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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次長、各位長官大家好,現在召開本部第 19 次的部務會議,按照慣例先報告一下長官的出席情形,李次因為今天另外有行程,所以請假,呂署長陪李次出席,所以是由林副署長代理出席。闕次目前在台北的線上,數位政府王司長公出,由楊副司長代理出席,這個是目前出席的情形,其他部分各位長官都已經在線上且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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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次部務會議的紀錄已經公告上網,請各位長官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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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今天議程報告事項有四案,討論事項有兩案,首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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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是本部的重要會議指(裁)示事項的追蹤列管辦理情形,請數位策略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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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請問有沒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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韌性司在簡報中的計畫有按照部長的指示,以公建加促參的方式,我們有跟財政部的促參司聯絡跟指導,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加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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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比較特別的是,電信事業的海纜跟衛星地面站補助,加上電磁脈衝的驗證,這個資產不可能是歸屬在部裡面,所以就如部長指示的,以公建搭配促參的方式來處理,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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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可以調整後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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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促參司有一些期程,我們會配合他,如果真的萬不得已只好到明年去,如果今年來不及的話。我們努力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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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還有沒有其他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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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的資安法,請調整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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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麻煩調整文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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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gov」上線記者會的部分,非常感謝部長、次長跟主秘就相關文宣確認。有關六都的部分,台北、新北、桃園跟台中已經完成合作備忘錄了。目前臺南因為 MOU 還在進行中,高雄市已經簽到市長,所以六都都會在記者會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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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看線上有沒有補充或者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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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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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提到數產署不一定要用成像是 code.gov.tw 那樣。AIEC 審議式民調的相關內容,也可以用例行記者會對外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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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如果排 5 月 8 日,數產署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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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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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朝向這個方向進行,其餘部分按照策略司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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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進行報告事項第二案,公益創新徵案 100 成果分享案,請數位產業署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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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產署有沒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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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補充。就是未來經費的問題,現在正在積極爭取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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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影片有三分之 1 的地方,應該是寫「數據公益」。看大家有沒有其他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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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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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部第一次把前瞻預算,用在這種非常像社發的事情上面,可以說是社會的基礎建設,這個是滿新的創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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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數產署花了相當多的時間來積極推動,我想是形成某種模式。所以後續包含企業媒合交流會或者成果發表會等等,如果做得好的話,我想之後不管是透過社發,還是透過未來可能也會有比較社發性質的這種,在公建或科技大概在爭取預算上都會比較容易,我們這個就繼續辦理,謝謝。