車安中心將影響車輛安全管理之運作“。 對策: 車輛故障通報系統一直是市場自然監督法則,即使安全鑑定和消費者保護制度尚未妥善建立之前,它是個有效制衡的法則。
公共諮詢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主要是認為對消費者保護沒有辦法落實,還有質疑非專業者提供專業服務是否適當,由平台來代扣租稅是否適當。其實最主要的意見是,這一個草案訂下去,可能反而會阻礙共享經濟的發展。
我們有提供一個名單讓消費者選擇,我們會調查國內產、學、研等單位,調查有意願的,願意提供相關的檢測委託,我們才把它列到這個名單上,名單除了函報本部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參考之外,我們也會提供相關有鑑定需求的民眾參考,以上是交通部的報告,謝謝。
如果工具上是用消費者保護的議題,也許消保法是一個依據,就會有定型化契約範本,如果違反的情況之下會有罰則,因為管制工具強,這個一個選項。我說如果不是消費者保護議題,我希望往環保議題去走的情況之下
記的要登記,防洗錢要符合規定,因為這個是犯法的事情,要讓業者遵守消費者保護的部分,所以你看我們的意見,並不希望採保護主義說外國人不能進來、只有本國人才可以,我們希望是開放的,但是要落地,且遵守一樣的規
簡單來講,就是希望FinTech的創新者在六至十二個月的時間可以違反法規,而且不用取得特許,但是作為交換在保護個資或者是資訊安全等等消費者保護的情況下,要把這一個實驗的結果透明地讓整個ecosystem看到,如果看到到最後是一個壞主意,就幫大家付學費,這一件事就不要再做了。
所營的事業如果依照現行法的規定,需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時,除負擔基本責任以外,也要負擔營運責任。基本責任就是包括了維護資訊安全、個資保護及繳稅;營運責任就是包括消費者保護、保險,要維護資訊的正確性、合法性,要提供服務提供者及接受者間的相互評鑑機制。
因為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就有提到,從87年到現在,我記得處那時還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時候還是二級機關,被併到處裡面是幕僚機關,其實我們早期在這一個部分也有委請相關單位,我記得應該是交通部去訂所謂的鑑定機構,問題是我不曉得後面一些處理的狀況。
張靖敏經濟部商業司 李怡靜 / 經濟部技術處 張能凱 / 經濟部技術處 張祖錕 / 經濟部秘書室 陳嘉豪 / 經濟部秘書室 李依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呂惠珍 林尚儀
像剛剛比較少發言到的,不管是行政院消保處或者是消保單位及消保官,作為消費者保護的直接主管機關,會有什麼觀點跟困難,等一下在組內也可以分享,像新
,所以也是確保建立良好的習慣,因此大家就會開始要求為何蒐集不必要的資料、為何不必要的集中,等到大家都有類似消費者保護意識的時候,我覺得才會形成一個新的方式。
李怡靜 周志育 / 技術處 張能凱 張祖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蕭素雲 林尚儀財政部 陳怡臻 退輔會 鄧文漢中選會 王明德
這個提案之後,除了瞭解提案人的一些相關意見以外,也就消費者保護、法律規範等問題詢問官方學者、各部會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