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需要再釐清一下,如果是一個社員為加保證在其他的單位,第二類跟第五類的被保險人,這個合作社所開的「50」,就這一個社員來講就叫做兼職,也就是這個社員是在別的類別裡面,不管是不是用被保險人的身分,或者是眷屬的身分,也就是這兩種人而已,也就是第二類的被保險人或者是低收入戶,這兩種人以外,也就是非「50」投保單位這樣薪資所得時,都必須要繳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