請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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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進行報告事項第三案,數位皮夾設計規劃報告,請民主網絡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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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次長、各位長官大家好,民主司考量到一件事情,就是在現在整個網路世代裡面,因為不同的個人資料的識別驗證,它的管道其實非常的多元化,可是在這種多元化的作業之下,其實往往代表一件事情,就是這些驗證資料的提供是過量、而不適當的,所以在去年民主司在部長的支持下,我們有先跟內政部的自然人評證做一些先期的 PoC 測試,也真的確認在 web3 的世界裡面是可以落地、整合到地端的驗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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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爭取自 113 到 116 年的公建計畫,從今年開始,我們希望做出「資料授權總開關」,也就是「數位皮夾」的機制,讓各個政府機關發行的憑證依照自己的需要整合在這個皮夾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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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授權的時候,是可以選擇性揭露必要資訊欄位,而不是全部釋出,所以我們今天就安排由整個機制設計的黃彥霖工程師為大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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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司有要補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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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稍微補充說明一下,因為這整個案子在推動過程中,我們有跟內政部自然人憑證討論,還有衛福部健保卡、醫事憑證的單位討論,也預計與交通部洽談,因為電子化的部分就是駕照資料,目前有跟他們在做介接、對接的討論,目前討論起來,大家的意願都非常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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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其實現在狀況已經開始差不多,在 run 的過程中,我也有內政部、衛福部都已經有先溝通:我們希望整個在實作的過程中,能夠跟他們緊密的合作,因為所有的 PoC 跟介接的方式必須符合現行的規範,盡量以最少的方式去調整它,這是第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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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就是跟國外的部分,因為我們希望整個公建計畫不是只有台灣用,台灣的東西必須要跟國外來做對接驗測,所以目前先跟日本洽談,是不是可以跟日本數位廳現在在推行的個人編號卡或其他可驗證憑證能夠有一些合作可能性,這一塊的原則會納到今年底的台日經貿對談裡面去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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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部分我們會希望跟美國加州合作,因為已經有推出加州行動駕照本身的電子憑證,希望看看這一塊跟加州之間的一個對策,能夠有一些進展,目前是國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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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國內也有其他部會,我們也有找一些包含資訊處,未來也包含數位產業署等,也就是包含就業金卡或者是我們內部的單一簽入,未來比較成熟一點的時候,有機會能夠把部內的一些相關的服務系統導入數位皮夾,透過數位皮夾驗證方式,讓我們數位部同仁能取得相關的服務,這個東西試 run 成功之後,我們就可以往其他部會做案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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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想我們資訊處應該是相對容易,因為我們用的那個 Microsoft Authenticator 裡面本來就有可驗證憑證的皮夾功能,但是當然我們不可能把這個推給全臺灣人民,說大家都去用微軟產品,那就不是很妙,所以才會有 Public Code 這樣的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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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這個元件未來是內建在行動自然人憑證 App 裡面或其他的地方,我想我們就開放所有的機關來進行介接。現場有沒有補充或者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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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料授權總開關(數位皮夾)」,簡報裡有解釋授權總開關的內涵,當初國發會提到「eID 打開智慧政府的大門的鑰匙」,之後花了很長的時間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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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從簡報來看,selected disclosure 翻成「資料授權總開關」?數位皮夾是自願加入的,為什麼不說自主揭露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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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就自主選擇揭露或什麼之類的,這應該在簡報上調整應該不困難。我想總開關是我們公建企劃裡面已經有寫的名字,但是我們在解釋的時候,倒是不一定要一直強調這個,所以舉例來說,標題也許也可以 113、116 數位創新關鍵基礎建設計劃,裡面數位皮夾的簡介,我們就是以數位皮夾當作對外的 Code Name,這樣應該 OK 嗎?謝謝次長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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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有沒有其他要回饋或是詢問的?因為剛剛那個關係人圖裡面,有提到社群平台跟我們政府其實有互相競合個狀況,大家好像不是很介意去第三方平台的時候,都讓 Facebook 或 Google 知道你登入了。至於讓內政部知道你登入了,我感覺上這個可信度,在台灣差不多,兩個差不多一樣,有些人會偏好這個、有些人會偏好那個。而我們現在透過數位皮夾的方式,大概就是要確保是由當事人自主選擇要揭露多少,而且他不用讓 Google 知道,也不用讓內政不知道,當然更不用讓數位部知道,這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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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產署剛剛也提到了,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裡面,特別有講未來一定規模的廣告平台業者在刊登廣告之前,要先用數位簽章或者 FIDO 等等的方式來驗證、委託刊播者跟助資者的身份,這個其實就是我們把社群平台的身份驗證機制往左移的一個很好一個例子,等於除非你實名認證你是這個人,不然以後就沒有辦法再打台灣人看得到的廣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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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當然也會有一群人說,為什麼我在 Facebook 上刊廣告,內政部都要知道,當然我們現在用卡式自然憑證是多少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但是未來等讀卡機越來越少的那個年代,勢必是要用 APP 的方式,也要有一個相同的解決方案,這可能就要麻煩數產署一開始就要考慮進去,就是我們的數位皮夾應該也算做一種數位簽章或至少算成一種安全性相當的技術或方式,未來如果有人問為什麼在 Facebook 開廣告帳號,一定要讓內政部知道的時候,我們至少可以說:「沒有,其實你可以採用可驗證憑證、數位皮夾等等這種方式」,等於不干預他們民法上面自己的這種商業活動,大概意思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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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如果沒有別的建議的話,我們就洽悉,接下來就要麻煩不管是 XCA 的部分,或者是相關可能數政、多元、資訊處等等這些部分,適時來協助,我想這是旗艦型的 Public Code,除了 ODF Tools 之外,是另外一個旗艦性的 Public Code,我們再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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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進行報告事項第四案,本部各單位業務報告,首先感謝各單位事先提供書面資料,請教各單位對書面資料內容有沒有要修正或補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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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線上、線下有沒有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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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次長、各位主管、同仁,大家好,政風處要補充報告,這次在資料當中公務機密維護宣講的課程,在去年底所屬的機關、同仁將所知道的業務在離職之後,放到雜誌媒體上,後來有簽呈說要檢討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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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清查之後,內容如涉及公務機密的公務員服務法或公務機密的一些相關規定,長官需要因為我們一部兩署,包括資安院的業務涉及到相當多的一些機密業務,希望同仁不管是在職或是離職,都要對自己所掌握的一些業務謹慎,不要隨意到媒體去刊載或是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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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樣的情形下,主秘要求我們中央單位就公機密維護方面,舉辦適時的宣講,所以這一次我們安排在 5 月 2 日星期四下午 2 