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說明一下,用信用卡付款一次性繳納全部費用的分期消費性借貸,也是分期付款,所以常常跟業者有糾紛的時候就會說用信用卡刷卡分期,為何不是分期付款?但是已經一次性的費用都提供給網際網路的教學服務提供業者,這部分我們為了讓消費者可以更清楚了解我們這裡所指的分期付款是把授權使用費付給企業經營者方式的分期付款,才是應記載事項的分期付款,消費者跟信用卡公司所做的分期,這種方式不算,所以我們才會立法說明,也就是在應記載事項第 8 條條文當中增加這樣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