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本身的財報,主管機關都會規定要報核,也會嚴格地審查。每年主管機關會抽1/10的合作社進行稽查,不管是主管機關自行稽查,或者是會委託會計師來稽查,都可以,我們有很嚴格的審核制度。另外,每年所有的合作社都要接受主管機關考核,這些報表報到主管機關,都會存檔,所以行庫在做徵信的時候,其實也可以透過主管機關來查詢,我們希望合作社跟行庫提出貸款時,行庫能夠建立一套審核的機制,方便合作社辦理,謝謝。
合作社在貸款的時候為何會碰到困擾?因為行庫認為合作社的負責人不明確,萬一貸款還不出來的時候,究竟要找誰呢?其實合作社有選一個對外的負責人,就是理事主席,合作社要貸款的時候,也都會由理監事來連保,所以行庫應可以放心。
合作社跟公司不一樣的地方是,所有的社員都是這個合作社的經營者,合作社的所有權是屬於全體社員。以住宅公用合作社來講,合作社的股金就是由社員來認購,要貸款的時候是用合作社名義來貸款,不管這個合作社成立起來、蓋了房子以後,房子是給社員承購或者是租給社員,其實貸款的人都是合作社,並不是他的社員,所以不會發生剛剛所講的債權分割問題,因為負責的是合作社。
合作社在貸款方面,不是只有住宅公用合作社會碰到問題,其實很多合作社一樣都會碰到,根本的原因主要是行庫對於合作社的不瞭解,質疑其還款能力。合作社這種組織說起來,其實跟公司一樣可以營業、可以開辦各式各樣的業務,除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了法規限制他沒有辦法做的,像旅館業,只限公司,不能由合作社組織來做,要不然的話,公司組織可以做的業務,合作社通通可以做。
政委、各位與會代表,大家好,我是內政部林素珍,剛剛有聽到玉山銀行總經理所提住宅公用合作社財表的問題,其實不管是什麼樣的合作社,基本的財務報表都有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表等,甚至比較詳細的,也會編現金流量表。
內政部報告,有關於原住民族的輔導小組,我們最近會重啟,目前的階段是已經跟各部會推派代表,已經有調查名單了,如果委員有興趣的話,我們也會納入,目前也在規劃議題當中,可能在年底之前,我們會來召開。
因為內政部日常編列的業務預算不夠,無法落實辦理合作社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的任務事項,所以我們就轉而去爭取額度外的預算來因應。我們擬訂了中長程計畫,也就是剛剛我在回應意見第一點所說的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計畫,在這個計畫當中,我們要執行合作社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的宣導合作制度、辦理合作教育訓練、輔導合作社的發展等事項,希望這個計畫能夠獲得行政院的核可,可以有經費來執行這一些事項。以上說明。
誠如剛剛委員所提,合作社法第7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了要推動第一項的業務,必須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但是目前依行政院的政策要設置基金非常不容易,所以雖然我們努力了很久,設置基金這一條路仍然是走不通的。
剛剛委員提議合作社可以選擇主管機關一節,依現行的合作社法,可能沒有辦法處理,所以會涉及到修合作社法的問題。就金融的信用合作社而言,目前沒有問題,因為已經單獨立法了,但是其他像勞動合作社或者是其他類型的合作社,就會涉及到主管機關要另訂法規規範,以農業性的合作社為例,也許農委會也要推農業合作社法,會涉及到單獨立法的問題,屬政策決定,我不便在這邊表示意見。
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目前在規劃當中,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計畫,已經在4月29日報院了。
沒有,這個是另外的。
第二點,內政部為了要輔導原住民合作社,依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規定,邀集了原民會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中央層級的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規劃能夠協助原住民合作社來辦理成立登記、變更登記等社務事宜,並在原住民合作社成立之後定期追蹤、輔導其運作,也希望能夠成立一個諮詢機構及辦理其他相關原住民合作社的輔導事宜,以上說明。
內政部針對具體建議一的部分,有兩點回應:第一點,內政部為了要強化合作事業的整體發展,我們已經擬具了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計畫,這個計畫當中有六個推動的策略,其中有一個策略是合作事業的育成輔導,這個育成輔導的策略是要建置團隊輔導陪伴的機制,結合各領域的專家一些專業及實務的經驗,希望陪伴合作社從籌組、設立、營運等階段的成長,然後落實各方面的一些輔導工作,目前這個計畫我們已經在今年4月29日陳報行政院審核中。