點,我們邀請法務部廉政署的主管,即公務機密保護法的主管單位跟我們宣講有關國家機密保護法跟一般公務機密一些相關要遵守的一些方向,希望各單位如果有空能夠讓他們來現場,我們在延平有辦理現場演講,如果沒空,也能夠透過線上聽一聽,能夠提升我們相關公務機密保護的概念,非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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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公務員服務法》修正之後,只要不自稱代表機關,基本上並沒有特別限制不能夠在媒體上面來分享,不管離職之後或甚至是再職,但是這裡面最重要就是如果牽涉到機密,不管國家機密還是公務機密的話,就算是間接提到,這可能也會對同仁造成比較不好的影響,所以我想這個基本意識的推廣也是很重要,非常謝謝辦理這樣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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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處補充:除了提供資料的預算執行,請大家再注意一下執行率,主要是要針對出國計畫在執行過程當中,如果與原來核定的,遇有需要變更或臨時派員出國的情況,建議各單位能夠在簽案裡面載明變更之理由或是經費勻支的適當性,及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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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前一陣子審計部到部裡查核年度的決算財務收支,對於出國計畫,我們在 112 年度變更的情況是蠻多的,在簽呈敘述上,都是比較簡單的,就是如果要參加某一個計畫或者某一個案件的情況,提出一些希望我們有所調整改進的意見,嗣後各單位在執行出國計畫案件的時候,能夠事先就把這些變更事由、經費勻支的的狀況說明清楚,在處理過程完整敘明適當性及必要性,使執行更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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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安署報告兩點:第一點,執行率部分,我今天又自首一下,因為我們職能這一塊,因為要搭配職系轉換,所以我們稍微有需要比較多的時間,因為要開發很多個新的系統,涉及納管的對象跟系統的大改版,所以這一塊我們會積極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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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因為本來是預估今天排入院會,但是《資安法》的修法沒有來得及在今天排入院會,所以這一份報告很多地方,其實我們都有寫到 《資安法》的修法進度,包含法制處的進度,時間的部分可能要調修一下,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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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這應該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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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大家還有沒有其他線上、線下要更新的?如果沒有的話,這一部分我們就洽悉,也很感謝資訊處,應該是在測試密件線簽過程中,不斷精進行動自然人憑證的安全性,謝謝。我們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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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我們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法案,請數位產業署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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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簡報做得很清楚,數位產業署有要補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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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稍微補充一下,有跟利害關係人做過多次的溝通,所以得到這樣的結果,看起來行業特性,我想定型化契約最主要是在數位學習的環境,所以這還是有環境的特色在,會再看看有沒有其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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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有沒有在場的人有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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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直接看一下條文修正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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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授權使用費,第 2 項有提到「前項所稱之分期付款是指消費者……」,看起來是 ok 的,意思要排除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情形,但是說明欄是指實務上常見消費者透過第三人辦理方式(例如以信用卡申辦繳納授權費用……),所以意思是分期付款的時候,不可以用信用卡刷三次?我們要排除的是信用卡本身的分期付款,而不是要排除以信用卡分期繳款,比如企業也同意他,讓他以刷卡分三次繳,如果從說明文字來看,「透過第三人辦理」,繳納授權使用費掉了「分期」兩個字,後面說明跟條文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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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點提到「充分……」,倒數第 2 項提到「如於消費者簽訂本契約前……」,前面一項是用締約前,在法律解釋上可能是一樣的,用締約前或者是簽訂本契約前,要不要選用一樣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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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次有偏好用締約或者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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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點我們會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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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我們就寫成「簽訂本契約」,意思是這樣子。剛剛的「分期」,我也不明白信用卡辦理分期是很容易的,但是這邊還有像是銀行申辦,又不是信用卡,因此那樣的「分期」,本來的意思是什麼?或許可以舉例,像是實務上消費者通過,像第三人辦理分期方式,例如「以信用卡申辦等」,或者「例如以信用卡辦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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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向信用卡發卡銀行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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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重新唸一次,「三、實務上常見消費者透過向第三人辦理像分期方式(例如向信用卡發卡銀行申辦等)」。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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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 8 點說明三,今天早上也有跟同仁了解這個情況,說明三的意思是:消費者在消費的時候是一次性付款,但是付款方式是用刷卡的方式,刷完以後因為持卡人可能沒有辦法一次給付,所以跟銀行約定分期返還,返還的部分是持卡銀行跟持卡人間消費性借貸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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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沒有不同,我說的是沒有排除消費者以多次刷卡來分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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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建議他們把第三點說明刪除,他們有說明是分期付款是跟特約商店的分期付款,不是包含像是這種所謂發卡銀行同意持卡人分期繳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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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同意,我想留著是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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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部長所說的方式修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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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請數產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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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說明一下,用信用卡付款一次性繳納全部費用的分期消費性借貸,也是分期付款,所以常常跟業者有糾紛的時候就會說用信用卡刷卡分期,為何不是分期付款?