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也沒有說一定要在第二類,而是要依據勞動檢查的結果。
合作社又開了「50」的薪資所得,這時候就他的社員來講,他在健保法裡面是兼職所得,所以必須要補繳。
這個不一定,就下面那一個提案單位來講,28個的社員是散在各類,但是都沒有第二類,也沒有低收入戶,也就是社員是散在其他的類別裡面來做投保的。
應該是健保法所規範補充保險費的概念,是依被保險人就保險對象在哪裡加保來看,只要是非投保單位裡面所開出來的「50」,也就是這一個投保單位以外的任何開「50」,而這個「50」的薪資所得就叫做兼職所得。
在健保法裡面,扣費義務人就是合作社的人。
他的社員在第一類投保的時候,他的社員還是要繳這個合作社開「50」的補充保險費。
可能需要再釐清一下,如果是一個社員為加保證在其他的單位,第二類跟第五類的被保險人,這個合作社所開的「50」,就這一個社員來講就叫做兼職,也就是這個社員是在別的類別裡面,不管是不是用被保險人的身分,或者是眷屬的身分,也就是這兩種人而已,也就是第二類的被保險人或者是低收入戶,這兩種人以外,也就是非「50」投保單位這樣薪資所得時,都必須要繳補充保險費。
未來合作社認為有窒礙難行的地方,像健保卡的規定當中,沒有但書,除非未來有修法才可以做後續的處理,以上報告,謝謝。
因此就勞動合作社來講,可能前端釐清是不是這個單位當中的勞工,如果是的話,僱傭關係很明確,就要成立投保單位,也就是用第一類的被保險人身分;如果不是,解釋函當中有提到的是代收轉付,也就是勞動所得或者是承攬的所得,是代收,然後必須扣除,合作社一部分的必要費用,然後再轉付給提供服務的社員,這個時候需要繳的補充保險費或者是其他的保費也好,也就是代收轉付的概念,必須扣了以後再繳給相關的單位,也就是像健保署的補充保險費。相關規定就是這樣子。
另外一個是低收入戶的部分,也就是沒有需要扣繳補充保險費,除了這兩類的人以外,其他的人只要有非投保單位所給付的「50」薪資所得的金額都必須要繳補充保險費,法規是這樣子的規定。
第二,健保法的規定當中,我們可能要提一下,健保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的是我們除了第二類的被保險人以外,都有薪資所得的補充保費的問題,也就是這六類的被保險人裡面,除了第二類被保險人可以不用繳補充保費以外,也就是必須要有補充保險費。
是不是具這樣的僱傭關係,權責是在勞工的單位來認定,健保署不介入認定這一些事,因此勞工主管機關認定的結果不用判定的結果來處理,這個是第一件事。
有關於勞動合作社的立場來看,其實法規很明確,也就是是不是具僱傭關係,如果具僱傭關係的話,在健保法裡面是屬於第一類的被保險人,第一類的被保險人,當然就必須要在這個單位當中加保。
政委好,大家好,我是健保署中區業務組簡有璋,今天因為有關業務的提案,我們想說在這一個會上,大家可以見面、溝通,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