另外,剛剛理事主席有提到關於合作社的資金短缺,要去行庫信用借貸困難的問題,這個在目前本部研訂的中長程計畫中,有規畫在內,以上說明。
按照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1項的規定,紓困的方案是按照業務別,並不是按照組織的型態,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補貼或者是振興措施。在法律上雖然內政部是合作社法的中央主管機關,但我們其實主管的是社務跟財務,業務的部分則是由各個部會來輔導,因為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接洽了文化部、經濟部及勞動部等等,希望在紓困方案當中,把合作社這一種組織形態列進來,但是目前得到的答覆都不明確,因此我們會建議各部會的紓困方案要用業務的性質,包含各種組織態樣,公司行號,或者是合作社都不宜疏漏。
至於,針對稽查合作社的部分,因為經費的關係,我們現在法令上也只有規定主管機關每年稽查1/10,如果將來經費狀況許可的話,我們會多針對勞動合作社這一塊來做一些稽查的工作,以上簡短說明。
謝謝禾意給我們的意見,針對全國性合作社的籌組,本部會在提出申請的時候,邀請發起人召開籌組座談會,充分跟合作社溝通,說明將來成立以後,要針對社員的部分多做教育,因為有些社員不瞭解合作社運作的狀況,所以我們會希望合作社本身其實也要盡一分力,對於所屬的社員,告訴他說並不是受僱者。
政委好、各位夥伴大家好,我是內政部合團司籌備處科長林素珍,謝謝。
我們建請財政部及衛福部能夠把代收轉付收據、代收轉付款之社員名冊、收付明細表,以及勞動合作社、勞務買售人非投保單位的代收轉付報酬表的這些表件、範例可以公告在他們各自的網站上,本部也會配合各勞動合作社採用。報告完畢,感謝聆聽,謝謝。
第二點建議是,因為長照的勞務採購機關都是投保單位,所以合作社在承攬這一些長照勞務時,勢必要去負擔補充保費,因此我們建議衛福部能夠編列長照勞務採購案的補充保費預算,建議周知各個勞務採購機關能夠寬列預算。
第一個是有關於勞動合作社可以免繳納或者是免計算補充保費的情形,我們會建議衛福部是不是可以做成明確的函釋,讓我們合作社可以遵循,我們部裡面也會配合衛福部把這一項函釋來周知各個勞動合作社。
最後部裡面有三點建議:
因為這樣子,我們在12月11日的時候,我們有召開這一些表件的相關會議,我們有研訂相關的範例,要供合作社採用,今天會議上的臨時動議,希望有共識以後可依照那個來運行。
二、另外第二個部分是,假設勞動合作社是符合財政部規定的勞務報酬是採代收轉付,而且勞務買售人不是投保單位的話,經過去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書、勞動合作社勞務買售人非投保單位的代收轉付之報酬表給健保署核對之後,這一個部分就是可以不列入去計算補充保費。
一、其中一個情形是合作社並不是投保單位的話,基本上就不用繳納補充保費。
第五個成果是,有關於補充保費處理議題的情形,補充保費的議題也是困擾很多的合作社,也是長久以來的問這個問題為了解決,我們是在今年7月30日的時候,同剛剛所講的會議當中,我們有去做討論,但是跟相關的部會沒有獲得共識,所以在9月27日與10月15日的時候,兩次請衛福部來,最後還是沒有共識,承蒙政委主持勞動合作社的繳納雇主健保補充保費的協調會議中,再去確定可以免繳納或者是免計算補充保費的條件,所以最後的決定是勞動合作社如果符合兩種情形的話,是可以免繳納或者是免計算雇主的補充保費:
依據財政部的令,我們也跟財政部一起來研訂有關於代收轉付的收據及代收轉付款的社員名冊、收付明細表的範例供勞動合作社參採。
第四議題的部分,有關於勞動合作社營業稅的議題,這個部分一樣,也是歷經部裡面召開會議及委員有協調,另外我們跟財政部有一些公文往返,最後有一個結果,也就是財政部在今年3月7日的時候,有發布令,也就是針對沒有僱傭關係的合作社,支付社員的勞務所得可以代收轉付的方式來處理,可以免徵營業稅,回歸合理的課稅認定,我們也很感謝財政部。
成果三的部分是有關退輔會及所屬機構招標文件的處理情形,這個已經分了很久了,在去年8月時,其實立法院委員曾經召開相關的協調會,在去年9月、11月的兩次巡迴座談會時,勞動合作社也提出來這個問題,所以我們在今年7月30日的時候,有召開勞動合作社的問題研商會議,在會中有決議請退輔會考量勞動合作社組織特性來修訂價金結構規劃表的範例與切結書,目前我們跟退輔會聯繫的結果,他們是說有研修,但是還沒有公告。
第二個議題的部分是有關於修訂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參考範本的部分,這個議題也是由勞動合作社在去年9月跟11月兩次的座談當中提出來,經過第三次的聯繫會報決議請衛福部來做修訂的部分,修訂的部分由部裡面與衛福部協商的結果在2月19日的時候,有把契約書範本第17條,有關於權利與責任的部分來新增廠商如果是合作社,而且所設置的長照人員,非屬僱傭關係的時候,應該負的權利與責任,請參閱附件3。
