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之後其實當作法官來參考,並不會一直依照那個部分,如果有這樣的機構,也就是可以讓雙方去約定、選擇,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變成將來有發生這樣的案子,假設現在還是由官方去作這樣的處理,我覺得可以一起來作這樣的鑑定。87年一開始就有留條文,只是那個條文後面專業機構的部分,好像沒有完全鑑定起來,又修法了,這部分是不是主管機關也可以再做這樣的處理,以上,謝謝。
最主要是有第三人公正機構來做處理的話,原則上雙方就不用特別一直爭議、協議跟測試還要不要去相信業者,有時這個是好處。因為像法院有一些在做判決的案子,有時也會責成一些鑑定機構,其實也都會委由那個部分。
因為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就有提到,從87年到現在,我記得處那時還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時候還是二級機關,被併到處裡面是幕僚機關,其實我們早期在這一個部分也有委請相關單位,我記得應該是交通部去訂所謂的鑑定機構,問題是我不曉得後面一些處理的狀況。
到最後變成實際上可能要到路上去跑一跑,或者等於去試車才會知道,這個部分如何處理,可能會由雙方去約定,到底是找哪一個相關的單位,好比有時有些案子會請車商的相關技師,消費者等於是一起主動參與,有些會是用這樣的方式。
各地政府接受申訴的時候,有一些案子的確是很棘手,車商從總公司到經銷商,相關的人員來了二、三十位,裡面有技師、業務,還有裡面的一些領導團隊。
如果行政機關三次的救濟無法處理的話,可能就是到法院處理。受理的案件在消保官那邊成立的部分也不少,我想這個部分民眾可以利用,以上報告,謝謝。
如果消保官沒有辦法獲得滿足的話,我們在第三次的部分會有一個調解,各縣市都會設調解委員,等於是做第二次的協商,原則上在行政救濟的部分,大概會有第一次、第二次跟第三次,我想這個部分很多民眾都有這樣的利用。當然,中間的過程如果需要鑑定的話,我也會移給相關的機關來做相關的處理。
有關於消費爭議個案處理的部分,原則上是在各縣市政府的消福中心或者是消保官,我們在處理這樣的案件,一般來講會有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第一次申訴,等於是進到消費者服務中心,會把案件移給相關各縣市政府對應的窗口,由對應的窗口會依照消保法第43條的規定,去請車商提出說明。如果這個部分消費者認為還是不是很滿意的話,就會進到第二次,就會由消保官協商,這部分就會排協商的日期,由雙方各自來作協議,針對這一個案件。
謝謝,很高興來參加這一個盛會。
大家好,大家晚安,謝謝。
所以統一速達也是這樣嗎?
你講到對岸的集貨商,貨品送來,你們是跟對岸的集貨商簽約?或者是跟國內的清關行簽約?
我只是要提出一些問題想要請教統一速達,你們剛剛說也很努力對於業者間的認證,已經不跟八家的清關行合作,想瞭解情形是什麼?因為清關行是跨境貨物交寄的源頭,類似臺灣的代理或者是貿易商,你們的判斷標準大概是什麼樣的情形?因為這樣子我們比較瞭解,有無可能再要求清關行的部分,謝謝。
大家早安,我是行政院消保處黃建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