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就勞動合作社來講,可能前端釐清是不是這個單位當中的勞工,如果是的話,僱傭關係很明確,就要成立投保單位,也就是用第一類的被保險人身分;如果不是,解釋函當中有提到的是代收轉付,也就是勞動所得或者是承攬的所得,是代收,然後必須扣除,合作社一部分的必要費用,然後再轉付給提供服務的社員,這個時候需要繳的補充保險費或者是其他的保費也好,也就是代收轉付的概念,必須扣了以後再繳給相關的單位,也就是像健保署的補充保險費。相關規定就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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