第二個是有關於切結書適用的部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經在3月8日的時候,有做了一個函釋,假設投標的廠商是合作社的,而且提供勞務的人非屬僱傭關係社員時,合作社得免檢附該切結書,因此請參閱我們的附件2。
在第三次聯繫會議當中就有決議請工程會來修訂契約範本,因此在今年6月20日會請工程會來研修完成勞務契約範本,在範本當中新增了第17點,也就是合作社社員權益保障非屬僱傭關係之社員適用之款項,請大家參閱附件1。
有關於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跟切結書的處理情形,這個問題是在去年9月跟11月的巡迴座談當中,由勞動合作社團提出的,政委也有主持有關這個議題討論的會議,決定應該要朝契約範本修訂方向來處理。
我們歸類五個成果:第一個是部裡面跟工程會修訂了「勞工採購契約範本」及切結書適用的議題。第二個成果是部裡面與衛福部修訂了「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長照服務契約書參考範本」,第三個成果是部裡面與退輔會也協商修訂了「切結書」及「價金結構規劃表範例」,第四個是有關於勞動合作社營業稅議題的方式,第五個是勞動合作社健保補充保費的處理情形,以下逐一跟大家介紹一下這幾個成果的詳實內涵。
這一些問題有賴政委英明的領導,各部會協助配合,所以藉這個會議跟各單位致謝一下。
歷次巡迴座談裡面,合作社的部分,很多都是由勞動合作社提出來的,他提出來的經營議題,主要有四個面向:第一個是僱傭關係爭議,另外是承攬勞務時的招標文件問題,第三個部分是面臨營業稅的問題,還有再來是補充保險費的問題。
接下來要跟大家報告的是,有關於歷次巡迴座談會提出來的議題,我們所辦理的成果。
除了內政部自己辦理之外,還有縣市、直轄市政府及合作社再去辦理一些教育訓練,一共總計56班次,5,747人次參加。至於民眾籌組合作社的部分,我們也先在籌組期間辦了講習,一共辦了18個場次,有771人參加,這一些講習,我們也有分合作社的類型,像農業類、消費類、勞動類、公用住宅類的合作社,我們也分別辦理籌組講習。
至於合作社、儲蓄互助社的部分,我們部裡面自己辦了14個梯次,參加的人次有582個人次,我們辦理的課程類型有包含了主管機關合作行政人員參加的,或者是合作社的理監事、核心幹部,還有依照他們的需求,有辦理會計的專班,另外依照合作社的類型,也辦了長照勞合社的專班、員生社及儲蓄互助社的專班。
在108年度社會團體的部分,我們辦理經營管理研習基礎課程,在10月24日、25日分別辦理兩個梯次,參加的人數有326人,課程的內容包含了各項的法規、稅務、財務、募款實務、資訊系統操作等等。
在社會創新行動方案當中,內政部負責執行的方案策略是屬於價值培育的部分。培育的對象是內政部輔導的一些全國性社會團體,還有各級的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培育的內容包含了法規知識、會議規範、財務處理、組織運作的實務。
主席、各位與會長官及與會先進大家好,內政部今天的報告會分兩個部分:一個是社會創新行動方案,108年度內政部執行的成果;另外一個部分是有關於歷次巡迴座談的相關議題,內政部所辦理的成果。
目前我們規劃的這個中長程計畫的名稱是「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計畫」,這個計畫我們研訂了很久,內容還是有一些「待修正」的地方,所以目前還在內政部裡面研議當中,還沒有報送到行政院。
可是爭取的結果,當然政府部門這邊資金來源不足,所以我們退而求其次,也就是倪經理所說的研訂中長程計畫,按照合作社法第7條之1規定合作事業發展基金需要做的事項來規劃。
合作社法第7條之1所訂的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其實在104年合作社法修法之後,內政部就已經很努力去做爭取。
有關於補充保費的部分,其實很多類型的勞動合作社都有發生這樣的問題,所以我們會比較傾建議健保署考量徵收的衡平性,因為勞動合作社參與的社員都是所得比較中下階層或者是中高齡的失業者,將來是不是可以朝修法的方向,來研訂比較有公平性的,針對社會各階層的補充保費。
有關於補充保費的部分,很感謝政委在上上個星期召開會議,要我們去研究有關於補充保費的相關表格,我們這個禮拜三下午會召開會議來研究表格。
衛生福利部已修改契約範本了,在今年2、3月的時候。
本部對勞動合作社的輔導,這一、兩年來有特別重視,針對勞動合作社的輔導措施開過很多次的會議,所以如果有必要的話,我們可以蒐集各類勞動合作社的案例,再來做一些研究,謝謝。
內政部合作社一向都認為是沒有僱傭關係,勞動部擬出來的檢核表當中,我們認為第5.1、6.1及8.1的部分還是有欠妥適,是不是可以考量我們勞動合作社的特性,能夠予以酌修,或者是徵詢勞動合作社的意見來訂規定,畢竟訂這個規定的時候,內政部是沒有參與的,以上簡短說明。