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提到的是退保,那接下來是所謂的停保,也就是暫時不用繳納保險費,但健保也暫時不提供任何的醫療給付。
(簡報第18頁)最後則是國人海外所得是否可以納入健保保險費計收的基礎,因為有些民眾提到國人在海外的所得都沒被納入保費的計算基礎,健保署是不是有能力對於這一些人的所得來要他們繳保險費。基本上所得
投保單位我們說是雇主,雇主是要付兩種保費,第一種是一般保險費,他的算法都有提,就像投保的金額變成費率,是有負擔一個比率,現在是60%,一家平均
就如政委所說的,你有薪資給付,有人幫你做事,就是要負擔雇主的責任,不是負擔一般保險費,不然就是用補充保險費的方式來負擔。
因為這個部分負擔調整方案,除了兼富改革的任務之外,同時也是本部因應 110 年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維持 5.17%的財務調整措施一環,所以部分負擔的實施對於健保財務後續收支會有影響,會連動到目前研
停保的話,其實停保跟退保比較不一樣,停保基本上是國籍跟戶籍都存在的概念,但是我們國人如果預計出國六個月以上,可以讓你選擇暫時停止繳納保險費,但是我們的健保暫時不給付醫療保障。
(簡報第10頁)我們上下分兩條線,預計出國六個月以上的人,選擇辦理停保的時候,你在這六個月內就回來,你申請停保就沒有效力,必須補繳這一段時間的保險費。
第二案其實是談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主要涉及到交通事故發生時,一般民眾的保險費沒有辦法支付這麼高的保額,所以是不是高價車是不是可以提高,這個也要加保。
將來如果沒有停保,因為出國2年以上被遷出戶籍的這段期間,都必須要持續繳納健保保險費,公平性會比現在提升,我們可再觀察看看這樣的架構一段時間,再決定要不要有其他的處理方式。
這個案子單純一點,只是要求我們投保商業保險費,我們財務上評估還可以,就先做,但是很怕現在先按照台北市的做,但是勞動部說要300萬,其他縣市再訂自治條例500萬。
我寄給各位的信是「我的環境是否可以使用醫療資源」,這一塊其實滿重要的,包含國外的醫療保險是否強制,如果已經強制而且好用的醫療保險,也許真的會覺得停保比較好,是不是需要付掛號、後續治療費、藥費?如果要付費,醫療保險費、掛號費、後續治療費、藥費怎麼算?
因為你們好像有show這個數字給他看,這張圖其實是說這幾年,也就是先復保了,然後繳三個月的保費,馬上又停保的人數,其實是持續增加到6.1萬人,但是健保署收到的保險費用其實是3.16億元,總支出是2.8億元,其實有一點小賺,這個是衛福部提出來的資料。
在這裡面最重要的一個點,也就是內政部再稍微瞭解一下,今天公家單位所編的價金裡面,就是包含雇主應付的保險費、健保費及離退職金,這個是由我們機構、單位來編的,因此今天如果不是雇傭關係的話,我們只好這樣操作,我們只好把這個錢扣下來。
應該是健保法所規範補充保險費的概念,是依被保險人就保險對象在哪裡加保來看,只要是非投保單位裡面所開出來的「50」,也就是這一個投保單位以外的任
我們那時經過精算以後,如果讓他必須三個月以後才能辦停保,起碼有繳三個月保險費的話,這一群人的使用跟收入會是平衡的。因此當時我們就決定,好,(對象)要出國、要做辦停保,可以,但是三個月以後再辦。這個是現在的制度。
更何況,他們在當地還要繳交當地的駐外醫療保險,如果以美國地區為例,事實上一家人在美國地區,一個月還要繳1萬5,000的元的保費,如果健保要繳、駐地的保險要繳,一個月的保險費就會達到約2萬5,000元,對他們來講,這確實是沉痛的負擔。
有關於主管機關的部分,我們交通部業務單位認為從保險法的規定,或者是從汽車保險費用、小客車車體損失的超額保險,還有購買超額財損險的議題來講,是屬於規劃財產險的商品,是屬於金管會這邊的權責,所以在這個案子的主管機關,我們建議是金管會,以上。
類的被保險人裡面,除了第二類被保險人可以不用繳補充保費以外,也就是必須要有補充保險費。
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情況之下,就想說是不是應該設計一個制度,讓這一些人有作選擇的權利,也就是必須出國六個月以上的人就辦理停保,不繳納保險費,但也無法獲得醫療給付。那當然目前很多民眾對於這一個制度有一些意見跟反彈,之後大家也可以再作一些討論。
文件問題,第三個部分是面臨營業稅的問題,還有再來是補充保險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