但是已經一次性的費用都提供給網際網路的教學服務提供業者,這部分我們為了讓消費者可以更清楚了解我們這裡所指的分期付款是把授權使用費付給企業經營者方式的分期付款,才是應記載事項的分期付款,消費者跟信用卡公司所做的分期,這種方式不算,所以我們才會立法說明,也就是在應記載事項第 8 條條文當中增加這樣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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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說明,我想條文沒有人反對,說明的部分是不是就按照我剛才念的那樣?你們應該可以接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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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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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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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這件事最大的差異是,這個分期前提是要確認業者到底是分次收到費用或一次收到費用,當這個事情的分次收到費用時,那才可以去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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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部分沒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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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必須用一般定期地返還,所以去釐清什麼是定期、什麼是分期,才有辦法在消費者跟業者真的退費的方式、模式或比例爭議的時候,去確認他們適用的,有沒有符合現行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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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才會因應消保官的建議,在這上面去更明確的釐清什麼叫做我們所定義的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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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麻煩法制處擔待一下,說明就不刪除了,我們就調整成新的版本。還有沒有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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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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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修正後通過,如剛剛葉次講的部分,也就是締約修改,還有我剛所說說明欄的修改,這兩個修改後通過,麻煩把修正後的草案經行政院審議來進行這次的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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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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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本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6 條、第 11 條修正草案,請數位策略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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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可以留職停薪,然後去專任財團法人嗎?教育單位有時候會有,我們這邊寫公務人員專任,實務上會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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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部長所提的,就我在農業部的經驗,以前是有的,也就是辦理留職停薪,然後專任相關公司的董事長,或者是農業科技研究院的董事長或院長,但是程序上要報行政院同意、配合相關的一些政策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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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所以不是部自己就派去了,那時是類下屬機關的感覺,當時還沒有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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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是有到行政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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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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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剛剛那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有個「經核准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法人服務。……」可以根據這個借調,有相關程序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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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問的是揭弊者保護法,好像還沒有過?增訂這兩款,監督財團法人的管理辦法各部會都有,這是公版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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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個是法務部函文要我們增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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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公版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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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分散式條文,因為《揭弊者保護法》立專法有一些挑戰,現在像是政府所主管的財團法人也好,或者是未來接政府標案的廠商,有一個專門的分散式條文,大家都等於每次更新就放進去,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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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大家還有沒有其他的要提出來,或者是不同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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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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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的話,這個就修正,我們就直接通過,請策略司盡快完成後面的法制程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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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都已經全部討論完畢,現在最後看有沒有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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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書面動議。有沒有口頭臨時動議,線上或是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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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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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都沒有的話,今天會議到這邊,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